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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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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1(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三)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但林地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发证或虽已进行过初始登记发证但林权证已经丢失的;林地林权发生变更而未能进行变更登记的;以及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四)“一地一证”原则。《林权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在同一块林地上,不能出现重复发证现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发现林业“三定”中有重复发证的;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已在林业“三定”中核发了林权证书2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变更或注销后,重新登记换、发《林权证》。(五)公开、公正登记发证原则。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3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三)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但林地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发证或虽已进行过初始登记发证但林权证已经丢失的;林地林权发生变更而未能进行变更登记的;以及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四)“一地一证”原则。《林权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在同一块林地上,4不能出现重复发证现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发现林业“三定”中有重复发证的;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已在林业“三定”中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变更或注销后,重新登记换、发《林权证》。(五)公开、公正登记发证原则。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增加透明度,自觉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以杜绝暗箱操作,发人情证,或者失职赎职,造成差错,损害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六)统一规范原则。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换、发的《林权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换、发证工作严格按本实施办法进行。为确保换、发证质量,便于今后规范管理,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所用表格一律由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统一印制。三、工作准备(一)成立组织机构。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成立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或联系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由市(州)、县(市区)主管领导任组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计划、法制、建设、环保、国土、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由林业局主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林业局调剂,配备3—5人,专职从事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善始善终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5(二)召开动员大会。省人民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后,市(州)、县(市区)、乡(镇)要逐级召开动员大会,讲清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目的及其重大意义,阐明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计划部署和具体操作程序。(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地要通过张贴横幅标语、印制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在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中,除认真宣传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外,特别要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讲清以下几个问题:1、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第一号局长令);国发〔2000〕24号、国发〔2002〕10号、国家财政部农函〔2001〕7号、林策发〔2000〕88号、林资发〔2000〕59号以及湘林资〔2000〕11号文件等。2、林权证是确认林木、林地权属唯一合法的法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认真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有利于稳定山权林权,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3、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范围是全省国有、集体的林地和国有6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即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外,还包括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城镇公共林木、林地,以及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和部队管理的林木、林地。4、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严格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1〕3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5、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事关农村稳定大局,严禁借换、发证之机制造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对有意制造纠纷、设置障碍,干扰破坏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及借机乱砍滥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认真作好经费筹措和有关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涉及面之广,工作量之大,堪称林业之最。要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任务,必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据测算:完成全省1.83亿亩林业用地面积的林权证换、发放工作,平均每亩需要工作经费0.3—0.5元,以低限计全省共需工作经费5000万元。按三年完成平均每年需要工作经费1600多万元。由于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又是服务农村、农民、农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工作经费必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包干,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工作经费预算报告。同时要认真作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备的电脑、专用打印机、办证软件的购置和图纸、表格资料等物质的准备工作。四、开展业务培训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都很强,要圆满完成7工作任务,必须从法规政策到操作规程进行层层培训。省厅培训到市(州)、县(市、区)资源林政科(股)长、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市(州)培训到市(州)、县(市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县(市区)培训到乡(镇)、村骨干。通过认真培训,充分认识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标准要求,为保质保量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五、精心组织试点试点以市(州)为单位,可以结合培训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各市(州)拟结合培训一并进行,完成一个村民小组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试点。县(市区)拟从各乡(镇)抽调骨干单独开展试点,完成一个村的换发证工作。试点的工作程序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试点中总结出的有关经验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到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六、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工作程序(一)宣传发动。主要开好“三个会”,讲清“四件事”。即开好乡(镇)干部会、村组干部会、村民大会。讲清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目的、意义、政策和作法。(二)组织工作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工作人员、乡(镇)干部和基层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组成。乡镇干部主要负责组织发动和山林纠纷的调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及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负责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具体业务。8(三)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①申请主体。必须是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林地所有权与该林地上林木所有权为同一权利人时,由林地所有者向所在地乡(镇)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分离的,由林地所有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分别提出申请;林木所有权共有的,由享有林权的权利人共同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其分配比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分不清四至界线或一山多主的“西瓜山”由村民小组统一提出申请,申请书必须注明其户主姓名和各户林木、林地面积。插花山的权属申请:由山林所有者或使用者持插花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植物园和林业科研单位等向其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②申请人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林业“三定”核发的林权证书;山林权属纠纷双方签订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处理协议;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争议的裁定或者判决;其他合法有效的证9据材料。(如林业“三定”时核发的林权证书被丢失、损坏的,必须以林业“三定”林权证档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2、受理申请的条件:申请主体合法;申请人提交的证明齐全且合法有效。在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仍然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不得受理其权属登记申请。3、受理程序: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后,由申请人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表一),经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或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四)张榜公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在受理权利人的申请后,以村为单位,对所有申请换、发林权证的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内容、林地或林木所在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以及拥有相关权益的年限等内容进行张榜公布,并注明公布日期、意见投诉联系地点和联系方式。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申请的公布期限为10天。(五)现场核实。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当地村、组干部、申请人及相邻宗地有关权益人深入现地,对申请核、换发林权证的每宗林地进行核对,申请人与相邻宗地有关权益人核对无异议并经参加现地核实人员签字认可后(签字统一用炭素墨水钢笔,严禁用圆珠笔和铅笔),由专业技术人员采用1/万的地形图勾绘《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六)出榜公示。10现场核实结束后,以村为单位填写《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表五)将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反映在公示表上,集中在村委会张贴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对林地林权登记提出异议的,按审核登记的有关程序进行复查。(七)登记造册。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填写《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统计表》(表二),并完善签名盖章手续;填写《林地林权登记台帐》(表三)。然后将表(一)、表(二)报县(市、区)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办审核。林地林权登记造册必须做到“证地相符,证主相实,图、表、证相一致”。(八)核发证书。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办审查核实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权利人核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权证上必须粘贴《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并在图上加注图幅号,以利备查。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林地所有者;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林权证一式两份,分别发给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林权共有的,按共有协议规定的比例和共有人数分别发放林权证;对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分不清明显界线和一山多主的“西瓜山”而由村民小组统一提出申请的,在《林权证》的“注记”栏中分户登记其户主姓名和面积,林权证每户发给一本。凡林权证一式两份以上的,由电脑打印一本,其余用手工填制,并在手工填制本上加盖“此证为复制件,可作依据”的条形章。国有林的林权证发给国有林管理者或经营者。换、发林权证必须逐一填记《林权证发放登记表》。11(九)建立档案。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档案包括:《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统计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县(市区)部署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文件、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总结等有关原始资料。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应建立电脑软盘和文字两套档案,电脑软盘档案存县(市区)林业局,文字档案存县(市区)档案局。《林地林权登记台帐》统一存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权档案除按上述规定存档外,其软盘和文字档案还须报送一份给省林业厅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存档。七、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一)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今年要全面完成已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在完成试点后,要集中力量首先开展退耕还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由于退耕还林的面积在验收时已进行了实地测绘,而且建立了分户补助台账。因此在操作程序上除群众提出异议或者林业“三定”已核发有林权证等情况外,可以简化现地核实一道工序。(二)1989年开展的全省国有林场的定权发证手续十分完备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只是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集体林在林业“三定”中核发的林权证保存完整、内容齐全、面积准确、附有四至范围图且群众无异议的,同样以换证为主,可以简化现场核实一道工序。(三)要依法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12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而对其承包的林地不得随意采取收回的措施。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也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经营权的,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四)对跨市(州)、跨县(市区)和跨乡镇行政区的插花山可以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管理的原则,通过自愿协商、公平对换,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进行调整。(五)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原有林地林木承包经营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其申请经批准后,村委会应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原承包经营者退出的林木、林地收回或发包给新的承包人。(六)承包人死亡而无法定继承人的,由原发包人收回其林木、林地,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林木、林地重新发包给新的承包人。(七)对依法进行调整的林木、林地,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应及时办理好初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2003年起,应建立经常性林地林权登记管理制度,随时受理权利人的林地林权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八)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未尽事宜,待条件成就时予以补充。(九)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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