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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公立医院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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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公立医院总则


('公立医院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公立医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参照《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医院名称是。第三条本医院住所是。第四条本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第五条本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注: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单位,可增加条款载明出资者、出资方式、金额等。第六条本医院的举办单位是。注:有多个举办单位的,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已成立医管会并作为医院举办单位的可在此处载明。第七条本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1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医院的宗旨是:。第九条本医院的业务范围是。(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填写)在功能定位上主要包括:。注:一般包括医疗服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具体内容可参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关于部门办医院、省办医院、市办医院、县办医院的功能定位进行完善。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注:一般包括提出医院宗旨、审定医院章程、组建理事会、审定医院重大事项等内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四章理事会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2第十一条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年。第十二条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理事成员包括:注:理事总数一般为奇数,根据医院规模和服务人口确定。理事一般应包括卫生计生机构等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医院党政相关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服务对象担任的理事数比例一般不低于30%。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医院,各出资方可根据出资金额的多少委派相应人数理事。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注:一般包括审议医院重要事项,审定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审定医院岗位设置及人事管理和薪酬方案,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二节理事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不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医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3第十五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医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有关联关系的理事回避条款。第十六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注:一般包括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医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十七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注:一般包括遵守医院章程及有关规定,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十八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第十九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4第二十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第二十一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第三节理事长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可由举办单位任命、理事会选举、理事会提名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等方式产生。注:根据本医院特点和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是否设副理事长及其名额,并相应增加副理事长的职权条款。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注:一般包括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监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签署医院理事会文件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1名理事代行其职权。第四节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可另行制定。理事会会5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程序:(一)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二)理事会作出决议时采取记名方式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四)理事会会议记录要求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理事、记录人、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十年;(五)医院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议题,如:(1)业务发展规划;(2)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配置标准、工资总额等;(3)重大财务事项;(4)重大项目实施;(5)章程修改;(6)其他重大事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6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医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理事代表人)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会议列席人名单;(八)与会理事(理事代表)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五章管理层第三十条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纪委、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医院决策、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第三十一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7注:一般包括执行理事会决议,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拟定基本建设投资和医疗设备购置计划,医院资产管理,拟定本医院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及绩效分配方案,编制医院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药事管理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三十二条医院院长可通过如下方式产生:(1)理事会提名并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2)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理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3)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理事会任免;(4)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注:根据实际情况和人事管理权限载明院长产生方式。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第三十三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三十四条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六章监事会8第三十五条本医院设立监事会作为医院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院的财务、理事及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一)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一般包括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纪检监察人员、职工代表、社会人士等,由举办单位任命。监事总数一般为奇数;(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在监事中委任。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三)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不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均为兼职,不从医院领取报酬,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注:一般包括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医院管理层进行监督,监督医院运行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检查医院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议事规则:(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其委托的监事召集和主持;(二)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才能召开,监事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实行票决制,监事会成员一人一票,记名投票,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9(三)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的监事会成员确认符合会议事实后,由监事长签发。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条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一条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四十二条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第四十三条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四十四条医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信息披露第四十六条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一)年度医疗卫生服务情况报告;10(二)年度质量安全、费用、效率等信息;(三)年度财务报告;(四)理事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四十七条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四十八条本医院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本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进行处置。注:根据实际情况,应增加具体处置方式的条款。11第十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二条本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12国有博物馆章程范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国有博物馆)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单位第三章理事会第四章管理层第五章职工第六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第七章资产管理与使用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十章章程修改第十一章附则序言(简要概述本馆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体现本馆特色)第一章总则13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馆名称为(英文名称为)。本馆住所为,网址:。第三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第四条本馆的经费来源为,开办资金为。第五条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本馆的宗旨是:。(示例: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第七条本馆的业务范围是:(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14第二章举办单位第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八)监督本馆运行;(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第九条举办单位的义务:(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5第三章理事会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第十条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年。(注:规模较大的博物馆可单独设立监事会。单独设立监事会的,应增加相应章节载明监事会职责、监事会会议规则,监事长及监事产生方式等。)第十一条本馆理事会成员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代表名,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社会公众代表名,包括各利益相关方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本馆代表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名由本馆推选产生。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第十二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16(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十一)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第十三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17第十四条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第二节理事第十五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第十六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第十七条理事任职资格:(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8(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第二十二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19(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第二十四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第三节理事长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20(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第四节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第三十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如下:(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21(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二)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主要议题及议程;(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四章管理层第三十四条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22第三十五条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第三十六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七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馆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23第三十八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第五章职工第三十九条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四十条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第四十一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2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第四十三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第四十四条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25第四十六条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第四十七条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第四十八条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九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五十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五十一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第五十二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6第五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五十六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合并、分立;(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五十七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27第五十八条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第五十九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六十条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第十章章程修改第六十一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8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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