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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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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巴黎协定》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解读《巴黎协定》作者:林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梳理和解读2015——年底通过的气候变化新成果《巴黎协定》。其中包括《巴黎协定》的签署及生效问题、基本原则、新内容、不足之处及其意义。关键词巴黎协定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国家自主贡献法律约束力作者简介:林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81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005一、《巴黎协定》之概述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2015年12月12——日于巴黎达成了气候变化新的里程碑巴黎协定(ParisAgreement“)。该协定由第-/CP.21”“”号决议草案和协定两部分组成。其中,决议草案由协定的通过、国家自主贡献、2020年之前的强化行动等六部分构成,不需要各国批准。协定列有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各国批准。《巴黎协定》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开放签署,只要满足不少于55个”“缔约方和共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至少约55%的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两个条件,该协定便于满足条件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二、《巴黎协定》之主要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协定》的前言表明,该协议继续推行《公约》的目标,根据不同国情遵循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可见,协定延续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笔者认为,这三个要素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割裂。公平是基础,共同但有区别的实现离不开对各自能力的考量。具体到本《协定》,在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协定》第四条提出,各缔约方在反映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指导下,基于国情提交国家自主贡献,其应逐步递增并反映尽可能大的力度。并进一步指出,发达国家应继续带头,发展中国家应当继续加强减缓努力,根据不同国情,逐渐实现减排目标。这两款中,由不同国情决定不同自主贡献和发达国家领头,“发展中国家努力,以共同实现减排目标,充分体现了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国情。在技术转让方面,第十条指出,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包括资金在内的支助以方便执行技术转让,应在技术周期不同阶段的开发和转让方面加强合作,从而在支助减缓和适应之间实现平衡。体现了在技术转让方面,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承担更多的责任,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开发和转让的支助。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此外,在资金、能力建设、透明度、国际合作的规定上均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当然,《协定》不仅延续了《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而且还对此有所发展。第一,在缔约主体上,《协定》细化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将发展中国家细分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由上文罗列的条款体现),该种划分淡化了《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对缔约方进行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的二分法分类,可以进一步根据各方不同情况,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这也说明《公约》建立起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在发生变迁。第二,在区别责任上,《协定》弱化了《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基础,从淡化国家二分法分类,到强调新兴发展中大国应做出更大的贡献可见,《协定》不仅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也注重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淡化了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为发达国家在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出现困难时提供了借口,也为强化发展中大国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了依据。三、《巴黎协定》之新内容(一)双阶气温目标《巴黎协定》设定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双阶气温目标,《协定》第二条第1款(a)规“定: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的升高幅度控制在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协定》不仅规定了将温升控制在2℃的基础目标,又进一步提出1.5℃之内的努力目标。其中2℃的控温目标在哥本哈根协议中已经出现,并逐渐被各国所接受。但2℃对于部分易受影响的脆弱地区仍有较大风险。因此哥本哈根会议后,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一直在试图推动将全球温升控制目标从2℃降低到1.5℃。《协定》规定双阶气温目标,意味着为全球减排行“”动设置两个跳栏,2℃意味着达标,但不意味着最优。1.5℃才是考虑小岛屿国家,避免更灾难性的气候变化结果出现的最优目标,想要达到这个最优,便需要全体缔约方的共同最大努力,“……缔约方要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所以双阶气温目标可以极大限度地激发各国减排的潜力,实现减排效果的最优结果。(二)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协定》采取所有缔约方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的减排合作模式,各国根据国家的发展阶段、国家能力和历史责任,自主确定行动目标,通报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不再强制性分配温室气体减排量。并根据国情逐步增加国家自主贡献,尽最大可能减排。该模式有助于实现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广泛参与。《协定》第三条指出: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有缔约方将保证并通报第三条(国家自主贡献)、第四条(减排)、第六条(合作)、第七条(适应)、第八条(损失和损害)、第九条(资金)所界定的有力度的努力,以实现第二条”的目的(长期气温目标)。具体体现为:各方应编制、通报并持有它打算实现的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可选择自愿合作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确立关于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加强抗御力和减少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的全球适应目标。缔约方酌情通过华沙国际机制。在资金方面,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助。由此可见,新模式下“”减排、适应、资金等目标都是自下而上由国家自主决定。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为强化这种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承诺的有效性,《协定》建立起了一系列盘点、评审和“”“”透明度机制。最终形成了一套自下而上承诺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与自上而下的核算、透明度、遵约规则相结合的体系。(三)五年定期盘点机制《协定》第四条第9“款设置了五年定期盘点机制,要求各国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第2款要求根据不同国情设定国家自主贡献,逐步增加并尽可能达到最大力度。第十四条第2款要求缔约方在2023年进行第一次全球总结,此后每五年一次。还要求在2018年召开缔约方之间的便利性对话,以总结缔约方在实现长期气温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总结的目的在于发现全球减排进展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差距,从而促使各方加大减排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努力实现减排目标。(四)减缓成果的国际转让机制《协定》第六条规定,允许缔约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合作方法,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但应运用稳健的核算,以主要依作为《巴黎协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确保避免双阶核算。《协定》要求建立一个机制,供缔约方自愿使用,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支持可持续发展。由该机制产生的减排,如果被另一缔约方用作表示其国家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则不应再被用作表示东道缔约方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该机制在巴黎大会上并未确定下来,协议要求在《巴黎协定》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该国际转让机制的具体规则、模式和程序。(五)透明度框架根据《协定》第十三条,将设立一个关于行动和支助的强化透明度框架,该框架用于明确和追踪缔约方国家自主贡献方面的进展和适应行动等,为全球总结提供参考。透明度框架内置一个灵活机制,以考虑进缔约方能力的不同,并以集体经验为基础。灵活机制便是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对其变通适用,为它们在报告范围、频率、精细程度方面以及审评范围上提供灵活性,以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四、《巴黎协定》之进步(一)减排目标的紧迫《公约》仅谈及全球要减少人为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把未来的温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京都议定书》主要明确了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即第一承诺期内(2008—年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两个承诺期的减排承诺。而《巴黎协定》的减排目标不仅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提出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人为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源与吸收汇的平衡,即在2050年要实现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并对2020年以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机制做出了制度性的安排。《协定》达成了紧迫有压力的减排目标,要求各缔约方尽快制定更有力度的减排路径,具体到国内,便是用新能源代替旧能源,加快经济低碳转型,以实现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齐头并进。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二)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减排模式《京都议定书》对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给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时定量减排指标。但与《京都议定书》和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提出的自上而下的强制分“配减排义务的模式不同,《巴黎协定》摒弃了缔约国的减排义务,取而代之的是各缔约方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承诺模式。这就使更多国家(如美国)愿意接受本协定,进而使协定的覆盖面更加广泛,全球合作基础更好,减排效果更佳明显,敦促各缔约方尽最大努力共同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三)法律约束力的强化《公约》以框架公约的形式,确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气候治理应遵循的原则。但《公约》没有规定各缔约方量化减排义务,也没有建立起遵约机制,故《公约》只能是宣言性指导性的文件,无法约束各缔约方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京都议定书》虽然为附件一发达国家制定了量化减排目标,但它只约束发达国家一方,又没有履约机制去敦促缔约方去遵守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基本靠缔约方自觉自愿,这种法律拘束力是片面虚弱的。《巴黎协定》正式签署后,所有缔约方所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必须要严格遵守。其中,核算、透明度、遵约规则等机制,使其不仅成为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还被赋予了比《京都议定书》更强化与全面的法律约束力。(四)遵约机制的发展《公约》第14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的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缔约方应通过谈判或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巴黎协定》第十五条规定了促进遵约机制,该机制由一个以专家为主的委员会组成,以透明、非对抗性、非惩罚性的方式促进各缔约方执行和遵守本协议。每年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从上述三种规定可以看出,《巴黎协定》的促进遵约机制可视为《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事前预防机制。鉴于气候变化与其他的国际环境损害不同,其真正产生危害后果的填补成本将远远高于事前预防的成本。所以,对于此类特殊环境问题,规定一个促进遵约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五、《巴黎协定》之不足(一)气温目标实现可能性较小《协定》确定了2℃之内的全球平均气温升高幅度,并努力控制在1.5℃的双阶气温目标。根据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如果要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工业革命前水平之上的2℃之内,全球到本世纪末的剩余累积温室气体排放量仅约1万亿吨二氧化碳。从已递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来看,到2030年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合计总量仍会增长,并将高达550亿吨。而即使在概率仅为66%的前提下,将升温幅度控制在2℃之内的2030年全球排放水平约为420亿吨二氧化碳;而控制在1.5℃以内的类似排放水平约为390亿吨二氧化碳。对比可见,经过国家自主贡献减排后的2030年温室气体总排放量550亿,明显高出2℃目标值所要求的420亿吨,更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不用考虑1.5℃目标值所要求的390亿吨。所以,要想实现这一气温目标,各国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低碳转型,并不断增加减排力度,提交最大化的国家自主贡献。否则,气温目标实现将十分困难。(二)法律约束力不够强虽然《协定》强化了透明度机制并建立了促进遵约机制,但还应进一步努力构建一个合理的遵约机制,使《协定》的法律约束力有法律强制力作支撑,进一步强化气候公约的法律约束力。此外,《协定》对于缔约方的拘束力主要表现在程序性约束,对于行动的内容,仍依赖于缔约方的自主行动。笔者认为,《蒙特利尔议定书》中的遵守控制程序(Non-ComplianceProcedure),是可以逐步借鉴的。该程序要求设立一个有效的程序以处理不遵循的情势,并考虑不遵约的类型、次数等该程序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规定了不遵约后果清单以及具构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虽然该机制,可以强化气候公约的法律约束力,但是相对于《公约》中的原则,是较为严苛的。如果现在采取此种机制,会失去很多缔约方。但是,为气候公约赋予更强的法律拘束力是最终目的。为此,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六、《巴黎协定》之意义首先,《巴黎协定》是一个门槛低、生效快的协定。门槛低有利于让更多国家签署,从而为协定的生效和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协定的尽快生效可以避免出现之前的议定书长久无法生效和起作用的弊端,敦促各缔约方尽快行动起来。“”其次,《巴黎协定》是一个全面立体的协定。全面体现在它不仅包含了气温目标、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还包括损失损害、筹集资金、技术转让、透明度框架、盘点机制等“”“内容,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构建了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立体体现在上述内容构成了一套自”“”下而上国家自主贡献承诺与自上而下的核算、透明度、遵约规则相结合的体系。该种动态体系,让各国自主意志与国际法规则相结合,有利于协定的生效与执行及可持续执行。最后,《巴黎协定》是一个平衡的协定。它在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指导下,一方面在资金、技术支持等方面协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的矛盾,平衡了双方的责任和利益。一方面运用灵活性,兼顾各国国情和各自能力,避免为缔约方造成不应有的负担。总之,《巴黎协定》是一个集全面、平衡、法律约束力为一体的协议,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构建一个新的机制,是在气候变化的进程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注释:《巴黎协定》第四条第3款.《巴黎协定》第四条第4款.《巴黎协定》第十条第6款.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薄燕、高翔.原则和规则: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变迁.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2).48-65.巢清尘、张永香、高翔、王谋.——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的新起点.气候变化进展研究.2016,12(1).63.高翔、滕飞.巴黎协定与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变迁.中国能源.2016,38(2).32.《巴黎协定》第四条第1款.《巴黎协定》决议第16段.《巴黎协定》第四条第2款.《巴黎协定》第六条第1款.《巴黎协定》第七条第1款.《巴黎协定》第八条第3款.《巴黎协定》第九条第2款.《巴黎协定》决议第20段.《巴黎协定》第六条第4款.《巴黎协定》第六条第5款.《巴黎协定》第六条第7款.决议第90段.《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1款.《巴黎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巴黎协定》第十五条第2款.《巴黎协定》第十五条第3款.参考文献:[1]何建坤.巴黎协定新机制及其影响.世界环境.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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