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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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不断提高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办公室为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决策原则与内容第五条决策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二)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三)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四)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规合法。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群工团建设的重大问题;第1页/共8页(三)公司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及品牌战略的确定和调整;(四)公司经营方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的确定,财务预(决)算的制定和调整,以及重大经营策略的制定和变更;(五)公司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六)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八)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等重大改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九)公司评选表彰、薪酬分配、奖金分配等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一)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职务调整;(二)公司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三)公司管理干部的考核评优、奖惩、集团及以上评优评先推荐;(四)对监察对象的党纪、政纪处分;(五)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的推荐、提名、聘用、解聘、任免;(六)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各级党工团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八)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等专家的聘任;(九)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第2页/共8页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二)公司(包括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对外投资、联营、合资、合作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企业转让,超1亿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单次净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出租及变更;(三)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类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结果,以及与可研批复建设内容和投资有较大变化项目的基础(初步)设计审查结果的确定;(四)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类项目的立项;(五)融资、担保项目;(六)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七)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八)其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年度预算外借款,除银行借款外发行公司债、融资租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其他融资,财务资助,理财,所有担保事项;(二)年度资金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三)超年度预算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四)5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对外捐赠、赞助等;(五)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第三章决策规则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酝酿后再集体决策,公司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形式主要有: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第3页/共8页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吸收各方面意见。决策酝酿工作应包含调查研究、前期沟通、必要论证、内容确定、会议准备、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环节。(一)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分管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基本情况,为决策提供有效依据。(二)前期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之间、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充分沟通,并主动向主要领导汇报。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技术咨询、论证或评估并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方可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的决定,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委的意见;对决定企业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三)必要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承办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技术咨询等,根据需要相应开展合规、合纪、合法和经济审查,并形成相应的书面论证报告。(四)内容确定。根据“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承办部门应提前向办公室提交相应会议的议题申报表和会议材料,待会议主持人审核通过后方可上会研究。(五)会议准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前,办公室应提前发出会议通知,提供相关会议材料。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特殊原因难以提前送达的,可将材料直接带到会场。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六)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七)会议决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等个别征求意第4页/共8页见的形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在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人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第十二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第十三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必要时应制作会议纪要。第十四条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第十五条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第四章决策执行第十六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带头执行各项决策,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提出意见,原决策机构应修正完善决策。第十七条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第十八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第5页/共8页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党委和经营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履行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公司党委每年要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公司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二十二条公司纪委应根据职责权限,结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和各二级党委(支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台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细则,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二)未向决策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四)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第6页/共8页(五)保密期内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六)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第二十五条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批准后,给予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第七章台帐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党委书记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台帐管理工作负总责。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做到一事一记,并在会议结束两天内填写决策事项登记表,定期进行自查。第二十七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办公室结合实际,认真填写“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登记表(见附件),建立台帐。第二十八条会议情况应以记录或纪要的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记录和整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室承担。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附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备案表编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别秘密等级会议时间决策意见第7页/共8页提交议题部门负责人第8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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