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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2023年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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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2023年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XXX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ISO4500114001安全文件编制编制日期年03月10日文件接收部门□总经理□管代□行政部□品质部□物流部□财务部□业务部□文件审核审核日期2005年03月06日文件批准批准日期2005年03月10日文件编号受控状态接收人员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5日☑受控□非受控发放编号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更改履历表序号更改人更改原因更改内容版本号2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3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伤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产生尘、毒或其它对职业健康产生危害的作业场所和岗位。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改善作业条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控制和防止职业病发生。4第二节管理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公司、本系统、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委会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公司各级工会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安全环保部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员工职业健康所需相关材料提供、职业病患者待遇办理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5第八条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单位的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第三节工业卫生管理第九条要积极采用除尘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尘、毒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作业场所要采取限期治理和停产处理,由安全环保部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作业场所尘、毒浓度连续两次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二倍,限期在15~60天内完成治理工作,逾期仍无改善,责令停6产治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的处罚。(二)作业场所尘、毒浓度连续两次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停产治理,逾期仍无改善,责令停产治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的处罚。第十条所有矿井均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建立完善通风系统,随着生产的发展应不断调整和改造。矿井生产时,主扇应连续运转。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有尘毒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包括防尘防毒措施,经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成后由安全环保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第十二条按要求购置必需的检测仪器、建立检测资料档案。7(一)必备检测仪器包括:1.粉尘测定:测尘仪;2.测毒仪器:一氧化碳气体检测仪等;3.其它职业危害:声级计、个体放射剂量计等;4.气象条件:高、中、低速风表,气压计,雨量计,温、湿度计等。(二)检测仪表要精心使用,妥善保管,定期检验校正。(三)尘、毒档案资料应包括:原始记录、统计登记表、报表、台帐等,长期保存。第十三条对尘、毒及其它职业性危害作业点,要按照规定方法和时间进行测定。8第四节职业病防治管理第十四条员工上岗前,应按规定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对矽肺病人应进行定期复查。就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接尘禁忌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检查时间规定如下:(一)矽肺病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检查一次;(二)井下接尘人员、管理人员及井上破碎工、试样加工及采样工每年检查一次;(三)井上其他接尘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四)以前从事井下接尘作业满四年,现从事非接尘岗位的人9员每三年检查一次;(五)退休前从事接尘作业的人员,退休后每三年检查一次,连续检查三次无症状者改为不定期检查;(六)接触毒物人员,一般每二年检查一次,如员工自感症状明显或设备突发跑冒泄漏时,可随时检查;(七)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第十五条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人或不适宜接尘作业人员应调离接尘岗位,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可离岗休养。第十六条对于职业性中毒及其他职业病患者都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除中毒患者医疗终结时恢复正常外,其他确定为职业病患10者均应调离原职业性危害岗位,适当安排工作,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可离岗休养。第五节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第十八条采购部门在购置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购置有资质的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索取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得11购置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第十九条各矿区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二十条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从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防护设施使用单位要明确其管理责任人,并对在用的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防护设施完好有效;管理责任人在班中巡查时应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12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检修;教育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爱护防护设施;建立健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第二十二条安全环保部应对各单位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防护设施设计及安装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确保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安全上可靠,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要求;做好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并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调整防护设施;每月应对各单位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建立健全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13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第二十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六节职业危害告知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与已进、新进从业人员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14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劳动协议)中写明。未在劳动合同(劳动协议)中写明的,应与从业人员进行补签。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协议)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环保部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二十七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15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从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安全环保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二十九条各有关单位每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培训、考核,使每位从业人员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16第七节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第三十条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由安全环保部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测,测定的浓度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向员工公布(一)井下凿岩工作面空气中含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二)井下其他作业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三)地表产生粉尘作业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四)个体呼吸性粉尘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测定一次。第三十一条井下有害气体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检测(一)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每月测定一次;17(二)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三)使用新的爆破器材,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测定;(四)采掘施工单位,按要求每班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五)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三次;(六)噪声、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通风系统每季测定一次。第三十二条其他有毒有害场所气体的检测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检测。第三十三条安全环保部应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检测报表上报和公示,对超标的应立即进行分析,查找超标原因,采取可靠有效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第八节职业危害申报管理18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逐级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行。第三十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申报职业危害,申报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公司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19(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进行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安监部门。第三十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公司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原申报部门申报变更。(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在建设20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三十九条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九节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管理第四十条培训内容21(一)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五)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等。第四十一条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新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施工单位人员)。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公司级培训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车间级由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进行。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22上岗。(二)从业人员在调动工作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三)在职从业人员每年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四)所有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第四十二条安全环保部应编制公司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计划,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节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四十三条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健全工业卫生与从业人员个人2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纳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材料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的要求。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第四十五条工业卫生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企业生产、生活环境中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的影响,以及改善劳动卫生条件、防治职业病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24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一)工业卫生基本情况:历年从业人员总人数及各单位、班组工人数;生产工人数,接触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人数;工业卫生机构、人员、设备设施;厂区平面图、简要工艺流程图等。(二)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名称、分布及监测结果,有害作业的卫生学评价。(三)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科研的规划、计划、总结、鉴定材料,以及技术合作文件、研究论文、培训教材、著作原稿等。(四)各种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来往信函、通知、报表以及各种图表、幻灯片、录音带、录相带等。25(五)从业人员历次职业性体检材料以及非职业性疾病有价值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各项检查、化验和从业人员死亡材料等。(六)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研、教”等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四十六条安全环保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工业卫生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指定的管理人员应具备工业卫生和档案管理业务知识。第四十七条工业卫生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公司档案管理的组成部分,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统一归档,专项保管;从业人员调动时,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随人事档案26一同转移。第四十八条从业人员的权利(一)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二)从业人员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四十九条安全环保部应做好工业卫生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十条工业卫生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材料,可按综合类、劳动卫生基本情况、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害作业点及监测、27职业体检、一般医学监护、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等七大类进行分类、整理、组卷、编目、登记和统计。第五十一条一切工业卫生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符号、文字准确可靠,符合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第五十二条安全环保部要积极开展工业卫生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公司改善劳动条件和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服务。第五十三条工业卫生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管期限由安全环保部确定,并由安全环保部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上28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第十一节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款项涉及到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50-200元的处罚。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编号:170083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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