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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过法考民法017】——悬赏广告、单方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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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过法考民法017】——悬赏广告、单方允诺


('【跟着判例过法考民法017期】——悬赏广告、单方允诺本期案例关键词:悬赏广告、单方允诺关于悬赏广告纠纷典型判例(判例来源于最高院、部分地方法院网站)一、典型判例鲁某某诉东港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1、基本案情事实一:1999年12月12日,东港市发生了一起持枪杀人案。为尽快破案,东港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当地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人民币;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侦破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四、凡是能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事实二:鲁某某看到悬赏通告后,想到案发当晚,其租住房的房主汪某某曾领两人到杂物房藏匿,认为这两个人可能就是杀人凶手,遂于1999年12月19日向在东港公安局工作的亲属提供了这个线索。同年12月21日,该亲属向东港公安局局长作了汇报。之后,鲁某某向前来了解情况的公安局侦查人员提供了这两名嫌疑人案发当天到该处藏匿的时间、当晚有人送来行李和食物的情况、两人的体貌特征及两人之间的对话、次日早晨又被一女人接走等重要线索,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要求其辨认的部分涉案人员照片。事实三:公安机关根据鲁某某提供的线索,最终认定该线索确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奖励鲁某某10万元人民币。鲁某某在领取奖励时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收到市公安局用于奖励我提供12·12枪杀案线索预付现金10万元,如果我提供的线索与此案无关,则全部返回公安机关。”此后,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察工作,将涉案所有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据当时任职东港公安局局长证实,鲁某某所提供的破案线索,是公安机关获得的唯一重要的线索,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迅速破获了此案。事实四:被害人家属已于1999年12月13日将用于奖励线索举报人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东港公安局。事实五:被害人家属同意东港公安局向社会发布通告;即愿拿出50万元人民币奖励给任何提供有关案件线索的人,使公安机关能够尽快将案件侦破。被害人家属表示:关于50万元人民币能否用于悬赏通告第一条以外的情况,他们与东港公安局并没有任何的约定。但明确表示:这50万元不是奖励给公安局的,也不是给公安局办案用的。被害人家属仍表示同意将这50万元人民币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事实六:鲁某某诉称:其向在东港公安局提供了案件的线索。东港公安局对该线索查实后,破获持枪杀人案。但案件破获后,东港公安局一直未按照悬赏通告,给付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请求判令东港公安局给付悬赏奖金50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东港公安局在为破获“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发布的悬赏通告中明确表示,要对提供有关线索和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人,给予一定数额的报酬。悬赏通告中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区别破案线索的不同情况,对提供线索人给予不同数额报酬的声明,两者不能兼得。鲁某某确实向东港公安局提供了该案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经过侦察破获了此案。鲁某某所提供的线索,符合悬赏通告中第二条的情形,故鲁某某应按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取得悬赏报酬。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行动前已经给付鲁某某10万元作为奖励,鲁某某收到预付的10万元奖金后,在出具的收条上写明:如提供线索与此案无关,该款全部退回。双方当时并未表明如果公安机关根据鲁某某提供线索破案,还应再给付其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因此,东港公安局已按悬赏通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鲁某某再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一条另兑现50万元人民币奖励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其已全部完成了直接提供线索的行为,应按照通告得到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悬赏通告的第一条是被害人家属给予提供破案线索人的奖励,悬赏通告的第二条是公安机关给予破案浅索人的奖励,通告并没有声明两者不能兼得。二审法院认为:东港公安局发布通告中的部分内容从性质看,属于悬赏广告。该悬赏给付的报酬是由被害人家属提供,由此该悬赏行为实际上是被害人家属委托东港公安局所为。鲁某某已按悬赏通告的要求,提供了重要线索,公安机关也根据该线索破获了持枪杀人案,鲁某某已完成悬赏通告所指定的行为。据此,鲁某某就获得了取得被害人家属支付悬赏报酬的权利。而且,被害人家属对鲁某某按悬赏通告要求所完成提供线索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且已将用于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东港公安局,且在案件破获后亦同意将该款奖励给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东港公安局应该按照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和以其名义向社会发布的悬赏通告,及时履行义务,向鲁某某全额给付5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至于鲁某某主张按照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的奖励款可同时兼得,东港公安局应再向其给付50万元报酬的问题,因悬赏广告并未表示同一举报可以同时兼得其他奖励,鲁某某主张重复奖励的要求不予支持。东港公安局已预付鲁某某奖励款10万元人民币,其余40万元人民币应及时按照悬赏通告及被害人家属的委托给付鲁某某本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东港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人民币40万元给付鲁某某;三、驳回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3、小豸说法案例属于悬赏广告纠纷,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因而从性质上来讲,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因此,在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之前,先对单方允诺的相关知识,进行了解。首先,所谓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又被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单方允诺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民事主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表意人即负有了其为自己所设定的义务。其次,单方允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具有如下特征:1、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2、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3、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的,凡是符合单方允诺中所列的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4、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由于债的关系的主体都应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对人不确定时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成立。单方允诺之债为附条件的债务,当具备条件的相对人出现时,单方允诺之债对双方当事人生效。在对单方允诺有一定了解之后,我们回归案件。本案中,案涉通告虽然是以东港公安局的名义发布的,但通告中的悬赏行为实际上是东港公安局受被害人家属委托而进行的行为,被害人家属的本意是以50万元人民币直接奖励能够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希望能够有助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而鲁某某已按悬赏通告的要求,提供了重要线索,公安机关也根据该线索破获了持枪杀人案,鲁某某实际完成悬赏通告所指定的行为。被害人家属在案件破获后亦同意将该款奖励给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东港公安局应该按照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和以其名义向社会发布的悬赏通告,及时履行义务,向鲁某某全额给付5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东港公安局以鲁某某所提供的线索不符合悬赏通告所规定的条件为由,拒绝将被害人家属用于奖励的50万元全部给付鲁某某,并将其予以占有,超出了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权限,也不符合其在悬赏通告中的承诺,于法无据。鲁某某对其主张权利,应予支持。至于鲁某某主张按照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的奖励款可同时兼得的问题。因案涉悬赏广告的内容本身并未表示同一举报可以同时兼得其他奖励,鲁某某主张重复奖励的要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二、相关法条梳理《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重点法条解读《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条文解读(一)悬赏广告成立后的法律效果。悬赏广告成立后的法律效果有两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二是行为结果的归属。(1)报酬请求权,这是悬赏广告最主要的法律效果。悬赏广告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是完成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基础。比如“如有提供破案重要线索者,支付酬金一万元”,或者“请拾到者归还,失主愿以一千元重谢”等。悬赏广告有明确约定的,支付报酬时则以约定为准。与此同时,一些悬赏广告对支付报酬的数额没有具体约定,比如说“请予归还遗失物,失主愿重金酬谢”。对于此类没有具体数额的重金酬谢,具体标准还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但一般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下不低于完成行为人为此付出的费用等成本,上不高于悬赏广告人因此而获得的最高利益。如归还遗失物的,不能低于拾得人的保管费用、返还费用,不宜高于遗失物本身的价值。总之,应以日常生活之常识、常理,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报酬数额。(2)完成悬赏广告行为所产生的成果的归属。通常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都会产生成果,有的成果不能独立存在,比如本案的提供线索破案,结果是破案,但不能作为独立价值而确定其归属;有的成果则可能成为法律上承认的独立价值的财产,如文稿、商标、专利等等。那么这些完成行为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后,这些完成行为之成果该如何确定其归属,原则上这些成果的归属应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处理。悬赏广告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归行为人所有。(二)悬赏广告的适用范围悬赏广告在两种情况下效力受到限制:一是对于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完成负有特定合同义务的人;二是对于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1)对于悬赏广告约定的行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根据悬赏广告人与相对人的合同约定,该合同相对人对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负有合同义务的,则该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同时也是其履行与悬赏广告人合同义务的行为,这就产生同一行为满足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形。此种情形,应当采用特别约定优先的原则,该合同相对人只能按照其与悬赏广告人之间单独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而不适用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比如,游泳场馆按照其与顾客签订的合同,负有在顾客游泳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的救助义务,不能因为其进行的救助行为与悬赏广告约定的行为一致,而要求取得报酬。(2)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行为人负有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法定义务的情形相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国家公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即使与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一致,也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2.依据法律规定负有完成某行为的义务的人,完成该行为时也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如犯罪受害人对提供破案线索的悬赏广告,如果犯罪人提供了犯罪线索的,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再比如,窃贼偷了人家的东西,失主寻物悬赏广告,窃贼归还该物的,也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还有因其在先行为而产生了完成某一行为的义务的,即使完成了该行为,也不能按照悬赏广告请求支付报酬,如带未成年人去游泳,未成年人出现溺水,该人就负有救助的义务,不能因为其救助行为而向未成年人的家属要求支付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悬赏广告适用的上述例外情形,为一般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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