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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房地产贷款集合信托、分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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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房地产贷款集合信托、分期发行


('合同编号:【】【】-【】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本编号为【】的《【】-【】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署:委托人:本合同中标题为“委托人信息”的条款所记载的委托人。受托人:名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第1页共53页目录第一条释义...........................................................................................3第二条信托目的.............................................................................7第三条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9第四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8第五条信托单位的认购........................................................9第六条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13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18第八条风险揭示与承担....................................................20第九条信托费用.........................................................................23第十条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26第十一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30第十二条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31第十三条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32第十四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3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4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35第十七条受益人大会...........................................................37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38第2页共53页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39第二十条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42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43第二十二条通知与送达....................................................44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45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45第二十五条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45第二十六条其他事项...........................................................46第二十七条信托计划本次发行要素.................47第二十八条委托人信息....................................................49鉴于:1.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期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2.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为此,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与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第3页共53页规章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信托计划”。1.2本合同:指信托计划本次发行时,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编号为【】的《【】-【】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1.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5《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6借款人:指【】公司。1.7目标项目:指【】项目。1.8开发地块:指【】地块。1.9《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的《贷款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1.10《监管协议》:指受托人、【】及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的《监管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1.11《股权质押合同》:指受托人和【】签订的编号为【】的《股权质押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1.1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指受托人和【】签订的编号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1.13《保证合同》:指受托人和【】签订的编号为【】的《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1.14信托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第4页共53页明书》、《信托合同》、《保管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1.15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签署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监管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在内的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交易文件。1.16受托人/【】信托:指【】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17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18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合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为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发生转移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根据是否可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又分为可赎回受益人和不可赎回受益人。1.19可赎回受益人:指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在赎回日赎回其持有的可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1.20不可赎回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1.2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受益权又根据其是否可以申请赎回,分为可赎回受益权和不可赎回受益权。1.22推介期:系指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1.23认购: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设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1.24申购: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行为。1.25开放募集期: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开放发行信托单位并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的期间,该期间的起始日期和期限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确定并在其网站(【】)公告。第5页共53页1.26开放完成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宣布某一期信托单位开放成功,该期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结束的日期,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确定并在其网站(【】)公告。1.27赎回: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受托人购回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并取得赎回资金的行为。1.28赎回日:指可赎回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可赎回信托单位之日,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其网站(【】)公告。1.29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均为1元,对应1元信托本金,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及对应的信托本金不变。1.30第i期信托单元:指本信托计划分次发行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信托单位归属为第1期信托单元,依次类推,i为1、2、3……,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归属信托单元期数最终以委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具体予以确定。如果经受托人同意开放发行的信托单位用于支付在该日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的,则该次开放发行的信托单位与该次被赎回信托单位所属信托单元期数相同,持有该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根据届时签署的《信托合同》参与该期信托单元的信托利益的分配。1.31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指受托人宣布的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之日,具体以受托人公告的日期为准。第1期信托单元成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1.32保管行(或保管人):指【】。1.33《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行签订的编号为【】的《【】-【】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4信托资金/信托本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1.35信托计划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1.36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第6页共53页托费用和债务(如有)后的余额。1.37信托收益:系指受益人投资信托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信托利益中超出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的部分。1.38预期年化收益率:指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的信托收益相较于其信托本金而言的年化收益率,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由其加入信托计划时(包括信托计划成立日和开放完成日)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1.39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信托予受托人的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1.40信托费用:指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费用”的条款所约定的信托财产需承担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1.41信托报酬:指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可获得的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报酬”的条款所约定的报酬,包括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两部分。1.42信托计划成立日:指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计划成立”的条款所约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1.43信托单位取得日:指委托人原始取得信托单位、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日。对于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对于申购开放时发行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该期开放对应的开放完成日。1.44定期核算日:指计算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具体金额的核算基准日,具体以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计划本次发行要素”的条款所约定内容为准。1.45临时核算日: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向信托单位进行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利益定期分配之外的临时分配时,用以计算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分配对应的信托收益具体金额的核算日。1.46核算日:指定期核算日、临时核算日的统称。1.47分配日:指由受托人决定的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之日。具体以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计划本次发行要素”的条款所约定内容为准。1.48信托受益权终止日:指信托单位的赎回日、信托单位获得足额分配信第7页共53页托利益的核算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中较早之日。1.49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指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的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个月。1.50第i期信托单元预计存续期限:指第i期信托单元预计存续的期限,为自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含)起【】个月,具体依据持有该信托单元项下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约定确定。1.51第i期信托单元终止日:指第i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单位全部赎回之日、第i期信托单元获得足额分配信托利益的核算日或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宣布第i期信托单元终止之日。1.52延长期:指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从而导致第i期信托单元预计存续期限或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进入延长期的,自第i期信托单元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含)起至第i期信托单元终止日(不含)的期间或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的期间。1.53信托月度或月:指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含该日),或每月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对应的日期(不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1.54信托季度或季:指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含该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季度。1.55信托年度或年:指自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1.56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1.5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59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第8页共53页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以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第三条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3.1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信托计划”。3.2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3《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即为唯一之受益人。3.4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预计为【】万元,具体以推介期及开放募集期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为准。3.5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计算。第i期信托单元预计存续期限以本合同标中题为“存续期限”的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终止时各期次信托单位亦相应终止。第i期信托单元及信托计划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终止或者延期。第9页共53页第i期信托单元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支付该期信托单元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该期信托单元项下全部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且第i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财产尚未变现完毕的,该期信托单元自动进入延长期,且无须就此延期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期至第i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第i期信托单元终止之日止或虽第i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已足以支付该期信托单元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该期信托单元项下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而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并宣布第i期信托单元终止之日止。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支付信托计划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且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尚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且无须就此延期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或虽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已足以支付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而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并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第四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4.1信托计划成立时拟募集规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拟募集信托资金【】万元(具体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其中,信托资金最低募集规模为【】万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变更前述募集规模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告。4.2信托计划的推介第10页共53页4.2.1信托计划推介期详见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计划本次发行要素”的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发行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告。4.3信托计划成立4.3.1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时成立: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或者推介期终止日,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不少于最低募集规模。(前述推介期、最低募集规模包括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调整后的推介期、最低募集规模,下文具有相同含义)4.3.2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4.3.2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对应的受益人所有,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首个分配日/赎回开放日支付给受益人。在前述利息返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情形的,前述利息分配给分配时该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受益人,受托人返还该等利息之后即不再承担利息返还的任何相关责任。4.4信托计划不成立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10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财产专户的结息日后的10个第11页共53页工作日按照推介期内基准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第五条信托单位的认购5.1认购资格5.1.1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伍拾(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叁佰万元(RMB3,000,000.00)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5.1.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00)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00),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RMB200,000.00)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RMB300,000.00),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5.2受托人接受认购的规则第12页共53页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资金超出拟募集规模,经受托人确认后,可以实际募集资金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资金;否则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即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财产专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下文关于“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约定与此处具有相同含义)受托人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受托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认购申请的,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前述款项退还后受托人就该等投资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5.3必备证件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人为5.1.2条(2)、(3)种情形的,还须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5.4认购价格本信托计划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本金1元,认购价格1元。5.5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第13页共53页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本金金额/1元。5.6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5.6.1保管行确认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后,受托人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三份。5.6.2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标题为“委托人信息”的条款所记载的通讯地址向委托人发送认购确认书,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未填写等任何原因造成的无法送达,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未收到认购确认书的,可以向受托人申请提供。5.7付款5.7.1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于签署《信托合同》后10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日为限),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认购【】-【】信托计划xx万份信托单位”。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行为,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或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财产专户的;(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财产专户;(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财产专户;(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第14页共53页5.7.2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在保管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接受及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接受认购的信托资金即转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专户为:开户行:【】户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5.8签约5.8.1委托人签署《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正本一式叁份。5.8.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正本一式叁份。5.8.3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5.8.4提交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单位的认购”的条款所约定之必备证件。5.8.5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若授权他人签字或盖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5.9认购文件的管理信托合同及《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正本中的贰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壹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5.10认购的撤回第15页共53页信托计划成立前,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未按本条规定提交书面撤销申请或其书面撤销申请未于信托计划成立前实际送达受托人的,其撤销申请无效。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信托资金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5.11信托单位的取得在推介期内成功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第六条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6.1信托单位的申购6.1.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主决定开放发行信托单位,该事项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受托人开放发行信托单位的,受托人有权根据届时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市场情况确定开放发行的信托单位的发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信托单位数量、预定存续期限、开放募集期、预期年化收益率等具体条件。受托人将根据开放发行的实际需要提前在其网站(【】)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告。6.1.2申购价格及申购份额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1元/份,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本金金额/1元。投资人应为合格投资者,且其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100万份,超过部分以【】万份的整数倍递增。第16页共53页保管行确认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后,受托人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三份。开放完成日后,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标题为“委托人信息”的条款所记载的通讯地址向委托人发送认购确认书,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未填写等任何原因造成的无法送达,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未收到认购确认书的,可以向受托人申请提供。6.1.3信托单位申购程序6.1.3.1申购材料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应于对应的开放募集期届满日(T日)前5个工作日0:00点前将如下申购申请材料提交受托人:(1)投资人需提交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单位的认购”的条款所约定的必备证件;(2)需签署提交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单位的认购”的条款所约定的签约文件。关于申购文件的管理参照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单位的认购”的条款所约定内容执行。6.1.3.2信托资金的交付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人应在对应的T日前2个工作日0:00前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申购【】-【】信托计划xx万份信托单位”。同时投资者划款银行账户与划款方式应符合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单位的认购”的条款所约定的付款要求。6.1.4申购申请的审核受托人收到投资人为申购信托单位而提交的前述材料后,应在对应的T日之前对该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该等申购申请,并在对应的开放完成第17页共53页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人是否接受其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等情况)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6.1.5申购申请的撤销T日前5个工作日0:00前,投资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签署的信托文件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如已交付)。投资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如已交付)的,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收。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撤销申购申请人的委托人签署的有关申购信托单位的所有法律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6.1.6信托单位的取得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且受托人接受其申购申请的投资人,于对应的开放完成日加入信托计划,取得其申购的信托单位。受托人不接受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申请的,受托人将于对应的开放完成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前述款项退还后,受托人就该等投资人为申购信托单位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申购开放成功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该日)至开放完成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6.2信托单位的赎回6.2.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主决定设置赎回日以进行信托单位的赎回,该事项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经受托人同意,持有可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申请于赎回日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第18页共53页6.2.2赎回条件及程序6.2.2.1可赎回受益人拟赎回其持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当至少在赎回日前7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如下书面赎回申请材料:(1)信托计划赎回申请书(以受托人提供的版本为准);(2)已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签署页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署申请人姓名;如申请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交付信托资金的银行汇款凭条复印件,并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5)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可赎回受益人应当对其向受托人提交的各项赎回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性负责。若因可赎回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有误造成损失的,由可赎回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2.2.2可赎回受益人提出赎回申请后,可撤销该笔赎回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最迟应当于赎回日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受托人,否则可赎回受益人的撤销赎回申请无效。6.2.2.3可赎回受益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其认购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可赎回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余额不得低于100万份。因可赎回受益人部分赎回导致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低于100万份或者导致信托计划项下委托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人数超过50人的,提出的部分赎回申请无效。对此可赎回受益人可以选择不赎回或全部赎回;全部赎回的应当于截止日前向受托人重新提出赎回申请。6.2.2.4受托人在收到上述赎回申请及相应材料后,应转交保管人一份,并第19页共53页对可赎回受益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赎回程序和条件的,于对应的赎回日予以赎回。6.2.3被赎回之信托单位赎回价格的计算和支付6.2.3.1被赎回之信托单位在赎回时的赎回价格的计算公式为:1份可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价格=1元+该信托单位截至赎回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信托单位截至赎回日累计已获分配的信托收益,其中,该信托单位截至赎回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信托单位面值(1元)×该份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N为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赎回日(不含)间实际存续的天数。赎回价款中的信托本金部分在赎回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赎回信托单位对应的受益人支付。赎回价款中的信托收益部分在赎回日后最近一个分配日向被赎回信托单位的对应的受益人支付。6.2.3.2保管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付至可赎回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6.2.4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于对应的赎回日退出信托计划,不再存续并停止计算信托收益,该赎回日即为该等信托受益权终止日。6.2.5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本信托计划项下不可赎回信托单位不得赎回。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7.1管理方式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应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第20页共53页7.2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处分方式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如下方式集合管理运用、处分:(1)受托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贷款将用于【】,具体事宜以届时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受托人与担保方(如有)签署的相关担保文件约定为准。(2)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开放发行信托单位募集的信托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可赎回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或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本事宜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3)信托计划项下如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其用于银行存款、购买金融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4)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变现信托财产,并在发生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计划的变第21页共53页更、解除、终止和清算”的条款所约定的关于信托终止的第(5)项情形时提前终止信托计划。(5)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需要,与相关主体协商后对本项目交易文件进行修改。7.3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7.4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7.5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在不损害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7.6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7.6.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7.6.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7.6.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第22页共53页聘请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该账户予以监督。7.7信托计划成立后,如发生交易对手及相关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时,受托人可对前述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第八条风险揭示与承担8.1风险揭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来自以下方面:8.1.1信用风险如果借款人的财务、资产、业务等发生任何不利变化,或借款人、【其他交易对手名称】关于其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交易文件中对其财务、资产、业务等的陈述或说明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或违反其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交易文件,或不履行其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将可能对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受托人管第23页共53页理、运用和处置信托财产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8.1.2政策风险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资本市场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对经济运行形成作用力并对投资项目产生一定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也将对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租售或变现能力产生影响,上述政策性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信托财产的价值和信托收益。8.1.3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可能发生全行业景气下降或产生价格波动,存在项目销售收入及收益不良的潜在风险;在发生市场风险时,将可能导致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无法顺利实现。8.1.4借款人经营风险借款人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利润减少,资产价值降低,或发生房地产项目建设因资金短缺、工程质量瑕疵、安全事故等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销售,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投资利益的实现。8.1.5担保风险【】为【】在【】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将【】抵押/质押给受托人,为【】在【】项下的【】义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第24页共53页前述保证担保系信用担保,对于信用担保的担保权利实现而言,担保人自有资产、担保能力或商业信用发生的任何不利变化可能影响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所实现的资金数额,且实现担保权利所回收的资金可能不足以清偿被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如发生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情形,如果担保物变现所得的金额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以及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则受益人将遭受信托利益损失的风险。此外,实现担保权利的收入回收距违约时点尚有一定时间滞后,而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可能会对通过该程序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8.1.6受托人管理风险及保管人风险第25页共53页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影响到信托利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因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可能存在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8.1.7信托单位认购、申购被拒绝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的情形保留拒绝信托受益人认购、申购的权利,可能导致受益人不能按预期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从而预期信托利益受损。8.1.8信托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受托人合理判断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不成立。8.1.9信托受益权提前终止和第i期信托单元、信托计划延期风险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收益,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部分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分配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本金后,与所分配的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终止,由此将导致受益人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数额少于按照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计算的信托利益数额。第26页共53页信托计划成立满【】个信托月之后,借款人如按照《贷款合同》之约定选择提前偿还信托贷款本金的,若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后足以满足届时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此时,受益人将提前退出本信托计划,无法继续获得预期信托收益,从而影响信托收益的实现。第i期信托单元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支付第i期信托单元终止时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且第i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财产尚未变现完毕的,该期信托单元将自动进入延长期。该种延期将导致受益人无法在原第i期信托单元预计存续期限内实现信托利益。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支付信托计划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且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尚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将自动进入延长期。该种延期将导致受益人无法在原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内实现信托利益。进入延长期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信托利益是否能足额实现以及预期信托利益的最终实现期限均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8.1.10流动性风险对于不可赎回信托受益人,其无权要求受托人赎回其持有的不可赎回受益权,可能导致其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其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第27页共53页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8.1.11信息传递风险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受益人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受益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受益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受益人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另外,受益人预留在受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受托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受托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8.1.12其他风险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开放发行信托受益权时,后发行的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可能晚于其第28页共53页之前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获得分配。当先发行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获得分配后,后发行的信托受益权可能面临因后续信托贷款发生风险,从而导致其信托利益无法足额获得分配。因法律、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或战争、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8.2风险承担8.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资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8.2.2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负责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如遇法律、政策等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第九条信托费用9.1本信托计划信托费用第29页共53页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2)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3)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4)发行费,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5)信息披露费;(6)信托计划设立及存续管理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评级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7)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8)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9)资金汇划费;(10)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1)咨询服务费、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12)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对上述信托费用的支付没有垫付义务,但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9.2信托报酬第30页共53页9.2.1信托报酬的种类(1)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及浮动信托报酬;(2)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报酬的计算及支付”的条款之约定计算及支付。(3)信托计划终止时,在全部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根据本合同约定得到足额分配后,信托财产专户中还有货币资金余额的,则受托人有权将其作为浮动信托报酬收取,但受托人自愿放弃(含部分放弃)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9.2.2信托报酬的计算及支付(1)固定信托报酬的计算固定信托报酬的年费率为【】%,计算公式为:固定信托报酬总额=Σ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日应付的固定信托报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日应付的固定信托报酬=当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365固定信托报酬于每个定期核算日计提,任一定期核算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Σ该核算期内每日应付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期指自上一个定期核算日(含)起至与其相邻的下一个定期核算日(不含)止的期间;第一个核算期间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至第一个定期核算日(不含)止的期间。下文关于核算期的表述含义与此处相同。第31页共53页固定信托报酬=Σ第i期信托单元对应的信托报酬第i期信托单元对应的信托报酬=第i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第i期信托单元实际存续天数/365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日为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起每届满6个信托月度之日及第i期信托单元终止之日。受托人应于每个核算日计提第i期信托单元对应的信托报酬,任一核算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第i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该核算期天数/365核算期指自上一个第i期信托单元核算日(含)起至与其相邻的下一个第i期信托单元核算日(不含)止的期间;第一个核算期间为自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之日(含)起至第i期信托单元第一个核算日(不含)止的期间。下文关于核算期的表述含义与此处相同。第i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单位总份额发生变动的,则根据变动前后的信托单位总份额自变动之日分段计算固定信托报酬。(2)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信托报酬于每个定期核算日之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号: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第32页共53页9.3银行保管费保管费的年费率为【】%,计算公式为:保管费相关具体事宜,以受托人与保管行签署的《保管协议》约定为准。9.4其余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或受托人委托的第三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信托计划的发行推介,并根据具体的发行情况收取相应发行费用,但受托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不对信托计划的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受托人自行承担发行推介的,可以作为信托报酬的一部分收取发行费。各项发行费、咨询服务费、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的具体支付的费率、方式、支付对象等由受托人与服务提供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知悉并认可由信托财产承担上述费用,并且同意受托人与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费用的具体费率和支付条件,且受托人可自主决定与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无需再经过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和授权。9.5信托税费、规费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第33页共53页9.6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十条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10.1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基本原则10.1.1信托财产扣除信托合同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债务(如有)、后的实际剩余部分均归全体受益人所有。10.1.2各受益人按照其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时间不同、所持信托单位类别不同,享有不同的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每次发行的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见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计划本次发行要素”的条款所做之约定。10.1.3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10.2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具体方案10.2.1信托利益的计算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两部分。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实际金额不超过受益人预期可获得的信托收益,即预期信托收益。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所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之和:1份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预期信托收益=1元×该份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N为自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信托受益权终止日(不含)间的实际天数第34页共53页10.2.2信托利益的定期分配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定期核算日后的分配日,向受益人分配一次当期信托收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当期信托收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所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之和:1份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当期信托收益=该信托单位截至该定期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信托单位此前已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其中,该信托单位截至该定期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1元×该份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N为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定期核算日(不含)间的实际天数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i期信托单元对应的每个定期核算日后的优先级分配日,向受益人分配其持有的第i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单位的当期信托收益。每个受益人应于第i期信托单元对应的每个定期核算日获分配的当期预期信托收益=截至本定期核算日该受益人持有的第i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单位份额×1元×该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该信托单位第35页共53页取得日(含)至本定期核算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存续天数/365-截至本定期核算日该受益人持有的第i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第i期优先级单元项下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及尚未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在第i期信托单元终止日对应的优先级分配日获得分配,但《优先级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0.2.3信托利益的临时分配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等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受托人决定进行前述分配的,受托人收回部分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日为临时核算日,受托人将根据收回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金额测算并决定可予以分配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的信托单位数量,如无法向全部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则受托人有权决定以各期信托单元成立先后顺序或以可获信托利益临时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与届时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或以其他方式向部分或全部受益人临时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有权基于计算的便利对具体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进行调整。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临时核算日后的分配日,向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1份信托单位在临时核算日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1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1元)+该信托单位截至该临时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信托单位此前已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其中,该信托单位截至该临时核第36页共53页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1元×该份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N为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临时核算日(不含)间的实际天数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利益后,与所分配的部分信托利益所对应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权于临时核算日终止,该临时核算日即为该等信托受益权终止日,受益人不再享有该等信托受益权,并停止计算信托收益。前述信托利益临时分配事宜不需经受益人大会决议。10.3关于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特别说明10.3.1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益数额的预估,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利益及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债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获得分配的金额为准。10.3.2受托人于分配日将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及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本金(如有)划付至受益人用于接收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指定账户。因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更、撤销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10.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顺序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分配日,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该分配日下述某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直接进入下一项的分配:(1)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2)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3)同顺序(按照根据信托合同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的比例)支付信托第37页共53页计划终止日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4)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支付浮动信托报酬。信托计划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时尚有信托单位未获得足额分配的,受托人将尽快变现信托财产,信托计划项下现金资产足以支付核算日预计应予支付的本条上述第(1)至(3)项规定款项的,受托人可不再变现。第十一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11.1定期信息披露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信托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于每季度末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11.2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将披露资料存放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2)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3)发生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4)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第38页共53页效的担保;(5)信托计划的运行出现受托人认为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情形,受托人决定代理受益人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6)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11.3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受托人将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11.4披露方式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1)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上发布;(2)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3)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4)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第十二条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第39页共53页(1)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的募集文件,委托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计划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3)合法授权。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其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已得到其配偶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委托人已就认购信托单位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4)认购的正当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未损害其债权人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5)信托财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为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委托人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第40页共53页(6)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作出上述陈述与保证,未依赖或受制于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十三条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1)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2)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3)合法授权。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第41页共53页或遗漏。第十四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4.1委托人的权利(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14.2委托人的义务(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为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委托人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2)保证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3)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4)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5)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第42页共53页合同协议等约定;(6)保证就加入本信托计划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7)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5.1受托人的权利(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3)在不损害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4)依法聘任、更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保管银行、律师以及其他服务机构;(5)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15.2受托人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5)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43页共53页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6.1受益人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6.2受益人的义务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受益人保证已经就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2)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有效性。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其中必备证件包括如下几项:a信托合同原件;b受益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c受益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第44页共53页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益人需亲自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其中办理手续包括如下几项:a填写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b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c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及加按手印;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若受益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5)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6)受益人应当登录受托人公司网站查阅本信托计划公告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7)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45页共53页第十七条受益人大会17.1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17.2出现以下事项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2)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17.3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和条件17.3.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召开前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17.3.2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形式由召集人确定并通知受益人;17.3.3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17.3.4各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份额以会议召开日为准。17.4表决17.4.1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第46页共53页17.4.2受益人根据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比例享有表决权,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17.4.3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7.4.4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18.1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3)辞任或者被解任;(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8.2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如有)或者清算人(如有)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18.3依照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如有)或者清算人(如有)应提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的候选人,并由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选定本信托计划的新受托人;无承继机构或清算人的,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直接选任。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第47页共53页按照该等规定或安排进行。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19.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被继承/承继的,被继承/承继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被继承/承继。19.1.1办理继承/承继需提交文件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继承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承继人应持承继文件、信托合同、承继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继承法律文件包括: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第48页共53页承继文件包括: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合同、协议以及承继人为合法承继人的证明材料。19.1.2办理继承/承继手续费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手续费。继承人/承继人应自行承担其因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事宜而发生的费用,概与受托人无关。19.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19.2.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19.2.2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19.2.3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第49页共53页19.2.4转让手续费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用。信托受益权转让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19.2.5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特别授权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的运行出现受托人认为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情形时,受益人特别授权受托人在确保受益人信托本金以及信托收益能够实现的前提下,代理受益人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受托人在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申明其与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理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与特定的合格投资者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并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受托人代为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直接约束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和该特定合格投资者,受托人所为代理活动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承担。受托人在确定受让信托受益权的合格投资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发生的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情形、转让价款计算基准日及计算方式等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受托人于收到转让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账户划付转让价款。信托受益权完成转让且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收到转让价款之日,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不再享有该部分信托受益权。因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更、撤销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受益人划付转让价款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19.3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可以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信托受益权被赠与的,赠与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由受赠人享有或承担。第50页共53页19.3.1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个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19.3.2办理赠与手续费受益人赠与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用。信托受益权赠与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第二十条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20.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计划和/或《信托合同》。2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1)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且未进入延长期;(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第51页共53页(4)本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5)在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内或者延长期内,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或者交易文件的约定决定变现信托财产,或者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变现信托财产,且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或虽未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信托计划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6)借款人等除受托人外的交易文件相关方发生违约行为,可能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根据该等交易文件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处置信托财产、行使担保权利等且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或虽未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信托计划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第52页共53页酬)、债务(如有)、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7)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之约定申请提前偿还信托贷款本金,使得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债务(如有)后足以满足届时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8)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事由。发生本条第(5)、(6)、(7)项情形,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的,有关提前终止事宜无需受益人大会决议。20.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20.4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清算报告无须审计。第53页共53页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21.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21.2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1.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1.5免责条款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2)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委托人的指令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3)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第二十二条通知与送达22.1联系方式的告知及变更委托人、受益人应在本合同中准确、完备地填写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人、受益人的联系信息,详见本合同中标题为“委托人信息”的条款所做之约定。委托人、受益人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未经告知的,不得以此变更对抗受托人。由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原因造成通知不能送达或送达有误的,所产生的后第54页共53页果由受益人承担。受托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可自行选择以本合同规定的任一信息披露方式披露。22.2通知的送达22.2.1委托人、受益人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之日。(4)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5)电子邮件: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之日。22.2.2受托人选择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受益人的,通知送达日期的确定适用上一款的规定。22.2.3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或传真号码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更,均应立即按照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未就其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或传真号码中一项或多项的变更按照本条规定立即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按照变更一方变更前的通讯地址和/或传真号码发送的书面通知,在发生本条规定情形时即视为有效送达,变更一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经济责任。第55页共53页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就有关争议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第二十五条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25.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设立前,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在信托计划设立后依法行使该项权利致使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受到强制执行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25.2遇有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受益人。如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第56页共53页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受托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受托人已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或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其他事项26.1合同组成《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约定为准。26.2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26.3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26.4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6.5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合同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影响或被削弱。26.6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应排除将来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行使。第57页共53页26.7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26.8合同生效和文本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26.9合同附件除非合同内容另有约定,本合同相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委托人执壹份、受托人执贰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信托计划本次发行要素27.1募集规模信托计划本次发行的规模:第【】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单位份,其中不可赎回信托单位份,可赎回信托单位份,具体规模均以实际募集为准。27.2推介期或开放募集期信托计划本次发行的推介期/开放募集期为【】年【】月【】日(含该日)至【】年【】月【】日(含该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发行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第58页共53页介期/开放募集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27.3信托单位要素27.3.1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本次发行的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见下表: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类型认购(申购)金额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可赎回信托单位【】-【】万元(不含)【】%【】(含)-【】万元(不含)【】%【】万元(含)以上【】%可赎回信托单位在认购/申购可赎回信托单位的《信托合同》中具体约定。27.3.2存续期限信托计划本次发行第【】期信托单元项下信托单位,第【】期信托单元成立日为【】年【】月【】日,本次发行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自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第【】期信托单元成立日起届满【】月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第59页共53页若可赎回信托单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且受托人同意该赎回申请,则该可赎回信托单位于受托人确定的赎回开放日提前到期。27.3.3定期核算日: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年度的6月20日、12月20日、信托计划终止日。自第【】期信托单元成立日起每满6个信托月度之日、第【】期信托单元终止日。27.3.4分配日:指核算日后【】日内任一日。第二十八条委托人信息(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信息法人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编号及有效期证件类型:编号:有效期:经营范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名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类型、编号及有效期证件类型:编号:有效期:住所及邮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邮编通讯地址及邮编电子邮件地址传真第60页共53页证件类型(如有营业执照,请填写营业执照)证件号码(如有营业执照,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证件有效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授权办理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自然人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联系电话经常居住地及邮编通讯地址及邮编电子邮件地址传真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代理人联系电话代理人手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卡)号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份数信托单位类别□可赎回信托单位□不可赎回信托单位数量大写:份小写:份信托资金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委托人类型(请在您的选项处划“√”)□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61页共53页委托人信息确认(请委托人亲自抄写如下表述:)上述信息系本人/本机构亲自填写,本人/本机构确保填写的信息详实、正确、有效,如因本人/本机构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本人/本机构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委托人(自然人签名/其他机构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以下无正文)第62页共53页[此页为《【】-【】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第63页共53页【】-【】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财产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财产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借款人经营风险、延期风险、原状分配风险、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确认认购(申购)【】-【】信托计划项下(□可赎回;□不可赎回)信托单位:【】万份。第64页共53页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确认签字页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自愿加入信托计划并承担信托财产可能发生的风险。委托人确认:(委托人亲自摘抄本签字页如下括号内文字处)(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65页共53页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第66页共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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