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焦化安全规程安全检查表新标准修改
本作品内容为煤化工焦化安全规程安全检查表新标准修改,格式为 doc ,大小 519720 KB ,页数为 22页
('宝铁煤化工焦化安全规程安全检查表新标准修改一、厂址与总平面布置单元厂址与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第2.0.7条2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爆破危险范围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3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的风向的上风侧;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1.14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1.15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4条6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a)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1.3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c)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址条件恶劣地区;d)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e)爆破危险范围内;f)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g)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h)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i)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7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48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50414、GB50160的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10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611丙类液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1.4条12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上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5条13易燃与可燃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314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515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是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616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71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2008)5.3.818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2.1条19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2条20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条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条22总容量1000≤V<5000m3的甲类储罐区与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23总容量1000≤V<5000m3的甲类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24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条25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4条26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7条27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28甲类厂房与其他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29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建筑设计防火规房与民用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25m。范》GB50016-2006第3.4.1条30总容量1000≤V<5000m3的甲类储罐区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31容积小于1000m3的地上式固定顶甲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的0.75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2条32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5.3条33甲类拱顶罐与其装卸泵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7条34甲类拱顶罐与其装卸鹤管的间距不应小于2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7条35甲类液体装卸鹤管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14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8条36甲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其泵房相距不得小于8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8条二、焦油加工工艺设施单元工艺设施安全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化工装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2、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是否有醒目的标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2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是否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34、室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筑物2米以上,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米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45、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人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56.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置化工装置2008)8.1.67.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b)直径小于20m的储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OΩ。《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78.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缘层。《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99.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010.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111、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是否耐高温,并应严密。《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212.管式炉点火前,必须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313、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b)炉内火焰突然熄灭;c)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d)炉管漏油、漏汽;e)煤气管道泄漏。《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414、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和其他隔离设施;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识。《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815、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116、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应穿越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休息室及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217、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应积聚可《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3化工装置燃气体、蒸汽。18、腐蚀性介质的管道,是否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419、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520、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不应使用明火烘烤。《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621、阀门应安装在易检修、更换和便于操作的位置,大型阀门手轮离操作台面的高度宜为1.2m左右。《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722、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823、严禁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按要求应该堵盲板的操作不应以只关阀门代替堵盲板。《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924、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储槽,管道上应尽量少设弯头、支管,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都不应设旋塞和阀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1025、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与油库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其防火堤。《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1226、不应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1327、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辅助管线上应有可靠的隔断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1428、供油泵在停电、停汽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倒流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逆止阀。《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1529、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应采用密封性能可靠的泵。《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1630、酸、碱、酚等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1731、污水总排出管是否设水封井。《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1832、储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160中的相关规《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化工定。2008)8.3.133、甲、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3.2表4的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3.234、带盖储槽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3.335、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3.436、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3.537、甲、乙类液体储槽的注人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3.638、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槽或储槽组,其防火堤的设置、堤内储槽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GB50160的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3.739、甲、乙、丙类液体高位储槽,应设满流管或液位控制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3.9焦油加工焦油蒸馏1、蒸馏釜旁的地板和平台,应用耐热材料制作,并应坡向燃烧室对面。《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1.12、蒸馏釜的排沥青管,是否与燃烧室背向布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1.23、管式炉二段泵出口,应设压力表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焦油二段泵出口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1.34、焦油蒸馏应设事故放空槽,并经常保持空槽状态。《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1.45、洗涤厂房、泵房和冷凝室的地板,墙裙,以及蒸馏厂房地板,宜砌瓷砖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1.5沥青冷却及加工1、不应采用直接在大气中冷却液态沥青的工艺,中温沥青冷却到200℃以下(改质沥青冷却到230℃以下),方可放人水池。《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2.12、沥青系统的蒸汽管道,应在进入系统的阀门前设疏水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2.23、沥青高置槽有水时,禁止放入高温的沥青。《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2.34、沥青高温槽下是否设防止沥青流失的围堰。《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2.45、凡可能散发沥青烟气的地方,是否设烟气捕集净化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2.56、不宜采用人工包装沥青,特殊情况下需人工包装时,应在夜间进行,并应采取防护措施。《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2.6工业萘、精萘生产1、萘的结晶及输送宜实现机械化,并加以密封。《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3.12、开工前,工业萘的初、精馏塔及有关管道,是否用蒸汽进行置换,并预热到100℃左右。《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3.23、萘转鼓结晶机传动系统、螺旋给料器的传动皮带和皮带翻斗提升机,是否采取防静电积累的措施,若系皮带传动,是否采用导电橡胶皮带。《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3.34、萘转动结晶机的刮刀,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制作。《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3.45、萘蒸馏塔(釜)应设液面指示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3.56、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输送萘及吹扫萘管道。《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3.68、热油泵室地面和墙裙是否铺瓷砖,泵四周是否砌围堰,堰内经常保持一定的水层。《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3.79、输送液体萘的管道,应有蒸汽夹套或蒸汽伴随管保温以及吹扫用的连接管,应采用氮气或蒸汽吹扫。《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3.12粗酚生产与加1粗酚的蒸馏釜,应设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温度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4.22、产品装桶处是否设抽风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4.53、分解器和中和器是否设《焦化安全规程》焦油加工工放散管。(GB12710-2008)13.4.64、室外储槽与主体厂房的净距,不应小于6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3.4.8装卸与运输1、装卸栈台、铁轨、车体及鹤管,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5.32、甲、乙类油品铁路装卸栈台,应符合下列要求:a)装卸栈台两端和每一鹤管旁,应设安全走梯;b)装卸栈台上应设带有防护栏杆的活动跨桥;c)装卸栈台的装卸口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d)在距槽车不小于10m的装卸油管线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5.43、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距装油泵房不应小于8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5.7三、精苯生产工艺设施单元精苯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32粗苯车间建筑物最外边缘与脱硫车间建筑物最外边缘防火距离应大于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13精苯生产区域宜设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其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区域应有有效保卫。《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14禁止穿带钉鞋或携带火种者以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机动车辆进入围墙内。《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25精苯生产区域内,不应布置化验室、维修间、办公室和生活室等辅助建筑《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36精苯生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7精苯生产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4.118精苯生产区域内,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4.189金属平台和设备管道应用螺栓连接《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410精苯生产区域内,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4.1211洗涤泵和其它泵宜分开布置,泵的周围应有围堰《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512精苯生产工艺装置上应设有放散管,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4(2)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13洗涤操作室宜单独布置,洗涤酸、碱和水的玻璃转子流量计应布置在洗涤操作室的密闭玻璃窗外。《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614封闭式厂房内应通风良好,设备和储槽上的放散管应引出室外,并设阻火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715苯类储槽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应集中设洗涤吸收处理装置、惰性气体封槽装置或其他排气控制设施。《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816苯类管道宜采用铜质盲板。苯类等甲、乙类可燃液体设备和管道宜设置惰性气体置换设施。《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917禁止同时启动两台泵向一个储槽内输送苯类液体。《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1018苯类储槽宜采用内浮顶槽。采用固定顶槽,其槽体表面未采用隔热涂料时,则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降温设施。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1119各塔空冷器强制通风机的传动皮带,宜采用导电橡胶皮带。《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1220初馏分储槽应布置在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地面与堤脚应做防水层。《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1321初馏分储槽上应设喷淋装置或采用高效隔热涂料,有条件的企业应设氮封。《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1422禁止往大气中排放初馏分.《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1523送往管式炉的初馏分管道,应设气化器和阻火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1624处理苯类的跑冒事故时,应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并应穿防静电鞋或布底鞋,且宜穿防静电服。《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1725精苯区域应设人体静电导除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2.1.1826精苯生产区域内的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227精苯车间室内厂房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7.3.528精苯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329精苯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l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730装卸栈台、车体及鹤管,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15.3条31甲、乙类油品铁路装卸栈台,应符合下列要求:a.装卸栈台两端和每一鹤管旁,应设安全走梯;b.装卸栈台上应设带有防护栏杆的活动跨桥;c.装卸栈台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15.4条32装卸油品时,距装卸栈台20m以内禁止机车进入。《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15.5条33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距装油泵房不得小于8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15.7条34灌装苯类时,必须待静电消失方可检尺、取样。静电消散所需静置时间,贮槽容积小于50m3的,不少于5min;小于200m3,不少于10min;小于1000m3,不少于20min;小于2000m3,不少于30min;小于5000m3,不少于60min。《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15.9条35使用浓酸和装卸浓酸的地点,应设防酸灼伤的冲洗龙头。《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15.12条36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到动火区进行。《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16.1条37易燃易爆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动火,必须先办动火证。动火前,应与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断,清除置换合格。合格标准(体积百分浓度);爆炸下限大于4%的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者,其含量小于0.2%。《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16.2条38生产或储存腐蚀性溶液的大型设备、储罐、储槽等,宜布置在室外,并不应靠近厂房基础。酸储罐的周围宜设围堤。《焦化安全规程》GB50046-1995第3.2.2条?39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第3.1.8条40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第4.1.3条41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第4.1.2条42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并保证有效《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5.5四、顺酐生产工艺设施单元安全检查表法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标准或规范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2任何单位不得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3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1.1条4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25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1.3条6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192008第8.1.4条7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1.9条8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1.10条9一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识。《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1.18条10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槽区或生产厂房。《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2.2条11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应积聚可燃气体、蒸汽。《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312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不应使用明火烘烤。《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2.6条13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2.8条14禁止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禁止以关阀门代替堵盲板。《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2.11条15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第3.1.8条16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第136条17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第4.1.3条18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第4.1.2条五、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粗苯生产、粗苯加工和焦油加工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是否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6.22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气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是否设固定式蒸气灭火系统《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6.33消防给水管网是否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应不少于两条《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6.64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6.75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的消火栓是否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6.86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6.9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7六、电气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1.2条2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1.3条3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7.1.44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1.4条5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3.1条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137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3.3条8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内敷设电缆时,必须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6.4条9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腐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6.6条10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时,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管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6.12条11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6.13条12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释放源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见7.1.1表2的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2710-20087.1.11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50058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2710-20087.1.214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焦化安全规程》GB2710-20087.1.315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口处,应予填实密封。《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7.1.616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7.2.117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与PE线或PEN线相连接,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7.2.418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得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的。《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7.2.619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3.3.120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焦化安全规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b)直径小于20m的储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O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50057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d)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铁路钢轨,应设专用接地线。进出苯类储槽的管道,其法兰应作静电跨接。e)用泵输送苯等烃类液体应按GB12158的规定限制管道流速;当管道内明显存在水等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lm/s以内。程》GB12710-20088.1.721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3.2.422在易于产生静电的场所,应有消除静电措施。《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6.3.323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不应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4.1724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用不燃材料制成,并应有接地和消除静电的措施。《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7.3.325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焦化安全规程》GB2710-20087.3.126甲、乙类液体储槽区,宜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焦化安全规程》GB2710-20087.3.327作业场所的照度是否符合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2710-20087.3.4七、职业卫生单元职业卫生单元安全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是否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三十七条、八十三条七款2有职业危害因素时,是否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为从业人员配备的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制度。《安全生产法》第49条;《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4条;《安全生产法》第37条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5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3条6作业场所中有毒气体浓度应不超过规定要求。《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7.1.47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4.12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9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7.3.110除尘装置是否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比工艺设备先开而后停。《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7.1.611生活用水管和蒸汽管是否与生产用水管和蒸汽管分开设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7.1.812生产中的废渣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17.1.1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15对焦化作业人员,每隔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4.7八、应急救援的有效性应急救援的有效性安全检查表序号建设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标准或规范检查结果结论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第17.5条2应急救援预案总则里面应有以下内容: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应急工作原则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5.1条3应急救援预案应有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概况,危险源与风险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5.2条4应急救援预案应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5.3条5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预防与预警的内容,包括:危险源监控: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预警行动: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信息报告与处置:按照有关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5.4条定,明确事故及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办法。6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应急响应的分级、程序、终止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5.5条7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事故信息发布的部门,发布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5.6条8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后期处置方案,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5.7条9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应急救援的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经费保障、其他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5.8条10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训计划、方式和要求。明确应急演练的规模、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5.9条11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5.10条12应急救援预案的最后应有附则,对应急预案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定义。明确应急预案的报备部门。明确应急预案负责制定与解释的部门。明确应急预案实施的具体时间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5.11条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30条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1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0条15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应立足“应急在岗位,响应在部门”的原则,以一线操作岗位为重点全方位涵盖本单位各个层级和部位;应急预案和措施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和措施的有效性。《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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