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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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部关于授予金融性担保公司牌照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鼓励和支持金融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实施健全保荐机构和金融性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的主持审核、监管管理及其法人资格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本市场,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为融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证券和债券、票据及信托、抵押物及其他资产及其衍生品流通和交易等服务的市场。第三条我国金融资本市场设立和运行,要求配备完善的机构架构,包括挂牌审查机构、保荐机构、金融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第四条金融性担保公司在帮助其客户合理地处理金融资产和责任关系的同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规范,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第二章金融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第五条金融资本市场的金融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限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金融性担保公司。第六条金融资本市场的金融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提出设立申请,并根据设立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获得许可后方可设立。(一)担保资金要求,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0万元。(二)法人架构要求,由经济实力良好、品德良好、业务能力强的股东投资成立,股东要求不低于3人,出资比例不低于50%。(三)管理人员要求,应择优任聘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良好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管理、风险管理等职位的管理人员。(四)财务状况要求,财务报表必须真实有效,投资管理能力良好,财务状况要求优良,合规安全,资本充足,资产负债比低于1.3。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八条金融资本市场的金融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内容须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金融资本市场保荐机构的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包括担保融资和账款融资;小额贷款;信用评级;各类基金业务;财务咨询;发行和受理债券;众筹;第三方账务处理业务;及其他合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者,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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