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标准规范 > 城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城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城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格式为 doc ,大小 37888 KB ,页数为 7页

城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城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10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扩大我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范围的通知》(X人社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原则。必须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相衔接,落实公立医院功能定位,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严禁给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把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二)坚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结合医疗行业的特点,落实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指导医院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三)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内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办法,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四)坚持统筹兼顾、平衡发展的原则。要妥善处理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收入分配关系,在做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同时,要兼顾其他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动态管理。为了保证医院的发展,要预留一定发展基金,平衡收入分配与建设发展关系。二、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办法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市本级及辖区内公立医院在编工作人员。经市编制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参照执行。三、工资薪酬构成公立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工资)、绩效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构成。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标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的具体项目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可按月、季、年分配;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应按规定发放。(一)公立医院在编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其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各医院按不高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在编工作人员的水平自行制定,按月发放。(三)急需紧缺特聘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等薪酬由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四、考核分配(一)制定绩效考评办法和薪酬分配方案。医院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单位绩效考评办法和工作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报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核准后,再组织实施。工作人员薪酬分配方案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二)医院院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根据公立医院绩效考评方案的规定,每年年初由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医院上年度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合院长的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确定考核结果。各医院根据考核结果和本医院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对考核结果获得一等奖的医院,院长按其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00%发给;对考核结果获得二等奖的医院,院长按其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90%发给;对考核结果获得三等奖的医院,院长按其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80%发给。对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医院,不发放院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医院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医院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由各医院根据本单位的绩效考评办法和薪酬分配方案,结合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考核,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自主分配,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五、工资总额的核定公立医院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一年一定。医院编外聘用人员可参考在编工作人员按规定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项目和标准,按实际发放的金额由单位调整后报主管部门核定存档。医院在编工作人员按规定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项目和标准,由单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整后存档封存。在编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以下办法调整核定:(一)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的核定。原则上按上年度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核定。当年遇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时,各医院可申报调整。(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为保证医院的发展,各公立医院在申报总量时要充分考虑单位的收支结余及债务实际情况,再申报核定具体的绩效工资总量。1.实行基准线和控高线管理。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原则上不低于基准线水平,同时不得高于控高线水平。绩效工资基准线按照单位上年末实际人员结构对应市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控制线标准计算,绩效工资控高线设定为该医院基准线的4倍。目前单位性质仍为公益一类的公立医院,参照全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公益二类单位,绩效工资控高线暂设定为该医院基准线的2倍,待单位性质重新明确后再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不再执行北人社发〔X〕57号文件中经由卫生健康部门对所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事业收入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后,超额完成当年医疗卫生事业收入10%以上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其超收事业收支结余不超过30%提取绩效工资基金,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规定。绩效工资控高线由市(县、区)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分别进行调整、统筹平衡。2.实施动态调整。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在规定的标准和幅度内实施动态调整。(1)以最近一次绩效工资总量调整年度为基期,以后年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在控高线标准内申请绩效工资增量调整。①上年度主要考核指标(由卫生健康部门在绩效考核办法中确定)比基期增长10%以上,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②绩效工资核算规范,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规发放绩效工资的行为。(2)超基准线发放绩效工资的公立医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应主动申请减量,如未主动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下达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予以核减:①检查中发现单位上年度工作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考核指标比基期下降10%以上或可分配非财政拨款收入结余为负数的,按规定相应核减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但核减后的绩效工资总量不低于基准线水平。②上年度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低于核定水平的,本年度绩效工资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核减。③医院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减至基准线水平。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调减、抵扣绩效工资情形。3.实施绩效考核增量奖励。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各公立医院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绩效工资总量已达控高线的公立医院,允许按基准线的10%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并可以在控高线范围内进行适当统筹,设置人员奖励经费。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同意,主要用于对医疗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奖励。4.确保事业发展支出比例。为保证医院的发展需要,各医院用事业收入对医院发展方面的投入不能低于如下比例:X市人民医院、X市中医院、X市第二人民医院不低于18%,X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X市妇幼保健院不低于10%,X市皮肤病防治院、X市结核病防治院不低于5%。X人民医院、X妇幼保健院投入比例由X区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医院发展方面的投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固定资产、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科建设、化解长期债务、人才建设以及科研等方面的支出。5.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程序。为保持行业收入统筹平衡,在申报当年绩效工资时,原则上由公立医院先将绩效工资总量报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六、经费保障通过筹集单位医疗事业收入和财政补助资金解决,薪酬支出不能占用财政部门补助的各项与薪酬支出无关的专项资金。七、相关规定(一)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内,各公立医院可通过专项奖励、帮扶基层工作津贴补贴等方式,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科研教学、关键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医务人员夜班服务、上门服务、节假日服务、延时工作或从事其他超额劳动可获取额外合规报酬。上述津贴补贴和合规报酬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二)在编工作人员工资薪酬水平应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水平保持合理差距。结合当地工作人员工资薪酬的整体实际水平,公立医院院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临床科室主任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今后,随着工资薪酬的水平的提高,可适当提高公立医院院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倍数。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可探索实行院长年薪制。(三)为留住人才,提高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经国家、自治区、X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家,单位可申请实行特殊人才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经批准后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单独核定、台账管理,不列入、不占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具体由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实施。(四)为保证各个医院对医院发展的投入,各个医院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投入比例编制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预算后,要严格执行,并按季度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表,医院投入比例达不到文件要求的,按比例调减绩效工资总量。(五)符合《X名医工程实施方案》中柔性引进、全职引进条件的医务人员和团队的薪酬待遇,按《X名医工程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六)公立医院确因机构、职工人数、事业收入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调整在编人员工资总额。八、监督管理(一)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后,各医院不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将加强对各医院实施薪酬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发放工资行为,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整改,违规发放的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库。(二)各医院分别于每年7月31日、次年1月20日前向卫生健康部门报送上、下半年工资实际发放情况,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对存在问题的医院,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对医院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并按相关规定组织整改。(三)对违规发放绩效工资的医院,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局、审计署《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X年第3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移交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理。九、本方案从X年1月起试行两年,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的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相关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 编号:1700836288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7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7888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标准规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