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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序2012年以来,中国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研究、讨论并实践互联网金融的高潮。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意味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精神的渗入,极大地改变了金融领域。何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创新的融合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创新的融合。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沿袭。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以及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因素对传统金融的渗入。第一,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的渗入,主要包括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引入能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变金融交易、组织形式和市场结构,拓展交易可能性边界;第二,互联网精神对传统金融的渗入。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选择、普惠、民主。互联网金融反映了人人组织和平台模式在金融业的兴起,金融分工和专业化将会被淡化,而金融的普惠性将增强。人类金融模式将被改变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资金供需双方可以不经过银行、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等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直接在网上发行和交易贷款、股票、债券等。市场充分有效,接近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现有金融格局将会被变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对金融定价和资源配置产生根本性影响。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以大数据分析和高速算法为基础,并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企业家、普通老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互联网货币作为货币的一种新形态,将会对传统货币理论、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互联网货币也会对税收计量和物价指数统计带来挑战。“三大支柱”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第一支柱――支付。支付领域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可以说,过去这几十年,金融业最大的创新发生在支付领域。支付系统不再是银行特有的业务。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使金融产品具有了支付功能,使投资与支付的界线、金融产品与货币的界线被打通。未来,第三方支付将逐渐走向移动端,移动支付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移动支付完全可以替代(无收益的)现金。第二支柱――信息处理。大数据的运用将解决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问题,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已经产生。比如,阿里小贷通过分析淘宝和天猫网上的大量行为信息,进行风险定价,为个人和商户授信、发贷款。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已逐步深入,大数据对保险精算也将产生深远影响。未来,搜索引擎和各种金融App会内嵌智能化的大数据分析工具和IT解决方案,通过算法来确定违约概率、风险定价等。第三支柱――资源配置。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效率。一方面,P2P网络贷款的发展背景是正规金融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问题。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使得个人对个人借贷这一人类最早金融模式焕发出新的活力,并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另一方面,众筹融资开创了互联网上的股权融资。众筹融资的方式,比创投和天使投资更具创新性。比如,众筹融资中,出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交易较少受到空间距离的制约,而传统VC则遵循“20分钟规则”(被投企业距VC不超过20分钟车程)。这种大众式、市场自发的对金融支持机制的创新也正是中国所需要的。催生监管变革对政府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被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更可被用来提高金融包容性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也采取了积极态度。2013年,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2014年1月,国务院领导已听取课题组汇报);此外,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都正式写入了互联网金融,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同年,人民银行2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给予互联网金融正面评价,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进入金融方面的权威文件。2014年3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这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给予互联网金融以肯定。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监管挑战。一是监管是否有必要?我们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参照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进行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如信息科技风险及“长尾”风险。二是如何监管?功能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以分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三种主要类型。机构监管方面,亟需建立监管的是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混业迹象,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创新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影响金融稳定。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的业务、风险,从功能监管角度制定监管措施,同时加强监管协调。三是互联网货币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互联网产生的货币形态会给央行带来巨大的挑战。比如,各国对是否认可比特币分歧很大美国、德国、加拿大总体支持,中国、俄罗斯则坚决反对。其中有大量值得讨论的问题。第一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一、互联网金融的前瞻性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除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外,电子商务公司、IT企业、移动运营商等各类机构也纷纷参与到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创新活动中,演化出丰富的商业模式,模糊了金融与非金融业的界限。尽管如此,到本报告写作时,互联网金融还远没有发展成形根据我们的乐观估计,互联网金融还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迈入成熟期。这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主要取决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而非金融自身的发展速度。我们预计,互联网技术能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大幅降低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至少需要20年的发展时间;另一方面,伴随互联网成长起来的这一代人(大致在1980年后出生)将在20年后成为社会主流,他们的互联网使用习惯将极大影响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在这种背景下学术研究要引领现实,就必须大胆推演,合理构建未来情景。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包含的,更多是对未来的设想,是一个前瞻性概念。然而前瞻并不意味着乌托邦式的空想。互联网金融同时也扎根于理性思维,它有三个“理性之锚”:一是立足于现实。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我们推演未来的出发点;二是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已有形态的解释,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都基于目前既有的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三是以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所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为研究基准。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之一,表明在一系列理想化的假设条件下,完全竞争市场将会达到均衡状态,此时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正好相等,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即不可能在没有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某些人的境况变好)。在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中,金融中介和市场都不必存在,货币也可有可无。而现实中之所以存在金融中介和市场,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摩擦因素所造成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将显著降低,互联网金融将逐渐逼近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这是金融演变的内在逻辑。直观理解是,有M个资金供给者和N个资金需求者,两边通过各种金融中介和市场进行金额、期限、风险收益上的匹配,设想M和N趋向无穷大,并且金融中介和市场被互联网替代。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变革的一面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渗入,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技术的渗入。主要包括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引入能显著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拓展交易可能性边界,使资金供需双方可以直接交易,改变金融交易和组织的形式。这里面要特别强调三个技术趋势:一是信息的数字化(详见后文),这为大数据在金融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二是计算能力的不断提升。在集成电路(IC)领域摩尔定理至今仍有效,而云计算、量子计算、生物计算等有助于突破IC性能的物理边界;三是网络通讯的发展。未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有线电话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将高度融合,高速Wi-Fi将覆盖全球。这三个技术趋势不仅会影响金融基础设施,还会促成金融理论的突破。二是互联网精神的渗入。传统金融具有一定精英气质,讲求专业资质和准入门槛,不是任何人都能进入,也不是任何人都能享受金融服务。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选择、普惠、民主。互联网金融反映了人人组织和平台模式在金融业的兴起,金融分工和专业化淡化,金融产品简单化,金融脱媒、去中介化,金融民主化、普惠化。除投融资外,互联网金融的很多创新产品还与衣食住行和社交联系在一起,经常内嵌在App中,产品实用化、软件化,自适应生成,强调行为数据的应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共享原则,比如微信红包、余额宝、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创新,理论逻辑和创新路径不同,隐含着监管上的差异。三、互联网金融谱系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它的两端,一端是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另一端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介于两端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按照目前各种互联网金融形态在支付方式、信息处理、资源配置三大支柱上的差异可以将它们划分成6种主要类型:1、金融互联网化金融互联网化体现了互联网对金融中介和市场的物理网点、人工服务等的替代,包括:(1)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以INGDirect(欧洲)、M-Pesa(肯尼亚)为代表;(2)网络证券公司,以CharlesSchwab(美国)为代表;(3)网络保险公司;(4)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SecondMarket、SharesPost(美国)、前海股权交易所为代表;(5)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通过网络销售金融产品,以Bankrate(美国)、余额宝、百度金融、融360、东方财富网为代表。2、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体现了互联网对金融支付的影响,以Paypal(美国)、支付宝(阿里)、财付通和微信支付(腾讯)为代表。移动支付存在的基础是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可移动性是其最大的特色。第三方支付的最大特色是在结算过程中,客户不直接与银行进行支付清算,起到类似中央银行的作用。3、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体现了互联网对货币形态的影响,以比特币(BTC)、Q币、亚马逊币为代表。4、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因为贷款的核心技术是信用评估,这里将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放在一起讨论。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以ZestFinance(美国)为代表。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以Kabbage(美国)、阿里小贷为代表。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的发展,使得对大数据的高效分析成为可能。5.、P2P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是互联网上个人之间的借贷,其核心技术是内部信用评级和贷款利率定价。以Prosper、LendingClub(美国)、Zopa(英国)、宜信、陆金所、拍拍贷、人人贷为代表。其个人对个人借贷的模式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6、众筹融资众筹融资主要指互联网上的股权融资,以Kickstarter(美国)、天使汇为代表。需要说明的是,互联网金融谱系的各种形态之间不存在清晰界限,而且是动态变化的。例如,保险业出现了根据汽车使用情况确定费率的车险(usage-basedinsurance),证券研究发现社交网络的活跃度对股价有预测力,未来大数据与保险精算、证券投资结合,会促成许多新商业模式。四、互联网金融的国内外差异第一,在金融机构互联网化方面。近年来,各种形态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其中最为普及的当属金融机构互联网化。自1995年美国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诞生以来,全球各地的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等新型服务渠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发展至今均已有较为成形的业务模式,并出现了不设立实体营业网点的纯粹网络证券经纪公司(如美国的E-trade)和网络保险超市(如美国的INSWEB),它们声誉良好,交易便捷,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中国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系统不完善,物理网点不足,难以满足人们基本金融服务需求的问题,也推出了无卡取现、手机银行-农户小额贷款、手机银行按址汇款和手机金融等一系列颇具中国特色的手机银行业务。然而,由于缺乏可大规模推广的业务模式,总体上中国农村地区的手机银行发展仍旧缓慢。在中国,网络证券公司的发展速度远超网络保险公司。前者已围绕提供资讯和资金服务基本形成券商自建、独立第三方网站和券银合作三种服务模式,后者却仍处于起步阶段,仅仅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网上销售和网上交易还远未成气候。可以说,比起国外的金融机构互联网化,中国的金融机构还存在很大的与互联网进一步深入融合的空间。第二,在P2P网络贷款与众筹融资方面的区别与差异。①是P2P网络贷款方面。近几年,国内外P2P网络贷款经历着同样的爆发式增长。但是,国外P2P贷款申请通过率较低,在这部分通过的贷款申请中也只有一小部分能“筹满”成为贷款。相较于国外,截至2013年,中国P2P贷款公司放贷规模已经达到680.3亿元,同比增长197.59%,预计贷款规模未来两年内仍将保持超过100%的增速7。另外,国外大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营规范,相关监管措施完备,信息披露充分,显示出良好的发展潜力和风险管控框架,交易增长迅速。中国的金融环境下诞生的P2P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大规模的线下交易,使得P2P行业亟待加强消费者保护,目前国内对于P2P监管还是空白。②众筹融资方面。国内的众筹融资规模远逊色于全球表现。2012年,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地区众筹融资规模仅占全球规模的1.2%,天使汇、点名时间等众筹融资平台虽然成功完成了不少项目,但融资总规模较小。第三,在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方面的差异。国外发达地区的移动支付模式与国内相似,而国外贫穷地区移动支付模式与国内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国外手机银行一般不需要第三方支付来配合(如肯尼亚的M-Pesa),而在国内,既有银行推出的、也有运营商或第三方支付公司推出的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融合程度较高。五、中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总体而言,中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积极态度。2013年4月,中国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课题组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共同组成,人民银行牵头,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开展了调研。马凯副总理2014年1月听取了课题组汇报。该课题研究将对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第二章中国P2P小额信贷市场发展分析一、中国P2P小额信贷发展政策环境分析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还属新兴行业,关于P2P贷款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相关的制度约束仅限于各基本法律的部分条文,并没有成体系的约束。分析认为P2P网贷处于互联网、金融等多个行业的交叉领域,不但容易形成监管真空,而且还容易产生行业标准不统一、各方争夺市场主导权以及利益分配不均等乱象,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目前顺利解决P2P贷款的市场监管问题,赋予正规P2P贷款企业合法地位,不但有助于解决P2P贷款行业发展问题,还可以为互联网金融其他领域的法规监管问题积累经验,提供解决方案。二、中国P2P小额信贷市场发展阶段分析三、中国P2P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分析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11月,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1540家,相对于2013年网贷平台的爆发式增长,今年正常运营平台增长速度有所减缓,月均复合增长率为5.76%,预计年底运营平台将达到1600家。11月,继江苏银行和宁波银行上线P2P产品后,齐商银行旗下“齐乐融融E”上线,银行系平台已增至10家。随着平台数量的不断,网贷行业成交量不断提升。截止2014年11月,网贷行业历史以来成交量达到3458亿元,其中2013年网贷平台成交达1058亿元,同比增长399%。进入2014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289%的速度在增长,累计成交量达到2157.4亿元,其中11月网贷成交量达到313.24亿元,预计2014年全年的成交量将突破2500亿元。四、中国P2P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研究根据P2P贷款的运作流程,现阶段可以将我国P2P贷款分为四个具体的运作模式。目前我国P2P贷款平台在本土化进程中,很少采取单一模式运营,95%以上的P2P贷款平台都是将以下四种模式综合运用的综合型P2P贷款平台。第三章互联网金融监管第一、监管的特殊性①信息科技风险随着互联网对金融的浸入,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更为突出。比如,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等。中国银监会阎庆民副主席2认为,信息科技风险可以从风险来源、影响的对象及对责任单位的影响三个角度来理解。②“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传统金融,主要是指只具备存款、贷款和结算三大传统业务的金融活动)(即所谓“长尾”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属于金融系统中的弱势群体,容易遭受误导、欺诈和不公正待遇。第二,他们的投资小额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所以“搭便车”问题更突出4,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更容易失效。第三,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总的来说,鉴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第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在功能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没有显著差异,也可以分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三种主要类型(尽管具体措施与传统金融可能不同)。(二)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现急需建立监管的是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其他几类或多或少有一定监管框架。需要说明的是,机构监管隐含的前提是,同类机构从事的业务和产生的风险类似,因此适用于类似的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混业迹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的业务、风险,从功能监管角度制定监管措施,同时加强监管协调。对P2P网络贷款的监管对P2P网络贷款要引入以下监管措施,核心理念是“放开准入,活动留痕,事后追责”。(一)准入监管1、建立基本准入标准。P2P平台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要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要通过一定背景审查(比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不良记录)。P2P平台要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比如,在IT基础设施方面,要有条件管理和存放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要有能力建立风险管理体系。2、建立“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机制(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之一。)(二)运营监管1、P2P平台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为投资者和借款者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但P2P平台本身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不得因为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2、如果P2P平台通过风险储备池等方式承担了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遵从与银行不良资产拨备、资本相当的监管标准,确保风险储备池有足够的风险吸收能力。这个要求的核心目标是使P2P平台的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保障持续经营能力。3、P2P平台必须严格隔离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客户资金由第三方账户管理(比如,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P2P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资金。4、P2P平台要了解自己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s,KYC),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防范不法分子进行交易欺诈、融资诈骗、违规套现等活动。5、P2P平台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以投资于P2P网络贷款(比如,要求投资者满足一定的收入和财产门槛)。6.P2P平台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陈述。(三)信息监管(这是监管重点)1、P2P平台必须完整地保存客户资料(包括申请和信用评估资料)、借贷两端客户匹配信息以及客户借贷、还款等交易信息,以备事后追责。2、P2P平台不得虚构债权或篡改借贷信息,P2P平台的股东或工作人员如果在自家平台上融资,要如实披露信息,防止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3、P2P平台要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投资者和借款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还款方式等),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P2P平台要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情况(比如“三会一层”构成)、平台运营模式(比如信用评估方法、借贷双方匹配机制、客户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提供担保等)、业务数据(比如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情况、不良贷款指标等),供客户参考。5、P2P平台要保障客户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的灭失、损毁和泄露,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和未经客户授权的活动。众筹一、众筹的定义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二、众筹的构成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国外:Kickstarter、IndieGogo国内:海色网、点名时间、好梦网、点火网、众意网、追梦网、淘梦网)。宗教众筹平台:须弥山三、众筹的起源世界上最早建立的众筹网站是ArtistShare,于2001年开始运营,被称为“众筹金融的先锋”,主要面向音乐界的艺术家及其粉丝。粉丝们可以通过该网站资助唱片生产过程,并获得仅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专辑;艺术家则可以获得更加合意的合同条款。艺术家通过该网站采用“粉丝筹资”的方式资助自己的项目,粉丝们把钱直接投给艺术家后可以观看唱片的录制过程(粉丝还可以观看“特别收录”的内容)。2005年之后,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例如:Sellaband(2006年)、SliceThePie(2007年)、IndieGoGo(2008年)、Spot.Us(2008年)、PledgeMusic(2009年)和Kickstarter(2009年),这其中,ArtistShare起到了强大的示范作用。或者说,ArtistShare作为首家互联网众筹平台,不仅深刻影响了美国音乐界,而且开启了互联网众筹时代。众筹融资源于众包模式。众包的目的是有效利用一个新项目潜在参与者的知识、智慧、技能,构建一个庞大的资金池。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众包提供了新的网络基础。许多专门为众包任务设计的在线平台已经用于孵化企业项目,形成众筹融资。众筹融资中,主要有两类使用者:一是生产者或项目管理者。他们介绍新项目给平台,如果能筹集、管理足够的资金,他们将按照募资计划执行项目生产;二是众筹出资者。尽管大多数众筹融资平台是“购买你想要的”(pay-what-you-want)模式,但一般会给众筹出资者提供其他非物质的补偿,例如感谢的电子邮件、公司发行音乐的CD、观看电影制片工厂、在电影中扮演一个小角色或者具有文化价值的纪念品等众筹融资主要的回报是产品本身,但对于金额大的参与者还有其他奖励计划,例如更高的股权回报率。四、众筹融资的发展状况据统计,全球范围内的众筹平台筹资规模在2011年为15亿美元,2012年为27亿美元,预估2013年的互联网众筹网站数目在500~800家之间,交易额为51~60亿美元(某些平台同时开展多种融资业务,涵盖部分P2P借贷数据)。从2011年到2013年,行业每年交易额的增长超过80%。世界银行预测,到2025年,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众筹投资将达到960亿美元,中国有望达到460~500亿美元。五、中国众筹概况(一)总体概况与P2P借贷一样,众筹也是舶来品。美国众筹平台Kickstarter的巨大成功激起了国内创业者的热情,他们纷纷期待打造“中国的Kickstarter”。2011年6月,国内首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运营,同年11月首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上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众筹平台数量已有16家。(二)点名时间点名时间是国内首家众筹平台。公司成立之初获得来自台湾的50万美元天使投资。2013年6月底,点名时间在成立两周年庆典上宣布与小米、视觉中国达成合作,这两家公司分别资助100万元,一起推动国内创意产业的发展;同时宣布实行免费制,平台不再收取佣金,支持者所有的支持资金最终都会到达创业者手中。平台开创性地引入“预热机制”,即在正式筹资前不设期限地将项目在网上展示,在获得足够的关注度、潜在支持者的反馈后,对项目加以完善,再正式开始筹资。截至2013年12月底,点名时间成功完成的项目有341个,筹资总额1021万元,单个项目筹集到目标资金所需的平均时间为23天,平均每个成功项目的筹款金额约为3万元,单个项目的最高筹款额达到158万元。来自中国大陆32个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64个国家和地区共计42025位支持者对项目表示了各种支持,最高单次支持金额达50万元;平均每个项目有165人参与支持,平均每个月的活跃支持者有1648人。在取消服务费之前,点名时间共收取服务费约为49.2万元。点名时间上的项目起初细分为科技、音乐、影视、设计、出版等9个类别,2013年年底改版后整合为创意设计、时尚科技和文艺生活三大类。其中,文艺生活类项目不论是从项目数量还是筹款金额上,都占到绝大比例(项目数量占比为59%,筹款金额占比为77%)。(三)天使汇2011年11月1日,国内首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上线运营。由于目前的项目操作未实行“标准化”,而是就每一个项目进行具体商谈,大部分的投资工作均在线下完成,所以无法根据官网来统计具体指标。据媒体公开报道9,截至2013年11月,天使汇上通过认证的投资人达700余人,登记的创业者有22000多个,登记项目7000多个,审核通过可进行信息披露的项目有900多个,完成融资的项目70多个,融资规模达2亿多元,逾八成项目的融资额在100-500万元之间。这700多名天使投资人每年的投资潜力达65亿元,成为中国早期投资领域排名第一的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自上线以来,天使汇上完成了不少明星项目。例如,在打车应用软件市场占据很大份额的“嘀嘀打车”完成的1500万元首轮融资;天使汇本身启动的自融项目,不到两天就筹资1000万元。六、设立条件:以股权融资为例在股权众筹中,筹资人需要提交的资料更加复杂,通常包括一份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和拟出让股份的数量、价格。商业计划书描述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发展计划、预期收入和盈利等。为了证明计划书的真实性,筹资人通常需要提交企业营业许可文件、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严格程度视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定)等等。项目经过平台审核之后上线,其后的投资流程与商品众筹类似——若在规定期限内成功达到筹资目标,筹资人获得相应的融资;筹资不足时所筹资金原额退还给投资者。筹资成功之后,众筹平台一般会指定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投资公司来处理股权转移、合同签订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投资合同签订后,筹资人(即股权转让方)需要提前制定投资者转股退出或者公司增资稀释股份情况下的应对计划,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以定期向投资者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并在公司盈利的时候进行分红。具体的公司设定、股权转让安排,因当地的法律法规而异。七、中国众筹融资特有的法律风险国内众筹融资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前者主要针对商品众筹。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导致被判“集资诈骗罪”的可能。为避免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中国的商品众筹平台大多采用“预售”形式对众筹程序进行规范。众筹项目上线后,项目发起人的支持请求与回报承诺构成要约,该要约向不特定对象发出,一旦支持者接受该要约并支付了资金,他将获得一份商品预购订单,届时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形成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在上述过程中,首先,资金从支持者向项目发起人的转移发生在项目上线之后,即先有特定的“预售”商品,才有“预购”行为,事前没有资金池,众筹平台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非法集资的嫌疑。其次,平台以“订单”的形式明确了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订单”作为合同受《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规范与约束,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责权利明确。而目前需要亟需规范的,是众筹平台在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的交易关系中所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包括信息的保护、审查职责与纠纷处理机制等。中国商品众筹平台遇到的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是沉淀资金的管理与规范。在项目支持期结束之前,支持者的“预购”资金大多沉淀在平台内部;按照某些平台的规定,项目成功筹资之后,支持者的“预购”资金也会按期发放给项目发起人,在此过程中同样存在沉淀资金。如何保证平台不挪用这些沉淀资金,或者规范平台对沉淀资金的使用,并确定资金的受益权,同样是一个需要在立法层面考虑的问题。在股权众筹方面,中国大部分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的模式来规避法律风险。平台首先展示项目的股权转让与融资金额信息,吸引感兴趣的投资者。在意向投资人与意向投资金额达到预期后,所有的活动转入线下,意向投资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股权投资操作。根据上述流程,众筹平台主要承担线上信息披露的职责,在活动转入线下以后,平台则提供流程、法律等方面的一些辅助服务。股份的转让以增资扩股方式由投资人与项目发起企业直接协调、依法完成,理论上不涉及股票发行。由于股权的交割不在平台上进行,平台不是承销商,亦不直接介入股份转让过程,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非法发行股票的嫌疑。股权转让信息一旦在互联网上公布,即满足“信息公开”的要件,如何界定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在鼓励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之间做出合理折中。对于股权众筹,是否需要建立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门槛,部分平台做了一定尝试,例如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审核、认证,限定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金额等;再如通过领投人制度,由领投人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代行投资人职责;甚至领投人与所有跟投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与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等。这些措施的效果值得进一步观察和评估,而与此伴随的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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