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龙诉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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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龙诉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25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文斌周文慧廖鸣平【审理法官】刘文斌周文慧廖鸣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颜龙;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当事人】颜龙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当事人-个人】颜龙【当事人-公司】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代理律师/律所】莫望杰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徐昱春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陈奇峰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望杰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徐昱春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陈奇峰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望杰徐昱春陈奇峰【代理律所】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颜龙【被告】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1/5【本院观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龙以虚假诉讼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已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珠公(衡)立字[2020]0699号立案决定书,对上诉人报案的虚假诉讼案予以立案侦查。【权责关键词】证明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龙以虚假诉讼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已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珠公(衡)立字[2020]0699号立案决定书,对上诉人报案的虚假诉讼案予以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案涉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驳回被上诉人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5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上诉人颜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1-11-2706:34:53颜龙诉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04民终2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龙。2/5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望杰,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经营者:罗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昱春,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峰,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颜龙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5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故意捏造上诉人向其借款的事实,明显属于虚假诉讼。除本案外,同时存在被上诉人与李安、周元滨两个合并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该两人与上诉人一样,也是被上诉人经营酒吧的员工。被上诉人经营酒吧的绝大部分营销人员,在领取过场费时,除已经签订的《营销合作协议》之外,都被强制要求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出具相同金额的《收款收据》和《借条》。上诉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已经依法受理上诉人控告被上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报案。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17年9月开始到原告加盟的衡阳天池酒吧上班,被告在衡阳天池酒吧上班期间,于2018年9月1日向被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日原告将借款4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23日、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28日与原告签订八份借款协议及借条,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5000元、25000元、40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3/5800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还款。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八张收条。原告将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转账至被告账户。此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条、转账电子回单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本案不存在借贷事实,系虚假诉讼,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提交的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和律师询问笔录等,法院认为,证人邓威未出庭,且证人曾经为衡阳天池酒吧的员工,此后因其他原因邓威带领被告等人到另一酒吧上班,邓威与被告系同事,与原告经营的酒吧亦存在竞争关系,其陈述系孤证,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条和转账凭证成为一个证据链,证实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应依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颜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借款本金105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颜龙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龙以虚假诉讼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已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珠公(衡)立字[2020]0699号立案决定书,对上诉人报案的虚假诉讼案予以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案涉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驳回被上诉人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5民初376号民事判决;4/5二、驳回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上诉人颜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文斌审判员周文慧审判员廖鸣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肖琳芳书记员宋耀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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