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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08--境外筹资转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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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08--境外筹资转贷款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8.1概述8.1.1定义境外筹资转贷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后,以银行自身的名义与境外银行或其他机构签订对外借款(境外筹资)协议,并与客户签订相对应的对内转贷款协议,将所筹借的资金转贷给客户;或者银行接受财政部和客户的委托,由财政部与境外银行、公司或其他机构签订对外借款(境外筹资)协议,银行与客户签订相对应的对内转贷款协议,将所筹借的资金转贷给客户。境外筹资转贷款的目的是为国内建设项目引进设备、技术和服务等活动提供中长期融资。境外筹资转贷款业务,实质上包括两个重要的相互密切联系的业务环节,一是境外筹资,二是境内转贷。转贷银行在境外筹资转贷款业务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在境外筹资中转贷银行是对外借款人或财政部的财务代理人,直接负责或代理对外借款本息、费用的偿还;在境内转贷中,转贷银行是项目单位的贷款人,负责转贷款的管理并及时回收转贷款的本息、费用。8.1.2类型境外筹资转贷款按转贷银行从境外筹资的来源方式,一般可以分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包括外国政府混合贷款转贷款)、出口信贷转贷款、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境外发行债券转贷款等。8.1.2.1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国外政府用官方预算以优惠贷款方式向我国政府提供的贷款。政府贷款是一种具有双边经济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一般都含有一定比例的赠与成分,体现在贷款的利率、偿还期限、宽限期等方面。其中,政府混合贷款是由政府贷款(含赠款)与出口信贷或商业贷款混合组成的一种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是指外国政府为支持本国产品出口而向我国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再由建设银行转贷,用于为国内企业引进技术、设备等的转贷款。目前,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为财政部,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财政部将外国政府贷款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境内转贷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境内转贷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对此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担保,不承担偿还责任。8.1.2.2出口信贷转贷款出口信贷一般是指工业发达国家为支持本国产品出口,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提供保险、融通资金、补贴利息等方式,鼓励本国金融机构(包括获得资格的国外银行及其在出口国的分行)对本国的出口商、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国的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有1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些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ECA)则直接提供贷款。这种由政府支持的为扩大出口而提供的贷款就叫做官方提供的出口信贷,一般称为出口信贷。我行转贷上述资金而对国内客户发放的贷款,就称为出口信贷转贷款。出口信贷按照借款人不同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我行境外筹资转贷款业务主要是转贷由外国ECA机构保险或担保的、由出口国金融机构对建设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8.1.2.3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是指银行按国际市场利率水平,在没有外国政府(机构)补贴的情况下向国外银行借入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还款偿还义务的资金。我行转贷上述资金而对国内客户发放的贷款,就称为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银行筹措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贷款条件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在筹措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银团贷款的方式。8.1.2.4境外发行债券转贷款境外发行债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转贷银行使用自有外债指标或客户商贷指标在国际资本市场以外币债券方式筹措外资。境外发债转贷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并将所筹借的资金转贷给客户,以便为项目引进设备、技术和服务等活动提供融资的一种信贷业务。8.1.3对象境外筹资转贷款的对象为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被授权的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等。8.1.4条件借款人首先须满足我行贷款的客户资格条件(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的有关要求),还要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条件(见本手册第二篇第五章《固定资产贷款》5.1.3的有关要求)并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此外,项目须列入我国利用外资计划。8.1.5用途境外筹资转贷款主要用于国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其他类型项目下购买国外资本货物、技术及服务和支付相关费用。8.1.6期限境外筹资转贷款的期限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对外借款协议中境外借款的期限,二是指转贷协议中对客户转贷款的期限。1.境外借款的期限依借款方式而不同。一般而言,外国政府贷款的期限为10-30年,其中宽限期也较长,为5年左右,长的可达15年;出口信贷的期限通常为5-15年;商业贷款的期限为5-7年。具体的期限取决于项目本身的需要。2.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与境外借款的期限保持一致,特别是一类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项目,必须按原条件直接转贷,不得更改转贷期限。脱钩转贷是指在二、三类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中,我行不按原条件转贷。具体如下:对二类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转贷银行在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后,可根据贷款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适当缩短贷款的偿还期限;对三类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如贷款国政府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以根据项目自身的生命周期和实际投资回收期重新确定转贷条件,确定2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原则为项目建设期(宽限期)加上还款期,还款期根据项目的收益评估情况确定,一般为5-10年,但政府软贷款部分贷款期限不得少于建设期结束后5年,对寿命期长的公益性项目,可以按原期限转贷。如贷款国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自行安排提前收回的贷款并对外承担还款责任。8.1.7利率与费用8.1.7.1利率境外筹资转贷款的利率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对外金融协议中借款的利率,二是指转贷协议中转贷款的利率。对外金融协议中借款的利率依借款方式而不同。外国政府贷款的年利率一般为0.3%-3%,甚至为赠款或无息贷款;出口信贷的利率为固定利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或浮动利率(如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利差LIBOR+MARGIN,欧洲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利差EURIBOR+MARGIN等);商业贷款和境外发行债券的利率一般应为浮动利率。除外国政府贷款的利率外,出口信贷、国际商业贷款和境外发行债券的利率可由总行根据市场情况与国外银行谈判确定。转贷款的利率一般为境外借款的利率。8.1.7.2费用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费用,主要包括境外律师费、对外协议谈判及签订等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管理费、承诺费等。其中管理费、承诺费在不同的筹资类型中费率不同,管理费按贷款总额一次收取,承诺费依贷款未提部分按季、半年或年收取;有些外国政府贷款无需这些费用。转贷的费用除上述有关费用外,还包括转贷手续费、境内律师费、转贷协议谈判及签订等发生的有关费用。转贷手续费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一、二类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收取的转贷手续费年费率按项目分类及转贷金额分档确定,从0.15%到0.30%不等(具体参照财政部财金字[2001]219号文件)。其他转贷款的转贷手续费一般为0.5%-1.5%,具体费率由项目承办行(本章项目承办行是指一级分行或总行客户部门,下同)与项目单位进行协商确定。除转贷费为我行的业务收入外,其他费用均为外国银行或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8.1.7.3逾期利率对外金融协议中借款的逾期利率由我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商定,一般为原贷款利率另加1%。转贷款的逾期利率为金融协议规定的逾期利率再加1%,或同期现汇贷款利率之130%,或建行从市场上的筹资成本另加2%三者中之最高者。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8.2境外筹资转贷款操作程序客户申请境外筹资立项流程关系图(以政府贷款为例)如下:委托建行筹资转贷\uf0ac项目建议书\uf0b1备选通知\uf0ad项目\uf0b0批复建议书③批复报告\uf0af申请报告境外筹资转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与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基本一致,同时也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可分为受理、调查、审批、执行和贷后管理五个阶段。8.2.1受理受理境外筹资转贷款时,除要求客户提交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1.13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审查下列材料:1.国家主管部门(如财政部、发改委等)批准项目利用国外贷款的批复;2.地方政府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落实有关条件的函(如需);3.《境外筹资转贷委托书》(见附件2-8-1);4.如为外国政府贷款二类转贷项目,须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的还款保证书或意向书;5.商务合同副本;6.我行需要的其他材料。项目承办行受理后,项目申请单位将向省级财政部门推荐我行作为转贷银行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委托我行办理转贷业务,我行接到通知后,展开项目调查和评价。对于财政部已确定他行为转贷银行的优质项目,我行仍可积极营销并通过项目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报财政部变更我行为转贷银行。8.2.2调查评价调查评价的流程和内容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8.2.2.1在业务评价中应注意其特征和有关特殊规定确定由我行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项目承办行独立进行项目的评估和报批。对于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不进行评估;二类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评估;三类项目进行独立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转贷。如无意转贷,应及时报知省级财政部门和总行国际业务部门。对一、二类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可不作业务评价和客户评价,对三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其它境外筹资转贷项目应作业务评价,内容和方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二章《项目评估》,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重要内容:4建设银行客户财政部主管部门发改委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1.国外贷款的方式:政府贷款、出口信贷或商业贷款。2.利率: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可由资金部门提供相应的掉期固定利率。3.期限:在评估时应考虑到“脱钩转贷”。4.贷款的币种及汇率:项目收益应考虑汇率因素。8.2.2.2调查评价报告的审核调查评价报告的审核除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办理外,还应审核以下内容:1.商务合同副本是否齐全,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关于进口商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及用款计划;2.有无境外借款指标的批文或已纳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3.配套资金筹措方式及是否到位;4.项目承办行调查的地方财政近三年的收支情况(指政府贷款、混合贷款项目);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8.2.3审批按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办理。所有境外筹资转贷项目,必须由总行或一级分行按中长期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审批,其中无需其他信贷配套资金的一、二类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审批权限下放至一级分行。如果审批同意,项目承办行应及时正式行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门申请开展对外筹资工作,并附审批同意文件,如为有条件同意,还应在文件中明确“条件均已落实”。如果审批不同意,项目承办行应及时正式行文报知财政部门及总行国际业务部门。从调查评价到审批这一过程,一、二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在一个月之内完成,三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在两个月内完成。8.2.4执行8.2.4.1拟订和签署协议境外筹资转贷款包括两个紧密联系的重要协议,一是对外筹资协议,总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项目承办行筹资委托申请后与国外银行进行筹资谈判,形成金融协议的基本内容,由总行与境外银行或有关机构签署,有些由财政部对外签署后,再由总行对外签署分协议;二是对内转贷协议,邀请有关律师根据总行国际业务部门与国外银行谈判形成的金融协议基本内容,拟订转贷协议,由项目承办行与申请转贷的项目单位进行协商后签署。具体流程如下:1.对外金融协议或财务代理委托协议的签订我行签署对外金融协议时,总行国际业务部门向总行法律部门申请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对外金融协议谈判;外聘律师确认最终文本后,报总行法律部门批准最终文本。对一类外国政府贷款由总行与财政部签订外国政府贷款委托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格式依据财政部财金(2000)27号文]。2.境内转贷协议的谈判与签署总行国际业务部门根据基本谈妥的金融协议文本,向总行法律部门申请聘请国内律师起草对内转贷协议,交项目承办行与项目单位进行转贷协议谈判;项目承办行在进行谈判时,如需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需报总行国际业务部门确认,修改后的国内转贷协议条款与对外金融协议条款不得发生抵触。转贷协议签订前,项目承办行应书面征求保证人对转贷条件的意见。对于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项目承办行在签署转贷协议后还应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转贷条件进行书面确5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认,省级财政部门确认转贷条件后还款保证书方能生效。转贷协议签署后,项目承办行向总行出具“签约确认函”,并将转贷协议副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门留存;对于外国政府贷款一类和三类转贷项目的转贷协议需报财政部备案,二类转贷项目的转贷协议需报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承办行要尽快落实转贷协议的前提条件,并提醒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外债登记等相关手续。3.对外金融协议的签署与生效。总行收到“签约确认函”后,正式对外签署金融协议,并落实金融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提供法律意见书、外管局备案及办理外债登记、取得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批复、缴纳印花税等);对外金融协议生效后,总行国际业务部门向财政部及项目进口代理发送金融协议生效通知。4.转贷协议的生效。境外金融协议生效后,转贷协议方可生效。8.2.4.2落实前提条件1.转贷协议签署后,项目单位应按转贷协议及相关文件要求落实提款的前提条件,如要求在我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有关帐户等。2.在转贷协议签订后10日内,项目承办行应督促项目单位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3.在转贷协议签订后10日内,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文件到我行营业部门分别开立相关帐户:(1)“外汇贷款专户”,该帐户对应于每一个转贷协议,用于记录项目单位对外提款和还款的往来;(2)“外汇(转)贷款专用帐户”,此帐户的收入只能是所借入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用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外汇支付;(3)“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8.2.4.3提款金融协议签订后,总行国际业务部门向一级分行下发执行通知。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境外提款及对外还本付息工作由项目承办行负责。境外贷款资金(除商业贷款外)一般不转入国内帐户,而是由项目承办行根据项目单位、进口代理的提款申请对外发出提款指令,境外金融机构直接将贷款划入出口商帐户。项目承办行根据对外金融协议执行通知、转贷协议以及国外银行指示及时处理单据和对外提款,并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单据的往来和提款(包括拒付)等情况。8.2.4.4提款期的展期商务合同在境外金融协议规定的提款期内,未能执行完毕需要提款展期的,转贷款的发放期限相应予以调整。提款期展期工作关键要依据对外金融协议关于提款的有关规定,在提款期结束后,决定可否对未提部分提出展期的申请。一般情况下,通过我行与国外银行的协商,可以为项目单位争取展期。提款期的展期程序如下:1.申请: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进度,在贷款协议规定的用款期结束时,款项尚未提完,需要向我行提出展期的书面申请,在申请中既要明确申请展期的期限,同时必须明确因展期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2.商务合同的修改:在收到项目单位用款展期的申请后,项目承办行需通知(电话或传真)进口代理与国外出口商签订关于用款期限展期的商务合同补充合同。3.贷款协议的补充:收到商务合同的修改文件后,项目承办行才能正式对外开展展期的申请工作(项目承办行需将有关文件、情况传真至总行国际业务部门)。境外提款的用款期展期由总行国际业务部门与国外贷款银行签订补充协议,操作流程如下:6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1)总行国际业务部门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方式(以传真或电传),先向国外银行发出展期的申请;(2)国外银行同意承诺展期后,向我行发出电传或补充协议;(3)总行国际业务部门通过项目承办行得到项目单位关于展期的有关费用包括承诺费、管理费及信贷保险费等的最后确认,一般由项目单位提供书面的确认函(包括对有关费用及展期后,转贷协议继续有效等)。如果展期牵涉的情况比较复杂(如项目单位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则需由起草转贷协议的律师事务所起草关于转贷协议的补充协议,由行领导授权签字人与项目单位签订该补充协议;同时需准备担保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担保人签订;(4)总行国际业务部门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向国外银行予以确认或与国外银行签订补充协议,特别注意展期后首次还款及还款计划的调整;(5)项目承办行收到对外签订的展期协议复印件后,正式通知项目单位转贷款的用款期相应展期。7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8.2.5贷后管理8.2.5.1报告每月初(包括未发生变动的月份)5日内向总行国际业务部门编报上月的“外债变动反馈表”。每年1月20日和7月20前向总行国际业务部门编报年度和半年度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项目承办行还应及时登陆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录入外债变动情况。8.2.5.2信贷资产检查对信贷资产的检查依据本手册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有关内容进行。8.2.5.3回收项目承办行应视具体情况尽快落实项目还款计划(主要依据国外银行的有关还本付息的通知),并正式通知到项目单位。还本付息的程序为先向项目单位收取本息,再按时对外支付。还本付息和付费的程序:项目承办行根据转贷协议和金融协议的规定及时收取转贷费及各项相关费用;按照已商定的费用标准或具体的收费通知单,督促项目单位支付律师费。项目承办行认真核对国外贷款银行寄来的还本付息计划和还本付息通知单,如审核发现有误,立即通知国外贷款银行并通知总行;督促项目单位到外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应付资金存入我行账户;项目承办行应根据金融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按时准确地履行对外还本、付息、付费的义务,同时理顺与国外贷款人还本付息帐户行的关系,保证付款路线畅通。为维护我行对外信誉,即使项目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项目承办行也应先行对外垫付,之后再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并按转贷协议规定向项目单位加收罚息。8.2.5.4还款的展期转贷款的还款原则上不能展期。以下为特殊情况:1.对境外金融协议因提款期修改而还款展期的,转贷款的还款则相应展期。2.对采用“脱钩转贷”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项目单位提出还款展期申请后,项目承办行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律师对转贷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担保协议中没有明确贷款继续有效的条款,则须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的补充协议,并将副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门。展期后的还款期限不能超过境外金融协议规定的还款期限。3.国外银行同意展期并经我行认可的,可以办理展期。8.2.5.5外债重组我行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结合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汇率变化形势以及我行与国外银行签订的金融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为项目单位办理外债重组。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如下:1.项目单位和项目承办行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现行利率、汇率水平及变化趋势,初步探讨债务重组业务的可行性;总行国际业务部门根据国内外政策环境和市场状况以及对外金融协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2.项目承办行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征询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必要时应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总行国际业务部门可提供咨询服务;3.对于需审批的外债重组项目,项目承办行向行内有权审批部门上报拟办理的境外筹8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资转贷款项下债务重组项目的有关资料及重组建议。4.项目承办行根据行内有权部门批复、风险费用落实情况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意见正式行文总行国际业务部门,申请开展对外工作。正式行文中应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签约金额、利率、当前余额、到期日等,申请外债重组的目的,重组建议及有权审批部门同意的批复(有条件批复的,需确认条件均已落实)。其中,涉及对外提前还款的,应明确提前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我行发放外汇贷款/人民币贷款、客户自有资金等)。5.客户书面出具重组委托书,明确保证承担重组业务相关的各项风险和费用,同时承诺若由于市场变化及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原方案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总行国际业务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该业务工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6.总行国际业务部门根据对外金融协议的有关规定、客户需求及项目承办行重组建议研究制订债务重组方案,并同国外银行进行谈判(必要时将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谈判)。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与外方达成重组方案,并视重组业务的工作内容确定总行单独计收的重组安排费用。7.重组方案基本确定后,项目承办行要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需修改或重新签订对外金融协议并相应修改或重新签订转贷协议的,项目承办行需经行内法律部门确认后,在总行正式对外签约前与客户签署转贷协议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转贷协议,并相应变更或签署担保协议,同时将上述协议副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8.债务重组方案确定后,项目承办行要严格按照重组方案的要求执行,维护我行对外信誉。如涉及对外提前还款的,在总行统一对外发出不可撤消的提前还款通知后,项目承办行应严格按时对外支付有关款项。9.项目承办行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项目档案专夹管理,相关文件及时归档。10.关于债务重组有关费用我行将视重组金额、重组业务类型和重组费用等具体情况向项目单位收取重组费用。我行向项目单位收取的重组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重组金额的0.5%;重组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项目单位承担。11.外债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利率、货币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通过总行资金部办理。债务重组过程中,如涉及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项目承办行应同时将项目有关资料抄报总行资金部门。8.2.5.6债权转让根据国外银行的请求,我行可以同意国外银行将其与我行签署的金融协议中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让给其他银行。但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受让行必须是与我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银行,其资信不低于转让行;二是转让行为不增加我行的任何成本和费用。1.项目承办行收到国外银行的请求后,正式行文上报总行国际部门。2.总行国际业务部门在审核受让行的资信后,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后,按照标准格式对外用SWIFT或加押电传正式通知国外银行。3.项目承办行及时到当地外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8.2.5.7不良信贷资产的化解境外筹资转贷款的不良资产化解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七章《不良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办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如果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还款和担保责任,项目承办行对外垫付后,应在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对外垫付的本息总额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按贷款项目列出明细清单,与省级财政部门核9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对无误后由总行汇总上报财政部。10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附件2-8-1境外筹资转贷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分行:鉴于我方()已确定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承办单位,在此委托你行为该项目开展境外筹资转贷工作(借款币种和金额以你行最终确认为准)。并明确以下义务:1.我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你行为项目对外筹资并同意承担你行为项目筹资而与外国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2.我方将及时向你行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对外签订的商务合同的副本、对外筹资的批准文件以及你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3.我方同意你行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外银行贷款的通行做法与外国贷款银行订立贷款协议。4.我方承诺承担筹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筹资风险和相关费用。5.我方同意在接到你行关于对外筹资和国内转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印花税等)清单后,于15天内按你行要求的币种向你行支付所有清单上列明的款项。6.本委托书是持续有效的,从签发之日起生效至本委托书涉及的项目的全部对外筹资和国内转贷工作完成以及有关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失效。7.本委托书正本一式两份,你我双方各执一份。副本4份送下列单位:(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建设银行总行委托人盖章:(名称)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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