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被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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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管理办法》的请示江北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源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征收项目顺利进行,实现征收安置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管理办法(试行)》。妥否,请批示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源监督使用管理协议》附件3:《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源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的管理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产权调换房屋是指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现房或期房。第四条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时拨付的原则,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总量调控、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五条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是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的监管部门,负责资金和房源的管理、拨付、调配和监督。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负责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事宜。第二章补偿安置资金第五条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一)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区房管局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六条调查摸底结束后,征收中心应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征收项目所需的补偿资金总额进行概算,报江北区房管局审核。第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征收方案拟定前,将区房管局审核确定的补偿资金总额划入区房管局指定专户,并将进帐单交区房管局备案。项目业主单位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所提供现房的市场价格,并报区房管局审核后,可按现房价格核定额核减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划存金额。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第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协议。根据征收补偿安置进度,由区房管局征收中心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征收业主单位同意签章,报区房管局核查监章,由指定银行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第九条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停产停业补偿;(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区房管局应提供存入足额补偿金额的专用账户。第十一条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经区房管局核实确认,项目单位办理销户手续。第三章产权调换房屋第十二条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册》、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由征收科统一管理。《安置房屋清册》应当包括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第十二条使用现房作为安置房,应当提交项目业主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购买期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备案证明;原地还建或自建房源,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供还建计划方案、建设手续、安置承诺书等。第一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由区房管局通过建立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网上备案子系统进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实行网上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信息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凭区房管局征收项目安置房使用管理表办理。第十二条安置房为现房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征收项目实施完毕后三个月内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登记。安置房为期房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登记。第四章附则第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源监督使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项目业主单位和被征收人依法承担。第九条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款不专用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财政、审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第十三条由政府统一采购、统一建设、经批准调配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产权调换房屋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十条本法法由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源监督使用管理协议甲方: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乙方: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存入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在向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申办项目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征收补偿安置概算。甲方按照国务院重庆市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审核确定乙方项目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为亿元,所需安置房源为套。二、乙方按照甲方审核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在年月日前存入专用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三、乙方按甲方审核的安置房源的总套数及安置户型名细在年月日前将购房合同、安置房建设要件、安置计划方案、安置承诺书报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由区房管局根据征收进度统一调配使用。四、乙方将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专用账户后,凭资金监管专户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和《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存入证明书》向甲方备案,并同时江北区房管局认可的《安置房配备明细表》及相关征收要件,申请办理征收手续。五、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的使用规定:(一)必须严格按照征收条例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执行;(二)必须保证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足额到位和按期发放;(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违规操作;(四)乙方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金额,应与向甲方申报的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相等。六、乙方申报使用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源程序:(一)提出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使用计划;(二)填报《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源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三)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源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报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审批;(四)持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签章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源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至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在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申请安置资金,并将支付情况通知甲方,江北区房管局征收科根据申报表调配安置房源。(五)乙方将支付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安置房安置明细报甲方备案。七、本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乙方汇同江北区征收中心向甲方局面报告征收补偿安置情况,甲方审核确认后,书面通知监管专户银行,将乙方在专户中的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余款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将剩余安置房源全部退还乙方,本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源监督使用管理协议同时终止。如乙方未汇同江北区征收中心向甲方书面报告征收补偿安置情况,甲方不予核算确认余款。八、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若违反此监督使用管理协议,造成征收当事人经济损失或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应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各执一份,资金监管专户银行一份,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负责人:法人代表:经办人:经办人:年月日附件3: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房源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申报单位项目名称征收项目基本情况征收总面积(万㎡)征收总户数已安置户数选择货币选择安置房住宅非住宅住宅非住宅住宅非住宅申请征收补偿资金拟申请补偿户数拟申请补偿面积(万㎡)申请补偿资金(万元)住宅非住宅住宅非住宅申请征收安置房源申请拟补偿户数申请拟补偿面积(万㎡)申请安置房套数住宅非住宅住宅非住宅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四室一厅银行审查支付情况(盖章)年月日项目业主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征收中心意见(盖章)年月日征收科意见(盖章)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主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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