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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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3.05施行日期2018.03.05文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临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临高县人民政府2018年3月5日临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临高建设,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我县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法律服务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是为县政府、各镇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职权。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团由专职法律顾问及兼职法律顾问共同组成。专职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兼职法律顾问由若干名律师、专家学者组成。专职法律顾问的任免、工作机制等参照《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及《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管理。县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推荐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兼职法律顾问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聘请。第四条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会同县司法局对全县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同时指导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第五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与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原则上按工作需要自行聘请兼职法律顾问处理本单位的涉法事务,报县法制机构备案。第七条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二)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法学专业理论水平;(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一般在5年以上;(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五)在近3年来未受过相关行政、纪律或行业处分。(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八条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与县政府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壹年,可连续聘任。第九条兼职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一)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或干涉;应邀列席相关的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其他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工作必需的其他条件和便利。(二)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第十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工作内容:(一)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审批、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四)对重大合同、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上市、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合法性审查;(六)办理司法机关商请协调的重大涉法事务;(七)参与处理涉法的涉外事务、专项事务、专项工作、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以及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八)参与协调下级政府之间、政府工作部门之间、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九)参与县领导接访工作;(十)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由其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第十一条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采取定点或不定点轮流制提供法律服务,专家学者除外。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制定兼职法律顾问轮流坐班的具体时间、方式等。同时,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采取县政府法制机构指派的方式,如参加县领导接访、列席会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电话答疑、解答来访群众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第十二条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处理县政府本级法律事务的程序:(一)需其列席会议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于会前一天协调其参加,如紧急会议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协调当日的坐班顾问参加,若仍未能安排,可由专职法律顾问参加;(二)需其提出法律意见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收文当日通知其处理,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如为急件,则按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求的时间)回复有本人签名、列明律所名称及其资格证号或律所盖章并加签律师姓名的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后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依程序进行公文流转;(三)需其到场处理的其他涉法事务,县政府法制机构应提前一天协调其参加,如遇紧急情况,应协调当日坐班顾问参加,若仍未能安排的,可由专职法律顾问参加。第十三条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申请兼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程序:(一)需提供书面意见的,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向县政府法制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本单位兼职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明确待解决事由的前因后果及存在问题,明确以哪种方式解决,并在申请中载明具体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如需顾问参加会议或是现场协调的,还应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申请。(二)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如需提供意见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安排顾问处理,其应自收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如为急件,则按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回复一式两份的有本人签名、列明律所名称及其资格证号或律所盖章并加签律师姓名的书面意见,一份回复申请单位,一份留法制机构备案。如需顾问出席会议或是现场协调的,其应按照县政府法制机构的通知依时参加。(三)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指派一名负责人及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全面协调、处理相关的顾问工作。负责此项工作人员每年年末应将本单位申请事由、解决情况、兼职法律顾问履职情况等进行汇总报县政府法制机构,相关汇总情况作为县法制机构对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四)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如兼职法律顾问因故无法完成县政府法制机构指派的任务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县政府法制机构应重新协调指派其他顾问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兼职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其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及其本人认为由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责令回避或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六条兼职法律顾问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兼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的;(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顾问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缺席三次以上相关重要工作会议或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四)三次以上提供错误法律意见的;(五)受有关机关或所在单位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六)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县政府认为有其他不宜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第十八条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第十九条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聘请兼职法律顾问的,原则上应按本规则第七条的标准进行聘请,但一名兼职法律顾问不得在临高辖区内担任三个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第二十条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聘请兼职法律顾问的,应将兼职法律顾问的简历、聘用合同及资格证书等报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对兼职法律顾问的资格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之标准的,应要求聘用单位重新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第二十一条自行聘请兼职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兼职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等于每年年底报县政府法制机构,该履职情况将作为县法制机构对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各单位自行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纳入县政府法律顾问团考核体系,会同县司法局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年度考核,并有权依据考核结果要求聘用单位与之续聘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和各镇各单位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办公设备购置费、工作经费、聘用经费、案件办理费等所需费用纳入县镇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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