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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讲义,破产法讲义CPA初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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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讲义


('第三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识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二)特征(领会)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概念(识记)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识记)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不适用。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识记)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二)破产申请人(领会)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识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2.级别管辖(识记)---与登记机关相联系。(二)破产案件的受(三)受理的法律效果(简单应用)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制定管理人。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2.对债务人的效力(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对债权人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应自动停止给别追索行为,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为的清偿无效。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2人清偿或交付财产。5.对管理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6.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四)管理人1.概念(识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2.管理人的职责(简单应用)(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五)债务人财产(简单应用)1.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简单应用)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所发生的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七)债权申报(简单应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4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一)概念(识记)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二)组成(识记)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享有表决权。(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领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领会)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领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实行双重表决制。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5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二、债权人委员会(一)概念(识记)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二)构成(识记)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领会)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四节重整与和解一、重整(一)重整的概念和重整申请(识记)1.概念: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2.重整申请(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6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二)重整的法律效力(简单应用)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三)重整计划(简单应用)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2.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7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3.重整计划的批准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4.重整计划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债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终止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5.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6.重整计划的终止(1)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或者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和解8(一)和解的概念和申请(识记)1.概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的法律程序。2.申请: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二)和解协议1.和解协议的概念(识记)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付款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2.和解协议的特征(识记)(1)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2)主要内容: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办法、期限等;(3)和解协议的生效以法院裁定认可为要件。(三)和解的效力(领会)1.中止破产程序;2.解除债务人的破产保全;3.变更债权债务关系;4.对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的效力。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四)和解的终结(领会)1.和解洗衣未通过或未获认可的终结。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和解协议因无效的终结。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和解协议未执行完毕的终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9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终结。第五节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与特征(识记)1.概念: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2.特征:(1)宣告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2)破产宣告的权力机关是法院;(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的开始的标志。(二)宣告破产的情形(领会)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事由,被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已通过但未被批准,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6.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已通过未获法院认可,被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7.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法院裁定无效;8.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领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10(一)破产财产的概念(识记)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简单应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识记)(一)破产人脱离破产境地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二)财产不够分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分配。(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四、破产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一)取回权(领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二)别除权(领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抵销权(领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四)追回权(领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受偿原则并有11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由管理人追回该财产的权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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