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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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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


('第1页共28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篇一:关于恢复我工作的申请关于恢复我工作的申请尊敬的领导:本人:龙吉明,男,苗族,1957年生,大学文化,副高职称,外科省管专家。我1982年毕业于贵阳医学院医疗系,毕业后至今一直在本县从事外科医疗技术工作。1998年5月任开阳县中西医院院长。2000年晋升为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称)。20XX年由县第2页共28页组织部公示为我县外科省管专家。20XX年2月25日因工作犯错误被开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20XX年6月7日取保候审,20XX年9月15日在开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有结果。以后,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追问我因工作所犯错误的处理情况,均没有结果。至20XX年12月法院判决:“龙吉明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缓刑。结案后我曾多次找开阳县卫生局领导及县领导反映情况,要求组织上恢复我的工作,给我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卫生局领导给我答复组织上会妥善处理我的问题,让我放心等待。致今组织上对恢复我的工作没有结果,现将我的有关情况和申请理由如下:。一、开阳县医疗系统内与我同年内,犯同样性质错误的同志有:“原开阳县人民医院院长尚兴荣,原花力乡医院院长王官中,原冯三镇医院院长张永福,原马场镇医院院长陈立俊等”。上述同志所犯错误性质与我同样,我是第3页共28页20XX年2月25日被立案,上述同志均是20XX年7月以后被立案,最后都是由法院判决缓刑,结案后,上述几位同志很快恢复了工作,至今仍然在工作岗位上,目前我的工作尚未恢复。二、我与上述同年内,犯同样性质错误,受到有关部门同样性质处理的同志相比,虽然我们都是县内医疗系统的医疗技术人员,但我是县内的外科副主任医生,从那时到如今仍然是。县内唯一的外科省管专家。请求组织上从保护人才的政策对我进行关心和照顾。三、我从毕业分配到开阳几十年的工作情况。1、在开阳县医疗改革工作的具体情况缺医少药,看病贵,看病难,这是本县从建国至80年代的一个医疗现状及难题,当时的县领导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决定在开阳县再建一家县级中医院,县政府把建设中第4页共28页医院纳入开阳七五、八五、九五政府规划项目中,但因政府资金困难,开阳中医院的建设几次“流产”。到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会议召开后,开拓了开阳县几班子领导的思路,经研究决定,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组织上决定由我负责开阳中西医院的组建工作。并把这一利民项目作为1997年县人民政府向全县人民承诺的“10件实事之一”来完成。当时的情况是县政府给了医院一块地皮,没有资金投入,建设资金只能靠我们筹建组想办法,可见中医院是在起步艰难,困难重重中起步的,是经过我们呕心沥血的努力,建成开业的。我没有辜负县领导们的希望及重托。事实证明,开阳县中西医院建成后,最大限度地解决了开阳县缺医少药,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开阳县社会及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有证据可查)。第5页共28页2、我在开阳县抢救突发事件中的表现。开阳县中西医院建成后,由于我是医院当时至今唯一的外科高级技术专家,从1998年至20XX年期间,县内每次突发事件,我都是任医院抢救组组长,具体负责每次抢救的全过程,凡遇大型抢救,我基本上吃住都在医院直到抢救过程结束。如:1999年9月28日,龙水“9〃28”龙水车祸事故救治31人;20XX年8月2日马场“8〃02”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救治78人;20XX年4月11日,双流“4〃11”气体吸入中毒事件救治172人;20XX年11月6日,龙水“11〃6”学校塌方事件救治6人;20XX年1月13日,茶场“1〃13”车祸事故获救17人;20XX年2月18日,马场“8〃18”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获救48人;20XX年11月29日,翁昭“11〃29”客车爆炸事件救治9人等等。由于每次突发事件的抢救,我都是在一线负责,尽我最大的努力,很好地完成了县领导及局领导交给我们的任务,同时也得到了第6页共28页省、市、县领导的肯定及社会的好评,真正为社会的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因此,20XX年开阳中西医院荣获了贵阳市委授予的“抢险救灾先进单位的奖牌”(这是很多医院几十年都难获得的荣誉)。特别是在全国“防止非典型肺炎”的过程中,我一个多月都没有回家,一直战斗在“防非”第一线,很好完成了上级交给本院的任务,因此我被开阳县人民政府评为防治“非典”先进个人。3、在临床工作的表现。自中西医院建院后,由于我是中西医院唯一有外科医生执业资格的专家,从1998年至20XX年间医院的所有手术基本上都是我主刀,我做各种大中型手术1371例,手术成功率100%。(1)、其中填补开阳医疗空白的手术有:1998年完成贵州省内巨大胆总管结石及左右肝管结石第7页共28页手术。1998年11月完成胰腺大部份切除手术;2000年9月,胰腺巨大假性囊肿切除手术;2000年12月完成神经〃血管吻合术;20XX年9月完成白血病巨大脾脏切除手术等。(2)、在全国有影响的手术。2000年本县马场镇两路村村民组黄立元,男,出生后频繁呕吐、哭闹不停,不进饮食。出生4天后由马场镇医院转入我院,入院后诊断为:①、先天性肠道闭锁;②原发性肠套叠;③先天性肠扭转;④先天性肠粘连。由于病儿当时生命垂危,已不能再转院,因为在转院途中病儿随时都会死亡。就本县当时的医疗条件根本就无法完成这样复杂、高精的外科手术,这在我县没有先例,6天的婴儿长时间的全身麻醉,在本县也是禁区。在这两难的情况下,一个医疗专家的医德及信念支持了我,顶着天大的风险,全力抢救病儿,由于病儿父母家庭贫穷,入院时只有78元第8页共28页钱,家中根本拿不出钱。我当时就自己拿了3000元人民币送给病儿的父亲,叫他去交输血的费用,其它所有费用由医院承担,由我亲自主刀手术,经过7个多小时的手术抢救,手术成功了,在近一个月精心治疗及护理下,患儿得救了,病已基本痊愈,由于这病例世界罕见,抢救技术复杂、难度大。在中国的一家县级中医院却抢救成功,这在当时的医学界是一个奇迹。首先由贵州日报进行了报道,随后,开阳县报、贵阳晚报、贵阳都市报、文汇报等多家媒体对这病例都进行了报道。由于此新闻在国内影响较大,为证实媒体报道是否属实,由贵州卫生厅、医政处专门为此组织了一个专家鉴定组,来到本院查证此事,专家到本院后,仔细了解了该病例的抢救全过程,查阅了病儿的病历,对病儿进行了仔细的全面检查。在鉴定会上贵州省妇幼保健院的小儿外科专家王副院长讲:“黄立元这一病例在世界上罕见,贵州第9页共28页省没有报道过这样的病例,且病情复杂,病情危重,抢救成功的希望很小,仅就外科技术而言,我们省妇保院是拿不下来的,就连省医、贵医的专家都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但开阳一个基层中医院竟成功抢救了这个病儿,在抢救病儿过程中,开阳中医院连闯七大医学难关,这绝不是他们的运气,而在于他们的技术实力,因为靠运气,他们可能一关都闯不过去,特别是龙吉明院长,作为一个基层外科专家,在医疗基础条件这样差的医院,能拿下这个手术,了不起,真是奇迹。黄立元出院的当天,时任开阳县人民政府县长马国忠同志带领县几班子领导到中西医篇二:刑事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摘要本文系统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条款,以及法学理论界的不同观点,从两种观点的对比中,提出除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第10页共28页的情况以外,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原则上应当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同时应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促使非法证据的排除能够顺利进行。关键词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方式效力作者简介:蒋庐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1-023-0220XX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关于庭前会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在庭前会议程序中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规定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就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进行情况了解,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意见。这一规定给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真正的制度承载,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第11页共28页将20XX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与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等五机关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比较,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学术界对该问题也存在不同的学说,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一、非法证据排除方式问题的提出自浙江张氏叔侄案件的错案被发现之后,又有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被平反。对于这些案件的案发模式,一些学者概括为:合理的怀疑+刑讯逼供=可能的错案,错案+发现真凶=发现错案。①这些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存在非法证据。所谓非法证据,指的是在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时候进行刑讯逼供,或者在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时采用了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或者在收集物证、书第12页共28页证的时候程序不符合法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排除非法证据则是对非法证据剥夺证据能力,使之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本文就以审判阶段的庭前会议为切入点探讨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二、非法证据排除方式的再认识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其实立法是有两种不同的规定的。20XX年施行的《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5条明确规定不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都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也就是说,只有在庭审的过程中才能够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的第56条规定了在法庭审理中的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第57条规定了法庭调查中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第58条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的严格排除。也就是说,按照立法原意,对于非法证据的排第13页共28页除应该在庭审中进行。同时,最高法解释的第100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排除非法。法庭调查可以在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总结来说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可以在开庭前或者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的调查和处理也应该在庭审中进行。但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就非法证据排除在开庭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最高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则规定审判人员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召开庭前会议。也就是说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认同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且可以再庭前会议中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比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关于非法第14页共28页证据排除方式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的时间是在庭审前还是庭审前和庭审中都可以,还有对非法证据的实质性处理是在庭前会议中还是庭审中做出。对于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三、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方式的不同观点关于非法证据是否或者能否在庭前会议中排除,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理论,即庭审中排除说和庭审前排除说。1.庭审中排除说。支持的学者认为庭前会议作为使人和物齐聚于庭审日的准备程序,解决的仅限于程序性的问题,而非法证据排除是实体性问题,不能在庭前会议中直接进行。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是否能够排除的认定会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涉及到非法证据的排除只能在庭审中做出。从域外法律来看,德国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也就是在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裁判的同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决断。支持该观点的学者就提出该模式符合我国当前的司第15页共28页法体制及实际情况②。他们提出在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57条中规定的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并且在庭审中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对证据收集的过程进行审查的法条都从侧面证明了我国采取的是在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模式。2.庭审前排除说。该学说可以细分为完全的庭审前排除说和有限的庭审前排除说。支持完全的庭审前排除说的学者提出应当在庭审前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从域外法律来看,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值得我国借鉴。完全的庭审前排除说的核心是程序争议解决前置,实体审判后置原则③,也就是支持审判中的审判,即要求程序性问题具有绝对的优先效力。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防止由于在庭审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调查、辩论而导致庭审的无故拖延,提高庭审的效率,保证庭审的集中化。同时,关于证据的合法性第16页共28页调查由于是由单独的法官进行,可以保证庭审法官不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保证庭审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人权。也有学者支持有限的庭审前排除说这样的折衷主义的路线④,认为没有争议的非法证据应在庭前会议中排除,但是如果在庭前会议中发现证据的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则应该在庭审中解决,庭前会议只是对双方的争议进行梳理。从法理上来说,庭前会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在于提高庭审的效率,保证庭审的集中化。从我国的实际来看,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一些程序性事项没有在庭审前得到解决,导致庭审的拖延和程序的反复。新《刑事诉讼法》设计庭前会议制度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制度依托。有限的庭前排除说立足于中国的实际,保证在有限的司法投入产生更大的司法效益:首先,对于没有争议的非法证据排除可以使得庭审更加有效率,同时,由于检察院一方要证明证据第17页共28页的合法性,法院需给予检察院一定的准备时间,使其准备证据以供质证。如果将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和裁判都放到庭审前,那么可能导致庭前会议反复进行,庭审被架空的现象发生。其实完全的庭前排除说和有限的庭前排除说从根本上来说是类似的观点,它们都提倡程序问题优先,在庭审前就将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可以防止非法证据污染法官的自由心证,防止不正义的证据收集过程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利追诉,保证其诉讼权利。同时,按照我国新设立的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在该过程中就予以排除,可以增加对侦查以及公诉阶段的监督,防止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滥用公权力。两者不同的地方在于,有限的庭前排除说和我国的司法实践更加契合。考虑到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整个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还需要在实践中修正,如果要求在庭前会议中对于所有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可能会导致庭审的虚置以及庭前程序的反复。第18页共28页这和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相违背的,同时会影响实体公正,因此有限的庭审前排除说对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说是更加符合当事人权利的选择。四、有限的庭审前非法证据排除方式完善建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两种不同观点最主要的分歧在于庭前会议程序和庭审程序是两种效力不同的法律程序。庭前会议程序虽然是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庭前会议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不能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并没有获得程序性救济的权利。但是庭审程序不同,不仅有详细的程序规定,可以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的权利也能够得到救济。所以想要完善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必须增强庭前会议制度的效力。(一)失权效制度失权效制度指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发生特定权利或权利状态被排除效果的一种制度,它原先是民事诉讼中的第19页共28页一项规定。失权效制度在诉讼法上的意义在于当事人所实施的某个诉讼行为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下会受到排除。亦即,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驳回当事人所提出的攻击的防御方法。⑤刑事庭前会议中的失权效制度指的就是超过规定时限,当事人将不再拥有庭前会议中的一系列权利。具体而言,按照最高法解释第97条的规定⑥,除非有特殊情况,不然非法证据排除应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不然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不会进入庭审。在最近审理的郭美美一案的质证阶段,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法庭对郭美美审讯证据的视频资料进行审查,因警方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通过疲劳审讯取证。审判长表示,在9月8日下午,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郭美美一方并没有提交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应该在庭前提交,但法官仍旧收取了申请书。在重新开庭后,法庭驳回辩护人的申请。可第20页共28页见,在实践中其实已经开始逐渐开始重视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时效问题。(二)庭前会议结论的裁决化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之所以具有这么多的争议,最主要的就是因为它不能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庭前会议即使做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认定,这些问题也可能在庭审中再次被提出,也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不断反复,这无疑违背制度设立的初衷的。因此,庭前会议中法官应当享有裁决权,对于非法证据可以做出排除的裁决,并记入笔录。庭前会议裁决一经作出,应当具有确定力,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的情形下,原则上不得再提出或调查。关于裁决的形式,争议点在于采取裁定还是决定?因为,决定只要做出就会发生效力;裁定则不然,只有经过一定的上诉期限且丧失人没有上诉的,裁定才发生效力。第21页共28页而且,对于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并不影响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对于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则需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期满没有上诉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后裁定才会发生效力。从总体上来说,裁定耗时耗力,对于非法证据这样的程序性问题来说不符合司法经济性的要求。因此,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应该使用决定的形式更加合适。(三)赋予辩护人救济权任何权利的行使都需要一定的救济制度来保障。救济制度是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排除非法证据是保证当事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武器,考察域外国家,如美、法、德均赋予当事人就审前程序都有进行救济的权利。但是在我国法律中,暂时还没有规定控辩双方应该如何救济的问题。因此在肯定庭前会议结果裁决化的同时还应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具体做法有:第22页共28页1.对庭前会议裁决的继续审查。对于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及专家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影响被告人实体权利的事项,允许当事人在庭审时再次提出申请。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庭前会议所作裁决不合法的或者能够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对申请予以审查并重新进行处理;反之,则对其申请当庭予以驳回。2.对庭前会议裁决的事后救济。事后救济主要是指上诉救济,是指对于那些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但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又不适合通过复议、继续审查程序进行处理的问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在二审中再进行处理。①张建伟.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491.②顾永忠.我国司法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土化第23页共28页研究.政治与法律.20XX(2).③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XX(4).④陈卫东、杜磊.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浙江社会科学.20XX(11).篇三:辩论协会成立申请书辩论创始人:指导老师:协会成立申请书二零一二年九月九日辩论协会成立申请书目录一社团成立申请书二社团成立目的第24页共28页三社团章程四社团结构五社团指导教师六社团初始成员七社团经费来源及财务制度八社团活动经费九社团活动十社团独特性十一社团成立成果预见十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预案十三社团招新及换届选举十四社团管理及建设十五附注:1超级辩辩辩2辩论议题第25页共28页3成员注册表4关于对辩论兴趣的问卷调查5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一社团申请书尊敬的校团组织及领导:你们好!“辩”在文字演变史中隶属“辛”一族。“辛”古意指涉及刑事的双方,即原告与被告。“言”古指诉讼。“辩”字由两“辛”一“言”构成,造字本意为古代庭审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论争,后引申为辨析,论证。我们诚挚申请成立的辩论协会即取其意。我校××校区因于07年才正式动工修建,至今仍处于完善状态中。所以学校软硬件设施都不太完善,如社团建设。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得以机会向团组织及领导申请成立该辩论协会。第26页共28页辩论协会的创立,于学校而言,具有相当的可行性和有利性。它不仅反映了我校莘莘学子对社团建设及学校发展的要求,也适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培养全新全面的逻辑型发展人才。同时,她也能更好的塑造我们医学生的气质形象及强大的心理素质,为应对日后医务工作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奠基。这也是学校培养我们的美好初衷。在辩论协会里,我们以口会友,以才交友,以德服友。在这里,辩论只是一种沟通渠道,透过她,我们可以更好的诠释我校广大学子的风采,可以更好的诠释团队协作的意义。介此,我们诚挚申请成立辩论协会,望校团委各组织及领导能尽快予以批准,并提出宝贵建议。此致敬礼!第27页共28页20XX/9/9申请人:筹备委员会二成立目的自我校××校区07年成立以来,学校相继成立了各式各样的社团。我们看到这其中以娱乐性质的社团为多,而在提高同学自身能力的方面有所缺失。我们认为,一个好的大学一定要有良好的学术氛围,同学们要有清晰敏锐的思辨能力。尤其是科学性质极强的医学院校。除了思维方面的提高,我们的校园更缺少一种交流、竞争意识。这种交流竞争意识不仅限于同学之间。在大学,这一更高的层面,我们应该走出去,与更多更优秀的大学交流。只有通过与其他优秀大学的交锋,我们才能汲取知识和经验,我们的同学,我们的学校才会进步,才会更专业、更向上、更出色。所以,辩论协会不仅是一个社团,不久的将来她也会成为重庆医科大学的一块招牌。第28页共28页以上我们是从客观方面分析了辩论协会的成立目的。但我们的基本目的及重心还是放在每一位同学身上。我们希望通过辩论协会,锻炼大家的思维能力,激发每个人求知求真的探索精神。当然,根据所调查的现实情况,我们仍有许多阻力因素,兴趣、责任心、团队意识。而这些恰恰成为我们的动力,目标所在。总的来说,我们的目标就是从个人能力,到社团实力,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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