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公司不服劳动仲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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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公司被告:职工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元;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告2021年12月22日提交的《离职申请》,被告系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其离职并非由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从被告提交的离职申请可以看出,被告离职时候,对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相反,对公司表示肯定、感谢与祝福。由于被告系由于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故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二、被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500元。被告在仲裁阶段提供的银行流水信息并不能证明被告的工资情况。事实上,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每月工资为5500元。被告所主张的公司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的款项,并非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组成部分。被告所主张的就业推荐费、招生奖励费,并非劳动者的奖金、津贴或者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谓就业推荐费、招生奖励费,系被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另外达成的合作协议内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开展招生和就业推荐,具有独立性、自主性。被告与陈丹约定的就业推荐费、招生奖励费,并不是通过劳动获得的对等工资报酬,而是承揽性质的劳务报酬,因此,不能作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被告所从事的工作,属于一般的行政文员类工作,北行政文员行业平均工资为4750元/月左右。仲裁委员会按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23118元/月)认定被告的月平均工资,显然违背劳动力市场的基本行情和生活常识。三、原告处于经营困难的状态之下,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加重企业负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原告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2资,并非无故拖欠工资,更不存在主观拖欠工资的恶意。被告的离职申请,也体现被告对原告现存的经营困难的理解与谅解。但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显然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目的,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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