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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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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


('2023年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我们要了解清晰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保险法心得体会篇一:保险法的修订对全部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实力做出了新的规定。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平安性。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养,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对偿付实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爱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其中的不行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特别状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养和学问实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特殊是不行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风光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气,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缘由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即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其实是个很简洁,很小的举动,但这个客户却异样的信任这位业务员,不仅接着在该公司续保了车险业务,而且还介绍了不少自己的挚友到该公司投保。甚至前几天,他要投保寿险业务都找到这个业务员帮她介绍。这就是服务的力气。很小的一个举动却赢得了客户的心,用服务树立了诚信。因此我认为利用良好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资金,把业务拓展到更大的领域,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最终,为了保险业有一个公允,良好的发展环境,我认为必需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遵循公允、公正的原则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干脆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干脆责任人所实行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保险法的修订,用辩证的方法说,就是既有主动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我们不能消极、被动的接受,而是要主动变更现有的不足,探究出适应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领先对手,用优质的服务折服客户,以自信的姿态迎接不一样的明天。保险法心得体会篇二: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先实施的新《保险法》,发觉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顺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第十九条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担当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二)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我们现在的承保政策中,对一保两年以上的车险业务取消续保无赔款优待的做法是否合理?其次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其次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恳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超过二年或五年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但可以以其他方式恳求赔款?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恳求赔偿。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保险法心得体会篇三: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务,也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人学习新《保险法》的心得体会: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影响(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看法》,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动身,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全部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平安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实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殊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干脆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干脆责任人所实行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为了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行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别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爱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行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刚好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建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平安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需稳健,遵循平安性原则。(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缘由,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有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信任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不行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爱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依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动身,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允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爱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给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爱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汲取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担当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须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二)增设两年不行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增设两年不行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歼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照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觉投保人违反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给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觉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担当、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限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觉其存在投保未照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觉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照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照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依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实行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行避开,更严峻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应对建议:上述法律改变,使得保险公司必需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待时。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刚好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供应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恳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依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假如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刚好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刚好作出核定,情形困难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供应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需尽快调整。应对建议:依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工作安排,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五)明确人身保险特别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定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务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依次时,新保险法做出了特别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务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依次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爱护被保险人利益,终归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状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留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供应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留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供应了明文依据。(六)争议条款说明方面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说明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说明(第三十条)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说明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困难、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精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说明更为合理等状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说明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担当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说明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动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允。(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肯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肯定必需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常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见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马上驾驭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改变之处,提前做好应对安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见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有备无患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当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凹凸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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