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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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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第一章总则(《89瓶规》总则为5条,《2000瓶规》总则为6条)第1条本条讲的是制定《瓶规》的目的和依据,与《89瓶规》第1条对应,在依据方面除了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故也作为依据之一。《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国家尚无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国家法律之前,《条例》就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最根本依据。自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整建制从原劳动部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其职能除全部保留原安全监察职能外,还新增加了质量监督职能。《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国家法律顾问,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是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最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制定《瓶规》的依据之一。第2条这一条讲的是《瓶规》的适用范围,与《89瓶规》第2条相对应。随着我国气体和气瓶行业的发展,为适应目前国内情况,本条有以下一些变化:1.适用公称容积改为0.4~3000L,也就是说容积上限范围扩大了。这是基于如下考虑:目前国内使用的长管拖车气瓶,有的容积已超过1000L;国际标准ISO11120《150~3000L无缝钢质气瓶设计、制造和试验标准》(第一版)已于199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国外长管拖车气瓶产品,容积已有2600L,如: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的公司,生产2000L以上的长管拖车气瓶已有多年经验。大容积气瓶已是发展趋势。国内企业也已着手研制开发此类产品。2.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有所扩大:a.明确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包括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原劳动部1995年6月劳部发[1995]264号文件修改了《条例》实施细则的附件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已将这几种气瓶列入。对低温绝热气瓶美国标准规定压力下限为0.28MPa,我国空分行业低温绝热贮罐下限多为0.2MPa,故将低温绝热气瓶的压力下限确定为0.2MPa。b.不适用范围中去掉了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将这些气瓶纳入安全监察范围。这些气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用于灭火的二氧化碳气瓶、呼吸器和救护器用气瓶、车用气瓶和纤维缠绕气瓶。修改之后,实现了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c.明确提出了混合气体的概念。实际上《89瓶规》中已将液化石油气列入,大家都知道,液化石油气是多组分混合气体。但《89瓶规》不包含液化石油气以外的其他混合气体。气体工业的发展,已进入了向社会提供各种混合气体的新的发展阶段,安全监察工作必须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第3条这一条主要是明确气瓶安全监察的几个主要环节,与《89瓶规》的第3条相对应。与其相比,增加了“经销”环节,取消了气瓶改装。对于是否增加“经销”环节,也有不同意见,但要求增加的呼声较高。考虑到目前经销人员违章操作屡屡造成事故,将“经销”环节纳入安全监察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取消气瓶改装是因为从安全出发,气瓶本应专用。过去国内经济水平低,气瓶改装使用是不得已而为之。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提高,已有条件实现气瓶的专用。第4条本条为新增加条款。早在1994年11月原劳动部曾以劳安锅局字[1994]54号文“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在没有颁发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制造单位应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此类气瓶产品暂按企业标准生产。由此本条款实际上已经实施多年,此次修订只是将已实施的作法从文字上纳入《瓶规》。因气瓶产品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依标准化法,只要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标准中必须规定产品合格指标,即出厂检验,批量检验和型式试验的内容要求。第5条这一条主要讲气瓶及其附件的新产品开发程序问题。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制造管规》)中对气瓶的试制和鉴定也有明确规定(《瓶规》修订后与《89瓶规》不一致的地方,如技术鉴定改为型式试验,将来修订《制造管规》时再理顺。此条与《89瓶规》第4条相对应,内容上有一些改变:1、研制开发新产品除气瓶外增加了气瓶附件,主要指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塞、瓶阀,紧急切断阀和充装限位装置,具体将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公布的目录,确定是需取得产品制造许可证还是需办理安全注册;2、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实际情况,明确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3、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附录3的规定。《89瓶规》的附录主要是针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提出的,考虑到现《瓶规》中气瓶品种种类比《89瓶规》时有较大的扩展,又加上气瓶附件,故对其评定内容和要求只能原则上在附件中作出规定,并明确型式试验关键项目在有资格的试验基地进行。第6条这一条是讲进口气瓶的安全监管问题,与《89瓶规》第5条对应,除保留原条款内容外,增加了: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厂商,必须取得我国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第二章一般规定(《89瓶规》本章为9条,《2000瓶规》本章为13条)第7条这一条讲的是瓶装气体的分类,与《89瓶规》第6条对应,条文主要内容与《89瓶规》一致。按临界温度分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国际上普遍的分类方法是:压缩气体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液化气体分为高压液化气体和低压液化气体。ISO国际标准也是这样定义的。故本条明确分类按国家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该国家标准是等同采用ISO国际标准编写的。据悉联合国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有新的定义,临界温度小于-50℃的气体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65℃的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但这只是在ISO/TC58国际会议上有这种说法,联合国正式文件(橙皮书)中还未改。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按新的定义修改,但本次修订未予采纳。气体的分类有多种方法,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除根据气体在瓶内的物理状态和临界温度进行分类外,还按其化学性能、燃烧性、毒性、腐蚀性进行分组,按每种气体的四个基本特性FTSC(F——燃烧性、T——毒性、S——气瓶内气体在20℃的状况、C——腐蚀性)编码,集中反映了瓶装压缩气体的综合安全性能,有助于辨认气体的共性和个性,防止混淆,旨在加强气瓶、气瓶附件的安全设计和安全预测,实施气体充装和使用方面的安全管理,指导压缩气体有序的扩展,这种分类也是混合气配制的基础。按每种气体的四个基本特性FTSC编码方法也是国际上气体行业普遍采用的方法。第8条主要是讲压力系列,与《89瓶规》第7条相对应。与原条文变化的主要有:1.表1中取消了公称工作压力1.6MPa一档,原来这一档是专门用于液化石油气的。鉴于历史原因,国家标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和GB15380《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仅为1.6MPa,低于液化石油气60℃饱和蒸汽压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发文件,指出1.6MPa公称工作压力的液化石油气只适用于民用或公用福利事业,且今后不再增加新规格。1996年新修订的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公称工作压力已提高到2.1MPa。在条文中关于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没有单独列出,只是笼统的以混合气体提出,也是因为目前涉及到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国家标准有多个GB5842(无液相管,气相使用。主要用于家庭、餐馆);GB5100(有液相管,主要用于工业和小区集中供气);GB15380(无液相管,小容积);2.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增加“一般”二字,是因为在国家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国家标准的规定。3.气体工业的发展还表现在混合气体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于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还有大量的安全监察工作待开展,这些工作还有待于作为基础工作的标准的制订。比如,混合气体的名称和气瓶钢印、瓶体漆色和字样、混合气体的瓶阀、安全泄放装置的选择等等,这次修订瓶规时还不具备能把这些问题都规定清楚的条件。第9条对公称工作压力的含义给出具体说明。与《89瓶规》第8条对应,改变的地方有: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改为“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主要是与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提法一致。2.表2中:a.取消液化石油气一档。原因是GB5100中液化石油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2MPa,GB5842中液化石油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不统一,故未列。今后要统一起来;b.按GB16163《瓶装气体分类》中的气体种类,在永久气体中增补了氟、天然气、一氧化氮、氘(重氢),高压液化气体中增补了硅烷、磷烷、乙硼烷以及在低压液化气体中增补了硫酰氟、五氟氯乙烷(R115)、八氟环乙烷等的公称工作压力。第10条讲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与《89瓶规》第9条对应。本条明确了一般情况下,大、中、小容积的划分界限,即12升及以下为小容积,12<V≤100升为中容积,V>100升为大容积。第11条与《89瓶规》第10条对应,毒性程度按照GB16163中规定,由1小时吸入半数致死量浓度LC50大小来划分;无毒:LC50>5000ppm(V/V),剧毒:LC50≤200ppm(V/V)。与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不同,GB5044分四级,极度危害(I级)<0.1mg/m3,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3,中度危害(Ⅲ级)1.0~10mg/m3,轻度危害(Ⅳ级)≥10mg/m3。第12条是讲气瓶的钢印标记问题,与《89瓶规》的第11条对应,明确了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拆卸附件上,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的内容增加了充装气体的名称或气体化学分子式、产品标准编号。我国一直以气瓶外表面的颜色作为识别气瓶内介质的依据。但气瓶外表面的颜色不是永久性的,加之维护的不好,我国在用的气瓶往往看不清楚漆色,或用户随意更改气瓶漆色。气瓶错装已是我国气瓶爆炸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国外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以风印标注气瓶内介质,以钢印标记作为识别气瓶内介质的第一依据和永久性标记。此次瓶规修订,确定了气瓶专用的原则,也为以钢印标介质名称创造了条件。修订时取消了原“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另外原“气瓶制造单位代号”改为“气瓶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和制造单位代码”,规定制造单位代码应与在发证机构备案的一致,目的是便于用户、充装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核对制造资格。由于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不便直接打在气瓶壳体表面,可按相应国家标准规定处理。第13条是讲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与《89瓶规》第12条对应。对于GB7144《气瓶颜色标志》中没有列出的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气瓶,如何确定其外表面颜色、字样和色环,需由有关单位拟订方案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后实施。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气体工业与国际上还存在较大差距,气体或混合气体的种类还有很大发展空间。第14条是讲气瓶的警示标签,属于新增加条款,由于已有国家标准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故规定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和应用按该标准的规定。第15条是讲气瓶建档以及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数量的要求。与《89瓶规》第13条相对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形式。气瓶产权单位(或个人)、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或个人)所有制的多样性,造成了管理的复杂性,气瓶的大流转,使建档、充装、检验等环节混乱,数量不清。修订和征求意见时,对如何建档存在很大分歧。但普遍认为《89瓶规》规定的办法难以实施,实际效果也不好,应考虑另外的有效方法。定稿时确定为现在的文字,即: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以及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这是基于气瓶定点充装基础上的,也就是不允许气瓶大流转。充装单位负责的气瓶范围是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第16条本条是修订时新增加的。由于以前没有要求气瓶的产权应为气体充装单位,因而大量气瓶的产权是属于使用者,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瓶。这些气瓶要实现定点充装,可由充装单位向气瓶的产权者收购产权,或由气瓶的产权者与充装单位办理气瓶托管。托管办法是为解决已投入使用的气瓶的建档和检验等问题的过渡做法,新气瓶则不存在托管。要求新气瓶的产权应为充装单位,以便逐渐实现气瓶的产权全部过渡为充装单位,用户购置气体时向充装单位租用气瓶。国外发达国家对气瓶安全管理的模式基本上都是产权属于充装站(或气体公司),由充装站负责对用户的安全教育、气瓶的到期检验,也可以实现对充装的追踪检查和气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第17条明确规定气瓶不允许改装,要求气瓶专用,只能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气体。第18条为新增加条款,主要是对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及质量提出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应依照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爆破试验、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均不得低于我国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否则不准在我国境内使用。各进口单位在与外商签订进口气瓶合同时,若以外国规范为制造依据,则应附加安全质量关键项目及要求,其指标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条款要求也是原劳动部司(局)文件劳安锅局[1996]16号《关于进口气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第19条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进口气瓶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负责打检验标记、涂检验色标,投用前气瓶钢印中应有充装介质名称钢印,其外表面颜色、字样等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第三章材料(《89瓶规》本章为6条,《2000瓶规》本章为6条)第20条与《89瓶规》的第15条对应,为气瓶主体材料供货的基本要求。本条以《89瓶规》第15条为基础,结合当前气瓶制造厂用材及国内市场情况提出了有关要求:1.气瓶主体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相关气瓶产品对材料的要求。2.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还应在材料的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3.气瓶制造单位从其他单位取得气瓶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有供材料厂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对材料和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4.瓶体材料的选用应满足与所装气体相容性的要求。第21条与《89瓶规》第16条相对应,为钢质气瓶主体材料的要求。从内容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范围扩大到缠绕气瓶的钢质内胆材料,可以是坯料、管材或钢板,成型方式可为冲拔拉伸(E式)、管子收口(M式)、板拉伸、旋压等。第22条与《89瓶规》第17条对应。增加了纤维缠绕气瓶的铝合金内胆。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是指需按标准的规定通过相应的试验。第23条与《89瓶规》的第18条对应。因只有成熟的材料才能纳入标准,在没有纳入标准之前,原则上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因此,只能按核准的数量试制气瓶。材料生产企业提供给气瓶企业的试用材料必须合格,而是否合格的判定,必须也只能按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的供货技术条件。第24条与《89瓶规》的第19条对应,无变化。第25条与《89瓶规》的第20条对应,前一段与《89瓶规》第20条相同,后一段为增加内容,一是对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的钢质气瓶提出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上限和实际屈强比的要求。随着人类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目前使用量越来越大的压缩天然气(CNG)是典型的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介质。对CNG气瓶应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上限不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超过0.90。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减轻气瓶重量,一味提高强度指标,是对气瓶安全十分不利的,特别是如果气瓶是用于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介质时。国际标准ISO9809-1为抗拉强度小于1100MPa的淬火回火无缝钢瓶,该标准中规定,设计采用最小保证值(即屈强比不大于0.9),但对有氢危险时,则限制最大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880MPa,或者实际屈强比不超过0.90,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950MPa。有一点是要强调的,ISO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差距还在于ISO标准对钢材中P、S等有害杂质的控制指标比较严格,而且瓶内气体的水分和其他杂质的控制要比我国严格许多。二是对用于制造气瓶的无缝钢管原材料提出了应进行超声波检测的要求。用于制造气瓶的钢管基本是采用调质热处理,为保证质量,需进行无损检测。第四章设计(《89瓶规》本章为11条,《2000瓶规》本章为12条)第26条与《89瓶规》的第21条对应,变动之处有:1.气瓶的设计审批不再分级管理,《89瓶规》中规定由省级负责审批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改为由行业组织制定全国通用的设计文件,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2.增加了“特种气瓶”。也有单位建议,认为设计文件审批,周期长、手续繁琐,应改为设计单位审批制度。没有采纳这个意见的理由是:设计文件审批的管理模式是严格和直接管理模式,可以更好地把住设计质量。压力容器采用设计资格管理是间接管理模式。只要能采用直接管理就不宜采用间接管理模式。压力容器设计采用间接管理模式是不得以而为之。因为对压力容器难以实现直接管理,压力容器品种类别太多,而且多数是非标设计。气瓶的设计完全可以实现直接管理,因为气瓶是批量生产。国际上气瓶设计监管都是进行设计批准。《89瓶规》采用的方法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第27条与《89瓶规》的第22条对应,除了进一步明确了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图样的主要内容外,其他未变。第28条与《89瓶规》的第23条对应。符合相应标准中增加了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对纤维缠绕气瓶瓶体设计增加了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的要求。纤维缠绕气瓶主要有:汽车用纤维缠绕压缩天然气瓶,用来储存车用燃料;呼吸器或救护器用纤维缠绕气瓶充装空气或氧气,用于急救、灭火等。从结构来说有三种:a.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一般为钢内胆,轴向力由钢内胆承担,浸渍树脂的缠绕层承担部分环向应力);b.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纤维螺旋状和轴向缠绕,在轴向和环向上都加强,一般为铝内但,玻璃纤维或碳纤维);c.全复合材料气瓶(非金属内胆、外部纤维全缠绕)一般用于压缩空气气瓶。对于缠绕气瓶的设计必须采用应力分析方法,以确保最小壁厚的有效性、瓶体应力分布的合理性等。第29条~第33条分别与《89瓶规》的第24条~28条对应,未变化。第34条与《89瓶规》的第29条对应,仅在文字上稍有变化,明确瓶体纵、环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瓶体环焊缝采用整体垫板对接接头型式或缩口插入自带垫板型式均可。第35条为新增条款,纤维缠绕气瓶由内胆和缠绕层组成,内胆材料可为金属或非金属材料,一般应优先选择金属材料,钢质或铝合金。可燃介质用纤维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内胆结构。实际应用情况是压缩天然气(CNG)用纤维缠绕气瓶不得选用非金属内胆。缠绕气瓶的内胆可随载荷或不随载荷,但应起密封作用,不允许泄漏所装气体。金属内胆既可随载荷且密封作用较好,非金属内胆一般不随载荷。第36条与《89瓶规》的第30条相对应,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气瓶可不配有底座,如背在身上的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的车用瓶、长管托车用瓶以及有良好连接方式的集装气瓶。第37条与《89瓶规》的第31条相对应,保留原有条款内容。第五章制造(《89瓶规》本章为12条,《2000瓶规》本章为12条)第38条与《89瓶规》的第32条相对应,内容上增加了除按制造许可证批准的项目之外还必须按审批的设计文件制造气瓶。更加符合气瓶需满足设计批准和型式试验要求的特点。第39条与《89瓶规》的第33条相对应。《89瓶规》要求气瓶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但国际通行做法是型式试验合格和设计得到批准。本条内容以与国际接轨原则修改。附录3的内容也作了适当调整。型式试验是否合格,完全按标准衡量,而且由气瓶专家说了算。第40条与《89瓶规》的第34条相对应,关于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规定,取消了正常生产满五年需重新进行技术评定的规定,增加了改变原设计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改变原设计,不仅要办理设计文件的审批,同时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第41条与《89瓶规》的第35条相对应,是关于气瓶分批的规定。除保留了原来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如何按小、中、大容积进行分批外,还对《瓶规》范围扩大后新增加的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如何分批规定了原则。另外,大、中、小容积的批量的数量限制是适用于一般情况的,特殊情况可按产品标准的规定。第42条与《89瓶规》的第36条相对应,是关于无缝气瓶有关工艺文件的要求,基本保留原条文内容,增加了“做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艺验证”要求。第43条与《89瓶规》的第37条相对应,是关于焊接气瓶焊接工艺要求,基本保留原文内容。为了保证瓶阀阀座与瓶体的焊接质量,要求尽量采用自动焊;另外,有意见要求焊接工艺评定作为附录,考虑到“钢质焊接气瓶”等标准对焊接工艺评定均有规定,是否制定“焊接工艺评定附录”问题尚待研究,从条文的要求上仍明确提出“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44条与《89瓶规》的第38条对应,没有大的改变。也有意见认为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焊工考试类别确定有难度,角接头自动焊无法按考规进行,只能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修改时,考虑补充有关焊接气瓶的问题。第45条与《89瓶规》的第39条对应,没有变化。第46条与《89瓶规》的第40条对应,和原文精神一致,没有变化,只是文字上更加明确,强调“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不得再进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须重新进行热处理。”第47条与《89瓶规》的第41条对应,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及要求,除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外,增加了“或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因有的新开发的产品尚无国家标准,应制订企业标准,并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另外本条还明确提出要求“水压爆破试验宜采用自动记录装置,绘制出压力—一时间和压力——进水量曲线”。自动记录可以减少人为的误差。目前大部分气瓶制造厂已经能够做到,不但数据准确,也减少了工作量。第48条与《89瓶规》的第42条对应,无变化。第49条与《89瓶规》的第43条对应,无变化。第六章气瓶附件(《89瓶规》本章有4条,《2000瓶规》本章有6条)第50条与《89瓶规》的第44条对应,但内容变化较大,《89瓶规》本条只是讲瓶阀,现本条内容较多,1.明确了气瓶附件一般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2.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投放许可证;3.未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震圈外,需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办理安全注册。第51条本条为新增加条款,要求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是因为附件不应在未到检验期时出现问题,实际是对附件安全提出的最低质量要求。第52条与《89瓶规》的第45条相对应,大部分内容与原来相同,对第5款如瓶阀上装有爆破片,明确其公称爆破压力等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另增加第7款,对非重复充装气瓶,必须以不可拆卸方式装配非重复充装瓶阀,一般采用焊接方式。第53条与《89瓶规》的第46条对应,无变化。第54条与《89瓶规》的第47条对应,基本无变化,去掉第3款,对可卸式瓶帽的要求,因已明确无特殊要求,应配带固定式瓶帽。第55条本条为新增加条款,对防震圈的重量允差提出要求,以便充装时核算充装量。第七章充装(《89瓶规》本章为9条,《2000瓶规》本章为11条)气瓶充装是气瓶安全监察的主要环节之一,充装与气瓶制造、使用和检验各环节紧密相连,况且目前气瓶事故多数是由充装环节造成的,把充装环节的工作做好,可以大幅度地降低气瓶事故,特别是恶性爆炸事故。本章根据气瓶充装的实情情况,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前下达的有关文件及有关的气瓶标准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第56条本文与《89瓶规》的第48条和第50条对应,主要是讲充装单位的资格审查问题。第一、三段保留了《89瓶规》的全部内容,仅补充了关于气瓶充装站应具备的规模和试点问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地方经济情况确定。另外对气瓶充装注册登记的换发工作,明确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由于政府机构人员的精简,因此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可委托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第57条与《89瓶规》的第49条对应,主要是讲充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考虑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已经颁布、实施,对充装站的职责、基本条件、人员条件、场地、厂房、设备条件、特殊安全要求等,标准中都有规定,故要求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体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另外,强调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有关方面的培训。第58条本条为新增加条款,主要讲充装站的年审。根据锅炉局1997年1月2日劳安锅局[1997]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站和气瓶检验站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气瓶充装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结果和充装站换证结合起来,对每年年审均合格的充装站,可免予换证审查,直接换证。第59条本条与《89瓶规》的第51条对应,讲气体的充装。但与原条款有很大的变动,就是要求气瓶实行固定单位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只能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充装。实行固定单位充装制度是为为了落实充装责任,落实气瓶的到期检验。气瓶大流转对气瓶的安全十分不利,不能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出了问题也难以追查。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实行定点充装不易执行,这是事实,实行固定单位充装制度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目前已经形成了大流转;同时也有人提出:必须过渡到只有气瓶充装站是气瓶的产权单位,用户通过租赁使用气瓶,这是气瓶安全管理的基础。《瓶规》之所以采用气瓶可以托管的方法,就是既照顾到目前的现状又可实现逐步过度到将气瓶产权归气体充装单位。第60条本条为新增加条款,为了容易地识别每只气瓶及瓶内气体,同时提供基本的危险警示,如:易燃、有毒、有腐蚀性等。在气瓶上使用警示标签,此标签还可提供其他信息,如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混合气体主要成分名称和化学分子式以及有关预防措施的附加说明等。警示标签已有国家标准GB16804,内容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第61条与《89瓶规》的第52条对应,取消了第2款,因已不允许气瓶改装,因此取消了有关改装的条款。第62条与《89瓶规》的第53条对应,无变化。第63条与《89瓶规》的第54条对应,基本无变化,增加一句“宜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浓度报警的装置”。第64条与《89瓶规》的第55条对应,与第55条比较,表4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增加了硅烷、磷烷和乙硼烷三种气体;表5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增加了(顺)2-丁烯,(反)2-丁烯、五氟氯乙烷、八氯化硼、甲硫醇、三氟氯乙烷、硫酰氟、液化石油气等。并明确,对于未列入表4和表5的其他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充装系数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或按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充装系数充装。第65条与《89瓶规》的第56条对应,基本内容未变,只有少部分补充。第1款明确为逐瓶复验。另补充:采用连续自动称重进行充装时,以抽检替代逐瓶复验,应有相应的抽查制度,并经充装注册机构核准;第2款中间一段原规定“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改为“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核定”以确保充装量的准确。至于称重衡器的精度,GB1726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中有要求:非自动衡器的精度应符合JJG1003中规定的准确度等级要求;固定式电子衡器的精度应符合GB7723规定的3级称等级要求。第3款增加“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的规定,这是目前液化石油气瓶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第5款对充装记录的要求包括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在案,并应妥善保存备查。第6款对操作人员增加持证上岗要求。第66条为新增加条款,根据近几年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明确气瓶充装单位及其气体经销者,有责任配合气瓶事故的调查,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由于充装不当造成的事故的相应责任。第八章定期检验(《89瓶规》本章为10条,《2000瓶规》本章为10条)第67条与《89瓶规》的第57条对应,和原文基本精神一致。进一步明确气瓶定期检验资格由省级监察机构负责,特殊情况由锅炉局批准。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因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没有对特种气瓶的检验站提出相应的条件,应做适当补充。对此意见的答复是,修订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时补充相关内容。第68条与《89瓶规》的第58条对应,主要讲气瓶检验单位的职责,与原条文精神一致,第1款后加了一句,即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另取消了第5款的“气瓶改装”。至于第3款只是指气瓶附件的整体更换,只有得到气瓶附件制造企业许可的检验单位,才可代为更换附件内零部件。这是因为气瓶附件企业(如瓶阀)认为,在没有得他们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更换其产品的部件,这里有一个责任问题。第69条与《89瓶规》的第59条对应,主要是讲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随着气瓶的发展本条内容有一些扩展。第1款增加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第4款液化石油气瓶改为按GB8334的规定。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除YSP-50型钢瓶为每三年检验一次外,其余型号钢瓶前三次检验周期为四年,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第5款低温绝热气瓶,为新增加条款,每三年检验一次。第6款车用瓶,也为新增加条款,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车用气瓶随之报废。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70条与《89瓶规》的第60条对应,无变化。第71条与《89瓶规》的第61条对应,主要是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原条款有些保留了,有些删去了,也新增加了一些内容。删去的内容是“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不再允许降压使用。新增加的内容是检验中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第72条与《89瓶规》的第62条对应,对其第2款报废气瓶破坏性处理进行了补充和具体化,即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将瓶体解剖;允许经地、市级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指定检验站,集中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73条与《89瓶规》的第64条对应,无变化。第74条与《89瓶规》的第66条对应,主要是讲气瓶检验单位有责任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工作情况及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增加了“必要时发证机构组织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第九章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89瓶规》本章为5条《2000瓶规》本章为5条)第75条与《89瓶规》的第67条对应,本条和原条款基本一致,在环节上增加了对经销的安全管理。此外,第3款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除提出要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外,还提出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要求。第76条与《89瓶规》的第68条对应,本条也与原条文基本一致,在条款上有少部分补充完善的内容。第2款除必须配带好瓶帽外,还增加了佩带防震圈的要求(集装气瓶除外);第5款明确要求无缝气瓶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第8款将原条款的“重要机关附近”改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第9款将原条款的“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改为“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不宜规定50公里,但如只原则规定不能长途运输,不提出具体数字,实际很难操作。从安全角度出发,为了明确起见,应有一定距离限制。第10款“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和第11款“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都是新增条款,是为保证气瓶安全运输所必须的。第77条与《89瓶规》的第69条对应,无变化。第78条本条是关于气瓶和瓶装气体的经销,是新增加的条款。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经销的气瓶应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无制造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或是有制造许可证但产品不合格都不能出售;2.瓶装气体或气瓶的经销单位必须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3.瓶装气体经销前段时间的安全管理由气体充装单位负责,如是充装单位的下属部门则直接管理,如是其他独立法人,则应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实现。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使经销者具备安全基本知识,杜绝违规操作。第79条与《89瓶规》的第70条对应,主要讲气瓶的使用,与原条款基本一致,其中第1款和第2款及第3款的部分内容是新增加的。第1款是强调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超期未检产品,是对用户提出的责任要求。有些用户不到有证企业采购,非到无证企业采购气瓶。《2000瓶规》实施后,这种行为不再允许;第2款要求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还是对用户提出的责任要求;第3款增加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内容。第十章附则(《89瓶规》附则为4条,《2000瓶规》附则为4条)第80条与《89瓶规》的第71条对应,《89瓶规》规定:“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1997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8号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同时废止。第8号令不仅按设备损坏程度对事故进行分类,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还对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作出了规定。最近,锅炉局正在着手对第8号令进行修订,因此,本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第81~83条分别与《89瓶规》的第72~74条对应,无变化。气瓶国家标准目录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1994-12-261995-8-012GB5100-1994钢质焊接气瓶1994-12-261995-8-013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1996-01-251999-10-014GB6653-1994焊接气瓶用钢板1994-12-221995-10-015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1999-12-172000-10-016GB7512-1998液化石油气瓶阀1998-03-201998-10-017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999-10-012000-06-018GB8335-1998气瓶专用螺纹1998-03-201998-10-019GB8336-1998气瓶专用螺纹量规1998-03-201998-10-0110GB8337-1996气瓶用易熔合金塞1996-03-281996-11-0111GB/T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1997-05-281997-12-0112GB9252-1988气瓶疲劳试验方法1988-05-011988-10-0113GB10877-1989氧气瓶阀1989-03-251990-01-0114GB10878-1999气瓶锥螺纹丝锥1999-10-012000-06-0115GB10879-1989溶解乙炔气瓶阀1989-03-311990-01-0116GB11638-1989溶解乙炔气瓶1989-09-211990-06-0117GB11639-1989溶解乙炔所气瓶多孔填料技术指标测定方法1989-09-211990-06-0118GB11640-1989铝合金无缝气瓶1989-09-211990-06-0119GB1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1999-10-012000-06-0120GB12136-1989溶解乙炔气瓶用回火防止器1989-12-291990-10-01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1GB12137-19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1989-12-291990-10-0122GB13003-1991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1991-4-301992-02-0123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999-02-111999-11-0124GB/T13005-1991气瓶术语1991-04-301992-01-0125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999-02-111999-11-0126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991-07-121992-04-0127GB13077-1991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991-07-121992-04-0128GB13438-1992氩气瓶阀1992-04-181992-12-0129GB13439-1992液氯瓶阀1992-04-181992-12-0130GB13440-1992无缝气瓶压扁试验方法1992-04-181992-12-0131GB13447-1992无缝气瓶用钢坯1992-04-241992-12-0132GB13591-1992溶解乙炔充装规定1992-08-051993-03-0133GB14193-19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993-03-121993-09-0134GB14194-19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993-03-121993-09-0135GB15380-1994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1994-12-261995-08-01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36GB15382-1994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1994-12-261995-08-0137GB15383-199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1994-12-261995-0838GB15384-1994气瓶型号命名方法1994-12-261995-08-0139GB15385-1994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方法1994-12-261995-08-0140GB16163-1996瓶装压缩气体分类1996-1-251996-10-0141GB16164-1996小容积溶解乙炔气瓶1996-1-251996-10-0142GB16804-1997气瓶警示标签1997-05-281997-12-0143GB16918-1997气瓶用爆破片技术条件1997-07-221998-03-0144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1998-03-201998-10-0145GB17259-1998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1998-03-201998-10-0146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1998-03-201998-10-0147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1998-03-201998-10-0148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1998-03-201998-10-0449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1998-03-201998-10-0150GB17268-199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1998-03-201998-10-01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51GB17673-1999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1999-02-111999-11-0152GB17877-1999液氨瓶阀1999-10-012000-06-0153GB17878-1999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瓶阀1999-10-012000-06-0154GB17925-1999气瓶对接焊缝X射线实时成象检测1999-12-172000-10-0155GB17926-1999压缩天然气瓶阀1999-12-172000-10-01正在制订的气瓶国家标准项目气瓶安全泄放量气瓶用安全泄放装置气瓶技术导则气瓶材料与气瓶所盛装气体的相容性气瓶安全泄压装置排量测试方法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阀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分体式车用LPG钢瓶阀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低温绝热气瓶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安装使用规定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低温绝热气瓶充装规定不锈钢焊接气瓶车用气瓶阀及安全附件接口尺寸丙烯、丙烷瓶阀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钢质无缝气瓶集装装置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环缠绕气瓶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全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钢质无缝气瓶超声波探伤方法和评定钢质无缝气瓶表面磁粉探伤方法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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