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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审判司法统计分析报告-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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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审判司法统计分析报告-调查报告.doc


('离婚案件审判司法统计分析报告_调查报告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离婚不仅给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将对我市离婚案件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探讨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并提出建议和对策。一、统计数据和特征:20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占民事案件的34.8%。与20年前相比(审结民事案件10,639起,婚姻家庭案件3,128起,占民事案件的29.4%),结案数量和比例有所增加。其中,一审调解结案1173件,撤诉341件,撤诉率47.76%;二审调解解决案件35起,撤诉9起,撤诉率39.68%,平均撤诉率37.92%。反映我市离婚案件的两个特点:1.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2.在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离婚案件的撤诉率最高。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原因:1.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间一般不长。有些年轻人思想太开放,婚前缺乏了解,在一起的时间相对较短,没有结婚的基础,视婚姻为游戏,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因各种原因离婚的人数从2006年的982起上升到1115起,占2007年审理的离婚案件的30%。这种婚姻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丈夫和妻子通常都是由人们介绍和认识的,很少有时间去了解爱情。其中,45人结婚不到一年,占4%。167人结婚1-3年,占15%;3-5年内结婚346例,占31%;279对婚姻持续5-10年,占25%。2.农民工的离婚案件有所增加。目前,农民工的离婚率占我市法院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的74%,高于2006年的8%。我省是全国劳动力出口大省。我们城市的农民工都在全省前列。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市的一大支柱产业。随着农民工接触到城市中的一些新事物和新观念,他们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认同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给过去相对稳定的婚姻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很难培养真正的夫妻关系,婚姻也逐渐破裂。3.女性对男性提起的离婚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在20年内受理的3,128起离婚案件中,有1,845起(58.9%)是妇女提出的。在20年内受理的3715起离婚案件中,有2266起(60.9%)是由妇女提起的,在一定程度上。一方面,它反映了现代女性法律意识和权利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尤其是近年来因家庭暴力等因素引发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女性权利保护任重道远。婚外恋和第三者的介入导致了很大比例的离婚。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已经改变,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婚外情问题已经成为离婚的另一个主要原因。近年来,网络传播引发的婚外恋导致离婚案件大幅增加。5.调解的和解率很高。随着人们接触新事物的增多和观念的逐渐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冷静和理性。他们可以以正常的态度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静,以免因严重对立而加剧冲突。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稳定的诉讼环境中进行,调解工作易于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的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放,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都没有生育,不涉及抚养孩子的问题,也不担心离婚。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中的调解离婚率相对较高,一些初级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97%得到了调解。这是因为通过猜疑、争吵和冷战,夫妻双方不再抱有和解的希望,并认为婚姻已经结束。因此,他们理性地选择通过法律手段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三、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凸显的问题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低。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与男性相比,女性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大多数妇女习惯于将争端提交法院,认为法院有权裁决。法律知识的缺乏使他们不了解如何使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引用的证据不足以实现他们的诉讼目的。一些女性政党在法庭上反诘问和辩论的能力很差,不知道如何反驳对方。他们的演讲经常偏离主题,过多地停留在细节上,无法表达清楚。2.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缺席情况:一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与家人缺乏联系,下落不明,并注意到分娩,因此缺席开庭;一是被告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缺席法庭。还有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隐瞒一方在国外工作的真实信息,从而阻止另一方出庭。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无法调查和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听证以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为依据,很难确定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抚养子女的问题不易处理,另一方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3.当事人很难获得证据。因为离婚诉讼主要是关于个人关系,尤其是关于感情,所以他们更隐秘,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即使有内部人士,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与双方都有一定的关系。他们往往不愿意作证,因为他们偏袒一方,或者利益证据不足,这使得法官难以确定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不规范,也难以证明。特别是向亲戚朋友借钱时,由于没有形式,利息问题,往往很难确定债权人的证词。在因遵守《婚姻法》第46条而离婚的情况下,妇女由于其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受到婚姻和家庭的内部侵害,但确实很难提供证据。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很大,如果当事人偷拍照片或录像带获取证据,其合法性得不到承认,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这就使得大多数当事人难以完成举证责任和对损害赔偿的主张得到支持。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逐渐成为焦点。大多数离婚诉讼人不反对离婚,但他们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争论不休,而且不会相互让步。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关各方不惜利用一切手段转移、隐瞒共同利益5.离异家庭的“问题儿童”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离婚后,一些父母忙于建立新的家庭,未能履行他们的义务或延迟抚养前一次婚姻所生的孩子,或双方未能履行他们的义务,将孩子留给他们年迈的祖父母。结果,这些孩子缺乏父母的关爱,被忽视的纪律,他们脆弱的心被过早地遮蔽了。在一定程度上,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和保护方面存在缺陷和空缺,更容易导致犯罪和非法侵权。四、离婚案件的发展趋势:1.离婚人群的年轻化将成为主要趋势。80后正处于婚姻的初始阶段。与他们的父母相比,这一代年轻人的婚姻观念更加开放,积极追求新事物,责任感也相对较弱。大量的“闪婚”和“闪婚”也反映了这一代人婚姻忠诚观念的弱化。离婚案件的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未来的离婚案件中比例将会上升。2.抚养孩子的新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仅仅是一个抚养费和探视权的问题,还延伸到如何承担子女生病和大学教育等大笔开支。由于婚外恋,非婚生子女的欺诈性扶养补偿、非婚生子女的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矫正也成为新术语。目前,学术界已经进行了研究,但实践中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婚姻法》急需制定相应的条款,为试验工作提供依据。3.夫妻共同财产内容新,数额大。资金可以用来与离婚家庭和他们孩子的学校建立联系卡。他们可以不时地互相拜访和交流,了解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并及时防止对孩子利益的损害。这将使我们的试验工作得以扩大,以便更好地保护离婚家庭的子女,防止他们成为青少年问题。8、加强离婚案件的调解。利用调解前置程序,明确双方的婚姻状况和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简易程序案件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纳入调解前程序框架,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及的诉讼事由、是否有调解和解的希望,从而能够较好地“对症下药”。对于那些夫妻关系好,但一时冲动被轻率引用的人,可以采用“冷处理”的方法。帮助双方消除因误解或误会导致的离婚误会;与婚姻的关系确实破裂了。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及时开庭,依法妥善解决婚姻纠纷。审判应贯彻和体现“量力而行、量力而行、量力而行”的原则。它应该尽最大努力说服死去的婚姻离开,这样双方才能走到一起并分手。它应该尽最大努力调解和调和仍有和解希望的婚姻。8、依法严肃追究“过错”。由于社会交流形式的多样性,婚姻和家庭问题也产生了许多新情况。导致离婚的原因也是复杂多样的。对无辜一方的精神损害不仅限于《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类型。例如,与他人通奸或生下与另一方没有亲子关系的孩子,无疑会对无辜的一方以及四种法律情形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此外,由于无辜的一方很难举出另一方过错的证据,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损害赔偿也无法实现。这些都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建议一方面扩大第46条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增加法官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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