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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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发表日期:2006年6月1日代替GB8978-88肉类联合加工工业部分(1992年5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7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排放管理。2引用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8水质5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术语3.1活屠重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3.2原料重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4技术内容4.1加工类别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a.畜类屠宰加工;b.肉制品加工;c.禽类屠宰加工。4.2标准分级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4.2.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4.2.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4.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4.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4.2.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4.3标准置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4.3.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4.3.2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4.3.31989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4.4其他规定4.4.1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4.4.2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理。表1悬浮物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动植物油氨氮pH值大肠菌群数(个/L)排水量m3/t(活屠重)m3/t(原料肉)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浓度mg/L1002504006080300120160500304010025406~950007.2表2悬浮物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动植物油氨氮pH值大肠菌群数(个/L)排水量m3/t(活屠重)m3/t(原料肉)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浓度mg/L702004003060300100120500202010015256~950006.54.4.3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4.4.4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3。4.4.5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3。4.4.6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4.4.7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可放宽至6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可放宽至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认可。4.4.8非单一加工类别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4.4.9表1.表2中禽类屠宰加工的排水量参照表3执行。5监测5.1采样点采样点应在肉类加工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设立永久性标志。5.2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5.3排水量排水量只计算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改建排放口;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5.4统计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和年报表为准。5.5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悬浮物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动植物油氨氮pH值大肠菌群数(个/L)排水量m3/t(活屠重)m3/t(原料肉)工艺参考指标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油脂回收率%血液回收率%肠胃内容物回收率%毛羽回收率%废水回收率%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mg/L6012040030603008012050015206015206.0-8.55000100006.5排放总量kg/t0.40.82.60.20.42.00.50.83.30.10.130.40.10.16(活屠重)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mg/L6010035025503008012050015206015206.0-8.55000100005.87515排放总量kg/t(原料肉)0.350.62.00.150.31.70.450.72.90.090.120.350.090.12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mg/6010030025402507010050015205015206.0-8.550001000018.07580509015L排放总量kg/t(活屠重)1.11.85.40.450.724.51.201.89.00.270.360.90.270.36表4序号项目方法方法来源1pH值玻璃电极GB69202悬浮物重量法GB1190135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GB74884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钾法GB119145动植物油重量法1)6氨氮蒸馏中滴定法GB7478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79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17大肠菌群数发酵法GB5750注:1)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1983)。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后,执行国家标准。6标准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非单一加工企业污染物限值计算方法(补充件)A1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式(A1)计算:A2排水量按式(A2)计算:A3污染物排放量按式(A3)计算:式中:C---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Q---排水量,m3/t(活屠重)或m3/t(原料肉);T---污染物排放量,kg/t(活屠重)或kg/t(原料肉);Qi---某一加工类别加工单位重量原料允许排水量,m3/t(活屠重)或m3/t(原料肉);Wi---某一加工类别一定时间内原料加工量,t(活屠重)或t(原料肉);Ci---某一加工类别的某一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Ti---某一加工类别加工单位重量原料允许污染物排放量,kg/t(活屠重)或kg/t(原料肉)。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商业部《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景金、王嘉儒、周晓明、孟宪亭、邹首民、王守伟、许俊森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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