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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2:股东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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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2:股东优先购买权


('公司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2:股东优先购买权1、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否则丧失优先购买权。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和对公司外部第三人的合法购买权之间该如何权衡和区分保护,具有研究意义。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向其他股东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取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而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信赖关系,防止外来人员随意闯入业已形成的公司内部结构,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基础。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被滥用,又将损害公司以外第三人合法购买股权的权利。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如果其他股东得到通知后既不同意又不自己购买股权,或者迟迟不做答复,这会导致第三人无法正常推进股权交易。为避免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设定了30日和1年的时间期限来限制和督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1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1/1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也就是说,其他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转让条件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1年内,积极主动地行使优先购买权,怠于行使权利的,将丧失优先购买权。这里规定的“30日”和“1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转让股权的,应履行将转让事项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等义务。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因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若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3、股权继承权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继承是一种当然继承,在发生股东资格继承的情形下,继承2/12人只需要证明其为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这种继承无须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除非其他股东能够证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时新股东的加入时,继承人方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国内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变更无须外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案例文号:(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4、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司股东詹某与韩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分得公司股份10%,形式上看为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但涉及分割公司股权的,应当征询其他股东同意。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李某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协议分割股权侵犯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该部分约定无效。案例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6645号5、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全体股东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他人的,即各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意思表示明确的,其股权转让行为的一致性也排除了这些股东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因此公司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例文号:(2006)沪高民二(商)终字第76号3/126、委托收购股权合同赔偿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系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目的,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规定了同意权制度和优先购买权制度予以限制。该规定为强行性规定,对于拟受让股权的第三人而言,其取得该公司股权,必须受该规定的约束。不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放宽同意的条件,章程中规定的股权过半数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因此,在章程中的规定宽于公司法的规定时,应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案例文号:(2012)民二终字第13号7、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转让股东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条件作为判断同等条件的标准。被告在履行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隐瞒了对外转让的条件,仅保留了转让价格,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及转让股权后公司债务的承担等予以变更,其提出的转让条件与其对第三人合同约定的条件相比,虽然价格一致,但增加了股权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该行为未如实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真实条件,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提高了转让条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案例文号:(2011)民提字第113号8、优先购买权纠纷抗诉案4/12裁判要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该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涉案股东会决议仅包括转让意向,尚未形成与第三人完整、确定的交易条件,故此时不能确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当事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自然无法行使。案例文号:(2012)民抗字第31号9、股权确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出让股东已经向其他股东告知股权转让事宜并征求意见的,应认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未受到侵害。其他股东应当及时表态,如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其他股东在明知杨振仲已经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表态不同意又未进行购买,法律上可拟制推定杨振仲转让股权已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这一拟制事实早在2007年即已成立,其他股东在2011年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显已不在合理期间,且无法说明迟延理由,应不予支持。案例文号:(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85号10、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中查明的事实,方樟荣等八名股东因转让股权有两次签订合同的行为,第一次是在本案受理之前与第三人,第二次5/12是在再审程序中与楼国君,又先后两次放弃合同,对其股权是否转让及转让条件作了多次反复处理。方樟荣等八名股东虽然合法持有股权,但其不能滥用权利,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作为公司其他股东的楼国君为受让方樟荣等八名股东股权,继续经营公司,两次按照方樟荣的合同行为准备价款,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方樟荣等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尤其是在本案再审期间,方樟荣等八名股东已经同意将股权转让给楼国君,将公司与股东及公司以外的其他债务一并进行了处理,但方樟荣等在签订协议后又反悔。在此情形下,如果支持了方樟荣等的再审主张,允许其多次随意变更意思表示,不顾及对交易相对人合理利益的维护,对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明显不公,同时也纵容了不诚信行为。案例文号:(2011)民提字第113号11、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某融公司与某特集团、某特科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北京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裁决书裁决案外人电子公司对某融公司拟转让的股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且电子公司与某融公司已在仲裁裁决指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向某融公司给付了3亿元股权转让款。电子公司实际行使优先权的行为,使某融公司与某特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已不可能。原审判令该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并无不当。案例文号:(2003)民二终字第143号12、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6/12裁判要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导致其他股东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并不一定无效。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同意该股权转让行为,但又无法提供其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保证,有瑕疵的股权转让行为依然有效。案例文号:(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88号13、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因产权交易所并不具有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本案中,某静公司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在股权交易前向产权交易所提出了异议,产权交易所在对某静公司提出的异议未予答复,且未告知交易是否如期进行的情况下,直接将电力公司股权拍卖给水利公司,侵害了某静公司的优先购买权,电力公司与水利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效力。案例文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66号14、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中包含拟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存续时应考量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信息是否已为公司其他股东所知悉。7/12案例文号:(2019)鄂民申3497号15、当事人针对公司的股权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导致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例文号:(2018)黔民终1025号16、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事宜,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直至诉讼发生均未提出异议或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266号17、在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诉中,股东履行通知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的义务并非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686号18、在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诉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只要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且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则应认定股权转让成立。案例文号:(2015)民抗字第14号19、股东资格继承无须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20、离婚协议中分割股权的约定因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21、全体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宽于《公司法》的,仍以《公司法》规定为准23、股权转让方未如实向其他股东告知真实转让条件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8/1224、“同等条件”尚不确定的,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25、股权转让方已向其他股东征求股权转让意见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未受侵害26、股权转让方反复修改转让条件,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明显不公27、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股权转让协议应终止履行28、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提供行使优先购买权保证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29、享有国有产权优先股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不能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0、股权转让方未如实向其他股东告知真实转让条件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转让股东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条件作为判断同等条件的标准。被告在履行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隐瞒了对外转让的条件,仅保留了转让价格,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及转让股权后公司债务的承担等予以变更,其提出的转让条件与其对第三人合同约定的条件相比,虽然价格一致,但增加了股权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该行为未如实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真实条件,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提高了转让条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案例文号:(2011)民提字第113号9/1231、“同等条件”尚不确定的,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裁判要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该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涉案股东会决议仅包括转让意向,尚未形成与第三人完整、确定的交易条件,故此时不能确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当事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自然无法行使。案例文号:(2012)民抗字第31号32、股权转让方已向其他股东征求股权转让意见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未受侵害。裁判要旨:出让股东已经向其他股东告知股权转让事宜并征求意见的,应认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未受到侵害。其他股东应当及时表态,如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其他股东在明知杨振仲已经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表态不同意又未进行购买,法律上可拟制推定杨振仲转让股权已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这一拟制事实早在2007年即已成立,其他股东在2011年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显已不在合理期间,且无法说明迟延理由,应不予支持。案例文号:(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85号33、股权转让方反复修改转让条件,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明显不公。10/12裁判要旨: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中查明的事实,方樟荣等八名股东因转让股权有两次签订合同的行为,第一次是在本案受理之前与第三人,第二次是在再审程序中与楼国君,又先后两次放弃合同,对其股权是否转让及转让条件作了多次反复处理。方樟荣等八名股东虽然合法持有股权,但其不能滥用权利,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作为公司其他股东的楼国君为受让方樟荣等八名股东股权,继续经营公司,两次按照方樟荣的合同行为准备价款,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方樟荣等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尤其是在本案再审期间,方樟荣等八名股东已经同意将股权转让给楼国君,将公司与股东及公司以外的其他债务一并进行了处理,但方樟荣等在签订协议后又反悔。在此情形下,如果支持了方樟荣等的再审主张,允许其多次随意变更意思表示,不顾及对交易相对人合理利益的维护,对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明显不公,同时也纵容了不诚信行为。案例文号:(2011)民提字第113号34、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股权转让协议应终止履行。裁判要旨:甲公司与乙集团、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北京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裁决书裁决案外人电子公司对甲公司拟转让的股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且电子公司与甲公司已在仲裁裁决指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向甲公司给付了3亿元股权转让款。电子公司实际行使优先权的行为,使甲公司与乙集团签订的11/12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已不可能。原审判令该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并无不当。案例文号:(2003)民二终字第143号35、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提供行使优先购买权保证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裁判要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导致其他股东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并不一定无效。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同意该股权转让行为,但又无法提供其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保证,有瑕疵的股权转让行为依然有效。案例文号:(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88号36、全体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裁判要旨:全体股东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他人的,即各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意思表示明确的,其股权转让行为的一致性也排除了这些股东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因此公司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例文号:(2006)沪高民二(商)终字第76号37、股东代非股东收购股权,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裁判要旨:股东为规避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以公司股东名义代非股东收购公司股权的,具有实质违法性,应认定无效。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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