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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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uf0b7【公布日期】2022.05.30\uf0b7【字号】\uf0b7【施行日期】2022.05.30\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价格,水资源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新余市水利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要求,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建立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地方,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5年。具体价格监管周期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市、县要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授权,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成本核算,科学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当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变化较大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由于市、县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难以通过价格调整实现供水企业准许收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方,应执行同一供水价格。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超过3年未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市、县,要及时启动价格调整机制,经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二、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制度。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其他机构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费用要尽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之规定解决。城乡居民住宅、住宅小区非经营性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各市、县应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赣建城〔2020〕55号)等政策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具体办法,并在下一次调整当地城镇供水价格时,将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三、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统一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各地要在调整水价时予以落实。三类用水的合理比价关系应为1:1.3~1.8:5~8,具体比价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二)非居民用水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含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水。(三)特种用水包括高尔夫球场、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指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洗车、歌舞厅、桑拿、按摩、酒吧、茶座、咖啡厅、美容美发、游泳馆等用水,但盲人按摩店、体育场馆里的游泳馆,以及年用水量不超过360立方米的洗浴、洗车、美容美发用水除外。市、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我省特种用水范围内进一步细化,确定当地特种用水的具体执行范围。四、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市、县应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75号)要求,将特种用水纳入到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合理确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全面建立、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五、细化实化保障措施。各市、县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应当设置适当免费用水量。对困难群众以及市政等用水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鼓励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建统管,鼓励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或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移交供水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承担的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行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督促指导。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07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1561号)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8号)同时废止。其他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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