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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莫里斯教授与信息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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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莫里斯教授与信息经济学


('詹姆斯·莫里斯教授与信息经济学张维迎自1969年设立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每年一度的评奖结果备受经济学界的关注,因为诺贝尔奖不仅是对获奖者过去的成就的肯定,更是为主流经济学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定位。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英国剑桥大学的詹姆斯·莫里斯(JamesMirrlees,又译米尔利斯)教授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威廉姆·维克瑞(WilliamVickery)教授,表彰他们对信息经济学的贡献。这可以说表明信息经济学已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莫里斯教授是我在牛津大学读书时的导师。本文中,我将着重介绍他对信息经济学的贡献。第2节可以说是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引论;第3节介绍莫里斯教授对委托-代理理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理论)的主要贡献;第4节介绍莫里斯教授对隐藏信息(逆向选择)理论的贡献;第5节讨论信息经济学对认识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意义。鉴于詹姆斯·莫里斯这个名字对国内读者还比较陌生,让我首先对他的个人背景作一点简要介绍。莫里斯生于1936年,苏格兰人,与亚当·斯密是同乡。1957年获得爱丁堡大学数学硕士学位,1963年获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此后曾任教剑桥大学,也曾到MIT任客座教授。1969年,年仅33岁就被正式聘为牛津大学的教授。我们知道,牛津授予一个教授头衔可不是很容易的事,那时牛津经济学科内总共也就两三位教授。而这时莫里斯教授并没有什么有影响的论文正式发表。但牛津就授予了他教授的职位,这或许正体现了牛津对选拔人才有很好的机制,能够发现人才的潜质。有人说在牛津如果你40岁以前拿不到教授,这辈子就不要再想了。从1969年起到1995年,莫里斯教授一直从教于牛津,任该校埃奇沃思讲座经济学教授,Nuffield学院院士(我到Nuffield时,他已是该学院最资深的院士(seniorfellow)。)他还曾担任过国际计量经济学会会长、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长等职,是英国科学院院士、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此外,他还兼任过卡拉奇巴基斯坦经济开发研究所顾问,英国财政部政策最优委员会成员等职,并担任过几个重要学术杂志的编辑工作。1994年,由于感情甚笃的夫人去世,莫里斯教授为换个环境,于1995年5月转到了剑桥大学任教。除后面要介绍的信息经济学外,莫里斯教授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多重要建树。最著名的是他对公共财政理论(publicfinance)的贡献。他1971年的文章是所得税方面最经典的文献。莫里斯教授在1971年还和美国经济学家P.Diamond合作在《美国经济评论》(AER)连续两期发表了《最优税制和公营生产:1:生产效率和2:税收条例》(OptimaltaxationandpublicproductionⅠ:ProductionefficiencyandⅡ:Taxrules)一文。这篇文章扩展了20年代剑桥的一位经济学家拉姆塞(FrankPlumptonRamsey)的最优产品税理论,提出了“Ramsey-Diamond-Mirrlees税收法则”。此外,莫里斯教授在福利经济学、增长理论、项目评估方面都有贡献。比如,他与牛津的另一位福利经济学家利特尔(D.Little)合作写了《发展中国家的项目评估和计划》(ProjectAppraisalandPlanningforDevelopmentCountries),其中发展的许多方法至今还是很经典的。这里很值得一提的是,莫里斯教授的很多贡献本来是从规范经济学研究出发而非实证的,这一点他和WilliamVickery很相似。比如,1974年的那篇重要论文的题目就是《关于福利经济学、信息和不确定性的笔记》(Notesonwelfareeconomics,information,anduncertainty)。文中开始就假定国家要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但由于莫里斯教授研究了政府面临并不了解企业、家庭等的具体信息等的情况,得出了对信息经济学的开创性性贡献。再如他1971年有关最优所得税的研究,以及后来他研究税收与家庭规模的关系,税收与人口的关系,扭曲经济下的政策问题等等。如果单看他的研究领域,会发现很多是政策导向方面的问题,但莫里斯教授得出的结果的确完全是理论性的,触到了问题的最深层,而且很深奥,很数理化,没有一定的数理功夫难以读懂。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把他说成是一位“应用理论经济学家”(appliedtheorist)。他对信息经济学的贡献可以说是他研究最优政策理论的副产品。2、信息经济学概述信息经济学是有关非对称信息下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理论。从本质上讲,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这里,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如果说信息经济学与博弈论有什么不同的话,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研究的着眼点上:博弈论是方法论导向的,而信息经济学是问题导向的。博弈论研究的是:给定信息结构,什么是可能的均衡结果?信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是:给定信息结构,什么是最优的契约安排?因为信息经济学研究什么是非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交易契约,故又称为契约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从这个角度讲,博弈论是“实证的”,而信息经济学是“规范的”。当然,这个区别不宜过分强调。另外还要指出的是,尽管在今天看来信息经济学不过是博弈论的一个应用分支,但信息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是从研究具体的制度安排中独立发展起来的。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exante),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expost),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selection),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moralhazard)。从非对称信息的内容看,非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动(actions),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知识(knowledge)。研究不可观测行动的模型称为隐藏行动模型(hiddenaction),研究不可观测知识的模型称为隐藏知识模型(hiddenknowledge)或隐藏信息模型(hiddeninformation)。表1概括了信息经济学不同模型的基本分类。表1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分类隐藏行动(hiddenaction)隐藏信息information)事前(exante)逆向选择(3)逆向选择模型;(4)信号传递模型;(5)信息筛选模型事后(expost)道德风险(1)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2)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在信息经济学文献中,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agent),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principal).据此,信息经济学的所有模型都可以在委托人-代理人的框架下分析,不同模型的基本特征可以简单概括如下。(1)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moralhazardwithhiddenaction):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因而是完全信息);签约后,代理人选择行动(如工作努力还是不努力),“自然”选择“状态”(thestateoftheworld);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一起决定某些可观测的结果;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本身和自然状态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以诱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一个简单的例子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主不能观测到雇员是否努力工作,但可以观测到雇员的任务完成的如何;因此,雇员的报酬应该与其完成任务的情况有关。(2)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moralhazardwithhiddeninformation):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因而是完全信息);签约后,“自然”选择“状态”(可能是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观测到自然的选择,然后选择行动(如向委托人报告自然的选择);委托人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但不能观测到自然的选择(因而是不完美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以诱使代理人在给定自然状态下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如真实地报告自然状态)。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企业经理与销售人员的关系:销售人员(代理人)知道顾客的特征,企业经理(委托人)不知道;经理设计的激励合同是要向销售人员提供刺激以使后者针对不同的顾客选择不同的销售策略。(3)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selection):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委托人不知道(因而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合同。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卖者(代理人)对产品的质量比买者(委托人)有更多的知识。(Akerlof,1971)(4)信号传递模型(signalingmodel):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委托人不知道(因而信息是不完全的);为了显示自己的类型,代理人选择某种信号;委托人在观测到信号之后与代理人签订合同。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企业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员知道自己的能力,雇主不知道;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雇员选择接受教育的水平;雇主根据雇员的教育水平支付工作(Spence,1974)。(5)信息甄别(筛选)模型(screeningmodel):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委托人不知道(因而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提供多个合同供代理人选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类型选择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合同,并根据合同选择行动。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关系: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风险,保险公司不知道;因此,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潜在投保人制定了不同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风险特征选择一个保险合同(RothschildandStiglitz,1976)。信号传递模型和信息筛选模型是逆向选择模型的特例;或者更确切地讲,信号传递和信息筛选是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两种不同的(但相似的)方法。上述五种不同类型的模型对应不同的交易环境,其中每一种模型又是对许多不同但类似环境的概括。表2例举了不同模型的应用例子。表2不同模型的应用举例模型委托人代理人行动、类型或信号隐藏行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地主股东经理员工债权人住户房东选民公民原告/被告社会投保人投保人佃农经理员工经理债务人房东住户议员或代表政府官员代理律师罪犯防盗措施饮酒,吸烟耕作努力工作努力工作努力经营决策项目风险房屋修缮房屋维护是否真正代表选民利益廉洁奉公或贪污腐化是否努力办案偷盗的次数隐藏信息道德风险股东债权人企业经理雇主原告/被告经理债务人销售人员雇员代理律师市场需求/投资决策项目风险/投资决策市场需求/销售策略任务的难易/工作努力赢的概率/工作努力逆向选择保险公司雇主买者投保人雇员卖者健康状况工作技能产品质量债权人债务人项目风险信号传递和信息筛选雇主买者垄断者投资者保险公司雇员卖者消费者经理投保人工作技能/教育水平产品质量/质量保证期需求强度/价格歧视盈利率/负债率、内部股票持有比例健康状况/赔偿办法从表2可以看出,尽管每种模型讨论的问题不同,但同一种交易关系可能涉及多个(甚至全部)模型讨论的问题。比如说,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中,如果雇主知道雇员的能力但不知道其努力水平,问题是隐藏行动道德风险问题;如果雇主和雇员本人在签约时都不知道雇员的能力,但雇员本人在签约后发现了自己的能力(而雇主仍然不知),问题是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如果雇员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的能力而雇主不知道,问题是逆向选择问题;如果雇员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的能力而雇主不知道,并且,如果雇员在签约之前就获得教育证书,问题是信号传递问题;相反,如果雇员是在签约后根据工资合同要求去接受教育,问题是信息甄别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因为经济学家不是在一般地提出“建立‘信息经济学’”后再发展不同的模型,恰恰相反,信息经济学只是相继发展的不同模型的简单概括,因此,在文献中,上述五种模型并没有严格的定义。比如说,在许多经济学家看来,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和信息甄别模型与逆向选择模型是一回事。Myerson(1991,p.263)建议将所有“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称为“道德风险”;所有“由参与人错误报告信息引起的问题”称为“逆向选择”。许多经济学家并没有认识到信号传递和信息筛选的区别,因而“信号传递”一词被用来指两种情况。较为简单的说法是,信息经济学包含两类主要模型,一是隐藏信息(逆向选择)模型,二是隐藏行动(道德风险)模型。本文我们将沿用这种简单的分类。就目前来讲,分别研究两类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模型都已经有很好发展,但将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模型虽然已经出现,但还是不很完善。而两者结合在一起又非常重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类信息不对称经常是混杂在一起的。比如,就企业组织而言,什么样的人最有能力做企业经理是不很清楚的,这属于隐藏信息的信息非对称性问题;当选出的企业经理在职位上的时候,是否有积极性工作,这又是属于道德风险的信息非对称性问题。所以说,这两个问题经常是纠缠在一起的。因此,要设计最优的治理机制,使企业首先有办法选出有能力的人,其次有办法去激励有能力的人努力工作。还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以上用“委托人-代理人模型”概括所有五类模型,委托人-代理人理论习惯上只是“隐藏行动道德风险模型”的别称,一般说的委托人-代理人理论仅指这类模型。这里有必要就“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概念作点说明。这两个概念来自法律。在法律上,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代理人。但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简单地说,知情者(informedplayer)是代理人,不知情者(uninformedplayer)是委托人。当然,这样的定义背后隐含的假定是,知情者的私人信息(行动或知识)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或者说,不知情者不得不为知情者承担风险。这一点也表明,非对称信息问题与委托-代理问题是等价的问题。3、詹姆斯·莫里斯对道德风险模型的贡献莫里斯教授在前面所讲的非对称信息的两方面都有开创性贡献,他的贡献既是思想性的,又是方法论的。首先,在隐藏行动理论方面,现在流行的委托-代理的模型化方法就是莫里斯教授开创的。莫里斯(1974,1975,1976)的三篇论文,奠定了委托--代理的基本的模型框架。在Kreps的《微观经济学教程》(欧美流行的研究生教科书之一)中就特别强调有关委托--代理理论的许多重要贡献都是由莫里斯教授1975年做出的。有意思的是,他1975年这篇非常重要的论文却没有公开发表,甚至没有写完,他原计划写9节,但我们能看到的只有4节,而且是份打印稿。但大家都尊重他的成果。很多有关委托--代理模型的文献,都会引用到莫里斯教授的这篇论文。这也许是经济学家尊重知识产权的一个很好例子。莫里斯教授开创的分析框架后来又由霍姆斯特姆(1979,1982)等人进一步发展,在委托--代理文献中,被称为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模型方法(Mirrlees--HolmstromApproach)。从这个方法中可以推导最优激励合同的基本条件。这个条件证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果你能观察到当事人活动的结果,但不能观察到活动本身,那么,对当事人支付的报酬就必须以能够观察的结果为基础,即必须对当事人激励。这就导出了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即激励(incentive)与保险(insurance)之间的矛盾。激励与保险是有矛盾的,如果一个人害怕风险,那么最优的风险分担是让他不承担风险而拿一份固定工资。但这时又会产生多劳和少劳一个样,那么这个人就会偷懒。因而,为了让他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必须让他承担一定的风险。这就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基本结论。这个结论可以用莫里斯教授在1974的论文中的例子来说明。设想一个由多个农民组成的经济,每个农民的产量既取决于自己的努力,也取决于外生的因素(如天气),即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样,如果每个农民只消费自己生产的粮食,都会面临极大的风险(甚至饿死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考虑将全部的粮食放在一起分配,每个农民都得到平等的一份,这样,每个农民所遭受的风险就降低了(假定每个农民面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像四川的天气与广东的天气不一样,四川有灾情,可能广东不会有,这样两省农民的风险会降低)。但是,在行动不可观察的情况下,这样做的后果可能是,为降低“成事在天”的风险,而导致人们没有谋事的积极性,因为当自己的消费与自己的生产没有多大关系时,谁会去努力工作呢?因而,为了让每个农民有谋事的积极性,就必须让他承担相当的“成事在天”的风险。有了上述背景知识,让我们现在来简要介绍一下由莫里斯和霍姆斯特姆开创的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模型。委托-代理理论试图模型化如下一类的问题:一个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称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让我们用表示代理人所有可选择的行动的集合,表示代理人的一个特定行动。注意,尽管在许多模型中,行动被简单地假定为代表工作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理论上讲,行动可以是任何维度的决策向量。比如说,如果,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和分别代表代理人花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工作时间,或分别表示固定资产投资和研究开发投资。不过,在本文中,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假定是代表努力水平(effort)的一维变量。令是不受代理人(和委托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称为“自然状态”,如降雨量),是的取值范围,在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和(一般地我们假定是连续变量;如果只有有限个可能值,为分布概率)。在代理人选择行动后,外生变量实现(即代理人在选择时并不知道哪一个将出现)。和共同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结果和一个货币收入(“产出”),其中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我们假定是的严格递增的凹函数(即给定,代理人工作越努力,利润越高,但努力的边际利润率递减),是的严格增函数(即较高的代表较有利的自然状态)。注意,理论上讲,可能是一个向量,可能包括,甚至和(后一种情况意味着是可观测的)。不过,为了简化叙述,我们假定,就是说,产出是唯一可观察的变量。这样,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根据观测到的产出对代理人进行奖惩。我们要分析的问题是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v-N-M期望效用函数分别为和,其中,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规避者或风险中性者,努力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冲突首先来自假设和:意味着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多努力,而意味着代理人希望少努力。因此,除非委托人能对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代理人不会如委托人希望的那样努力工作。假定分布函数、生产技术以及效用函数和都是共同知识;就是说,委托人和代理人在有关这些技术关系上的认识是一致的。是共同知识的假定意味着,如果委托人能观测到,也就可以知道,反之亦然。这是为什么我们必须同时假定和都不可观测的原因。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可以表示如下:(P)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和最大化上述期望效用函数。但是,委托人在这样做的时候,面临着来自代理人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代理人“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由他面临的其他市场机会决定,可以称为保留效用,用代表。参与约束又称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rationalityconstraint),可以表述如下:第二个约束是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t):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的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换言之,如果是委托人希望的行动,是代理人可选择的任何行动,那么,只有当代理人从选择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中得到的期望效用时,代理人才会选择。激励相容约束的数学表述如下:总结一下,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和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P),满足约束条件(IR)和(IC),即:以上的模型化方法被称为“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state-spaceformulation).这种模型化方法由Wilson(1969)、Spence和Zeckhauser(1971)和Ross(1973)最初使用,它的好处是每一种技术关系都非常直观的表述出来,问题是从这种模型化方法中,我们得不到从经济学上讲有信息量的解(如果不限制在有限区域,解甚至不存在。)莫里斯(1974,1975,1976)开创性地使用了“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parameterizeddistributionformulation)。简单地说,这种方法是将上述外生变量的分布函数转换为结果的分布函数。给定的分布函数,对应每一个,存在一个的分布函数,这个新的分布函数通过技术关系从原分布函数导出。比如说,假定,那么,如果服从均值为零、方差为的正态分布,则服从均值为、方差为的正态分布;就是说,代理人的努力水平决定产出的方差。我们用和分别表示所导出的分布函数和对应的密度函数(可以理解为给定下的条件分布函数和条件密度函数)。这样,代理人选择行动就类似选择分布函数。这种看似简单的转换使得更深入、更有意义的分析成为可能。在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中,效用函数对自然状态取期望值;在参数化方法中,效用函数对观测变量取期望值。委托人的问题可以表述如下:其中“”是“最大化”(maximize)的缩写,“s.t.”是“满足约束条件”(subjectto)的缩写。上述参数化方法又称为Mirrlees-Holmstrom模型化方法,已成为委托-代理理论的标准化模型方法。从这个框架,我们可以导出最有激励合同的基本条件。接下来的技术上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激励相容约束条件(IC)。因为对于任何给定的合同,激励相容约束意味着代理人总是选择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下列一阶条件必须满足:(A)莫里斯和霍姆斯特姆用上述一阶条件代替原来的激励相容约束(IC)。这就是所谓的“一阶条件方法”(thefirst-orderapproach)。使用拉格朗日方法解委托人的最优化问题,我们得到最优激励合同的如下条件:(1)这就是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最优合同条件(Mirrlees-Holmstromcondition),式中,是个人理性约束(IR)的拉格朗日乘数,是激励相容约束(IC)的拉格朗日乘数。为了解释条件(1)的含义,让我们考虑一下当委托人可以观察到代理人行动时的最优合同。此时,激励相容约束是多余的,因为委托人可以通过强制合同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规定的行动,比如说,如果委托人希望代理人选择,他可以通过如下合同做到这一点:如果你选择了,我将支付你,否则我将支付你。那么,只要足够小,代理人就会选择。因此,当委托人可以观察,我们只须考虑个人理性约束(IR)。最优化的条件为:(2)这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条件(Paretooptimumrisk-sharingcondition)。为了理解这一点,假定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即:.那么,条件(2)退化为,这意味着。就是说,代理人拿一个固定收入,委托人承担全部风险(拿剩余收入)。比较条件(2)与条件(1),非对称信息情况下等式右边多出了这一项,代表了激励相容约束(A)的作用。其中的是似然率,表达了在观察结果中包含的有关代理人行动的信息量。只要分布密度不独立于努力水平,就不独立于。就是说,当委托人不能观察代理人的行动时,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是不可能达到的;为了使代理人有积极性努力工作,代理人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这就是所谓的激励与保险的矛盾。特别地,如果似然率对是单调递增的(粗略地说,这意味着代理人越努力,高产出出现的“概率”越大,因而,较高的产出是较高努力的一个信号),严格随增加而增加。这就是莫里斯模型的基本解释。莫里斯(1976)将上述方法运用于分析公司内部科层组织的激励制度,被认为是科斯(1937)关于企业规模由内部交易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的平衡决定的观点的模型化。莫里斯的分析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结论是,公司低层人员的报酬应采取固定工资形式,而高层经理的报酬更应该与利润挂钩。上述一阶条件方法的一个问题是,满足一阶条件(A)的解可能并不是唯一的,就是说,对于一个给定的激励合同,代理人最优化的一阶条件(A)可能有多个解。这一点反过来意味着,最优化条件(1)并不能保证解是全局最优的,或者说,(1)只是最优激励合同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莫里斯(1975)最早指出了一阶条件方法存在的这个缺陷。莫里斯(1975),罗杰森(Rogerson1985)和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andHart1993)导出了保证一阶条件方法有效性的条件。他们证明,如果分布函数满足(前面提到的)单调似然率特征(MLRP)和凸性条件(CDFC,convexityofdistributionfunctioncondition),一阶条件方法是适用的,因为在此条件下,对于任何给定的激励合同,满足代理人最优化一阶条件(A)的解是唯一的。这里,CDFC实际上反映了规模报酬随机递减的特征。关于证明过程,有兴趣的读者请参阅原文或哈特和霍姆斯特姆(HartandHolmstrom1987)。霍姆斯特姆(1979,1982)发展了莫里斯的理论。霍姆斯特姆的一个重要贡献是,证明什么样的观察变量应该进入激励合同。设想除外,委托人还可以不费成本地观测到另一个变量,因而;如果所讨论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股东与经理的关系,是利润,可以理解为某个与企业运行环境有关的外生变量,如货币供给,也可以理解为另一个企业的利润。假定与和(或)有关,即。那么,我们要问的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奖惩不仅应该依赖于,而且应该依赖于?即最优激励合同应该为而不是?霍姆斯特姆证明,如果能提供的有关和(或)的信息都已包含在中,不提供任何额外的信息,将写进合同就是没有意义的;否则,就优于。这个结果被称为“充足统计量结果”(sufficientstatistics):如果是相对于(和)的有关的充足统计量,优于;否则,优于。上述充足统计量结果对最优激励合同的设计有着重要涵义。首先一点是,对代理人实施监督是有意义的,因为监督可以提供更多的有关参与人行动选择的信息,从而可以减少代理人的风险成本。当然,此时,监督本身的成本必须考虑进去。如果监督成本过高,监督可能是没有意义的,即使它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更为重要的是,充足统计量结果意味着使用相对业绩比较是有意义的。比如说,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除了受每个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和特有的外生因素影响外,也受到某些行业性共同因素(如市场需求,技术进步等)的影响。企业自己的利润并不是充足统计量,其他企业的利润也包含着有关该企业经理行为的有价值的信息。比如说,一个企业的利润低可能是由于经理没有努力工作,也可能是由于不利的外部因素造成的。但如果其他处于类似环境的企业的利润也很低,该企业利润低更可能是不利的外部因素造成的;相反,如果其他处于类似环境的企业的利润较高,该企业利润低更可能是经理不努力的结果。通过将其他企业的利润指标引入对该企业经理的奖惩合同,可以剔除更多的外部不确定性的影响,使该经理的报酬与其个人努力的关系更为密切,调动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处于类似经营环境的企业经理的报酬不应该只依赖于本企业的利润,而应该部分地依赖于其他企业的利润。这可以说是“标尺竞争”(yardstickcompetition)被广泛使用的主要原因之一。以上讨论的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模型。80年代以来,委托-代理理论有几方面的重要发展,包括:(1)重复博弈的委托-代理模型(Radner1981,Rubbinstein1979,Fudenberg等1990,Holmstrom1982b,MeyerandVickers199);(2)委托人道德风险和多代理人模型(LazearandRosen1981,Malcomson1984);(3)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HolmstromandMilgrom1991);(4)多个委托人模型(BernheimandWhinston1986,Tirole1994,Martimort1996);(5)最优委托权安排模型(张维迎1994,1995);等等。这些发展使委托-代理理论对现实制度的解释力越来越强。详细讨论参阅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第6章。4、莫里斯教授对隐藏知识模型的贡献莫里斯教授对“隐藏知识”理论的贡献主要包含在他1971年发表在《经济研究评论》(ReviewofEconomicStudies)的“最优所得税探讨”(Anexplorationinthetheoryofoptimumincometaxation)和1974年的“关于福利经济学、信息和不确定性的笔记”两篇文章中。他1971年的文章是研究最优收入税的。我们知道,政府征税时如果了解纳税人的能力差别,就可以根据能力对不同的人征收不同的税,这样既保证了社会公平又保证了政府所需要的收入,也不损害效率。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对谁有能力,谁没有能力是不太清楚的。当能力不可观察时,只能根据收入征税。但如果对高收入的人征高税,有能力的人就会假装能力很低,使政府征不到说。比如,甲乙两个人,甲工作1小时可以生产1个单位的产品,乙工作1小时可以生产2个单位的产品,如果政府这时正好要1个单位的收入,那么政府应该向乙征收1个单位的税来保证收支和公平。但政府并不知道甲和乙的能力高低,如果要在生产量多的人那里征税的话,比如向生产2单位的人征税的话,乙就会只工作半小时,这时他的产量就不会征税,而且得到与工作1小时时相同的收入,但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从而提高自己的福利。因此,由于信息不完全,政府的税收行为就会受到很大制约。而莫里斯教授想探讨的就是政府在面临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设计最优税收体制,这个体制必须诱使有能力的人说实话(这里是选择工作1小时)。有意思的是,最初在研究最优所得税的时候,莫里斯教授想为累进所得税提供一个精美的数学证明。在完全信息下,累进税并不会带来效率损失。但在现实中,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政府并不知道一个人的能力的高低,有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减少工作时间来逃税,所以政府就可能征不到它想征的一部分税。因此,莫里斯教授经过证明得到的结果与最初的设想恰恰相反,证明结果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应该为0,也就是对最高能力的人的边际收入应该不征税。这个结果对后来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以后的研究认为,有私人信息的人必须享有一定的信息租金。如果不让他享有信息租金,他就会逆向选择使整个社会的福利都会降低。就是说,让人说实话的办法是保证说实话时的收益不小于说假话时的收益,这就是激励相容约束。如何让人说实话的问题可以用另一位诺奖得主维克瑞的拍卖机制来说明(Vickery,1961)。设想你有一件古董要卖,但不知道谁愿意出最高的价格(即古董对他的实际价值)。如果你去问每个人愿意出多少,他们一般会撒谎,比如说,实际愿意出的最高价格是1万,但只告诉你愿意出8千。但考虑如下的拍卖制度:让每个人把愿意出的价格写在纸上装入信封交给你,所有信封打开后,出价最高的人得到那件古董,但实际付的价格是第二位出价最高者的出价(故称为二级密封价格拍卖,second-pricesealedauction)。在这个制度下,每个人都会如实地报告自己对古董的评价,因为出价多少只影响自己是否得到古董,而不影响得到古董的情况下付多少钱。比如说,设想有一个人的实际评价是1万,如果他出价1万,第二个最高出价是9千9,他得到100的净剩余;相反,如果他出价9千8,他的净剩余是零;或者,如果他出价1万1,如果有另一位人出价1万零1,他就要损失100。所以说实话比不说实话好。这里,真实评价与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是对说实话的奖励。维克瑞证明,这样的拍卖机制不仅可以保证把被拍卖物卖给评价最高的人(因而是最有效率的),而且是在所有拍卖机制中卖者能得到最高收入的拍卖机制。现在让我们较为正式地讨论一下莫里斯教授的模型。令为(有效)工作时间,为能力,为产出量。假定生产函数为,即给定工作时间,能力越高,产出越大;效用函数为,其中为税后可支配收入,是工作的成本(负效用)(二次式成本函数意味着工作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帕累托最优的工作时间是最大化净剩余,即满足一阶条件(二阶条件是满足的):即:能力越高的人,工作时间应该越长。这就是所谓的“能者多劳”。让我们考虑只有两个人的情况。假定一个人的能力为(高能力),另一个人的能力为(低能力)。那么,帕累托最优意味着高能力者应该工作2小时,产出为单位,低能力者应该工作1小时,产出为单位。如果政府不征税,帕累托最优可以通过每个人最优选择实现,高能力者的效用水平为,低能力者的效用水平为。现在假定政府需要单位的税收。如果政府关心收入分配,在政府知道每个人的能力的情况下,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对高能力者征税,对低能力者不征收,使得两类人得到相同的税后效用水平(高能力者得到,与低能力者相同)。在这样的税收体制下,帕累托最优是可以达到的,因为税收是一种一次性支付(lump-sum),不影响当事人的积极性,高能力者的最优工作时间仍是2小时,低能力者的最优工作时间仍是1小时。就是说,在对称信息下,公平与效率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但这个结果在不完全信息下是得不到的。假定政府并不知道谁的能力高,谁的能力低。此时,税收只能依据产出征收,而不能依据能力来征收。假定政府对生产4单位产出的人征收单位,对生产1单位产出的人不征税。此时,高能力的人就将选择工作小时,而不是2小时,因为,工作小时时产出为1,成本为,无须纳税,净效用为,大于工作2小时的净效用。换言之,这样的税收体制不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因而不是最优的。容易看出,不论税率如何规定,高能力者的效用水平一定严格高于低能力者的效用水平。这就是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这个例子中,只要对产出1单位的人不征税,高能力者的效用水平就不可能小于,这一点也意味着,政府的税收不可能大于。政府实现这个最大税收的唯一政策是规定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为零。让我们用几何图形来说明这一点。因为,我们可以将个人效用函数定义在税后收入和税前产出上。特别地,我们有:其中是产出的成本。注意,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并且是能力的递减函数(就是说,能力越高,生产同量产出的边际成本越低)。图1给出了两个不同能力的人的无差异曲线。因为产出对效用水平的贡献是负的,税后收入对效用水平的贡献是正的,因而无差异曲线的斜率是正的(即为了保持相同的效用水平,当增加时也必须相应地增加)。较高的无差异曲线代表较高的效用水平,因为给定,越高,效用水平越高(注意,我们只划出一条无差异曲线)。特别地,无差异曲线的斜率(即边际替代率)为:能力越高的人,无差异曲线越平坦。在机制设计理论文献里,这被称为斯宾塞-莫里斯条件(Spence-Mirrleescondition);几何图形时,这个条件意味着高能力者的无差异曲线与低能力者的无差异曲线至多只有一个交叉点(图中的A),故又称为单交叉点条件(single-crossingcondition)。我们将在后面解释这个条件的意义。政府的税收政策是规定产出和税后收入之间的关系,即(税额等于。)每个人在给定约束条件下选择产出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函数。这是政府的最优税收政策必须满足的“激励相容约束”。假定政府选择让低能力者得到效用水平,对应该效用水平的无差异曲线过A点。那么,高能力者的效用水平不可能低于过A点的无差异曲线,即不可能低于,因为高能力的人总可以通过选择工作半小时使自己处于A点。给定高能力的人的效用水平,无差异曲线与的垂直距离是政府的税收。显然,当高能力的人选择生产4单位的产出(即工作2小时)时,政府的税收达到最大(等于)。为了得到这个最大税收,当时,边际税率一定为零,或者说,。当然,这并不是莫里斯最优所得税理论的完整描述,也不意味着对高收入的人不应该征税。当一个经济由众多的不同能力的人组成时,最优所得税率依赖于能力的分布函数(和政府的福利函数)。但这个简单的例子告诉我们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为了诱使有能力的人说实话(通过选择工作时间),最高档次收入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这个零边际税率也是政府获得最大收入的唯一办法,因而对低收入的人也是有利的。现在我们回过头来解释一下斯宾塞-莫里斯条件。斯宾塞(Spence1974)讨论了劳动力市场上的信号传递问题。斯宾塞-莫里斯条件要解释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在一个由很多人构成的社会中,不同的人能力(或其他特征)不一样,那么是否有相应的条件可以把不同的人区分开,也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分离均衡(separatingequilibrium)是否存在?或者说,是否有办法让每个人说实话?比如,当一个企业雇佣工人的时候,业主并不知道工人的能力。但业主可以看求职人员的学历,这是一个信号。而学历如何能显示能力呢?根据斯宾塞--莫里斯条件,不同能力的人在收入和教育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是不同的,因为不同能力的人在受教育的时候所付的成本不一样。一个聪明人上学时可能很快学会知识,也能经常得到老师同学的夸奖,所以上学对他可能很愉快。而一个智力偏下的人,学习起来就比较吃力,甚至很痛苦,成本很高。所以,有能力的人愿意接受教育,因为这能使他们被区分出来。也就是说,学历会显示你的能力,即使并不提高你的能力。像中国过去的科举制度,先不管学的东西是否有用,但也许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筛选人才的制度。比如一些智商不高的人可能不会花太多的时间去读书,聪明的人就愿意花这个时间去读哪怕是没用的书。在废除科举制的时候,慈禧就讲过,废了科举制,用什么办法来选人才呢?慈禧说的,就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果把高能力的与低能力的人区别开来的问题。当然,为了使有能力的人有积极性通过选择教育水平来显示自己的能力,必须把工资与教育水平挂钩,即教育水平越高,工资应该越高(在莫里斯模型里,产出越高,税后收入也应该越高)。这就是斯宾塞-莫里斯条件的实质。莫里斯(1971)发展的分析方法,后来又由Mussa和Rosen(1978),Baron和Myerson(1982),Maskin和Riley(1984),Guesnerie和Laffont(1984)等人进一步扩展应用于多个领域,已成为机制设计理论中的基本方法。这个方法的要义是,当委托人设计一个机制(合同)时,必须满足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即在该机制下,代理人说实话时得到的效用比说假话时得到的效用大,或者说,一个特定类型的代理人不会选择为其他代理人设计的合同。换言之,一个合同,只有当它满足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时,才是可实施的(implementable)。比如,在图1中,如果政府希望高能力的人工作4小时,高能力的人效用水平不能低于选择A点时的效用水平。这一方法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包括保险合同,垄断企业的价格歧视政策(非线性定价),拍卖(招标),政府对自然垄断企业的规制,等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前面的分析表明,一个通过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最优所得税政策能实现的分配,同样可以通过如下的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直接显示机制”实现:政府要求每个人报告自己的能力,然后给他们规定一个相应的产出量和消费量。比如说,在图1中,如果,,则两类人都不会说谎。这个结果被Myerson(1979),Dasguptaetal(1979)等人一般化为如下“显示原理”:对每一个可行配置,存在一个每个人都说实话的直接显示机制。这一原理大大简化了机制设计的分析,使我们只需要集中于考虑“说实话”的机制。有兴趣的读者请参阅Fudenberg和Tirole(1992)第7章,或张维迎(1996a)第3章第4节和第7章。5、信息经济学对理解中国经济改革的意义对莫里斯教授来说,获得诺贝尔奖或许可以说是他几十年学术生涯的一个完美句号,但对中国经济学家来说,1996年诺贝尔奖或许是引入信息经济学的最好推动力。中国正处于一个制度转变时期。制度为什么重要?就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那么很多制度都是等价的,包括计划和市场都将是等价的:市场制度下能达到的目标,在计划制度下也能达到。公有制和所有制也是等价的:私有制下能实现的效率公有制下同样可以实现。当然,解决不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需要的制度可能是不一样的,有的情况靠价格能够解决,而有的情况则要靠企业、政府或其他的制度安排来解决。我的感觉是,分析我们现在制度问题最有效的一些方法应该来自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现在我们经常讨论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激励机制问题,产权问题,都是信息经济学关注的问题。我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就是对信息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在这本书里,我首先用一个隐藏行动模型证明,为什么经营者应该是剩余索取者,又用一个隐藏知识模型证明,为什么资本可以成为传递企业家能力的信号(从而为资本雇佣劳动的现象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简单地说,让经营者拥有索取剩余权,是为了让经营者不偷懒,因为经营者的行为最难监督;让资本所有者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力,是为了保证把最优企业家才能的人选拔在经营者岗位,因为当一个人要拿自己的财产从事冒险的事业的时候,他最有积极性说实话(自己是否有能力)。我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许多看法都是建立在这两个模型的基础上的。至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思路仍然是想模仿市场经济中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明确国家的股东地位。我曾说过,这是企图通过在马背上划白道道的办法制造出斑马的思路。这个思路至少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明确国家的股东地位并不能解决谁当经营者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对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国有控股公司的官员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力,但并不对他们选择的后果承担经营责任,因此,他们不可能有真正的积极性把最有经营才能的人放在经营者岗位。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者要把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使两部分人满意,一是买东西的人,二是出资的人。其实,这个道理对任何体制都是适用的。不同的是,在我们这样的体制下,买东西的人和出资的人都是政府官员,他们是拿别人的钱买东西,拿别人的钱进行投资,他们真正关心的并不是价廉物美,不是资本的风险和收益,而是个人的直接利益。我们都知道经营者市场的重要性,但经营者市场的前提是资本市场,没有真正的资本市场就不可以有真正的经营者市场。经营者市场的本质是经营才能的买卖,问题是谁来买?当政府官员作为买主时,经营者就只能投政府官员所好,不可能有职业化的经营者队伍的出现。第二,明确国家的股东身份并不能真正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政企不分的原因是政资不分,因而只要政资分开就可以解决政企不分的观点。这种观点只抓住了问题的表面现象。政企不分的实质是代表所有者行使控制权的政府官员并不承担资产风险,因此他们不可能象真正的所有者那样对经营者实施最适度的干预。企业中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界定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获得最大经营自主权的最好办法是为投资者多赚钱。你赚得钱越多,他就越满意,就越不干预。但在我们这样的体制下,这个道理不适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获得最大自主权的最好办法是把企业搞的"不死不活"。你把企业搞好了,赚钱多了,别人就来摘桃子了。第三,明确国家的股东地位并不能解决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问题。股东与债权人不同,他拿得是剩余收入,而不是合同收入。经营者欠股东什么?法律上讲,什么也不欠。股东要拿到剩余,就得有办法监督经营者,知道剩余是多少。但国家对经理到底赚了多少钱根本无法弄清楚,而代表国家的政府官员事实上也没有积极性获得信息和有效地利用信息,监督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很难收到剩余的,因为经营者有各种各样的办法隐瞒剩余。许多人认为国有企业是虚报利润,虚盈实亏。我的看法正好相反。我认为,目前比较典型的情况是隐瞒利润,赚了1000万,只报500万。为什么要隐瞒利润?因为报了是国家的,而不报留下来可以自己享受。当然,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监督看,这并不一定是件坏事,因为当经营者可以从利润中得到更多的享受时,他们赚钱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张维迎1995b)。个人财产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让每个人对自己说什么和干什么承担责任,从而让人们有积极性说实话,不偷懒(张维迎,1996b)。让我再用信用评级制度来说明这个问题。信用评级包括机构评级和证券评级两个方面。在美国,信用评级是由诸如Moody’s这样一些私人公司进行的,这些评级公司的评价结果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可信的参考。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也引入了信用评价制度。据说,目前全国共有50多家评价机构,其中20多家是“独立法人”(王信,1996)。我们看到满大街都是“AAA级信用社”,有谁信呢?或者说,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同样是信用评级,中国和美国不一样?因为产权制度不同。在美国,我是评级机构,你要我评,你得出钱给我。那么,为什么不是你出钱多我就说你好呢?因为你不好我说你好,投资者受谝了,下次就不再相信我的了,你也不会再找我了,我就没饭吃了。所以,我必须说实话。但在中国就不同。投资者都是拿别人的钱玩,他们并不对自己的说谎承担责任。老百姓是拿自己的钱存人信用社,但他们也不承担风险,因为信用社是银行的,银行是国家的,信用社倒了,政府也得兜着,所以AAA还是BBB对他们有什么关系呢?结果是,所有人都在说谎。信用评级机构并非特例。诸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是如此。现在是谁听企业的作假账,谁就有饭吃,谁说直话说就没饭吃。所以,大家都在竞争如何贿赂,如何说假话,因为没有人要为说假话承担责任。信息经济学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制度变迁,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政策设计。如政府在征税上应该让有能力的人拿到高的收入,从公平的角度看这是一种信息租金。否则有能力的人就没有积极性努力工作,能干的人也假装不能干。这些都需要用到激励理论。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政策,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才是可行的。“激励相容约束”也就是我们中国人讲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面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下面的对策,不考虑下面的对策的政策是没有可行性的。如70年代末,国家为了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原计划额度为基数,规定额度内产量按计划价格收购,额度外产量按市场价格收购,结果是,原来种棉花的改种粮食了,而原来种粮食的改种棉花了。原因就在于这个政策没有考虑“激励相容问题”。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是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参考文献Akerlof,G.,1971,“TheMarketforLemons:QualityUncertaintyandMarketMechanism”,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84:488-599.Baron,D.andD.Myerson,1982,“Regulatingamonopolistwithunknowncosts”,Econometrica50:911-930.Dasgupta,P.,P.HammondandE.Maskin,1979,“Theimplementationofsocialchoicerule”,ReviewofEconomicStudies46:185-216.Fudenberg,D.,B.HolmstromandP.Milgrom,1990,Short-termContractsandLong-termAgencyRelationship”,JournalofEconomicTheory51:1-31.Fudenberg,D.andJ.Tirole,1991,GameTheory,Chapter7,MITPress.Grossman,S.andHart,O.,183,“AnAnalysisofthePrincipal-agentProblem”,Econometrica51:7-45.Guesnerie,R.andJ.Laffont,1984,“Acompletesolutiontoaclassofprincipal-agentproblemswithanapplicationtothecontrolofaself-m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