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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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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职员违纪违规处分条例(试行)名目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4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8第四章对违法犯罪职员的处分.........................................................13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4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4第二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5第三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2第四节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治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4第五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8第六章附则........................................................................................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治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爱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健康连续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截了当或间接控股单位,下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员。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同意公司治理的人员等可参照本条例执行适用条款。如劳务派遣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开除程度的,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留用观看(分为留用观看一年、留用观看两年);(五)开除。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12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24个月。第八条负有治理职能的各级治理者,在其职责范畴内,对其直截了当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峻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领导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比照对直截了当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九条受到处分的职员,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职员,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同时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阻碍,并可按所在公司人事治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级(降职)、留用观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复原原职级、原职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可复原原待遇。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治理人员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受留用观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观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依照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酬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同)。留用观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行的,给予开除处分。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对受到开除处分的职员,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第十条受到处分的职员,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早解除处分的决定。第十一条职员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第十二条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截了当负责的经营治理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说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的除外。第十三条职员发生本条例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四条违纪违规情节要紧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缺失、阻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缺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峻三个层次:较轻是指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阻碍范畴较小,造成的经济缺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较重是指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职员中造成不良阻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缺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峻是指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缺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峻损害,或在职员中造成恶劣阻碍。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把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缺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幸免或者挽回缺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六)其他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要紧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判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八)阻止、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九)其他能够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第十七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职员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截了当开除条件的,不适用于本条例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第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缺失和形象损害的,也能够给予批判教育或者采取岗位、职级、工资(薪酬)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免予处分。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第十九条依照治理权限,各级公司党组(党委)治理的经营治理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其他职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第二十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依照治理权限,调查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的,进行立案;(三)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请调查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调查部门认为被调查的职员确犯有严峻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阻碍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调整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四)调查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依照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五)调查部门将处分意见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各级党组(党委)治理的经营治理人员报党组(党委)]审议,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六)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畴内宣布。处分决定签发时刻为处分生效时刻。(七)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劳务派遣人员处分材料交由派遣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第二十一条凡是了解事实情形的单位和职员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职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止。(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形;(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能够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形的一切证据。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要做到:(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储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储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刻,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换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换缘故,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关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差不多情形;(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二十四条在对违纪违规职员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职员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职员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复查,并向申诉职员作出书面答复。在公司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旧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职员对本级单位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书面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诉。第二十五条上级公司认为有必要的,能够直截了当对下级公司职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上级公司有权责令下级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能够直截了当纠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职员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阻碍公平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职员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二)处分幅度不当的。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复原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有职务的可复原至同级别职务),并在适当范畴内为其复原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职职员资福利受到缺失的,视情形予以补偿。第二十九条参与职员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职员以及有利害关系的职员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职员是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职员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阻碍公平处理的。第三十条职员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能够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职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二条处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制职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违规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条例处理外,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的劳务派遣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接收条件,除按本条例处理外,公司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四章对违法犯罪职员的处分第三十三条职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者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四条职员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观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观看处分的,在缓刑考查期和留用观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临时性的工作,依照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酬劳。缓刑考查和留用观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行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五条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依照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或者开除处分。第三十六条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观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观看处分的,在拘役期间,停发工资(薪酬)。拘役期满开释后在留用观看期内的,安排临时性的工作,依照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酬劳。第三十七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观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观看处分的,在管制和留用观看期内,安排临时性的工作,依照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酬劳。在管制和留用观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行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八条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观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观看处分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劳动教养期满后尚在留用观看期内的,安排临时性的工作,依照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酬劳。劳动教养和留用观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行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阻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固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反国(边)境治理法规,非法出境的;(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二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四十条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一条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二)在工程立项时期,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三)在工程设计时期,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托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时期,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治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缺失或者不良阻碍的;(七)违反预决算治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缺失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工程预、决算的;(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治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应公布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布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截了当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阻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形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损害公司利益的;(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五)招标文件中,有意列入鄙视性、倾向性条款,阻碍招标工作公平、公平的;(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工作治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在物资采购治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觉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缺失的;(三)无打算、虚报打算、不按打算采购,或者在仓储治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峻积压、白费、变质、失效的;(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缺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职员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缺失的;(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治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公司合同治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公司合同治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形,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六)发觉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禁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八)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九)其他违反合同治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五条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峻后果的;(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公司印章治理规定造成不良阻碍或后果,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治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二)阻碍或破坏安全防范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三)不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对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治理职责,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公司财物被盗窃、诈骗、破坏、抢劫等,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第四十八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公司规定,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通信重大事故隐患或通信责任事故的;(二)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白费公司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三)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白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四)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治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阻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进展带来不利阻碍的。(五)直截了当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使用职员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或过度使用营销资源或成本空间进行低效益或负效益营销,达到虚增业务收入目的的;(六)违反公司生产经营治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第四十九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二)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三)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未经许可向其他人员透露与公司技术、业务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泄漏公司隐秘信息的;(四)其他严峻违反生产经营治理规定的行为。第五十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有治理人员指使下属发生以下行为的,视同直截了当发生行为予以处理;对以下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一)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二)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三)未经客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四)串通、包庇、纵容增值服务提供商泄漏客户信息、擅自为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五)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漏客户信息、侵吞客户话费、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卡号资源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第五十一条其他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五十二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会处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二)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的财务入账方式调整收入或调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的;(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储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依法应当储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治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形的;(七)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三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务治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公司账户治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三)采纳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四)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五)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托付其他机构理财的;(六)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资产的;(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八)偷逃国家税款的;(九)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十)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治理制度的行为。第五十四条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节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治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五十五条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虚报病假,经批判教育无效的;(二)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阻碍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治理、调度,消极怠工,谩骂、威逼领导,造成一定阻碍的;(四)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阻碍工作正常进行的;(五)公车私用,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阻碍的;(六)在公司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的;(七)散布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等严峻损害他人声誉的。第五十六条未经组织批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七条在人事治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二)在任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形的;(三)采取请客送礼、拉票、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四)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峻后果,对此负有要紧责任和直截了当责任的;(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的;(六)在机构变动和要紧领导成职员作调动时,突击擢升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的。第五十八条在公司职员聘请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治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九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外事治理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行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改变路线的;(二)在涉外活动中违抗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损害国家荣誉、公司形象或利益的;(三)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峻不良阻碍的;(四)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五)持公务证照执行非公务任务,或者持非公务证照执行公务任务的;(六)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七)出国不归的;发觉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或本团组成员出走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条件的;(八)驻外机构职员擅自脱离单位,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职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九)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第六十条在监督治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觉违纪违规行为后不禁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二)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觉后不予及时反映和禁止,或者超越授权范畴行使职权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工作的;(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有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五)违反规定拒绝对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说明和说明的;(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纪检监察、审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的;(七)有其他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八)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或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九)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判人以及监督治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六十一条其他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治理工作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六十二条经营治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托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违抗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六十三条经营治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二)本人利用职权同意、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治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截了当、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四)托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托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猎取收益,或者尽管实际出资,但猎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隐秘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七)将公司财物或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八)默许、纵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同意、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治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截了当、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九)其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六十四条经营治理人员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托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七)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六十五条经营治理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白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布职务消费情形的;(六)用公款旅行或变相旅行的;(七)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职员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八)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形说明的;(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白费行为。第六十六条经营治理人员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阻碍,或者借机敛财;(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阻碍的活动;(五)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六)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形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七)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六十七条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未涉及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的职员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的职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十条本条例所提及的经营治理人员,包含集团公司总部部门领导、处室经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下同)公司领导、省公司部门经理、省公司科室经理、市公司领导、市公司部门经理、县公司经理,也包含其他有业务处置权的职员。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运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七十二条本条例所提及的人力资源部门,如地市分公司(或直辖市区公司)未设人力资源部,则指该公司有人力资源治理职能的部门。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可依照实际情形,制定实施细则。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程序及时修改。本条例所规定内容与当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七十四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室负责说明。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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