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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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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释】(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3.撤销权的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4.法律后果(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例题1•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2018年)【答案】√【例题2•判断题】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人民法院宣告其无效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2019年)【答案】×【解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例题3•多选题】齐某在路边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玉雕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讨好齐某,要回自己被骗的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里买了一个玉雕,转手就赚了8000元,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赶紧买下石雕。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自己与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自己与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C.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答案】ABC【解析】(1)选项A:对于甲和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一方(齐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受欺诈方(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选项B:对于乙和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于第三人(甲)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只有受欺诈方(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甲和齐某均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题4•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选项B: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选项C: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4)选项D: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2)效力待定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例题1•单选题】吴某与考上重点中学的12岁外甥孙某约定,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孙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吴某与孙某之间赠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7年)A.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吴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B.合同无效,因为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合同有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孙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1个月内追认【答案】C【例题2•单选题】10周岁的张某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该赠与合同的效力是()。(2018年)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待定【答案】D【解析】10周岁的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待定。【例题3•单选题】11周岁的张某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其价值3000元的学习机赠送给同学李某。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赠与的效力为()。(2019年)A.可撤销B.有效C.无效D.效力待定【答案】D【例题4•单选题】王某13周岁生日时,爷爷送其价值1万元的电脑一台,奶奶送其价值50元的棒球帽一顶。第二天,王某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其电脑与棒球帽分别赠送给同班同学。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9年)A.赠送棒球帽的行为效力待定B.受赠棒球帽的行为有效C.赠送电脑的行为无效D.受赠电脑的行为效力待定【答案】B【解析】(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赠电脑、受赠棒球帽)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赠送棒球帽),直接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赠送电脑),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解释】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增)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020年新(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例题1•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8年4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4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答案】D【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以乙公司的名义与订奶户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被代理人乙公司应当向订奶户承担合同义务。【例题2•单选题】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1)选项AB: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不属于表见代理,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既然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的,视为拒绝追认。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例题3•单选题】根据民事行为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A.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B.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C.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D.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答案】C【解析】(1)选项A:行为人(李某)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一方(王某)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陈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选项C: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4)选项D:一方(蔡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孙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解释】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例题•多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B.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C.所附条件未成就,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所附条件已成就,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AC【解析】(1)选项AB: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选项CD: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假设乙亲自动手将喜鹊打跑),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在本题中,将喜鹊打跑的并不是乙,因此,所附条件未成就,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解释】(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20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例题1•判断题】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017年)【答案】×【解析】李某可能结婚也可能不结婚,该赠与行为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例题2•单选题】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1年。该约定的性质是()。(2018年)A.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单方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答案】B【解析】选项CD:孙某与赵某的约定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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