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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与腾退旧有住房配售办法---发往项目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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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与腾退旧有住房配售办法---发往项目部(DOC)


('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与腾退旧有住房配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总公司第三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是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内10号、12号楼暂未配售住房。腾退旧有住房是指二期职工住宅配售过程中腾退的可配售或配租的住房,包括丰台区东货场路40号院、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丰台区杜家坎3号院、海淀区田村路23号院、海淀区太平路36号院、海淀区太平路44号院、海淀区太平路22号院等。第三条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共94套,腾退旧有住房可供配售的195套,可供配租的18套,合计307套(以下简称职工住宅)。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确保职工住宅配售的公平、公正、公开,总公司成立职工住宅配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住房配售办法论证及实施工作,成员由总公司有关领导、工会、纪委、机关党—1—-委、党务工作部、法律事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第五条各单位相应成立职工住宅配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有关职工住宅配售的相关工作。第三章购房条件第六条员工申请购买职工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申购条件:(一)总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含2010年6月8日后退休的员工);(二)参加工作时间为200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时间以档案中入伍登记表、工龄审批表、招工表等时间为准,接收的毕业生以取得报到证当年8月1日认定为其参加工作时间。若档案中招工表与入伍登记表或报到证同时存在,以招工表时间为准。档案中以上材料均没有的,以调入总公司工作的文件时间为准);(三)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四)符合无房户条件或居住总公司(包括外单位)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3平方米(以下简称小户型)。其中申购腾退旧有住房的员工现住房与所选旧有住房建筑面积差应大于现住房建筑面积15%以上。第七条申购员工及其配偶在总公司(包括外单位)承租或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小户型住房,在取得此次购房资格后,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限期将原住房腾退给总公司。—2—-第八条此次职工住宅配售由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自愿申购,并应在总公司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及时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在进行申购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职工住宅配售申请表(二)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三)腾退旧房承诺书(四)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居住外单位(含军队)已取得产权的小户型住房员工须提供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调购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居住外单位未获取产权的小户型住房员工须提供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按原住户租金承租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其中,承租军队小户型住房员工应在将原住房腾退交付给军队并出具相关腾退证明,经住房调查情况属实的,可按无房户身份参加二期职工住宅申购。(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各单位如需核实住房情况的,还应查验腾退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承租)合同与售房发票等原件,须留存复印件备查。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上述材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此次职工住宅申购资格。第九条腾退旧房已取得产权的员工,在择房前应当签订—3—-并提交关于腾退旧房的以下书面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二)购房合同原件(居住总公司小户型住房员工可不提供)(三)售房发票原件(四)出售腾退旧房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六)委托办理腾退旧房转移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七)保证金一万元(所有申购员工均应交纳)(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择房前,申购员工应按规定交纳房款等费用。房号选定后申购员工须签订《职工住宅买卖合同》。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上述材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此次职工住宅申购资格。第十条员工在领取职工住宅钥匙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交清房款与公共维修基金等全部费用(二)自领取职工住宅钥匙后90日内腾退旧房,将钥匙、电卡等交予所在单位并结清相关物业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交纳房款和腾退旧房的员工,总公司可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责令限期腾退职工住宅,该套住房由总公司配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第十一条经总公司确认可直接参加职工住宅配售的搬迁员工,按总公司总体打分排队顺序依次择房。第十二条员工婚姻关系解除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4—-(一)申购前原夫妻双方已享受国家(含军队)政策性住房的,不论婚姻关系解除后是否得到住房,须在择房前将旧房腾退交付给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腾退旧房,视为该员工主动放弃此次职工住宅申购择房资格。(二)在申购过程中婚姻关系解除的,须在婚姻关系解除当日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并在30日内将旧房腾退交付给总公司。对未按此规定书面报告并腾退旧房,已经办理职工住宅入住手续的,总公司可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责令限期腾退,该套住房由总公司收回并配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三)总公司双职工无房户员工婚姻关系解除分别提出申购的,离婚年限应在2010年6月8日前满三年。第十三条因工死亡的员工符合职工住宅配售条件,其配偶(未再婚)可参加此次职工住宅申购。第十四条已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已上市出售已购公房、职工住宅的员工,不得申购职工住宅。第十五条外单位调入总公司的员工,应满足本章有关申购条件且2010年6月8日前在总公司工作满3年的,可申请参加职工住宅申购。第十六条购买此次职工住宅的员工,达到本人职级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参加总公司其它住房调配。—5—-第四章配售规定与打分办法第十七条住房配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与员工自愿的原则,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各单位组织申购员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供证明材料。对符合此次职工住宅配售条件的员工组织资格审核、住房调查、打分排队、张榜公示、监督确认。(二)总公司对各单位上报的申购员工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组织总公司总体排队。各单位根据总公司总体排队结果进行张榜公示。(三)张榜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各单位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员工监督,对举报问题要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要及时反馈总公司。(四)张榜公示无误后,总公司组织申购员工按公示排队结果依次择房。将申购员工报国管局审核,将通过审核的员工名单再次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无误后组织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此次职工住宅配售采用总公司范围内总体排队的办法,确定申购员工的择房先后顺序。打分排队的要素及办法如下:(一)工龄分。参加工作每满周年1.2分,不满周年的按月平均值计算。(二)企业工龄分。在总公司及前身工作时间每满周年为0.6分,不满周年的按月平均值计算。(三)领导人员职务分。2010年6月8日前被任命、聘—6—-任连续满三年,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级者加6分,任项目副经理及相同职级者加4分;满一年不满三年,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级者加4分,任项目副经理及相同职级者加2分。(四)奖励分。被评为先进个人标兵(三等功)、总公司十佳青年、总公司三八红旗手奖励者每一次加1分;被评为通用集团、新兴集团、总公司十佳职工(劳动模范)者每次加3分;被评为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者每次加5分。(五)处罚分。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扣2分,影响一次打分排队。(六)曾被连续聘任在同一职级的领导岗位满三年的员工被解聘后按该职级应享受面积标准的员工对待。(七)员工分值相同时,排队的先后顺序依次为双职工、年龄长,若仍不能确定,摇号产生。(八)以上打分条件中工龄分、企业工龄分、领导人员职务分、奖励分、处罚分等计算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8日,其中工龄分、企业工龄分的分值计算至2010年6月30日。第十九条择房的有关规定(一)总公司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组织总体排队、分批组织员工择房。各单位组织员工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择房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择房手续的视为申购员工主动放弃择房资格,由排名其后的员工按照排队顺序依次择房。(二)申购员工应本人亲自到场择房并提供身份证明。房号选定后,须签订《职工住宅买卖合同》。严禁私自调换房号。—7—-(三)在职工住宅配售过程中,因故被取消或放弃申购资格的员工已选定的住房,由未排到住房的员工按排队顺序依次直接补入,其它住房不再做统一调整。第二十条申购员工在择房前须交纳一万元保证金。在职工住宅配售过程中,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购房资格的员工所交纳保证金不退还本人。保证金由各单位负责收取,交纳期间不计利息。保证金的使用规定如下:(一)无房户员工:符合职工住宅配售的有关规定,按时交纳房款,及时提交并签署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腾退承租公房,保证金全额退还。(二)居住小户型住房的员工:符合职工住宅配售的有关规定,按时交纳房款,已取得产权的员工须配合总公司办理腾退旧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供所需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旧房,保证金全额退还。(三)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保证金不退还;不退还的保证金作二期职工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第五章出售价格与面积第二十一条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的基准价格按照国管局批复的5460元/平方米执行,单套售价根据房屋楼层等因素进行调节,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平米加收10%的房款。腾退旧有住房评估价格根据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基准价格,经国管局认可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按照有—8—-关规定进行评估,将评估价格报国管局审批,最终每套旧有住房出售价格以国管局批复为准。第二十二条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建筑面积以国家认可的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腾退的旧有住房面积以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第六章房款计算与收取要求第二十三条申购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员工房款计算与收取步骤等按照《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申购腾退旧有住房员工房款计算与收取步骤。(一)无房户员工房款计算无房户员工房款=评估单价×腾退旧房建筑面积。(二)已购总公司(包括外单位)小户型住房并获取产权员工房款计算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员工房款=所购住房评估单价×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原住房评估单价×原住房建筑面积。(三)房款收取步骤第一步,择房前,收取预付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第二步,领取钥匙前,交清房款和相关税费等费用。第二十五条参加职工住宅配售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纳房款等费用。逾期未交纳视为申购员工主动放弃此次申购择房资格,该套住房由总公司配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9—-第二十六条参加此次职工住宅配售的员工须按规定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第七章腾退旧房的处理第二十七条员工购买职工住宅须腾退旧房并结清相关费用。腾退旧房不得有法律纠纷或债务问题,不得有出租、出借、经商、抵押、上市交易、赠与等行为。腾退已购并获取产权的旧房评估价格经国管局审批后,抵扣员工应交纳的职工住宅部分房款,申请购买腾退旧房的员工按照旧房评估价格交纳房款等费用。旧房出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所产生费用由原住户和新住户双方各自承担50%。员工购买职工住宅须在领取所购住房钥匙之日起90日内将原住房腾退给总公司。未按要求腾退旧房者取消此次职工住宅购房资格、解除已签订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并收回已配售的职工住宅,同时按照违反总公司《员工管理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申购并入住职工住宅(包括入住腾退旧房)的员工应为总公司工作满15年,即本企业工龄满15年。如员工与总公司之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员工本企业工龄未满15年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0—-(一)员工可选择继续居住,但须在办理劳动关系转出前补交购房款。补交购房款=(届时该套住房商品房评估价格-总公司出售本套住房价格)/15年×(15年-员工本企业工龄)。本套住房商品房评估价格由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做出,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二)员工可选择腾退住房,总公司按员工购买原价回购。第二十九条超出员工本人对应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部分,在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10%的房款。职工住宅住房面积标准按照下表执行。序号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平方米)1普通员工60702二级公司项目经理级、副经理级或同职级人员、满25年以上工龄员工70803二级公司副总经理级或同8090—11—-职级人员4二级公司总经理级或同职级人员90105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职务、年龄、工龄、参加工作时间、评功受奖等均以人事档案和任免文件为准。第三十一条凡在住房配售过程中以权谋私或采取出具伪证、隐瞒住房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取消此次职工住宅配售资格。已经选房的,所选房号作废,责令退回所选住房,并视情节追究本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员工购买的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与腾退旧有住房发放“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在国家有关职工住宅政策出台前,不得出租,暂不得上市出售。第三十三条职工住宅交付使用后,纳入所在院落物业管理范畴,按照总公司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此次职工住宅配售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总公司党政联席会和工会委员会全会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工会委员会全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职工住宅配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12—-',)


  • 编号:1700791019
  • 分类:述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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