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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平房煤改电示范区采暖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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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平房煤改电示范区采暖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平房煤改电示范区采暖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uf0b7【公布日期】2005.09.13\uf0b7【字号】京财经一[2005]1477号\uf0b7【施行日期】2005.09.13\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失效\uf0b7【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平房煤改电示范区采暖补助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1477号)东城区人民政府、西城区人民政府:为巩固平房电采暖成果,鼓励示范区内居民使用电采暖,经研究决定,2005年继续在东城区和西城区两个平房电采暖示范区范围内实施“煤改电”采暖补助。现将《平房煤改电示范区采暖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平房煤改电示范区采暖补助办法二〇〇五年九月十日附件:平房煤改电示范区采暖补助办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4〕90110号签报”的精神,为确保示范区内大部分居民(包括低保户、困难户等困难群体)都能承受电采暖的费用,取消小煤炉,特制定平房煤改电示范区采暖补助办法,规定如下:一、补助原则1、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原则。每年采暖期内(11月15日到次年3月15日),采用电采暖的居民,可领取“煤改电”采暖补助。仍使用小煤炉取暖的居民,不能领取此采暖补助。2、不重复补助的原则。已按照《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暂行办法》享受分户自采暖补助的居民,不再领取“煤改电”采暖补助。3、“先用后补”的原则。居民须在使用电采暖设备后,凭电费交款凭证领取“煤改电”采暖补助。4、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原则。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的比例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二、补助范围及标准1、“煤改电”采暖补助的发放范围为东城区东四三条至八条,西城区西四北头条至八条等平房“煤改电”示范区。2、在低谷电价时段(当日22:00至次日6:00),按实际用电量给予使用电采暖居民0.1元/度的补助。具体核定办法是,以每户核定的电采暖设备满负荷用电量的30%作为补助发放的下限,以满负荷用电量的100%作为补助上限。居民低谷时段总用电量低于下限和超出上限部分不予补助,用电负荷在上、下限之间按实际用电量予以补助。三、发放办法1、由东城区、西城区政府分别组织对示范区内居民使用电采暖设备情况进行重新核对,每户建立台帐,并按照补助标准核定出每户可领取采暖补助的额度。2、在采暖期结束后,区政府按照居民使用电采暖的用电缴费单和相关证明,根据台帐和核定的补助范围,组织补助的发放工作。四、实施要求1、东城区、西城区政府要加强“煤改电”采暖补助政策的宣传,引导和促进平房“煤改电”示范区居民切实使用电采暖。对于已经领取补助的居民,要禁止使用小煤炉,减少污染排放,确保空气质量改善。2、东城区、西城区政府要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示范区采暖补助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及时将发放情况及补助申请报送市财政局、环保局。经审核后,市财政局下达市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五、监督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对采暖补助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六、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补助政策将随着供暖体制改革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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