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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预付式消费退款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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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作者:胡丽君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胡丽君(1987-),女,湖南郴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摘要】近年来,我国预付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国际知名研究机构麦卡托的研究报告统计,2010年中国的商业预付卡市场规模至少突破14000亿元,预付卡消费规模突破10000亿元大关。在超市、百货、网络购物、餐饮娱乐场所、酒店以及健身等行业都大量存在预付式消费卡。与此同时,消费者投诉率也不断在增长,投诉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泄露、商家卷款而逃、消费卡购买力贬值以及消费者维权较难等问题。本文主要对预付卡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试图在预付式消费卡领域为消费者找到一条有效的维权之路。【关键词】预付式消费卡;市场门槛;监管;资金保管制度一、我国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现状预付式消费指经营者先向消费者收取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在约定的期限内分若干次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享有一定优惠的一种消费方式。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监管,截止2011年9月2号,获得全国性多用途预付卡企业一共只有16家;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统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监管。因此,相对而言单用途信用卡存在的问题较多,如发卡资质、商家信用及服务态度等等问题。本文主要是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随着预付卡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者投诉问题也日益增加。2010年9月,南京某健身俱乐部的八条巷总店被法院封门,11月3号南京四家健身会馆及其所属三家某瑜伽馆均已全部停业,主要负责人均不知所踪,无法联系,涉及会员10000余名,会员充值卡损失金额近3000万元,而会员欲维权而不得。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件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预付式消费领域机制尚不成熟,消费者保护制度也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二、我国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缺陷及原因(一)预付费发卡行为监管难目前,我国预付式消费的涉及面广,发放预付式消费卡的商家也是实力参差不齐,信用良莠并存。大型超市、商场百货,网络购物、便利店、餐饮娱乐场所、酒店、旅行以及健身机构等是预付卡消费的主要场所。而目前我国对于发卡机构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发卡单位的发卡行为任意性强,经营者盲目发卡,客户数量激增而企业自身软硬件条件无法承受,导致消费纠纷不断出现。另外,还有一些经济实力差的企业为了笼络资金,在大肆虚假宣传骗取“”资金后,经营主体人间蒸发情况大量也存在。预付费消费卡监管难主要原因有:第一,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预付式消费的概念,仅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必须支付合理费用。这些只是原则性规定,针对现实中的许多问题,并没用实际作用。第二,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我国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对预付式消费卡的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在实际中只能依靠工商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多为发布警示信息,最多只能治标不治本。第三,近年来,我国预付卡行业发展迅速,发卡单位数量庞大,各家企业实力也良莠不齐,难以实现全面监控。(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个人信息安全容易泄露在消费者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一般均要登记详细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经营者不经消费者允许,以盈利为目的交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另外,一些经营者在获取消费者私人信息后,不断发骚扰信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部分经营者缺乏商业道德和信用意识。企业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的,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获取自己利润最大化。第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被经营者的宣传所吸引,对经营者资质、规模和状况等不做深入了解,忽视了消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随意将自己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三)消费者的维权难在预付卡消费中,交易双方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文本,消费者一手交钱一手获得卡,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举证,凭空卡很难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很难找到经“”营者。而且缺乏书面记载和明确责任,且内容多为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归为商家,规避商家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更难维权。另外,消费者申诉和维权的成本高,耗时长,再加上结果不可预期性,使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消费者维权困难主要原因包括:第一,公安机关立案难。立案需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消费者作为原告需要举证,而在预付式消费中,仅以预付卡为凭,没有其他的书面协议,因此,消费者难以提供相关证据,导致公安机关立案难。第二,消费者若选择诉讼方式维权,花费高,耗时长,还可能不能如数获得赔偿,因此消费者维权之路步履艰难。三、我国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构建(一)完善相关立法,对发卡主体设立市场门槛,制定标准化合同首先,对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卡机构资格、经济状况、期限、金额进行合理规范,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理等也纳入法律,使得相关机构有法可依,消费者有法可寻。其次,对发卡人的主体资质、资金要求、发卡总额及使用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由商务部作为主管部门,对发卡单位的资质行使统一的审查权,提高准入门槛,对企业的信誉程度、资金规模、信用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遏制预付式消费行为的风险。最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纠纷解决方式。预付式消费卡的签订亦属于合同的签订,因此,应将合同中应当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范围引入预付式消费中。这样不仅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也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建立警示机制,提高消费者自身维权能力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用制度,信用信息是公开透明和可交换共享的。一旦经“”营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将该企业拉入黑名单,一来可以提醒消费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者该企业的诚信度,二来企业诚信成本增加,不敢轻易损害消费者权益。其次,消费者应树立维权意识,提高自身维权能力。在办理消费卡时应当先了解清楚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一次性投入过高,承担过大风险,保留相关数据资料。(三)地位继承制度发行者地位继承制度指让渡与预付式证票发行有关的全部业务时,或涉及发行者的合并、分割时,该业务的受让者或法人、合并后存续的法人、因分割而全部继承该业务的法人等,继“”承预付证票发行者地位的情况。地位继承制度针对的经营者人间蒸发、卷款而逃等不守诚信的情况,其设立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四)建立资金保管制度“”江苏省对预付卡管理实行支付宝模式,经营者在未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尚未彻底取得资金所有权,此时资金归第三方所保管。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可向第三方取出资金。这样“”可以确保消费者放心地使用预付费式消费卡。同时,支付宝模式还可以解决预付式消费卡剩余资金的问题。当前,经营者一般都对预付式消费卡设定使用期限,一旦过了使用期限,卡中“”的余额将归经营者所有。而支付宝模式中,资金只有在交易完成后才转为经营者所有,不再有相关期限,这样更好的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参考文献:[1]王蜀黔.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戎素云.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3]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陈秀新.预付购物卡监管问题的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6]黄萍.预付式消费中的法律问题[J].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7]熊武敏.——预付式消费方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J].商品与质量,2010.[8]麻冠丽.试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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