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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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23号【发布日期】2007-05-16《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七年五月十六日附件1、混合物中含易制毒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近日,陆续有企业咨询黏合剂、涂料、油漆等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现就有关办理程序通知如下: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鉴此,各地可通知企业可按规定提交业务咨询函,确认所进(出)口产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并办理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或答复函。具体办理程序和须提交文件可查询:1、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产业司-出口管制2、电话:(010)65197371(010)651975593、传真:(010)65197559附件2、混合物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近日,陆续有企业咨询黏合剂、涂料、油漆等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现就有关办理程序通知如下: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鉴此,各地可通知企业可按规定提交业务咨询函,确认所进(出)口产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并办理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或答复函。具体办理程序和须提交文件可查询:1、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产业司-出口管制2、电话:(010)65197371(010)651975593、传真:(010)65197559附件3、混合物比例进一步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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