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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当庭审证据-法院拒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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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当庭审证据-法院拒采纳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QQ聊天记录当庭审证据,法院拒采纳作者:来源:《分忧》2015年第09期[案情]2010年,王梅为经营酒水生意,与房东李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2012年4月,房东将租赁房屋产权部分转给他人,房屋权属主体变更。正巧此时,王梅经营门店也引进了新合伙人。同年7月2日,双方协商后签订新协议,同时解除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久,王梅却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李女士起诉了她要求她退还房屋,法院支持了房东的诉请。随后,王梅向法院反诉,要求撤销与房东第二次签订的协议,房东继续履行第一次租赁合同要求。法庭上,王梅拿出双方在2012年5月23日的聊天记录称,與房东签订解除协议,是为了在新合同中增加房屋变更后的产权人和租赁后的新合伙人。双方通过QQ聊天,已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房东否认了王梅举示证据真实性。双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证实双方网络交流信息真实,没有篡改。但是,出乎王梅意料的是,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评析]2015年2月4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QQ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是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其次,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QQ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第三,QQ聊天记录获取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但是,因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是否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取证有难度,所以,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其实很低,只有在案件完整的证据链中,可作辅证使用。(以上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点评:子君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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