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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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反腐倡廉建设,规范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集团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属集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集团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党委、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集团党委、董事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经集团董事会授权,集团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细则执行。1第三条集团建立健全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第四条集团党委、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体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出发,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三)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四)保守秘密:对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集团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需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决议的事项:1.集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2.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3.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4.董事、监事报酬事项;5.集团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6.集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7.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8.集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集团发行公司债券;10.集团重大对外捐赠、赞助;11.集团章程修改;12.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决议的事项。(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1.集团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2.制订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集团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方案;5.制订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6.拟订集团合并(兼并)、分立、上市、解散、合资、股份制改造、破产或变更形式等重大事项的方案;37.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9.决定集团经理层工作分工;10.根据上级决定,依照法定程序,任免集团高级管理人员;11.听取集团总经理工作汇报,批准集团经理层工作报告,检查、监督、考核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和集团经营业绩;12.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13.决定集团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批准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职工工资分配方案;14.批准所属各单位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5.审批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投资、担保、融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重大对外捐赠等事项;16.决定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7.制订或修订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和集团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集团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418.上级机构授予董事会的其他职权;19.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应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三)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1.主持集团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拟订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3.组织实施集团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4.拟订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拟订集团基本管理制度;6.制定集团具体规章;7.根据董事会授权,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四)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1.听取和审议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薪酬调整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5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审议其提请的重要事项。(五)党委决定的事项:1.集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2.集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3.制订党的建设重要制度;4.集团领导班子建设;5.集团重要人事任免事项;6.由集团管理的领导干部考核方案;7.集团管理权限范围内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不合格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置事项;8.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9.呈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集团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及重要会议6文件;10.企业文化建设;11.老干部工作、企业稳定工作、武装保卫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12.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直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奖惩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部室、事业部正、副职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及解聘、奖惩及其后备人选的确定;(二)向上级推荐集团领导班子后备人选;(三)向集团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四)集团党的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五)集团及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和推荐;(六)尖端人才、中级专家等专业技术人才的聘用及解聘;(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7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新产品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及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二)融资、对外担保项目;(三)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或者上级机构所规定的集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集团统一管理对外捐赠、赞助事项,集团所属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赞助;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第九条集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及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等可根据议题设置和实际需要提议召开。8集团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提前10日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于会议召开1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第十条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与集团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进入集团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集团党委的意见或者决定。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集团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第十二条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应征求上级机构派驻监事会意见的,在研究决策前,应报告上级机构监事会,请其参加有关会议或提出意见。第十三条重大决策的程序:(一)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9(二)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原则上至少提前7日听取集团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四)对于重要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还应征询法律部门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四条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程序:(一)民主推荐。按照组织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原则上需经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二)酝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充分酝酿。酝酿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集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中进行,注意听取纪检监察和安监部门的意见,必10要时应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的意见。(三)考察。对集团党委、集团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四)讨论决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先由集团党委酝酿讨论。党群干部由党委作出任免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管理干部提交董事会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产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第十五条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一)由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11(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按照规定权限,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七条集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第十八条集团党委、董事会、经理班子等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第十九条集团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保证出席会议的有决策权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十条集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记名投票进行。赞同票超过半数的,方能形成决定。投票表决时,党委、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相关领导应简要说明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同时由党委、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决策过程的资料归集并存档备查,印发会议纪要送达决策机构全体成员。12第二十一条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逐个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并说明理由、记录在案,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因故未出席的应出席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书记、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二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存在严重分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职工代表、党员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集团党委、董事会等在7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范围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需要上级机构或其他上级部门审核、备案或批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13第二十五条落实回避制度。符合回避制度规定范围的人员,在形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应当回避。出席会议的决策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第四章决策执行第二十六条“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团分工,相关部门应拒绝办理,并报告有关领导。第二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第二十九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14第三十条集团党委支持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依法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并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执行,监督决策的实施。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应及时提出意见;情况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集团纪委、纪检监察部要切实履行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开展党内监督和效能监察,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和本细则,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把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评估,每半年向上级机构纪委报告一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二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是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第三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决策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15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点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同时,要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通过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集团党委组织部、工会要注意收集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并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第三十四条集团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个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二)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三)未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的;(四)不遵守、不执行经过集体决策事项的;(五)执行决策后对发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16(六)不按照规定向上级机构等上级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七)泄露集团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第三十六条集团纪委、纪检监察部不履行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造成集团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追究集团纪委书记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责令清退。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企业管理权限,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审核备案。17第三十九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各单位在履行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前,涉及集团事先批准或同意的事项,须事先征得集团的批准或同意。第四十条本细则由集团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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