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外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一人(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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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时由股东一次足额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第九条股东交付的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1行验证。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2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3(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的职权第二十六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4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一条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5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6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六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第三十七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7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四十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一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章工会第四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附则8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五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决定在广州市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第一条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9国籍:第二章外资公司第二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全部以现汇出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2年内投入完毕。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公司自行筹措。第七条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执行董事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10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第五章股东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九条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执行董事第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由股东选举产生。第十二条撤换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1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监事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五条监事的产生方式:由股东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12或者建议。第二十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经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第二十四条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的需要,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各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经投资方委派,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第二十七条未经执行董事同意,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13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执行董事决议批准后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重大失职行为,经执行董事决议,可随时解聘。第九章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第三十条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三十三条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查账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14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第三十七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第三十九条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第十章劳动管理第四十条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具体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第四十四条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应在税后利润15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执行董事决定。第四十五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会费。第十一章保险第四十六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决定。第十二章期限、终止、清算第四十七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八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四十九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五十条公司因前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16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修改时同。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于年月日在中国XX省XX市签订。投资者:有限公司(盖章)签名:法定(授权)代表:XXX17年月日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公司股东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18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九条股东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应于年月日前缴足。第十一条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实缴情况由公司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由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五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19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二)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第十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20第十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决定。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公司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21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执行董事资格的;(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22(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出现公司连续多年亏损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于编制后个月内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至年月日或为年或为长期),自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计。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修订),自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签名:年月日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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