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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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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作者:李悦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摘要】虚假陈述是一种在证券市场发生频率很高的违法行为,为保证证券市场有序发展,法律须对其进行有效规制。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机制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在立法上处于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许多操作难题,本文就试图以次为出发点,分析理论上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争议及现有法律规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可行建议使虚假陈述行为能得到更有效的法律规制。【关键词】虚假陈述;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一、证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行为这一概念最早来源于普通法中的合同法和侵权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披露信息的行为。证券发行所应遵循的公开性原则要求相关主体在参与证券发行及其上市和交易的过程中,必须全面及时披露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虚假陈述行为。二、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界定虚假陈述行为是对投资者的欺诈,同时也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既危害证券市场发展又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规定相对较多,对民事责任却缺乏较为有效的规范,而民事责任关乎投资者利益,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部分,因此有必要改进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规制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下文将对此作出分析。(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具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归责原则和归责事由,因此确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意义重大。对于该民事责任的性质理论争议较多,主要有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及独立责任说三种。首先是合同责任说,这个理论认为证券募集与订立合同时双方发出要约承诺的行为类似,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投资者对股票的行为属于要约,申购成功则在投资者和发行人间成立了合同关系。二是侵权责任说,该说认为虚假陈述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强制批露义务,进而侵犯了投资人的知情权与财产权,应构成侵权行为,虚假陈述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是独立责任说,该说认为《证券法》具有独立的立法目的,它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将虚假陈述行为视为与侵权行为及违约行为相并行的一种行为,而其责任属于一种法定责任,既不能单独适用侵权责任也不能适用合同责任,只能是一种独立责任。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合同责任说只考虑证券发行市场中投资者与发行者的关系,没有考虑与投资者没有合同关系的中介机构等的关系;而侵权责任说又恰好忽视了客观存在的合同关系,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可能会加重投资者的负担,如要求投资者证明存在损失及损失与虚假陈述间的因果关系等,这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极为不利。独立责任的观点似乎能摆脱关于法律责任定性的讨论,然而其并不能获得法理支撑,且其操作性也有待商榷。因此,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不能单一而论,应区别两种市场,对于在发行市场上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采契约责任说;对于在交易市场上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应采侵权责任说。(二)民事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根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以下几类。1.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环节中,上市公司人或者发行人即是信息发布人,而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劣势地位导致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实现利益的平衡,法律将披露信息的义务分配给了上市公司,一旦他们未按要求披露信息,就必然成为责任主体。而且,对上市公司的追责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2.发起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发起人掌握公司几乎全部信息,同时全程参与公开募股相关文件的制作,其必须对文件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而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凭借自身占绝对优势的表决权选出董事会,并任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甚至部门经理,其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往往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基本都是在控股股东的授意下进行,因此实际控制人须对虚假陈述承担责任。根据《证券法》第69条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3.证券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负责编制发行人的各种信息披露文件,则承销商承担证券发行中的核查验证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如果确实已尽其义务仍不能发现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则应免责,并且由于其所获得的材料很多由其它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所以对于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应过于严格,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这些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证券上市及交易过程中参与相关信息、文件的整理,且对公司的状况有较为深入和专业性的理解,因此同样应该为虚假陈述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专业性,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综上所述,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他们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证券上市推荐人、承销商,他们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以控股股东为代表的实际控制人,他们承担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也可一定程度证明投资者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此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适用过错推定及过错责任原则是是成立的侵权责任。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三、现有民事责任承担机制(一)民事诉讼前置条件根据2002年由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后发布的《若干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前提是该虚假陈述行为被追求了行政或刑事责任。由此,本就处于劣势地位的投资者会因为虚假陈述没有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无法得到民事救济,而虚假陈述能逃脱于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原因往往就是相关机构监管不力。(二)诉讼进程艰难首先,举证取证困难,特别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等得诉讼中,投资人要对被告的过错、虚假陈述行为、发生的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举证,要完成举证责任对处于劣势的投资人极为不利。其次,如果在认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的阶段,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原告必须证明虚假陈述行为与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三)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的缺陷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往往原告方人数众多,在诉讼中要借助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该项诉讼制度中,权利人参与诉讼的前提是已在法院进行了登记,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限的来源是法院与多数人商定的结果或者是其他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因此判裁决对于未作登记的权利人仅有间接扩张力。这些规定对被害人造成了更多程序上和经济负担。四、对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我国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建立起完善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机制,须在以下几方面改进:(一)明确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这样能确定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二)完善民事诉讼解决机制首先,扩大诉讼代表人适用范围,这样在虚假陈述的诉讼中,更加便利于代表人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法院宜将同一或同种诉讼标的扩大理解为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三)健全非诉纠纷解决制度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其高额的经济、时间和司法成本是不用赘述的。美国90%以上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双方最终选择了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调解中,充分发挥了证券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此类案件中的独特作用。当然,仲裁程序与诉讼相比,既便利双方当事人,又极大降低了诉讼成本,加之行业协会的介入又有效地震慑了虚假陈述行为。(四)建立和完善赔偿金制度在现存市场环境中,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相较于上市公司或其发起人以及证券商的劣势地位,是不可能得到根本扭转的,这就让投资者利益始终存在于一个高风险的环境中。面对这种现状,证券业监管机构应设立赔偿基金,用来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首先,成立一个非盈利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负责管理赔偿基金。其次,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等证券服务机构投保责任险,以达到各方共担风险和损失的目的,增加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可能性。参考文献:[1]饶爱民.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之界定[J].法治研究,2010(4).[2]涂斌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机制论[J].法学,2003(6).[3]殷洁.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论[J].法学,2003(6).[4]叶姗.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公益诉讼机制的构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2).[5]赖武.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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