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述职汇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091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0915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0915,格式为 docx ,大小 3620877 KB ,页数为 51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091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091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月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2修改日期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2015/09/15首次发布3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申请文件1.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材料应当齐备,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本所可不予受理。1.2.编制申请文件遵循的依据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24号准则编制申请文件。本指南是对23号准则、24号准则相关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发行人、中介机构在编制申请文件时一并遵守。23号准则、24号准则和本指南相关要求对发行人、中介机构或相关机构确不适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报送时作出相应说明。1.3.申请文件的一致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机构应当确保不同申请文件之间、申请文件前后之间、申请文件与其已披露的其他文件之间的相关内容与表述一致。编制申请文件外文文本的,应确保中、外文本一致,在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发行人、中介机构应确保报送的电子件、纸质件等与原件一致。1.4.申请文件清单(一)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二)募集说明书摘要。(三)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四)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格式见附件1)。(五)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行人有权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有权作出发行公司债券最终决策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有权机构(含人员)等;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本所可接受其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人应自行确保上述机构作出的决议符合国有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之外的其他机构(含人员)的,发行人应出具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可以是发行相关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次性决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六)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财务报告。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发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在其截止日(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以年度末、半年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有效期,但延长的期限至多不超过1个月。发行人应根据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流程时间,合理确定应提交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确保债券核准时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不超过有效期。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同时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如重组前一年为报告期外则不需提供上述报告。本指南第2.3条对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公司债券的间隔期等另有要求的,按该条要求执行。(九)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十)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如有)。募集资金使用文件是指募集资金拟用于特定项目(含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收购资产等),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需要发行人2有权机构决议或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需要签署协议的,应提交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等。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不需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文件。(十一)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十二)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十三)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中需要评估的抵押或质押品)。(十四)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如有)。(十五)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有)。按照有关规定,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需要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交监管意见书。如,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对金融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需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供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书。(十六)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十七)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关于电子版申请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函(一致性承诺函应于封卷时提交,格式见附件2)。(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如,发行人根据本条第(五)项要求出具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发行人根据本指南第3.16条出具的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等。(十九)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联系表。第四章申请条件2.1.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3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余额全额计算。2.计入权益的债券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3.累计债券余额原则上以债券面值为准,对于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股债混合型品种,其账面价值与面值差异较大的,可以债券账面价值为准。4.累计债券余额的债券计算范围包括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一年期以上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其他债务融资合同可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的债券范围。5.金融类公司(含商业银行类、证券公司类、商业保险类)发行公司债券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其发行公司债券规模有核定监管指标要求的,金融类公司应在监管机构核定的指标内提出发行方案。6.公司净资产计算口径为:公司债券实际发行前的最近一期的净资产,其中净资产是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1.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用于特定项目。2.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集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以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范围内统筹使用。4(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2.2.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证券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根据前一次申请和核准文件,不是必须募足的,则不存在此类情形。(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持续状态(《证券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其他债务”包括除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外公开发行的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发行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借贷债务,不包括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应付账款等负债。(三)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证券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因募集资金被侵占挪用,监管部门采取限制发行债券措施的,在限制期内不得发行公司债券。(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1.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被相关部门作出限制发行债券的监管决定且在限制期内的公司,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2.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的要求,具有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在限制期内的企业,本所不接受其5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中“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的要求,具有上述房地产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并未按规定整改的企业,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中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的规定,属于税务机构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且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企业,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5.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监管部门作出限制发行债券的监管决定且在限制期内的,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未限制其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可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相关情况。(五)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七)发行人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司债券发行6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具体要求待进一步补充后确定。2.3.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要求(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业绩模拟计算的标准,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执行。(二)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有上述情形,其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间隔期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执行。2.4.从事房地产业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已明确为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或者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房地产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房地产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房地产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发行人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遵守下列特别要求:(一)发行人应出具自查报告,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房地产行业子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公开承诺,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2.5.证券服务机构资格要求7(一)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本所不接受其在资格被限制期间出具的相关文件。(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若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商业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总行或相关部门应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第五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3.1.总体要求募集说明书应按照23号准则和本指南的要求编制。23号准则和本指南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发行人、承销机构应以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完整地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不得存在重大遗漏。23号准则和本指南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报送时作相应说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确保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与所引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募集说明书与发行人已发行股票、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披露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以偿付能力为核心,重点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事项。募集说明书应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相关情况。3.2.引征与索引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8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募集说明书前后文进行适当的简化处理。对于发行人曾在公开发行或公开转让股票或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索引的内容也是募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重大事项提示有关风险因素对本次债券的偿付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是否已作“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期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和发行对象;(二)评级机构、债券资信等级及跟踪评级安排;(三)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下降趋势明显;(四)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其他偿债能力指标较差或下降趋势明显;(五)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占发行人总资产比例较大,或发行人主要资产已被抵押、质押或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况;(六)对投资者判断债券价值以及投资者权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3.4.分期发行发行人应明确是否分期发行;如分期发行,应明确本期发行安排。3.5.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发行概况和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明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等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安排。3.6.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在审核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补充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提交相关决议文件、修改申请文件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3.7.风险因素发行人应当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充分揭示本次债券的投资风险和发行人相关风险,包括发行人因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对外担保等导致发行人整体变现能力差等风险。3.8.信用评级情况9(一)发行人债项评级高于主体评级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原因。(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券融资工具委托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原因;如无差异,应明确说明没有差异。(三)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和相关文件中明确资信评级机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公告时间,且资信评级机构跟踪评级报告应同时在评级机构和交易所网站公告,且在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3.9.偿债安排偿债措施安排应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宽泛性陈述。偿债安排中对未来现金流、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等进行预测的,应披露预测的合理依据及假设前提。3.10.争议解决机制发行人应披露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并明确发生违约后的协商、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争议解决机制应与担保函(如有)、担保协议(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中的相关约定不冲突。3.11.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发行人应对自身主要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及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营业收入,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区域分布;报告期主要产品或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情况,如原材料、能源及供应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情况等;对创新型业务或投资者不易了解业务的基本业务模式、盈利模式等。3.12.往来占款与资金拆借对于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占发行人资产规模比例较大的,应就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必要时还应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103.13.财务会计信息(一)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2014年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非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内进行过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的发行人,如重组前一年在报告期内,应简要披露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表和备考报表的编制基础。(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种类较多的,应采用列表形式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相关数据与财务报表存在差异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原因。(四)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发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含银行贷款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已归还或按规定处理且未处于持续状态的,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以及归还和按规定处理的相关情况。3.1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3.15.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中应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告上一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及其影响。3.16.承诺与声明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扉页作出声明(格式见附件3)。11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应在募集说明书签章页出具声明,应由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发行人报告期内按规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由受托为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募集说明书签章页出具声明,声明中应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XX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和XX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XX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并由本会计师事务所和XX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版申请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函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加盖法人公章。3.17.涉密事项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发行人,如军工企业等,编制募集说明书时除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外,应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向本所提交《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格式见附件4),并在说明中承诺已披露信息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若披露会严重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说明豁免披露的原因。经本所审核,不符合豁免披露要求的,可以要求发行人进行披露。3.18.披露的其他信息本指南第2.2条第(四)第5小项、第2.4条第(一)、(二)项、第3.17条对募集说明书披露信息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披露。中国证监会、本所对募集说明书编制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第六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4.1.主承销商核查事项和核查方式主承销商应采取要求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核查:(一)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12的决议。包括发行人发行债券的内部决策机制安排,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等。(二)本指南第2.1条和第2.2条中各项内容,其中:1.对第2.2条第(二)项,主承销商应通过发行人查询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方式,核查其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含银行贷款)有无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仍处于持续状态。2.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2、3小项,主承销商针对具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等)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进行核查。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1小项,主承销商应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和受到限制发行债券的处罚;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2小项,主承销商通过查询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3小项,主承销商通过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4小项,主承销商通过查询税务机关等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三)本指南第2.3条的相关内容,包括发行人是否符合模拟计算的条件;是否属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四)本指南第2.5条相关内容。对该条第(一)项,主承销商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告或询问相关中介机构等方式,核查其自身、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对该条第(二)项,主承销商应查询或通过相关中介机构查询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等方式,核查其自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13是否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主承销商应查询或通过相关中介机构查询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询问相关中介机构等方式,核查其自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其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若存在前述情形,中介机构应就相关事项的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出具说明,并由主承销商后在核查意见中进行说明。(五)本指南第3.12关于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事项,主承销商应进行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六)本指南第3.14条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的要求。(七)本指南第3.15关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主承销商对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是否完整,披露的主要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的创新事项、涉及相关发行人的特定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及其风险是否完整、充分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核查。(九)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合理性。主承销商应简要说明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测算依据及偿债规划,并分析其合理性。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应简述项目的相关情况。(十)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募集说明书符合规范要求情况等。(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主承销商核查的其他事项。(十二)主承销商认为应当核查的其他事项。144.2.《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的编制主承销商开展核查后,应编制并经主承销商内核部门审核后,向本所报送《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本次公司债券主要发行条款。主承销商应对本次债券发行规模进行简要测算,分析并核查其合理性。(三)核查意见。主承销商按照本指南第4.1条要求,在核查意见中逐项说明:采取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相关事项的主要情况、结果和核查意见(本指南第4.1条相关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核查意见中汇总作出说明)。核查意见结尾应有专门段落,发表核查结论性意见: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是否履行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参与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主要风险和其他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符合规范要求,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四)内核情况。说明主承销商履行的内核程序,列明内核关注的主要问题、解决情况及相关内核意见等。(五)主承销商承诺。主承销商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并已认真履行内核程序作出的承诺。(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主承销商认为需要反映的其他内容。4.3.律师核查事项和核查方式发行人律师应采取要求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核查:(一)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包括发行人发行债券的内部决策机制安排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本指南第2.1条和第2.2条中各项内容。其中:1.对第2.2条第(二)项,律师应通过发行人查询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方式,核查其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含银行贷款)有无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仍处于持续状态。2.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2、3小项,律师针对具有安15全生产责任的企业(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等)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进行核查。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1小项,律师应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和受到限制发行债券的处罚;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2小项,律师通过查询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3小项,律师通过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4小项,律师通过查询税务机关等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三)本指南第2.3条的相关内容,包括发行人是否符合模拟计算的条件;是否属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四)本指南第2.5条的相关内容。对该条第(一)项,律师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告或询问相关中介机构等方式,核查其自身、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对该条第(二)项,律师应查询或通过相关中介机构查询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等方式,核查其自身、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五)本指南3.12关于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事项,律师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六)本指南第3.14条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的要求。(七)本指南第3.15关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16明书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是否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八)发行本次债券增信措施的合法性。发行人如对本次债券采取增信措施(含保证、抵押、质押和其他增信措施)的,律师应核查债券增信提供方的主体资格、增信协议或安排等是否符合规定。(九)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条款的合法性,募集资金用于的特定项目是否依法立项、审批,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创新事项,涉及发行人的相关特定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和或有诉讼情况及是否予以披露,发行人与投资者的争议解决机制是否符合规定等。(十)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律师核查的其他事项。(十一)律师认为应当核查的其他事项。4.4.《法律意见书》的编制律师开展核查后,应编制并向本所报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本次公司债券主要发行条款。(三)法律意见。律师按照本指南第4.3条要求,在法律意见中逐项说明:采取的核查方式、经核查后相关事项的主要情况结果和法律意见(本指南第4.3条相关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法律意见中汇总作出说明)。法律意见结尾应有专门段落,发表核查结论性意见: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是否履行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参与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相关增信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有),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四)律师事务所承诺。律师事务所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职核查作出的承诺。17(五)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律师认为需要反映的其他内容。第七章创新事项5.1.创新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债券的期限(如1-2年期的债券、长期债券、可赎回或回售债券等)、利率确定方式(如浮动利率债券等)、募集资金用途(如并购重组债券等)、增信机制(如违约时第三方收购等)等进行创新。重大创新事项,经本所论证和与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沟通后实施。发行人、中介机构开展创新,应认真研究和落实创新措施安排,并在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创新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5.2.含权条款债券设可赎回选择权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行使赎回权的时间、赎回价格,并明确发行人将在满足赎回条件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以及行使赎回权的程序、赎回登记日、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赎回安排。债券设投资者可回售权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可行使回售权的时间、回售价格,并明确发行人将在满足回售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回售程序、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回售安排。5.3.债券增信措施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可以约定公司债券的增信措施,由第三方对公司债券的兑付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募集说明书约定第三方对公司债券兑付进行收购的,发生约定情形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第三方收购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第三方收购公司债券的情形作出明确约定,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承诺函或协议等相关文件。发行人可以在银行设置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募集资金18使用专户、经营活动现金流收入归集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分别存放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经营活动现金流收入资金和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资金。5.4.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股东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和本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换股期限、换股价格的确定、调整及修正机制等事项,披露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在发行前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财产权利受限制等情形、转让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承诺等,以及该上市公司情况;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担保的方式、担保物范围、初始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如有)、追加担保机制(如有)和违约处理措施等;明确发行人将在可交换债券开始换股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换股起止日期、当前换股价格、换股程序等实施换股相关事项等。5.5.并购重组债券发行人发行并购重组债券应向本所报送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说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并提供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并购重组贷款合同。并购重组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说明报批情况。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变更用途的程序;发生并购重组终止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募集说明书中应披露被并购方的基本情况、并购重组交易的情况及对相关各方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等,并明确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并购重组实施情况,当发生并购重组终止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发行人将及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发行并购重组债券或并购重组债券涉及上市公司的,发行和信息披露等还应遵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规定。5.6.附减记条款的债券商业银行按照《关于商业银行发行19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证监会、银监会公告〔2013〕39号)规定,可以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债券。商业银行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债券,应取得并向本所报送银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减记条款、减记债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和风险事项(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能立即减记,投资者相应承担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应对减记条款及其触发事件进行特别提示,并对是否约定补偿条款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风险事项作出充分说明。募集说明书应明确当银监会规定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将及时披露触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拟减记金额、金额计算方式、减记执行日以及执行程序等事宜;当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以及对发行人及其资本充足率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将及时予以披露。5.7.创新推广发行人、中介机构开展的创新具有推广价值的,本所鼓励完善创新方案,并予以推广。第八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6.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指南适用本章对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编制的特别要求作出规范。本章补充和调整的内容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本指南第一章至第五章未经调整的内容,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亦适用。6.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清单等事项调整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进行确认时,对本指南第1.4条和其他相关条款中发行人、承销商提交的申请文件清单及相应要求作如下项调整:(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需提交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不适用本指南第1.4条第(二)、(三)项。(二)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进行确认,20将本指南第1.4条第(四)项申请文件名称调整为《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格式见附件5)。(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提供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将本指南第1.4条第(八)项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期限和发生资产重大重组的期限调整为最近两年(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提交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适用该项要求。本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的要求一并调整。(四)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评级。本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评级的要求一并调整。6.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等事项调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设财务指标限制,不适用本指南第2.1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第1、2、3、4、6项和第(三)项。本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及主承销商、律师核查要求一并调整。6.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及其管理见中国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本所不接受列入该负面清单的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文件。负面清单与本指南第2.2条相关情形交叉但标准不一致的部分,按负面清单执行。实际执行中相关情形的具体认定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本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条件及主承销商律师核查要求一并调整。6.5.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债券的间隔期等事项调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不适用本指南第2.3条第(二)项。本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债券的间隔期及主承销商、律师核查要求一并调整。6.6.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事项调整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应约定是否披露定期报告(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约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中应明确,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21分别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提前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跟踪评级的,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安排,并由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及时向市场披露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6.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编制等事项调整本所专门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内容,除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要求外,应符合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6.8.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事项调整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其相关申请文件及编制应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6.9.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规范、有真实短期资金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挂牌转让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1.发行人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上市交易的股票当前且预计在本会计年度结束后不会被风险警示、暂停和终止上市等,同时发行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况,不存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2.发行人近两年内已公开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3次(含)以上,且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债券或其他债务本息的事实;3.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4.发行人属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企业;5.发行人属于中央企业、省级大型国有企业;226.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二)非公开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含)以下,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三)非公开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需要,不得用于与其期限严重错配的长期投资。(四)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提交的申请文件,总体按本指南第6.2条要求执行。如发行人已在本所披露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向本所重复提交和重复披露;如发行人以本条第(一)项第5小项作为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并披露发行人主体评级报告,但已在本所披露发行人主体评级报告的有效文件的,可不向本所重复提交和重复披露。(五)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用途的程序、兑息兑付安排等。常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公司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3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公司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3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5月29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衔接相关工作的函》(2015年4月)《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2015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2015年5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15年6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6月17日)《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2013年10月30日)24《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年7月19日)《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2013年2月26日)25附件1:《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XXX公司文件XXX[20XX]XX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XX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首期发行XX亿元(如有,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并申请在贵所上市交易。本次债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核准并发行完毕后,将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债权登记、托管工作。现将本次债券上市申请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发行人概况(一)发行人情况及报告期的历史沿革[请对发行人基本情况及报告期内重大历史沿革进行描述](二)股权结构[请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现状进行描述。如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26制人的,一并说明][请列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三)主营业务[请描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业务模式、盈利模式等][请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一)发行人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项目20X5年X-X月20X4年20X3年20X2年总资产(亿元)总负债(亿元)全部债务(亿元)所有者权益(亿元)营业总收入(亿元)利润总额(亿元)净利润(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亿元)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比率(%)营业毛利率(%)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EBITDA(亿元)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利息倍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注:全部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7[请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简要描述,特殊行业发行人可视情况相应调整](二)负债结构(合并口径)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负债的总体构成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X5年月日20X4年12月31日20X3年12月31日20X2年12月31日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28[请对发行人负债结构进行简要描述,不同行业的发行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列示项目]三、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本次债券发行经发行人于20___年__月___日召开的董事会第____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___年___月___日召开的公司年第____次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构]表决通过。本期发行主要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列示]:债券名称: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还本付息方式:[主债权变更条款(如有):]担保情况(如有):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如有):承销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拟上市地:四、本次债券担保人概况(如有)[如有,请描述担保人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分析、资信状况、担保函主要内容等。]五、本次债券评级情况(一)评级情况[请描述评级情况,如:经______出具的《______信用评级报29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______,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______。](二)评级报告关注的主要风险[请摘要评级报告中重点关注的主要风险](三)跟踪评级安排[请描述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安排]六、公司偿债计划(一)偿债资金来源[请描述发行人偿债资金来源情况][请注意其可行性、合理性](二)偿债应急保障措施[请描述偿债应急保障措施](三)偿债保障措施[请描述偿债保障措施]七、本次债券上市的合规性[对本次债券是否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说明。][如符合优化审核程序的条件,请进行说明。][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请自行添加章节。]综上所述,本次债券符合贵所的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特此申请,请予以审核。发行人(公章)年月日附件2: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与纸质申请文件一致的承诺函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与纸质申请文件一致的30承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XXX公司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了XXX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XXX公司作为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XXX公司作为本次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承诺提供的申请文件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件内容一致,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31(本页无正文,为《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与纸质申请文件一致的承诺函》签章页)发行人(公章)年月日32(本页无正文,为《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与纸质申请文件一致的承诺函》签章页)项目负责人签字:主承销商(公章)年月日33附件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职责的承诺与声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职责的承诺与声明募集说明书扉页需加入以下内容“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募集说明书中34关于主承销商的声明(签章页的格式)主承销商声明: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本公司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主承销商(公章)年月日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受托管理人职责的声明(签章页的格式)35受托管理人声明: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本公司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本公司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本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受托管理人(公章)年月日附件4: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36X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申报了[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因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其他情形],特进行说明,具体情况如下:[申请豁免披露信息的原因。]本公司承诺已披露信息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其他法律法规]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其他情形]的信息申请豁免披露。法定代表人(签名):发行人(公章)年月日附件5:《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XXX公司文件XXX[20XX]XX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37让的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XX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首期发行XX亿元(如有,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并申请在贵所挂牌转让。现将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发行人概况(一)发行人情况及报告期的历史沿革【请对发行人基本情况及报告期重大历史沿革进行描述】(二)股权结构【请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现状进行描述。如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并说明】【请列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三)主营业务【请描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38【请列表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一)发行人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项目20X5年月日20X4年20X3年总资产(亿元)总负债(亿元)全部债务(亿元)所有者权益(亿元)营业总收入(亿元)利润总额(亿元)净利润(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亿元)39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比率(%)营业毛利率(%)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EBITDA(亿元)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利息倍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质押或其他受限金额注:全部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请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简要描述,特殊行业发行人可视情况相应调整。】40(二)负债结构(合并口径)最近两年及一期,公司负债的总体构成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X5年月日20X4年20X3年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银行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款项应付利息41…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负债负债总计100.00100.00100.00【请对发行人负债结构进行简要描述,不同行业的发行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列示项目。】42三、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经发行人于20___年__月___日召开的董事会第____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___年___月___日召开的公司年第____次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构】表决通过。本期发行主要条款:债券名称: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还本付息方式:【主债权变更条款(如有):】担保情况(如有):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如有):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如有):承销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拟挂牌转让地:四、公司本次债券担保人概况(如有)【如有,请描述担保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分析、资信状况、担保函主要内容等。】五、本次债券评级情况(如有)(一)评级情况【请描述评级情况,如:经______出具的《______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______,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______。】(二)评级报告关注的主要风险【请摘要评级报告中重点关注的主要风险】(三)跟踪评级安排【请描述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安排】六、公司偿债计划(一)偿债资金来源公司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请描述发行人近两年及一期偿债资金来源情况】【请注意其可行性、合理性】(二)偿债应急保障措施【如有请描述】1(三)偿债保障措施【如有请描述】七、关于本次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合规性[对本次债券是否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挂牌条件进行说明。][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优化审核适用]符合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条件/优化审核的发行人,请说明符合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的具体条件。综上所述,本次债券符合贵所的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特此申请,请予以审核。发行人(公章)年月日2',)


  • 编号:1700804034
  • 分类:述职汇报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51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620877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述职汇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