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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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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最新年文档


('论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一、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的争议沉淀资金包括账户预先储值的资金沉淀以及交易延时支付的资金沉淀,前者主要包括支付宝余额、微信红包等账户资金,后者则主要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到确认收货前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本文主要指交易延时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网络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在消费者确认收货或者退款前,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是预先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账户,等交易完成后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打入商家账户,而这个交易过程会涉及到一个交易款项滞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期间,在此期间的沉淀资金将会产生巨额的利息。如此天量的资金,其产生的巨额利息归属问题引起多方争议。有的人认为,沉淀资金的利息应当归属于买卖双方,因为沉淀资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民法上原物与孳息的原理,该笔利息应当属于原物所有人--交易双方;有的人认为,沉淀资金的利息应当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该笔资金虽然数额巨大,但受众规模同样巨大,且每笔利息的数额非常小,要将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还给消费者,发放管理的难度非常大,因此可以将该笔利息认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费,划归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该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的规定,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该问题必将引起社会的关注。二、沉淀资金利息分配的实践做法有关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及分配,国内外相关部门进行了探索,主要有以下些几种做法:1.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存款延伸保险制度源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需求。FDIC要求办理货币转移业务的机构,应当开设一个专用的无息账户,对于客户存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应当转移到该指定账户上。由于这些办理货币转移业务的机构开设账户的银行是FDIC的被保险人,这样实质上就是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客户资金投入到了FDIC中,而为此每个账户都拥有了保险上限为10万元的资金保险,相关的保费则用账户的利息来抵扣。采取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如果平台资金出现问题,由于客户在FDIC参保,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避免资金的损失;其次,用沉淀资金的利息支付保费,可以有效解决平台沉淀资金的利息分配问题,既发挥了资金的效益又防范了风险。2.计提风险准备金。在我国有关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其中在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第2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因此根据反面解释该备付金应当属于客户所有,但是该办法却未对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归属以及如何处理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4条、35条规定设立风险准备金,即支付机构按季从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中结转的、专门用于弥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的资金。而对于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则划转至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账户。该征求意见稿将备付金的利息用来成立风险准备金,而对于计提风险准备金之后的利息则将它划归为支付机构所有。但是由于该规定在立法的逻辑与技术上存在问题,不仅跟民法原理中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相违背,也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在最终出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除保留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计提沉淀资金利息的10%为风险准备金外,删除了将剩余利息划归支付机构所有的条款,为此有关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仍处于不明状态。三、沉淀资金利息应当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笔者认为,应当将沉淀资金的利息划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但其在扣除相应服务费用之后,需将多余的资金通过消费促销、消费返利、周年红包等形式回馈消费者。第一,基于等价有偿原则,应当将利息作为一定对价支付第三方机构的保管费。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4条我们可以得出客户备付金是客户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委托事务时支付所用。该条与《合同法》第374条中保管合同的规定相符,因此我们可以将客户交付第三方机构沉淀资金的行为视为一种消费保管合同。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又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由于资金的保管属于风险性比较高的保管,且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客户无法定保管义务(例如支付宝产生之初是为其关联业务淘宝交易服务的,现在除了淘宝外还有许许多多的平台都在使用支付宝,但支付宝并没有为它们免费服务的法定义务),如不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实属不公平,因此该保管行为应属有偿保管合同,而相关的费用从沉淀资金利息中计提,如此计费也能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保管责任,因为有偿保管比无偿保管,保管人承担的责任更重且更严格。但相关机构应当事先在协议中明确将计提的相关利息作为保管费用的条款。第二,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应当将利息归属第三方机构。虽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孳息应当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但是因沉淀资金利息所有人人数众多且分散广,返还利息的行为实施困难,且成本大,不符合效益原则;其次,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规定了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的存款银行,虽然这样保证了沉淀资金的安全,便于银行监管,但是成千上万的付款者会使用多家银行的资金账户,这就要求支付机构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结账,这会增加支付机构的成本,并影响其效率;最后,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介入,切实保证了客户间交易的安全,而且也省去了客户间交易跨行转款的手续费,为其提供了便利服务。因此将该笔利息划归第三方机构所有符合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保证客户的选择权,知情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事先与用户协商好,在其相关协议条款中提前声明收取该笔利息作为服务费。第三,基于公平原则考量,应当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计提后的剩余费用回馈消费者。《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引起巨大的争议,是因为其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利息全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为此第三方支付机构最高可获得90%的利息收入,这样只考虑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考虑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必然会引起消费者不满,再加之其又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冲突。因此为抚平争议,首先需出台位阶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高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更正该办法;其次借鉴纳税制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计提相关费用后,将剩余的费用设立周年红包或者消费返利、促销活动,将该笔费用散发给消费者。如此公平合理的分配,引起的争议必然会减少。四、结语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由其产生的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问题仍属争议。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的实践操作的基础上,围绕沉淀资金的利息分配进行了探讨,并从等价有偿、成本效益、公平原则等角度入手,得出应当将沉淀资金的利息划归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采取消费返利、活动促销等形式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补偿,望对我国电商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起到推进作用。',)


  • 编号:1700769417
  • 分类:其他文档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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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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