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章-再保险实务,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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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人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叫做转分保,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入,接受方为转分保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但是通过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牛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危险单位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非比例再保险。二、再保险的特征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再保险具有下列重要特征:(一)再保险的固定性(二)再保险的独立性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它们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再保险又不同于原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包括:第一,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第二,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第三,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进行分摊。(三)再保险的合伙性在再保险经济活动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即利益共享,损失共担。三、再保险的作用(一)分散风险、控制损失(二)扩大保险人承保能力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第二节再保险的业务种类一、比例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划分,再保险可以分为以保险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比例分保)和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分保)两大类。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与接受公司分保额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一)成数分保成数分保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成数分保是最典型的比例再保险方式,因此,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节省费用;起不到均衡风险责任的作用;缺乏灵活性。成数分保的特点,决定了成数分保的适用范围有限。一般来看,成数分保比较适用新创办的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保险险种、互惠交换业务、各类转分保业务、集团分保业务和特殊性质的业务等。(二)溢额分保在溢额分保中,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人公司。分人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等。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订立溢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溢额再保险的分入公司不是无限度地接受分出公司的溢额责任,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若干“线”数为限。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在于: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是固定的,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便于分出公司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确定自留额,适合于各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特别是火险和船舶险。溢额再保险对分出公司更为有利。二、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它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款分保)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分保)。(一)超额赔款分保1.险位超赔分保。它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酌一定赔款(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或险位限额),在险位超赔分保中,通常有每次事故总赔款的限制,即每次事故再保险人最多赔付的危险单位数。2.事故超赔分保。它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为基础计算赔款,(二)超额赔付率分保超额赔付率分保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其中,赔款净额=已发生赔款—追回的赔款—摊回的再保险赔款净保费收入=毛保费+加保费—退保费—佣金—再保费支出—保费税—盈余佣金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主要适用于单位损失金额不大,但损失频率较高,或者损失较集中,累积责任沉重的业务,如农作物雹灾险等。(三)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厘定再保险费率由纯保险费率与附加费用率两个部分构成。3.超额赔款再保险保费的形式和选用。(1)固定保费。(2)调整保费。调整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对根据保险人直接业务数量规定的费率进行调整;二是根据赔款成本并考虑安全系数和费用率,计算出再保险费率,然后在最高费率和最低费率的限定内加以调整。第三节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再保险有临时再保险、预约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三种基本安排方式。一、临时分保临时分保是指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人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手续繁琐,增加了营业费用的支出,一般适合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固定再保险合同中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人固定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以及超过固定再保险合同限额的业务。二、预约分保在预约分保安排方式中,分出公司对预约分保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以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则具有与合同再保险合同类似的“强制性”,预约再保险合同克服了临时再保险合同手续繁琐的缺点,是对固定再保险合同的自动补充,适合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预约再保险合同与固定再保险合同一样,都是长期性合同,事先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第四节再保险合同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这里仅就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加以说明。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些主要条款。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明示的和约定俗成的两类。其中最常见的基本条款有:(一)共命运条款比例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同分出保险人共命运,从而使分出保险人能充分发挥主动作用,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灵活地开展业务。当然这也更加强了分出保险人谨慎选择业务、做好经营管理工作的责任。同时,也促使订约双方为共同利益争取良好的合作。共命运条款内容为:凡是有关保费收取、赔款结付、避免诉讼和提起诉讼等事项都由分出保险人在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出面签订协议,其后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但是,对于基于分出保险人单独利益而刊登的广告、发布公告等,再保险接受人不负共同责任,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二)过失或疏忽条款(三)仲裁条款可交由裁判人继续仲裁,裁判庭所作出的决定,用书面作出,是最终裁决。也就是说,将裁判人视为仲裁人的主席,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裁判人究竟由谁指定,可视仲裁的险别、性质和内容等决定,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责任恢复条款责任恢复也是超赔分保的特点之一。在发生赔款后致使分保责任额减少的情况下,为了使原保险人获得充分保障,将分保责任额恢复至原有的额度,属于责任恢复。1.关于恢复次数。超赔分保中的事故超赔有恢复次数的限制。有的规定恢复一次分保责任额,也有的规定恢复两次。恢复次数的多少要视该超赔分保的具体成绩和市场情况而定。但有的超赔分保,如意外险的险位超赔分保合同,没有恢复次数的限制。2.关于加费。有的恢复分保责任额规定是免费的,叫做自动恢复;(一)责任恢复条款(二)最后纯损失条款国际市场通用条款基本内容为:最后纯损失是指在规定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损失支付加上法律费用、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包括公司所有职工的工资和分保分出人与此有关的办公费用),减去合同项下受益的损余和追回款项或从其他分保合同摊回的赔款数额(如果有的话)。在赔款之后追回的任何金额,可以在以后调整。(三)一次事故特殊扩展条款或称“小时”条款(四)任何一次事故条款(五)最高责任限额条款(六)分层再保险条款(七)通货膨胀条款第五节再保险业务管理一、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一)分人再保险业务经营概述承保前对分人业务质量的审核是再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接受分人业务之前,对分保分出人提出的分保条件或建议,分人业务承保以后,要加强对业务成绩的考核,(二)承保额的确定对于比例再保险合同承保额的确定,应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合同的分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额。关于上述分人业务的函电文件的归档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分散归档,即一部分由业务部门归档,如承保业务的函电、合同文本和出险通知等,另一部分由会计部门归档,如业务账单等;二是集中归档。(三)分人业务的手续关于分人业务的函电文件的归档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分散归档,二是集中归档二、分出再保险业务管理(一)分出再保险业务经营概述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保手续,分保业务账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等。(二)分出再保险业务的流程1.提出分保建议。2.办理分保手续。3.分保赔款的处理。(三)分出业务的手续1.临时分保手续。2.合同分保手续。合同分保的安排与临时分保安排的不同之处在于:合同分保以年度为期限安排分保,而临时分保则要逐笔安排。因此,合同分保简单、省时、省费用。但合同分保的最初协商也因此要比临时分保复杂得多。3.预约分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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