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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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文号:津价管字(1994)第81号(1994)津财企一联自第6号津政热办(1994)第35号发布日期:1994-6-4为节约能源,改善城市环境,逐步满足广大居民群众实行住宅集中供热的迫切愿望,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原则,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我市(市区及其他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各单位-1-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供热工程收费的管理权限在市物价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违者,将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集中供热锅炉房和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的收费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列入我市年度住宅补建供热工程计划内的项目,可以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第三条锅炉房建设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0元(未含征地拆迁费)。锅炉房建设费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第四条外管网建设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5元。市内六个区的房管产和私产住宅的外管网建设费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企业产住宅由产权单位承担;其它区、县的住宅,均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承担。第五条室内初装费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0元调整为28元。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居民个人负担。第六条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阳台按其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第七条如房屋承租人和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第八条交纳锅炉房建设费和外管网建设费,企业单位在-2-“应付福利费”项下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项下列支。第九条以锅炉房供回水干管出院墙一米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内的全部工程(间接供热方式包括换热站工程在内)为锅炉房建设工程;分界点以外至居民住宅楼墙外一米为外管网工程;住宅楼墙外一米分界点至住宅楼内的供热设施为室内供热工程。第十条实施收费前,应按小区供热规划先进行测算,向有关单位交底,经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后再行收费,对暂时交费有困难的单位,可暂缓安装,但应从其职工住宅中穿越供热管道,以便今后补装。室内供热设施产权归居民个人所有,搬迁时,实行有偿转让;日常维修管理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第十一条旧区改造需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的,回迁户的室内初装费由居民个人交纳。其他费用一律列入房屋造价内,不得再向居民收取。第十二条征收的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应在建设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监督。第十三条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经市政府供热办公室批准,各区、县供热办公室及有关供热单位可持委托书开展收费工作。未经批准、未受委托,-3-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此项收费工作。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政府供热办公室(1992)津价重字27号、津政热办(1992)3号《关于征收居民集中供热设施初装费的通知》同时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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