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合约:全面覆盖施工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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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得雪松智汇中心(一标段)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凯得雪松智汇中心(一标段)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以南,荔红二路东侧工程内容:凯得雪松智汇中心支护土方工程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发包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2、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预算包干费总价包干。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运输费、包质量、包工期、包水电费、包安全、包人员保险、包人员住宿、包文明施工(场地内临时施工道路、施工排水降水、冲洗设施、降尘设施(洗车池、喷淋等)、场地施工围挡、大门、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保安等、实名制等)、包安全生产、包管理费、包措施费、包成品保护、包施工噪音排污费、包夜间施工费、包赶工费、包保险、包材料周转费、包材料转运费、包二次转运费、包垂直运输、包材料及设备堆放费、包人材机二次进出场费、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验收、包保修、包培训、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暗室增加费、包现场总体组织和管理配合服务、包垃圾清运、包利润、包验收资料、包基坑支护方案专家论证费用、包档案移交等一切与工程相关的费用。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3、场地清理:①阻碍本项目施工的树木(苗)基本清除,基坑范围外存在的杂草以及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确认无用苗木,承包人自行清理。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认为需要迁移的树木(苗),承包人负责进行迁移。上述情况产生的有关费用,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施工场地有地上地下废弃市政设施需要承包人拆除,要求承包人对现场需要拆除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勘察,在报价中必须包括该项拆除及场内外运输、处理费用(道路拆除除外)。拆除工程包括向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拆除工程及拆除后..的清理、外运等工作。4、配合服务:负责在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对发包人另外发包的工程进行协调、管理,负责在基坑工程施工期内向发包人另外招标发包的总承包单位(后续进场)移交场地、设施,并配合施工、提供相关资料、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等。4.1配合办理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基坑临时施工复函、余泥排放证等开挖土方及外运的相关证照或手续。4.2配合完成材料检测,包括按政府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范围内的材料进场检验检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等。4.3基坑相关检测及基坑监测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相关工作。4.4负责周边关系的协调,尤其是地铁方,保证工程的顺利安全施工。5、施工界面划分序号位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单位1基坑支护与降水1、完成基坑支护图纸内的总包自主施工外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护桩施工、搅拌桩施工、钢筋网制安、泄水管制安、土钉制安及入岩增加费、短钉制安施工、插钢管制安、插钢筋制安、坑顶排水沟、集水井砌筑、基坑临边栏杆制安,临时围蔽工作等;2、基坑检测点保护;3、洗车槽、基坑周边(包括坡顶)、出泥口(包括坡道)地面硬化;4、降、排水工程;5、其他法规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基坑监测单位(另行发包):布点进行基坑监测、沉降观测、基坑位移,周边构筑物观测、支护桩检测等。2土石方工程1、负责地下室范围内底板垫层底以上30cm以上部分土石方及与基坑支护有关的土石方工程(基坑出土口的土石方开挖、场内外运输除外)。包括土石方开挖,旧基础拆除、破碎、可回收材料回收等,土石方(含旧基础)场内外运输、地下水及积水排除、排污等;办理土方工程阶段的余泥排放证;开挖土方及外运的其他相关手续办理;2、地下管线保护、拆除。本项目最终界面划分内容,招标人可结合实际施工工序要求做合理化调整。6、质量标准: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评定等规范标准。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等级的合格标准。依照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有关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性法规性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文件。7、承包人按下表一览表选定品牌报发包人审批后购买,在保证产品质量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自行选择品牌并进行报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购买:序号材料名称厂家要求备注1钢筋广钢、韶钢、柳钢、武钢、宝钢、首钢、鞍钢此为优先品牌,但不限于,承包人可合理增加不低于同档次品牌的材料,具体按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确定。..2水泥石井、金羊、五羊、越秀、海螺此为优先品牌,但不限于,承包人可合理增加不低于同档次品牌的材料,具体按发包人、监理单位单位审批确定。3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砼丰、东浦、建强、中建、国丰、砼一、华合、穗强、长盛、东龙此为优先品牌,但不限于,承包人可合理增加不低于同档次品牌的材料,具体按发包人、监理单位单位审批确定。8、工期:150日历天,项目计划开工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具体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具体分期及时间要求详见下表:开工时间不包括承包人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下发的工程联系单等相关文件后,必须在7日内进场开始场地平整、植被清理、水塘排水、临设搭建、开通道路等工作。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如下因素:(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电、停水、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2)可能出现的各种政府组织考试不得有噪音等影响如高考、中考等;上述开工日期为暂定日期,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开工日期作相应调整,如开工日期有调整,则以发包人书面指令的开工日期为准,并开始计算工期。三、合同工期东地块暂定开工日期:2020年5月28日东地块暂定竣工日期:2020年10月24日合同工期为15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5.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5.2.本合同价款暂定为(含税)¥元(大写:)。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元(大写:);人工费为¥元(大写:);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为%。5.3.本协议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应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工程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审定结算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7、本合同通用条款8、投标文件及附件9、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11、工程量清单12、合同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管理架构表》、《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黄埔区科学城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各项文件如两份或以上属同一类内容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负责人7.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则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未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并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本部分条款编号与通用条款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实际情况对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通用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6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1.7监理单位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1.24招标控制价:¥元。1.25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7)本合同通用条款;(8)投标文件及附件;(9)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0)工程量清单;(11)图纸;(12)合同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管理架构表》、《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施工处罚条例等。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应工种现行施工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广州开发区相关规定及答疑纪要的要求执行。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肆套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签证或费用调整、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等均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义务:常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与发包人签定的监理合同。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工程师。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常驻现场,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负责人7.1(1)项目负责人姓名: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一切事务。义务:按照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或在签订本合同前补充签署的)《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工作。7.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可按单方面终止合同处理。7.7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7.9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7.10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条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完成时间在开工前。(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若在开工前临电未能接通,需承包人自行发电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合同总造价中(若在开工前临电未能接通,需承包人自行发电解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及通道按现状移交,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合同总造价中。(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施工计划提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施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按现状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前提交管理人员架构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施工报表和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表,每周监理例会前按要求报送周报(含本周完成情况及下周进度计划等内容);每季末提供下季度计划。(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和警卫,并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4)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办公、交通和生活、通讯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总共提供具备办公条件的办公用房3间。(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如本合同专用条款有约定的按专用条款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除文物保护外的保护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文明施工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广州市、开发区有关要求办理好相应的施工手续方可开工。②施工范围的具体位置及可交付承包人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报发包人同意确定,建筑轴线控制基点由承包人联系规划局提供。③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天内做好施工准备,提交有关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材料例如钢筋、水泥、混凝土厂家、材料品牌的选择需各提供三家品牌供发包方确认),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工作(如配合比试验、土工试验、场地原地面标高测量、导线放线及复测工作、水准点加密、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或下达开工令后正式施工。④承包人应当按照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将追究承包人相应违约责任。⑤a、承包人负责凿桩头/锯桩头至设计标高,总包单位负责管理指挥及标高控制;b、承包人负责灌注桩钢筋接长/割短施工,总包单位负责管理指挥;c、承包人负责桩头混凝土清运;d、承包人负责铺设场地用的砖渣等建筑垃圾清理;e、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但不限于桩芯土、多余的泥浆等)必须每日安排清..运。f、土方开挖分界面为底板垫层底以上30Cm。G、施工期间的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负责。h、施工临时排水、排污的相关报批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1)承包人应于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及国家、省、市及广州开发区关于施工承包管理的要求编制。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10.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分项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10.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10.4土方、支护工程工期节点详见下表分项名称机械设备(台)总工期(天)完成时间支护桩、钢构柱(含塔吊桩)4台452020-7-12..支护工程搅拌桩2台452020-7-19水平支撑第一道水平支撑/302020-7-27第二道水平支撑/302020-9-15土方工程负一层土方开挖自备吊机,运输车辆75辆302020-8-26负二层土方开挖自备吊机,运输车辆75辆302020-10-14场地中桩2台502020-7-20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本工程工期为150日历天。其中开工时间初定为2020年5月2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开工令日期为准)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12天以上。(4)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11.2延期开工:11.2.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6)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应按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但不作费用补偿,因发生上述第(3)、(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发包人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第12.1款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2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总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经确认同意延期,可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15.4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15.5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6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5.7本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3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质量标准规范版本的,是否采用新版本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16、检查和返工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并且发包人不作任何费用补偿。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20.5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6承包人按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7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协调进行的管理和协调。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正常的活动。20.8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21、安全防护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开规建〔2006〕7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18〕10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l.0试行版)》(穂建质〔2018〕195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l.0试行版)的补充通知》(穂建质〔2018〕2281号)及《关于进一步提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的通知》(穗开建〔2017〕2号)实施。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并在安全措施费中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1.7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建安监字[2007]1号】的相关规定,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21.8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等相关规定。21.9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等),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21.10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环保..管理整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函》(穗建质函[2014]2763号)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所有在用施工机械设备整洁、安全、有效,防止尾气污染的超标排放。所有施工机械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或进口设备检测证明文件,机械设备必须使用广州市推广使用的车用燃油。承包人应对正使用的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视为未按约定投入机械设备,按35.2.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21.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1.12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21.13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21.14承包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在施工过程中包干使用,不论何种情况均不得调增。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22、事故处理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2.3.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志,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2本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第二条、本条及专用条款23.3款、23.5款约定执行,最终按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除23.5.1及23.5.2规定情况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2)措施项目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3)其他项目部分:预算包干费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4)税金:税金按实计取,。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量偏差;(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3)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以上调整事项涉及的价款计价原则按23.5款约定执行。23.4承包人应在第23.3款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对承包人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和正式盖章书面函件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发包人不予认可,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3.5合同价款调整原则23.5.1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价格:(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综合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份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①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份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②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份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可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在采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时应按照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使用说明》的相关规定,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方可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23.5.2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工程清单内的主要材料(仅限于商品混凝土、钢筋、水泥,且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有对应材质、规格、型号的)在符合下述第23.5.4条约定的条件下可调整价差外,合同价款及单价不会因任何物价或汇率的变动而作调整。23.5.3本款改为:本工程人工、机械台班价格不作调整。23.5.4本款改为:工程清单内的主要材料(23.5.2所列材料)的价差调整方式为:(1)以实施期每个月度为计算单元,结算时一次性调整。以合同进度计划应完成工程量(且实际已按进度完成)中相应的材料数量为计价项目,其材料价格在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与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相比,其材料单价价格差价超过±10%的材料项目方可列入材价调整范围,其价格单价差价不超过±10%的材料项目不得列入材价调整范围,均按投标价执行,不作调整: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滞后所造成的材料价差不属于上述调整范围。(2)符合上款材价调整范围的主要材料,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与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相比,超出±10%的部分作价差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①主要材料价格下降时,且(1—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100%>10%时,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单价价差=当期计划应完成工程量(且实际已完)施工期间的材料指导价格-(招标时执行的材料指导价格×0.9)②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且(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1)×100%>10%时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单价价差=当期计划应完工程量(且实际已完)施工期间的材料指导价格-(招标时执行的材料指导价格×1.1)主要材料的当期总价差,按以下公式计算:调整后的当期主要材料价差结算价=主要材料单价价差×当期计划应完工程量(且实际已完)中相应材料量中符合调价范围的材料量小计×(1-投标下浮率)23.5.5合同工期发生延误的,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按实际实施工程的时间为计算依据计算第23.5.2及23.5.4条款的调整价款;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按计划进度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两者内材料单价较低价的日期为计算依据计..算第23.5.2及23.5.4条款的调整价款。23.5.6若采用广州市造价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计算主要材料价差,则调整后的当期主要材料价差结算价=按上述的计算公式计算主要材料价差(1+9%增值税)。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生效、满足26.4款约定条件后,承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预付款申请后,发包人预付合同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作为预付款。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后,须优先用于按有关规定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0%(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之50%扣回预付款,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完毕止。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周及每月报告已完成工程状况。25.2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25.2款。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其中:发包人可以使用6个月及以上期限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的工程款。若发包人采用该方式支付,则商业承兑汇票开具之日为付款日,相关承兑成本(若有)由持票人承担。26.1.1按月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1)承包人每月上报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依据经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0%【进度款应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工程预付款】计算工程款,预付款的扣除按专用条款24执行。当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80%×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当期工程款(不含工人工资)=(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80%—应扣款—应扣预付款-当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应扣预付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80%×5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合同价款应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当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累计已支付人工费;..当期工程款(不含工人工资)=(合同价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85%—应扣款—工程预付款-累计已支付工程款(不含工人工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3)在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且承包人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余下结算价的3%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2年之日起,承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款申请后28个日历天内无息付清。在缺陷保修期内如出现工程缺陷情况,承包人须于收到发包人的指令起计48小时内派员进行修复有关缺陷,并于修复工程完成后向发包人提交修复报告。若承包人拒绝执行有关工作或逾期未执行,则发包人在发函催告之日起的3个日历天后,可另行雇用其它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工作,由此涉及的所有开支将由承包人承担并相应扣减其保修金额,发包人不再另行通知。26.1.2收款账号及发票要求:(1)发票类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同意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2)发票税率:增值税税率%。(3)承包人银行账户及纳税人信息: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uf052是□否(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纳税人的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人的纳税人信息如下: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电话: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uf052是□否..(5)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确认的金额,先行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足额合法且符合发包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6)承包人承诺向发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均真实、准确,相关品目及价款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一致。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及时通过税控防伪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若未通过认证的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26.1.3、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与拨付,承包人承诺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及《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承包人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须承担全部责任。(1)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信息:开户银行:户名:账号:(2)、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为%,具体计算如下:公式: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人工费金额/(中标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工人工资支付期限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要求及工人工资支付比例递交工人工资进度款申请,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26.2因变更、签证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1)所有因变更、签证及价格调整等原因所调整的工程价款均应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相关规定程序,报监理初审,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支付。26.4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1)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到位。履约担保已按发包人要求准时提交发包人,工程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正式动工。(2)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工作量的计量支付汇总报表和相应的分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完成的全部分项工程数量均需..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的签认手续,计算依据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需通过测量确定数量的必须附有完整的测量资料且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的签认。(3)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的方式及时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款专用,由建设安监机构(或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达到合格者并经广州开发区安监机构(或发包人)批准,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审批后,一周内支付给承包人。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后支付50%;施工产值过半时安全检查合格后支付4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26.5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环〔2015〕114号)、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开环〔2015〕2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规定,本工程需向环保部门交纳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承包人须按现行的政策文件要求执行。26.6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基坑工程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为:2年;3、其他约定: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设计的有关要求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从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工程设计的有关标准并以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标准或要求进行采购,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和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28.3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报监理、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4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29.5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29.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9.7所有涉及工期和工程量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29.8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29.9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29.10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涉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相关约定处理。29.11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30、其它变更30.1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证明资料,一般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监理工程师三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30.2签证的计价: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有关规定执行。30.3签证实施前所需的施工方案:若签证事件发生时,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30.4工程现场签证申报程序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原则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31.3所有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31.5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31.7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14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建议送交监理单位。31.8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31.9工程变更、签证申报程序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广州市、开发区有关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伍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33、竣工结算承发包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33.2款、33.3款、33.4款竣工结算办法:结算计价原则按专用条款第23.2、23.3、23.5款约定执行,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均以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复审。竣工结算提交时间: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的60个日历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见合同附件);否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以此累计,并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若承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致工程结算延30日历天未能定案或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未能提出发包人认为合理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按发包人及其委托审核单位盖章确认即可。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赔偿。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5.2.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要求时间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迟延开工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实施的,延误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从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在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的,可免除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20天的,发包人可视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3)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主要工序的施工任务,若属承包人原因逾期达1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除按本条款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可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在总工期不调整的前提下自行消化节点工期的延误。逾期2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属承包人进度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承包人作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备案。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4)承包人承担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为:如果承包人出现进度严重违约事件,则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终止合同,并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应予以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退场完毕。退场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退出完结证明书》,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承包人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5)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和发包人的规定,逾期完成竣工档案的整理、移交、送审工作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35.2.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开发区及建设业主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如发包人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承包人未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与附件施工处罚条款冲突的按施工处罚条款执行)(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处理外。若导致人员伤亡的,承包人按下列办法支付违约金:如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支付20万元;死亡2人,支付40万元;死亡3人或以上,支付80万元。如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支付10万元;重伤2人,支付20万元;重伤3人或以上,支付40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人员轻伤及轻微财产损失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5)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8】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废弃物运输秩序的请示(穗开环城报【2013】200号)、《关于加强黄埔区提前施工工地管理的实施方案》等广州市、开发区相关管理规定及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承包人因违反本款约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执行本款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6)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承包人按每人次3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35.2.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应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给发包人。(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不足抵扣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3)对施工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应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5.2.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除应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支付10000元/次违约金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应支付50000元/次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可用承包人工程款垫付。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5.2.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如果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如果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2)如果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支付3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3)如果承包人未投标文件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4)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未按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10天,没有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发出后15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10天,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重要会议,如有缺席,则每人每缺席一次,承包人需支付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35.2.6工程转包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有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发包人将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价的10%承担违约金。因此导致发包人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还应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5.2.7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35.2.7.1因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承包人违约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解除合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也可要求承包人自行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35.2.7.2不适用通用条款44.6条的约定。35.2.8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或相关规定,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及作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35.2.10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由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需先报发包人同意,分包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发包人备案。(2)劳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相关规定,禁止分包劳务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须与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的单位一致,不得私自变更劳务分包单位。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39.3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按本专用条款12.3款约定执行。40、保险40.2承包人对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政府规定办理,其它保险项目由承包人自定。41、担保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A、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分行以上银行或国有担保公司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承包人担保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担..保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B、履约担保的返还方式:履约担保为支票的,待工程完成50%时,发包人退回承包人4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后,再退回40%保证金(累计付至8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利息)。(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提出索赔并从履约担保中予以扣付。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共十三份。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共十一份,发包人八份,承包人三份。若合同正副本不一致的,以合同正本为准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2.履约保函格式;3.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管理架构表;4.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5.安全责任书;6.施工处罚条例7.竣工结算资料要求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承包人:..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范围: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双方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电力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为2年,市政供水工程为2年;6、市政供电工程为2年,市政道路照明工程2年,市政交通设施工程为2年。7、园林建筑工程为1年,喷淋工程为2年,胸径15cm以内(含15cm)的苗木养护期为3个月,胸径15cm以上的苗木养护期为1年。8、其他约定: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设计的有关要求执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国家规定的土木、土建、市政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工程和桥涵构造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或安全方面的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1、保修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2、发包人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担保修责任。3、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履约保函编号:致:鉴于(以下称“承包人”)与(以下称“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并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等事实,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人民币_(¥元)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履约的连带责任担保。我行承诺如下:1、本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按发包人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立即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款项,无需发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2、我行放弃发包人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3、我行进一步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4、我行的保证期限为: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承包人收到业主颁发的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止。5、因本保函发生诉讼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银行名称:(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附件3: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管理架构表;序号姓名专业类别职务人员资格要求备注123456附件4:..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七条本廉政责任书一式十三份,甲方执九份,乙方执四份。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附件5:安全责任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在项目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转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在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住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位,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在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进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6:凯得雪松智汇中心项目施工处罚条例1、综合管理方面序号事项违约金标准备注1项目经理不称职或项目经理管理失职,造成施工失误;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影响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违约金(1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核实为准2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在进度、质量、安全方面协调管理违约金(1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核实为准3未严格执行其质量计划,未严格遵守材料的选厂、选样、报审和执行施工工序的质量保障制度违约金(1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核实为准..序号事项违约金标准备注4未对分包人实施有效管理协调与配合服务,影响工程施工;未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基准点、基准线而影响施工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核实为准5重要工序发生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不到岗或脱岗违约金(1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准6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向分包人及时提供临时水、电、照明等违约金(1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准7施工塔吊协调不及时、不公正,导致分包人投诉及延误工期违约金(1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准8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向分包人及时提供合格的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影响工程施工。拆除之前未获得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违约金(5000万)元/次以发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准9塔吊、施工电梯的拆除须获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违约金(2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准10承包人需保证现场内的交通畅通,若承包人协调不力导致被照管方材料设备不能到达合理区域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准11承包人管理人员不尽职、失责,不认真执行“三检”,造成验收时质量问题多并造成不利影响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准12承包人不按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且也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违约金(5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准13承包人在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协调配合上,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协调意见,而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整体进度延误违约金(5000)元/次根据监理人/发包人的会议纪要等14承包人拒收监理人/发包人发出的通知、联系函、纪要、违约金单等文件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准15承包人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监理人/发包人有效配合开展现场的管理工作,或对于工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违约金(10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准16蓄意影响监理人/发包人开展计量工作,或弄虚作假,妨碍计量正常进行违约金(2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准1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发包人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外并处违约金违约金(1万)元/次以政府部门罚款单为依据1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发包人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暂停施工整顿违约金(2万)元/次以通报批评事实和停工单为依据2、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序号事项违约金标准备注2.1安全管理1承包人进场后施工现场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及安全措施投入违约金(2000)元/项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检查为准2承包人进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未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未制定隐患治理措施及应急预案,未能按要求提报《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违约金(2000)元/项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3承包人进场后未按合同要求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按时配备合格安全员违约金(2000)元/项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4施工现场门卫及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非项目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造成影响恶劣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序号事项违约金标准备注5承包人进场后应设置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材料、设施、防护用品投入台帐,安全检查台帐等,检查过程中未有或缺项违约金(2000)元/项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6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及时上报安全资料,回复安全文件;未按要求对整改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违约金(2000)元/项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7承包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或方案未经审核即进行施工者或需专家论证而未进行专家论证即进行施工违约金(2万)元/项以审批签字同意为准8承包人未按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违约金(5000)元/次查验收记录9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约金(2000)元/次查交底记录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已批复的方案施工,有安全隐患违约金(2万)元/次查方案及施工事实11不及时执行监理人/发包人因安全隐患而发出的停工指令违约金(1万)元/次根据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12吊装过程发生物件脱勾,吊装过程发生物件掉落等违约金(1万)元/次根据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2.2人员培训持证上岗1施工现场未建立实名制考核,未进行上岗前培训违约金(1000)元/人查记录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施工人员不持有效证件上岗违约金(1000)元/人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3吊装作业时指挥人员或司索工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违约金(1000)元/人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2.3用电及设备安全1承包人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对未按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的违约金(1万)元/台查检测记录2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违约金(1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3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未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架空或挂墙未按规范要求敷设违约金(5000)元/处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4施工现场用电未配备专用供电箱和漏电开关,施工机械未有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措施,漏电保护装置不符要求违约金(1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5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违约金(1000)元/项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6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规定,非电工进行临时用电操作,一、二级配电箱不上锁,使用未通过安装验收的电机设备违约金(1000)元/项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7机电设备使用无开关箱的,开关箱内无漏电保护器或失灵的;箱内接线混乱、回路无编号、一闸多机、开关破损失灵的、闸刀无保护盖,用金属丝代替熔丝,电源线无插头;机电设备未采取保护接零措施;关箱内电熔丝不按规定设置违约金(1000)元/项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2.4安全保护/防护1承包人未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违约金(1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序号事项违约金标准备注2遇台风、暴风雨、冰雪等天气时,承包人未对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及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违约金(1000)元/次·项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3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夜间施工时未设置警示灯;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易造成损害的,承包人应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违约金(1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4“四口”、“临边”未按规定保护或防护不合格,提升架等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约金(1000)元/处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5承包人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人员,有不戴安全帽、吸烟、随地大小便、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有穿拖鞋或凉鞋上岗等违约金(200)元/人·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6明火作业不办动火证,便用的机械设备无有效的安全保护/防护装置,操作切割机未戴防护眼罩,电焊作业未戴防护手套或面罩等违约金(1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7高空作业未系好安全带,或非特种作业人员私自进行特种作业,使用不符安全要求的工作平台,设备保护系统不全或已损坏未及时修复擅自使用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8私自拆除安全防护、拆改模板支撑体系、拆改脚手架未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及验收违约金(1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2.5防火1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分类隔离存放,或距离不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危险物品存放区无警戒标志,危险作业区域未做有效防护违约金(1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2仓库、生活区及施工区未配合适的灭火器材或配备数量不足,失效的灭火器材未及时更新违约金(1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3动火作业时防火措施未跟上或未经审批私自进行明火施工,在易燃物品区用强热灯照明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2.6安全检查1对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方面的不足问题、隐患,被监理人/发包人检查发现指出后,未在要求时间内落实整改的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通知单时间为准2承包人未组织周安全例会,安全检查或安全月活动配合不力违约金(5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3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整改却拒不整改;未按要求和指定时限整改安全隐患违约金(5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依据2.7文明施工1施工现场混乱,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实;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及时外运,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确认为准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工地的围挡高度未满足要求,未按统一规划而占用其它承包人的场地,造成对工序、进度影响限期整改,拖延则违约金(1万)元/天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确认为准3承包人的车辆进出大门不清洁冲洗;场外道路未安排清扫;标化场地未硬化;现场内污水排放不合符要求限期整改,仍未整改,违约金(5000)元/项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4承包人在夜间施工时,应配置足够的照明,如监理人/发包人发现现场照明不够,经指出后不整改而继续施工违约金(1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5主要通道、安全通道、地下室及施工区照明不足或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违约金(1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序号事项违约金标准备注6工人在生活区及周边、现场打架斗殴,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违约金(1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记录为准7工作面上、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违约金(2000)元/天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8宿舍区卫生、防火不符合要求,施工区有住人,在宿舍区及施工区从事赌博等不健康活动情况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9生活区排水不畅;临时用电、食堂不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生活区垃圾没有及时清理或外运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10未在施工现场合理设置厕所,导致随地大小便;地下室积水,导致工作环境差,或存在安全隐患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1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未及时解决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违约金(2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记录为准3、质量管理方面序号事项违约金标准备注1按规定应该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在没有经过监理人/发包人质量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下道工序违约金(5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记录为准2监理人/发包人验收时发现主控项目两次以上不符合要求,且经整改未达到要求违约金(5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的验收记录为准3隐蔽工程未报请监理工程师隐蔽验收,擅自隐蔽违约金(5000)元/次以监理人记录为准4承包人工程所用材料进场前未申报或使用前未报审违约金(5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的验收记录为准5承包人对监理人指出的质量问题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整改,整改不力及未回复。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的记录为准6使用材料的品牌、供应厂家与投标、招标文件约定不符,且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即擅自更改停止使用,违约金(5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依据7提供弄虚作假的材料合格证或送检报告停止使用,违约金(2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准8钢筋、混凝土等需要复试的材料取样必须及时提前通知监理人到现场见证和送样,若未及时通知见证试样无效重做,违约金(2000)元/次以监理人现场记录为依据9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因承包方组织不力,出现混凝土供应不及时,超过4小时供应停顿并造成质量缺陷违约金(1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依据10承包人不按既定方案或承诺的措施及时处理质量缺陷违约金(1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依据11施工时发现质量问题或有导致质量问题的隐患,监理人/发包人在现场作出处理决定后,承包人拒不执行违约金(2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记录为依据12关键工序的质量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违约金(2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依据13上报归档的技术质保资料不真实,不准确违约金(5000)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依据14施工中偷工减料,不按规范、设计要求施工违约金(2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依据15混凝土在运输及浇注过程中加水;未经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同意或验收不合格而自行进行混凝土浇筑违约金(2万)元/次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依据..4、进度管理方面序号事项违约金标准备注1阶段性施工计划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完成,未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已落后的工程进度违约金(2万)元/天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记录为依据2关键线路节点未达到合同要求违约金(2万)元/天按计划及实际进度考评3承包人必须按约定时间移交工作面,每延迟一天违约金(2万)元/天以合同条款为依据5、质量特殊处罚标准事故类型事故严重程度违约金标准质量事故引起群体事件导致业主集体退房违约金(1万)元/户群体性质量投诉违约金(1万)元/户业主拒绝收房违约金(1万)元/户对发包人社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级媒体、门户网站曝光违约金(2万)元/次省级媒体曝光违约金(1万)元/次地方媒体曝光违约金(1万)元/次网络传播违约金(1万)元/次6、安全特殊处罚标准事故类型事故严重程度违约金标准人身伤亡死亡每死亡一人违约金(20万)元重伤每重伤一人违约金(10万)元轻伤每轻伤一人违约金(1万)元对发包人社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级媒体、门户网站曝光违约金(10万)元/次省级媒体曝光违约金(5万)元/次地方媒体曝光违约金(2万)元/次网络传播违约金(2万)元/次..附件7竣工结算资料要求竣工结算资料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发包人有权委派第三方为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编制结算前,造价工程师向承包人对结算编制要求进行交底,承包人必须按要求编制结算资料(包括相应的电子文件),否则发包人或造价工程师有权不予结算。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1)工程结算书;2)合同书;3)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和要求);4)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5)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6)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现场签证单;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4)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5)其他结算资料;16)移交资料签收表。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内应分别列出以下价款及其细目(若有):合同价款、暂定物料单价调整价款、暂定数量调整价款、暂估价调整价款、暂列金额调整价款、工程变更(含现场签证)调整价款、索赔价款、物价涨落调整价款、其他需调整的合同价款。承包人须详列每个价款的依据,包括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上述各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3)钢筋抽料表(若有):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4)合同书: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书、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12)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方式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承包人、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6)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7)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三方单位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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