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结合小米集团亏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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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小米集团的财务报表,探讨小米集团的亏损其影响?同时,请结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讨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如何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才能更好的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小米集团招股说明书发布后,其披露的15至17年的财务报表引起了投资者的注意,其中最许多人都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其经营成果究竟是高额赢利还是巨大亏损上。以17年为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计量,小米公司的当年经营成果分别亏损438亿,若不安IFRS计量,则是盈利53亿元,两者相差逾491亿。我们稍加注意便会发现,最主要原因就是因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所造成的逾540亿的调减。在科目的确认上,小米公司选择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这样就造成,当小米公司经营良好、收入增加、投资者预期向好时,其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也不断攀升,进而使其资产负债表里负债的金额增加,在基于IFRS计量的损益表上就体现为期间损益的下降。回到案例,就如小米公司16-17年损益表所列示的,其经营利润增加了223%,年度亏损却增加了9028%,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增加了2043%.对于如此计量所造成亏损结果的影响,我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对市场来说,我们将下文将提到,小米公司是一家偏向制造型的企业,市场更加看重其财务报表数据而非像互联网企业一样看重用户量。另一方面作为一家广受关注的企业,其智能手机产品又以高性价比低综合利润率自称,所以上市前长期的报表亏损经媒体放大后,市场上非理性投资者易产生羊群效应,对小米公司的市值情况作出盲目而又错误的判断。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小米公司依据IFRS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的计量结果确认为当期损益后,其报表利润便由正变负,将使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无利可分。对小米公司来说,,,,,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这种既像股又像债的金融创新,究竟是属于权益还是负债?带给小米的到底是盈利还是巨亏?这种模糊了权益与债务的边界的创新资本工具,如何进行准确区分计量着实对我们提出了诸多挑战。根据小米集团的招股说明书,其所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股息权:投资者按年领取8%的非累计优先股股利,否则不得向普通股或者任何其他股份派发股利;2.可转换权:投资者有权在2015年7月3日之后按持有人的选择转为每股面值0.00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或经半数法人在外A系列优先股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三分之二以上发行在外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除外)持有人书面同意后,或者完成资本市场公开发售(IPO)后自动转换为每股面值0.00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3.可赎回权:2019年12月23日起,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赎回所持有的优先股,赎回价格以下列价格孰高原则:每优先股发行价的100%加上发行价应计利息每年复利8%以及任何相关已宣派但未付股息;赎回时点优先股的公允价值,相关估值由董事会及大多数投资者共同选定之评估师进行独立估值确定,有关估值不应计任何流动性或少数股权折让;4.优先受偿权:当本公司发生清算、破产或解散事件时,优先股将优先于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份股东收取本公司任何资产或盈余资金分配;5.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清算完成后有剩余资产的,按比例分派予优先股及普通股股东。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中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列报分类的规定,如果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具备在潜在不利条件下将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于持有人的义务,那么这种金融工具就应该作为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列报。小米公司优先股中的可赎回权规定其赎回价格按照优先股发行价的100%加上应计复利合计与经独立评估师估值后的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赎回价格不固定,所以其可赎回部分符合金融负债确认条件;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同时又规定,如果履行转移现金或股票的义务,所需要付出的转换对价或清算对价是固定的,则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小米公司优先股中可转换权约定了其优先股可按1:1的转换比例转换为B类股票,符合上述“固定队固定”的原则,即其可转换部分应划归为权益工具。但是,小米公司这一优先股属于由基础金融工具衍生而来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为了投资者套期保值、价值发现或者投机套利等目的,其价值受到股价、利率、汇率、流动性等方方面面的影响,并且其先股发行合同条款设计复杂,要拆分计量可赎回权与可转换权的公允价值存在极大困难或者无法准确实现。另一方面,从衍生金融工具的实质分析,将金融负债从权益工具中区分出来的关键是,发行金融工具的一方(发行人)存在着这样的契约性义务,发行人需要在对己潜在不利的条件下将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给另外一方(持有人),或者是与持有人交换其他金融资产。当存在着上述契约性义务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就满足了金融负债的定义,不管这种契约性义务的结算方式如何。所以当优先股规定了要求发行人在固定或可确定的未来日期,按照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强制赎回的条件时,或者当优先股给予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在某一个特定或以后的日期,按照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赎回其股份的权利时,这种优先股就满足了金融负债的定义,并且应该归类为金融负债。因此按照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原则,可把优先股整体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所以可以看到小米公司公告信息披露为:“不将任何嵌入式衍生工具与主合约工具分开,而是将整份工具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负债”。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明确到,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1.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权益工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由此可见,我国大陆地区现行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目前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是一致的。以现行准则来看,当公司在经营向好、估值上升、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时,公司的公允价值将增加,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中包含的可转换期权的公允价值也会增加,由于这些优先股在账表中被视为公司的负债,所以其最终利润会因为这些优先股价值上升而下降;而在公司经营形式不佳,公允价值将下降时,这些优先股中包含的期权的公允价值也会减少,进而在报表中减少负债,是其最终利润增加。这就出现了公司前景良好的情况下增加亏损,而公司前景变差的情况下反而增加了利润种违反常识的现象。那么,这些具有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如何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才能更好的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呢?从会计确认角度来说,如果把优先股看成是"股"的话,那么,其公允价值变动应当与公司盈亏无关,盈亏只是股东的权益。但由于它可赎回,所以,"股"的性质就变成了"债",作为"债",其公允价值上升便会成为投资人赎回时的公司损失。但因为它可转换为"股",所以,它又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债"。如果优先股持有人选择转股而不是赎回,那么其公允价值变动便又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损益。所以,这类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可在权益类科目中描述为“其他综合收益”。在计量与报告的角度,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报表中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并且依据IFRS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将这些金融负债的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方法不仅有悖于实际经营情况,并且缺乏经济实质支撑。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注意到了这种情况,为消除其可能带来的投资判断失误,在其2014年7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最终版本中,对于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列报方式进行了修订:主体自身信用风险所导致的该等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非损益,除非这样做会导致会计不匹配,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这个修订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说2018年以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的变动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再影响当期利润,美图公司所遇到的这种尴尬,以后将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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