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标准规范 > 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体系与缺陷及其改进

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体系与缺陷及其改进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体系与缺陷及其改进,格式为 docx ,大小 44282 KB ,页数为 6页

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体系与缺陷及其改进


('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体系与缺陷及其改进马建平;周丽丽【摘要】DRM技术是数字出版产业顺利发展的先决条件,其关键技术主要有密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以及使用控制等,由于在保护版权方面的有效性,已经在电子图书、音视频下载、3G手机内蓉等许多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DRM作为一种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已经在国内外立法层面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但DRM同时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在兼顾合理使用制度、制订统一技术标准和加强用户隐私保密等方面加以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便利用户使用。【期刊名称】《江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2(040)004【总页数】3页(P112-114)【关键词】数字出版;DRM;技术措施;著作权保护【作者】马建平;周丽丽【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期刊社,湖北宜昌443002;三峡大学期刊社,湖北宜昌443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37.6;TP391新闻出版总署在《数字出版“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中将“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产业”作为“我国实现向新闻出版强国迈进的重要战略任务”,并提出“加大以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DRM)为核心的数字版权技术研发力度,鼓励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数字出版大有取代传统出版形式而成为主流文化形式的趋势,同时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也一直成为困扰数字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制约瓶颈。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便利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使对数字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使用变得更加方便和容易,导致大量的盗版和侵权现象充斥网络。由于法律维权的滞后性和维权成本高昂,加之在网络环境中锁定侵权人和搜集证据非常困难,与其事后花费大量财力和精力诉诸法律救济,倒不如事先就扎牢篱笆,将关口前移,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御,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为版权罩上防护的外壳。在此背景下,数字内容版权利益各主体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转而寻求法律之外的技术手段的保护,于是DRM技术应运而生,成为有效保护数字产业价值链的核心和关键技术措施。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个新名词,至今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技术体系。DRM在中国被译为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RightsManagement,DRM),是指采用包括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在内的系统解决方案,在保证合法的、具有权限的用户对数字媒体内容(如数字图像、音频、视频、电子图书等)正常使用的同时,保护数字媒体创作者和拥有者的版权,并根据版权信息获得合法的收益,并且在版权受到侵害时能够鉴别数字内容的版权归属及版权信息的真伪[1]。DRM技术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版权人的版权和商业利益。其提供的功能主要有:控制和管理对数字化信息作品的接触访问和使用,防止非法入侵和复制、篡改以及传播的行为,保证付费用户取得合法授权后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按照使用规则自由地使用数字信息内容;DRM技术可以对数字作品像传统纸质书籍一样计数(按“本”或阅读次数计费),并且限制其二次分发和转售,其实质是提供了一种数字作品的计费使用系统。DRM所依靠的主要技术有数字密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和使用控制技术3种。1)密码技术。基于信息论和密码学理论的加密技术是DRM系统的底层核心技术,通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封装,使非授权用户不能随意接触访问相关内容。只有合法授权用户获取正确的密钥与解密算法对数字内容解密后才能正常阅读和使用。而且密钥是与使用者的硬件信息绑定的,数据内容只能在指定的计算机上访问,可以防止非法复制、拷贝和二次分发传播,是当前较普遍使用的一种技术手段。像数字签名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字摘要技术、PKI、消息认证和安全容器技术等都归属于加密技术。2)数字水印技术。它是用信号处理方法在数字媒体作品中嵌入包含有作者以及相关权利人版权信息或产品序列号的一段特定信息。数字水印与原始数据融为一体,这种标记不为使用者所感知并且不影响数字内容的正常使用,只有通过专用软件才能够检测和提取[2]。该技术是近几年兴起的DRM中发展最快的热点技术之一,其优点在于,使用传统的加密技术一旦在数字作品被解密后就失去了保护力,不能控制不良用户对作品的二次分发和传播,而数字水印技术则可以鉴别版权信息的真伪,提供版权所有者的权属证明,验证数字作品持有者是否真正具有合法的授权,在发现盗版后用于取证和追踪作品的使用传播过程情况,弥补了加密技术事后控制能力不足的弱点,能对数字作品提供更深程度的保护。3)使用控制技术。该技术是由传统的访问控制技术不断优化发展而来,被称为新一代的访问控制,主要用来解决数字版权管理中的权限问题。在用户获得数字内容及其许可后,如何按照授予的使用权限,控制数字内容的使用是DRM系统的关键。现有使用控制的方法主要是用户控制和权限控制,确保只有合法授权的用户才能在被许可的权限范围内使用数字内容,不能进行超出权限以外的非法操作[1]。现代使用控制模型克服了传统访问控制模型静态和封闭式的数据保护方式,能对数字版权实施主动、动态和连续的使用控制管理,是一套能满足绝大部分权限控制需求的权限控制管理技术,也是近年来信息安全领域的研究热点技术[3]。尽管具体的DRM技术系统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的核心框架是一致的。任何DRM系统都包括3个基本要素——加密的内容、授权和内容密钥。DRM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对数字媒体内容进行加密,然后通过安全的技术手段把解密密钥及加密后的媒体文件传送给正确的用户终端。为了对多样化的业务提供计费及管理的支持,DRM增加了授权环节,用户终端需要获得授权才能使用解密密钥进行解密后使用[4]。DRM技术最初用于软件保护和防止数字音视频盗版方面,由于该技术的有效性和潜在的巨大商业利益,其应用领域越来越广,现今已在计算机软件、PC视频点播、IPTV、音频和视频下载、电子图书、数据库、数字图书馆、数字图像、移动通信增值业务(3G手机内容)等领域,开启了数字作品新的商业利用模式。DRM是一种能保护数字化内容的版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的技术措施,有盾就有矛,再好的技术措施也会被黑客出于各种目的以高明的技术攻破。因此,技术措施本身也面临被强力破解和反制的结局,需要法律施以援手予以保护。从现有立法体系来看,国内外有关法规都有对技术措施立法加以保护的条款。早在1988年,英国在其《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中就规定: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品,版权人有权对那些制造、进口、出售、出租、推销专门用于避开“防止复制系统”的人,以及那些公布信息、使他人得以避开“防止复制系统”的人提起诉讼,并规定可以没收相关工具或设备。1991年,欧共体在其通过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指令》中,也要求成员国对“为商业目的持有、散发唯一作用在于协助他人未经许可地移除或避开用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设施”的行为提供法律救济[5]。为了弥补TRIPS协议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解决数字化技术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了被称为“互联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两个条约。其中WCT第11条明确规定禁止未经作者同意和非法规避对版权作品施加的有效技术措施,WPPT第18条也以相同的措辞对表演或录音制品作了规定。美国于1998年颁布的著名《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12章从实施破解行为和提供规避、破解的设备及服务两个方面对技术措施实施了法律保护。澳大利亚、日本、欧盟等国家和组织为落实“互联网条约”也纷纷进行相应的立法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我国为适应加入WTO的国际法环境,几经修改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与水平基本上已与国际接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将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其他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也有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文。DRM只是版权人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单方面采取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并不是行政执法系统,但其背后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护,技术并非能解决所有问题,技术需与法律相互协调配合才能构成强大的版权保护体系。法律制度经常落后于科学技术。DRM作为一种成长和不断开发中的版权管理技术措施,出现一些漏洞和负面影响在所难免,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加以修正和完善。DRM技术过度强化和保护版权人及数字内容提供商的利益,而对使用者的权益采取了漠视和毫不关心的态度,使得版权人及传播者的权利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形成对信息资源不合理的垄断,社会公众自由分享和获取数字信息内容的权利由于技术措施的壁垒被极大地削弱和压缩,原先由《著作权法》赋予的合理使用权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合理使用制度是指法律针对某些特定行为,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同意,也不需要支付使用报酬。然而,在DRM技术的保护下,使用者接触数字作品尚且困难,更不必说复制和利用作品了。如果使用者出于合理使用之目的使用数字化作品,就不得不付费取得授权许可,如此合理使用就演变为有偿使用。因此,在数字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变得越来越困难甚至消失。平衡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是著作权立法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尽管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利用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但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故在信息数字化网络空间合理使用制度仍有存在的合法依据和理由。今后在对DRM授权许可模式机制的改进上,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诉求,给合理使用预留进入的通道和利用空间。读者要想接触访问受DRM保护的数字内容,必须先提供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注册以获取授权许可才能正常使用;另外DRM为了实现对用户作品使用过程的监控和追踪,也要适时收集用户的使用行为等信息。而个人信息资料有些涉及到个人隐私,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有可能泄露,或者运营商将用户个人资料向第三方提供甚至用作商业用途,造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一是DRM权利主体方负有管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要公开承诺和明示信息收集的方式、披露的范围和对象,妥善保管所掌握的用户信息,保证不泄露用户信息和免遭外来非法侵犯,以及不被用作其他非法途径等[6],以保护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二是对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应和版权保护有关,以合理和有效使用为限,不能随意扩大收集范围。三是在技术上提高使用安全性,在授权控制上多采用与用户使用环境相关联如移动代理技术等,尽量少涉及用户的个人隐私,增强匿名性。在DRM领域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目前市场上制定DRM标准的技术供应商和组织主要有OMA、ISMA、SVP、Coral、DMP以及我国的AVS等,但是他们提供的DRM产品都是基于私有协议,采用的是不同的文件格式和各自不同的技术标准。各DRM系统之间不存在互通的接口,相互之间并不兼容,这意味着从某家购买的受DRM技术保护的数字资源无法在具有另一DRM解密功能的终端上使用,读者需要面对不同商家提供的不同文件格式及阅读设备。读者要购买某数字内容则必须同时购买与之相匹配的阅读器或下载专用使用软件,这无疑给用户的正常阅读带来了不便。如亚马逊公司出售的电子书就只能在其开发的专用电子阅读器Kindle上阅读使用,而不能在Adobe公司或者汉王公司生产的阅读器上打开。技术标准上的分散和各自为政造成了数字产业整个市场的人为分割,损害了消费者自由方便利用数字资源的权益,对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和DRM技术的推广应用造成了障碍。因此,建立一个兼顾创作者、出版者、提供者、传播者和消费者各方利益的DRM技术标准体系,解决DRM系统的互操作性难题,有利于数字出版业的升级改造和健康发展。版权保护除了运用法律保护外,还可采用技术的保护措施。DRM技术就是因应信息数字化和网络化技术而产生的一种有效保护版权的新机制。但技术不是万能的,它在实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时又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单纯依靠某一种手段难以达到全面维护版权利益相关各方的不同权益之目标,因而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技术的、经济的以及道德的力量。DRM作为一种成长中的技术,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在维护版权人利益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使用者的需求,赢得广大公众的支持,重构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机制,不能成为文化知识积累和传播的阻碍,在将来的发展中走得更好。[1]张茹,杨榆,张啸.数字版权管理[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2]匡文波.电子与网络出版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肖水.DRM使用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D].汕头:汕头大学,2010.[4]冯明,唐宏,陈戈.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原理与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5]王迁.著作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孙辉.DRM体系结构研究[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7,51(12):45-49.【相关文献】[1]张茹,杨榆,张啸.数字版权管理[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2]匡文波.电子与网络出版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肖水.DRM使用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D].汕头:汕头大学,2010.[4]冯明,唐宏,陈戈.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原理与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5]王迁.著作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孙辉.DRM体系结构研究[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7,51(12):45-49.中图分类号:G237.6;TP391',)


  • 编号:1700819278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6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44282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标准规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