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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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uf0b7【公布日期】2006.11.08\uf0b7【字号】沪奉府[2006]123号\uf0b7【施行日期】2006.11.08\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6]123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二ΟΟ六年十一月八日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全面落实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措施,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沪府发[2006]13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奉贤实际,现就《若干规定》中未明确的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若干规定》的实施标准(一)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按下列标准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1、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即原一次性计划生育补充养老金)2300元。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在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参照本条执行。2、其他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给予每人23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二)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的本区户籍公民,按下列标准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1、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即原一次性计划生育补充养老金)4600元。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在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参照本条执行。2、其他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给予每人46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补助。(四)独生子女死亡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补助。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条款,严格按照《若干规定》执行。二、奖励与补助经费来源和发放(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一次性奖励费由本区社会保险部门承担。(二)其他人员的一次性奖励与补助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镇两级财政各50%共同承担,并列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区负担部分资金由区财政局通过区人口计生委拨付各镇(开发区),各镇(开发区)实行与区同步配套,并统一由各镇(开发区)按规定进行发放。三、奖励与补助金的监督(一)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金的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补助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四、其他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口计生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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