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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民事诉讼法简答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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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一、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1)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2)保障公正审判原则3)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二、简述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1)案件性质案件性质不同,审理起来难易程度也不同。如专业性强的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重大涉外案件,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2)案件繁简程度案情越复杂,审理的难度越大,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法院管辖,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3)案件影响范围案件影响范围越大,社会关注度越高,对司法公正的和效率的要求就越高,所以在确定级别管辖是有必要考虑案件的影响范围,将影响范围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三、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有哪些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再审和重审的案件2、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四、简述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一般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五、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变动,而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2、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主要是为了纠正同级法院之间地域管辖的错误,。3、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表现为上级法院的单方决定,移送管辖则仅表现为移送法院作出裁定的单方行为。六、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不能对第二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3、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七、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亦称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捏造或虚构的东西。首先证据的形式要具有客观性,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观实际的情况,即内容的客观性。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从形式上看,证据与待证实是之间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内容上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某种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适格性或者容许性。从形式上看,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从取证方法看,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收集;从证据的使用程序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成为定案根据。八、如何理解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的关系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基础,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可言,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证据能力上均有适格性在诉讼中,举证主体所提供的证据均会引起某一证据是否具有为法律所容许的资格的争执,或对某一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即有关证明价值的争执。上述两方面的争执往往成为当事人质证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质疑,既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也不存在互为前提的问题。例如,当某一书证被方当事人提交法庭后,对方当事人既可以对该书证的制作方式或来源提出质疑,也可以就该书证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提出质疑。这此质疑既可同时提出,也可仅就任何-个方面提出,并不存在顺序的先后或者互为前提的问题。同样,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是审判人员采证的基本内容。审判人员对证据能力的审在判断属于对证据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而对证据证明力的市在判断属于对证据的实质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二者的统一构成了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完整内容。二者之间同样不存在孰先孰后或者互为前提的问题。自之,对证据能力的采证属于形式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证据证明力的采证属于实质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九、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作用?1、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2、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3、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十、证人证言的主要特征有哪些1、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2、虚假事实的可能性大3、具有较好的证明效果。十一、简述证据保全的效力?1、双方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均可加以利用。2、保全的证据效力并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3、以保全的证据用于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仍应在辩论中予以陈述。4、证据一经保全,在效力上相当于法院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就是与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等效力。十二、民事诉讼证明对象有哪些基本特征①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②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诡诞中的案件事实③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④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十三、如何理解当事人自认及其构成要件当事人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个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的承认,是属于免于证明的事实。自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方当事人主动承认对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属于当事人陈述而不是自认。第二、自认的事实必须是于己不利的事实。第三、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过程中。第四、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十四、如何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功能①证明标准具有抑制当事人起诉并指示其如何起诉的作用②证明标准具有促进、引导当事人举证的作用③证明标准具有决定免除证明责任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的作用④证明标准具有落实公共政治导向的作用。十五、简述证明程序的构成与功能十六、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有哪些不同?1.性质不同。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的基础上,自我解决纠纷的合意行为,性质上不属于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结案方式。法院调解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是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2.参加人员不同。诉讼和解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之间,一般没有第三方参加。法院调解必须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是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共同进行的诉讼行为。在诉讼和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要求法院审判人员的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审判人员将和解达成的协议记人庭审笔录或者载人调解书中,和解就其性质而言就转化成法院调解。3.法律效力不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十七、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何不同1、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2、诉讼保全需具备的条件为必须是给付之诉、需具有采取保全的必要性、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诉前保全的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具有采取保全的紧迫性、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十八、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1、在诉讼目的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诉讼主体上: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益关系,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3、起诉条件: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4、在裁判效力上:扩张性5、在诉讼请求上:请求惩罚性赔偿6、激励机制:得到奖励7、责任形态:最后的裁判结果不仅仅针对过去,还指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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