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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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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uf0b7【公布日期】2022.10.27\uf0b7【字号】\uf0b7【施行日期】2022.10.27\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有关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按照省财政预算安排,现将2023年第一批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按照《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20〕564号)的要求,加强项目管理,避免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二、要落实好责任分工,做好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对服务业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是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三、要按照计划规定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擅自改变使用方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四、接到计划后,请按照有关程序,抓紧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尽快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避免资金沉淀,争取当年下达计划,当年完成拨付使用。对资金计划下达1个自然年仍未拨付使用的,要及时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调整。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0月27日',)


  • 编号:1700836236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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