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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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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18页)


('【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篇一: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地方司法规范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诉讼活动原则,通过建立举证期限制度和固定诉讼请求制度,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司法程序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我市实行民商事案件庭前交换证据以来的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证据的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主持各方当事人将其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固定诉讼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但证据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的案件除外。第四条被告或第三人下落不明或在答辩状中已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即证据明确表示认可的,毋需安排证据交换。但证据交换室应做必要的书面说明。举证期限届满,仅有原告一方提交证据并已送达给他方当事人的,视为完成庭前证据交换。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应视为到庭并已提交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已完成庭前交换证据。第二章举证期限与范围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或追加(同意)参加诉讼的通知书之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经人民法院同意,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约定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30日,自被诉方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次日起算。【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答辩期。第六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一并提交相应证据。对方当事人可在原定举证期限基础上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举证。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不再接收,庭审时也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第八条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一)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二)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三)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四)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主张适用域外法的,应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五)证明案件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六)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证据的种类及效力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在向法院呈送证据时,应当同时提交证据原件和证据复印(制)件。立案证据由立案人员核对,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由证据材料接收室核对,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核对章。庭审质证时,当事人仍应出示证据原件。原件应当附卷归档,但当事人确须保留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说明出庭作证的事项,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公证机关或专门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第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交法院的证据,应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内容、证明对象作简要说明,并按证据目录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同时按合议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证据复印(制)件及证据目录。第十一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当【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事人顺延或另行指定举证期限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顺延或另行指定的举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亦同。延期举证或另行指定的举证期限从准予延期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在顺延或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仍未能举证的,视为当事人举证不能。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据和证人证言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递交的延期举证申请书由指定的案件证据交换法官受理、审查和决定。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仍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法院,但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需要在庭审时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或公开质证。第三章证据的接收与交换第十四条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一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举证范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举证期限以及举证不能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或参加诉讼通知书时,也应将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立案证据(经核对过的复印(制)件)、证据目录及交换证据通知书一并送达。开庭传票可在证据交换结束时送达。如已实行案件审理流程统一管理,在排定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开庭时间、审判法庭、指定书记员的同时,排定证据交换法官和证据交换书记员。未设定专门的证据交换书记员的,由跟案书记员协助证据交换法官完成交换证据的书记员工作。第十五条当事人提交证据,由证据材料接收室负责签收,签收时,应按当事人填写的证据目录和提交的证据原件进行核对、注明签收日期,并于次日内移交证据交换室。未设立证据材料专门接收机构的,由案件指定书记员核对和签收。第十六条证据目录具有证据清单,证据收据,记载当事人是否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据交换及固定证据等功能。第十七条到庭进行证据交换的日期原则上应安排在最后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最迟不得超过三日。第十八条庭前交换证据原则上采用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交换方式。对案情简单、证据单一的案件,可以采取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到庭交换证据由立案庭专门负责交换证据的法官(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分别由民三庭、民四庭主审法官)主持到庭的当事人各方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对相互交换的证据进行核对和签收,并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在交换证据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庭审时可【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不再对此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按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并详细记明异议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证据交换笔录应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审判庭设有法官助理的,也可由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第十九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即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7日内提出新证据。当事人若无新证据的,法院不再安排庭前交换证据;当事人若举出反驳对方新证据的,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应安排当事人在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到庭进行证据交换,或直接送达给对方当事人。第二十条当事人在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按照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完毕,庭前证据交换工作方告完成。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有关证据,但未按照交换证据通知书规定日期前往法院参加庭前证据交换的,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应将缺席方提交的证据送达给到庭一方当事人。第二十二条因交换证据延误开庭日期的,主持交换证据的法官应通知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机构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安排证据交换书记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第二十三条庭前证据交换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应指导书记员或由法官助理将已交换的证据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立卷,并将当事人确认的或有争议的证据分类整理和注明后连同案卷其他材料移送书记员处内勤组签收。未设书记员专门机构的,直接移送跟案书记员签收。第二十四条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告之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并指定举证期限,补充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超过七日。如双方在举证期限内无补充新的证据,不再安排庭前交换证据,即可重新开庭作出裁决。如当事人补充提交新的证据,在重新开庭前应安排庭前交换证据。第二十五条下列证据为新的证据:(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确因客观原因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三)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或举证。【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第四章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的内容和证明对象。在证据交换或对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反驳证据确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即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下列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由证据交换法官审查决定,由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的,须报请主审法官审查决定。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按该条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三日内书面通知驳回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可以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申请评估、审计、鉴定的,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由审理案件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查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双方已提交的证据仍按原定时间进行交换。评估、审计、鉴定报告由主审法官征求当事人意见或庭审质证。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直接进入庭审,但应在开庭时质证;对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亦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应当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证据,法院不得代为调查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经过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在立案期间以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保全证据申请的,由立案庭(知识产权案件由民三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由民四(庭)审查、裁定和执行。【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保全证据申请的,须有证据证明其事后才发现有此证据。如此时证据交换尚未进行,证据保全按前款规定执行,如证据交换已完成,由主审法官提请合议庭审查、裁定和执行。被法院裁定保全的证据,可直接进入庭审,但应在开庭时质证。第五章诉讼请求的固定和调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受诉法院提出,超过举证期限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或撤诉的除外。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则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延长举证期限。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按第六条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提交的证据应另行安排庭前证据交换。因此延误开庭日期的,由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通知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机构重新安排开庭日期。第三十五条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次数仅限为一次。第三十六条证据交换前或证据交换期间,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撤诉或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也可由证据交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不继续进行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完毕时,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应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证据交换法官所在的合议庭成员署名并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证据交换法官应安排书记员当即送达开庭传票,直接将案件移交给书记员处内勤组或跟案书记员,由主审法官按照原定开庭日期开庭审理。调解应遵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第六章当事人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举证的处理第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如果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旨在请求变更或撤销原审裁判的,必须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二审到庭调查前或调查时提出。双方当事人对新证据应当进行质证。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三十八条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未安排庭前交换证据,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重审时应安排庭前交换证据。第三十九条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以一审未安排庭前交换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经审查认定一审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未安排庭前交换证据即作出裁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但未经以此证据和理由提出上诉即申请再审的除外。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对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但未安排庭前交换证据提出异议的,不得以一审法院未安排庭前交换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第四十条裁判生效后,对于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申请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如果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再审:(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未获准许的;(二)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延期举证但确因客观原因仍未能举证的;(三)当事人在原审已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未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经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仍未能调取证据的;(四)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经查不属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当事人已放弃举证权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则于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深圳市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不再执行。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规则。第四十三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来源:http:///fg/detail528045.html篇二:试论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诉讼活动原则,通过建立举证期限制度和固定诉讼请求制度,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司法程序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我市实行民商事案件庭前交换证据以来的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证据的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主持各方当事人将其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固定诉讼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但证据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的案件除外。第四条被告或第三人下落不明或在答辩状中已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即证据明确表示认可的,毋需安排证据交换。但证据交换室应做必要的书面说明。举证期限届满,仅有原告一方提交证据并已送达给他方当事人的,视为完成庭前证据交换。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应视为到庭并已提交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已完成庭前交换证据。第二章举证期限与范围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或追加(同意)参加诉讼的通知书之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经人民法院同意,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约定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30日,自被诉方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次日起算。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答辩期。第六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一并提交相应证据。对方当事人可在原定举证期限基础上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举证。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不再接收,庭审时也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第八条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一)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二)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三)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四)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主张适用域外法的,应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五)证明案件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六)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证据的种类及效力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在向法院呈送证据时,应当同时提交证据原件和证据复印(制)件。立案证据由立案人员核对,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由证据材料接收室核对,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核对章。庭审质证时,当事人仍应出示证据原件。原件应当附卷归档,但当事人确须保留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说明出庭作证的事项,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公证机关或专门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第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交法院的证据,应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内容、证明对象作简要说明,并按证据目录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同时按合议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证据复印(制)件及证据目录。第十一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当事人顺延或另行指定举证期限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顺延或另行指定的举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亦同。延期举证或另行指定的举证期限从准予延期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在顺延或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仍未能举证的,视为当事人举证不能。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据和证人证言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递交的延期举证申请书由指定的案件证据交换法官受理、审查和决定。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仍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法院,但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需要在庭审时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或公开质证。第三章证据的接收与交换【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第十四条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一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举证范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举证期限以及举证不能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或参加诉讼通知书时,也应将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立案证据(经核对过的复印(制)件)、证据目录及交换证据通知书一并送达。开庭传票可在证据交换结束时送达。如已实行案件审理流程统一管理,在排定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开庭时间、审判法庭、指定书记员的同时,排定证据交换法官和证据交换书记员。未设定专门的证据交换书记员的,由跟案书记员协助证据交换法官完成交换证据的书记员工作。第十五条当事人提交证据,由证据材料接收室负责签收,签收时,应按当事人填写的证据目录和提交的证据原件进行核对、注明签收日期,并于次日内移交证据交换室。未设立证据材料专门接收机构的,由案件指定书记员核对和签收。第十六条证据目录具有证据清单,证据收据,记载当事人是否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据交换及固定证据等功能。第十七条到庭进行证据交换的日期原则上应安排在最后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最迟不得超过三日。第十八条庭前交换证据原则上采用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交换方式。对案情简单、证据单一的案件,可以采取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到庭交换证据由立案庭专门负责交换证据的法官(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分别由民三庭、民四庭主审法官)主持到庭的当事人各方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对相互交换的证据进行核对和签收,并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在交换证据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庭审时可不再对此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按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并详细记明异议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证据交换笔录应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审判庭设有法官助理的,也可由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第十九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即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7日内提出新证据。当事人若无新证据的,法院不再安排庭前交换证据;当事人若举出反驳对方新证据的,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应安排当事人在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到庭进行证据交换,或直接送达给对方当事人。第二十条当事人在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按照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完毕,庭前证据交换工作方告完成。【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有关证据,但未按照交换证据通知书规定日期前往法院参加庭前证据交换的,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应将缺席方提交的证据送达给到庭一方当事人。第二十二条因交换证据延误开庭日期的,主持交换证据的法官应通知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机构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安排证据交换书记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第二十三条庭前证据交换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应指导书记员或由法官助理将已交换的证据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立卷,并将当事人确认的或有争议的证据分类整理和注明后连同案卷其他材料移送书记员处内勤组签收。未设书记员专门机构的,直接移送跟案书记员签收。第二十四条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告之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并指定举证期限,补充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超过七日。如双方在举证期限内无补充新的证据,不再安排庭前交换证据,即可重新开庭作出裁决。如当事人补充提交新的证据,在重新开庭前应安排庭前交换证据。第二十五条下列证据为新的证据:(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确因客观原因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三)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或举证。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第四章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的内容和证明对象。在证据交换或对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反驳证据确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即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下列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二)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由证据交换法官审查决定,由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的,须报请主审法官审查决定。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按该条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三日内书面通知驳回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可以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申请评估、审计、鉴定的,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由审理案件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查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双方已提交的证据仍按原定时间进行交换。评估、审计、鉴定报告由主审法官征求当事人意见或庭审质证。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直接进入庭审,但应在开庭时质证;对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亦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应当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证据,法院不得代为调查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经过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在立案期间以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保全证据申请的,由立案庭(知识产权案件由民三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由民四(庭)审查、裁定和执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保全证据申请的,须有证据证明其事后才发现有此证据。如此时证据交换尚未进行,证据保全按前款规定执行,如证据交换已完成,由主审法官提请合议庭审查、裁定和执行。被法院裁定保全的证据,可直接进入庭审,但应在开庭时质证。第五章诉讼请求的固定和调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受诉法院提出,超过举证期限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或撤诉的除外。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则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延长举证期限。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按第六条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提交的证据应另行安排庭前证据交换。因此延误开庭日期的,由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通知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机构重新安排开庭日期。第三十五条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次数仅限为一次。第三十六条证据交换前或证据交换期间,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撤诉或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也可由证据交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不继续进行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完毕时,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应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证据交换法官所在的合议庭成员署名并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证据交换法官应安排书记员当即送达开庭传票,直接将案件移交给书记员处内勤组或跟案书记员,由主审法官按照原定开庭日期开庭审理。调解应遵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第六章当事人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举证的处理第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如果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旨在请求变更或撤销原审裁判的,必须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二审到庭调查前或调查时提出。双方当事人对新证据应当进行质证。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三十八条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未安排庭前交换证据,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安排庭前交换证据。第三十九条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以一审未安排庭前交换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经审查认定一审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未安排庭前交换证据即作出裁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但未经以此证据和理由提出上诉即申请再审的除外。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对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但未安排庭前交换证据提出异议的,不得以一审法院未安排庭前交换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第四十条裁判生效后,对于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申请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如果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再审:(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未获准许的;(二)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延期举证但确因客观原因仍未能举证的;(三)当事人在原审已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未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经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仍未能调取证据的;(四)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经查不属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当事人已放弃举证权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则于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深圳市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不再执行。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规则。第四十三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探讨杨新莲一、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庭前证据交换,又称庭前证据开示,也有的称之为庭前证据听证。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原因有二个,一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二是对于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依职权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没有将证据交换纳入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是对证据交换的启动、程序的组织、开示的范围、开示的时间、次数以及对于其结果的效力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在第5条“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是将证据交换作为个别案件庭前准备工作中的一项,但并非必经程序。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目前在审判实践中的证据交换无法可依的局面,尤其是由于缺少对证据开示结果的效力的规定,更使得庭前证据交换程序显得可有可无。因此完善证据交换法律制度很有必要。二、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操作规程篇三:证据交换具体程序一、证据交换的具体程序:中国各级法院对于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多种多样,各有千秋。由于各地法院在内部职能分工、审判方式改革的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因面《若干规定》中只规定了证据交换的基本原则,而未明确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规程,各地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进行探索和尝试。【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1、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时限;在向被告送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当然,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可经法院认可后确定;2、原被告双方在举证期限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副本及证据清单,并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申请鉴定和勘验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3、举证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举证完毕,法院可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4、证据交换由主审法官主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让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认并可作简单的询问,或说明异议的理由记录在卷,但不能要求双方对异议证据进行详细的质证和辩论;5、证据交换中,主持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讨论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并记入笔录;6、证据交换完毕,主持法官应当根据立案庭统一排定的日期确定开庭时间,并制作证据交换报告交合议庭其他成员查阅。报告应记明证据交换的经过,双方有争议和无争议的证据,以及所确定的案件争议的焦点等情况;7、确有必要进行再次证据交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二、程序构建:第一步,受理案件后,程序助理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送达起诉状、答辩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当事人举证须知》、《请求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及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第一次证据交换的时间及举证时限。并说明如何举证及如何进行证据交换,不举证或不交换证据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举证并交换证据。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与参加人,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限期举证、证据交换的书面通知,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庭,提交证据并交换。第二步,程序助理与文字助理主持双方当事人就其持有的证据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程序助理引导双方当事人轮流出示证据。当事人各方将证据正本提交给文字助理,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证据副本。文字助理对证据交换过程中出示的所有证据均予登记。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递交申请书。进行证据交换,文字助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开具《诉讼证据收集凭证》,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登记、编号,收到交换证据的当事人应填写《诉讼证据交换凭证》表格附卷,表格内容包括证据名称、证据页数、提交时间、提交人、收件人及交换时间等,以证明证据是否已进行交换。交换时,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对方要求对交换的证据复印应予准许,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一次证据交换结束时,文字助理整理出当事人争议焦点,告知当事人围绕焦点收集证据,摒弃与争点无关的取证活动。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和解。倘若初次证据交换即能达到证据明确足以断案的程度,或各方当事人认为仅能提供如上证据,则不需再行交换证据,而径待庭审;若出示的证据不足以断案,【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或当事人提出尚需补充证据,或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取证申请书,则文字助理可宣布一定期限后再次交换证据。并再次告知举证逾期的法律后果。第三步,第二次证据交换。当事人双方将第一次证据交换后补充调查的新证据(包括自行收集的证据和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予以充分出示。第二次证据交换后,原则上不再专门召集当事人交换证据,但庭审前一方当事人又有新证据的,应及时向法官助理汇报,由法官助理将新证据及时转告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据此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第二次证据交换后,文字助理应将整个证据交换过程、争议焦点、举证责任、证据情况等写成书面报告,随同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三、效力问题3、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在庭审时出示未交换的证据,对方同意质证的,审判人员应组织质证;对方不同意质证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质证,不组织质证的,但应当将该证据记录在卷。4、当事人交换证据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部分,《若干规定》第39条只规定应当记录在卷,没有规定应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部分,通过笔录记载后,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可,庭审中也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而由审判人员直接进行认证,这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审判人员行使排除权所排除在外的证据,当事人不得再次在庭审时提出。如当事人坚持提出,审判人员应予以制止,并不得组织质证。四、二、法官释明权在指导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环节中的运用。证据交换中,如何引导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是使证据交换不流于形式的关键,它不仅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证据交换规则,同时要强化法官对当事人交换证据的指导,即证据交换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方能使证据交换的“度”得到最好的把握。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在证据展示的过程中,法官有必要根据当事人对法律(包括实体与程序)的认知情况,适时地引导当事人按一定的顺序进行交换证据,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释明,这种释明主要体现在对整个证据交换行为的指挥、监督方面,它包括:1、对交换程序的简要释明,告知当事人交换的规则和顺序,所出示证据的规格要求等等。这种释明对于无律师代理的案件尤为必要。2、对交换行为的简要释明。它包括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有矛盾,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或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以明确已方的诉求;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并对有异议的证据提出理由或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鉴定等等。3、对交换后果的简要释明。即告知当事人已经交换并表示无异议的证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其对证据发表的意见,庭审时法院也不再就此进行质证。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重新调查,但有充分证据证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其反悔的除外。另外,如属于证据多或重大疑难案件应当进行证据交换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或未按规定时限提供证据交换的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或承认对方的主张,庭审中不能再举证,即使其能证明是出于某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参加证据交换,也要承担【2018-2019】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范文模板相应的诉讼费用及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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