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申诉书,违法强拆举报热线
本作品内容为违法强拆申诉书,格式为 doc ,大小 46632 KB ,页数为 4页
('申诉书莲山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诉人一:,男,现年50岁,个体工商户;申诉人二:,女,现年47岁,无业;申诉事实与经过:申诉人系夫妻关系,社区六村六社人,育有二女一儿,,申诉人婚前无住房,婚后为了安居乐业,依法按照法定程序经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同意后,在自家的自留土地“沙田”上修建住房二楼一底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该房屋建成以后,申诉人将房屋二楼和三楼分别以每年租金各1.5万元(共计3万元)出租,租金用以维持一家五口的基本生活。然而好景不长,2010年5月,由于申诉人母亲生病住院,申诉人日夜在医院护理照顾。然而就在此时,管委会趁机组织拆迁队,将申诉人通过向兄弟姐妹举债30余万元修建的房屋在一夜之间夷为平地,将屋里的价值数万元的家具家电损毁报废。申诉人得知消息回家看到自己辛辛苦苦修建的房屋,变成一片废墟,可谓是悲痛欲绝。同时想到自己一家五口以后无家可归,并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更是悲伤绝望。在悲痛过后,申诉人不得不面对现实,鼓足勇气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为此,申诉人开启了漫长艰难的维权之路。为了搞清楚自己的房屋,为什么无缘无故被管委会强制拆除。申诉人十年来曾多次找过社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但是至今当地政府仍然没有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申诉人一家五口的生活,也因为政府无缘无故的强制拆除,变得举步维艰和雪上加霜,全家老小全靠申诉人经营一个小小的理发店来维持基本生计,并且家里正在读书的三个子女,也面临辍学的风险。申诉法律依据:经过申诉人长达数十年的调查、走访、取证,可以确定政府当年对其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完全属于一起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乱作为导致的行政违法事件。其理由和根据有以下几点:1、事实违法,违章建筑认定错误。2010年管委会集中整治片区的违章建筑,组织专业队伍集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拆除的对象就是违章建筑,而申诉人被拆除房屋是经过合法审批程序修建而成,在法律上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范围。同时管委会在确定违章建筑的名单时,并未将申诉人纳入其中,这一点通过申诉人在管委会调取的《社区六居民组、等四十户违章建筑平面示意图》可以证明。所以,管委会当年对申诉人家房屋的强制拆除完全就是工作失误导致的行政违法行为。2、程序违法,强拆程序不合法。众所周知,强制拆除行为是有其法定程序的。根据《城乡规划法》拆除违法建筑要按照调查取证、认定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下达执法文书、强制拆除的审批、制作拆除方案和实施拆除进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规定中,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同时,在强制拆除违建的时候还要注意两点,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而当年的管委会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既未履行对申诉人的告知义务,也未进行公告。所以,其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综合以上两点,可以认定当年管委会的强制拆迁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事实上属于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行为,在道德上属于严重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申诉要求:因为管委会的行政违法行为,给申诉人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理等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所以,申诉人可以根据管委会的行政违法行为,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诉人现向相应的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以下赔偿事项:1、按照市场价赔偿强制拆除申诉人家的住房450平方米。2、每年房租损失3万元的标准,赔偿房屋租金共计万元。3、赔偿强制拆除中的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共计万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严厉惩治和打击侵害身边群众利益的不法行为,申诉人一家赖以生存的房屋无故被强制拆除长达十余年多方申诉无果,很显然这其中涉及的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与党中央的要求背道而驰。故再次向上级政府反映此事,跪求上级政府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妥善进行处理。申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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