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青岛市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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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2020年月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民办学校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三、【】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青岛市××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规范办学,保护学校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法律法规,由某某或某某某、某某(共同)设立青岛市××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学校”),于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章学校名称和住所(一)学校名称:青岛市××区××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二)本单位的住所是。【如:青岛市××区(市)××路××号××室】第三章学校办学范围(三)学校业务范围:1.办学内容:2.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学历(或者非学历)教育;3.学制:(具体时间长短)第1页/共12页4.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5.办学规模:6.招生区域:7.培训对象:第四章学校宗旨(四)法人属性:【要求: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培训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五)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和发展定位等】。(六)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办学许可后,到行政审批机关申请登记企业法人。第五章学校注册资本(七)学校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学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学校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学校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学校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八)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张×出资额40万元,占学校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年月日李×出资额万元,占学校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年月日(九)学校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2页/共12页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十)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罢免为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的出资;6.优先购买学校新增的注册资本;7.学校终止解散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十一)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学校章程;2.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学校的债务;4.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十二)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十三)股东转让出资由该股东召集股东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十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学校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九章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3页/共12页(十五)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学校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学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学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学校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8.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9.修改学校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十六)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十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十八)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十九)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变更或增加股东、学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学校形式、修改学校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二十)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第4页/共12页的,由学校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二十一)学校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推荐、校长、党组织负责人、监事、教职工代表等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五人以上组成)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界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此致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4.制订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学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学校形式、终止解散的方案;8.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长(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十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二十三)学校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要求:董事长具有中华人民第5页/共12页共和国国籍,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4.拟定学校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拟定学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学校形式、解散的方案;8.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解聘副校长(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十四)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二十五)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二十六)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二十七)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二十八)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第6页/共12页(二十九)学校设校长或经理1名(下同),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2.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发展计划和业务计划;4.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6.制定学校的具体规章;7.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副经理)、财务负责人;8.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实施奖惩;校长(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三十)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学校,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人(需三人以上),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党组织成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监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机构负责人或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三十一)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学校财务;2.对董事、学校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学校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学校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决议;5.对董事、学校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三十二)学校董事及其近亲属、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学校监事。第7页/共12页(三十三)学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校长:党组织负责人:监事:(三十四)学校应依法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机构,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董事会(由董事会推选)。第十章教育教学管理(三十五)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三十六)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1.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2.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三十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比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三十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按照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招收的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三十九)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经理)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四十)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第8页/共12页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3.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4.提名学校校长(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四十一)学校经费来源:1.股东出资;(须具体写明股东、投资数额及所占股份比例);2.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如果没有,请删掉此项);3.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4.利息;5.捐赠;6.其它合法收入。(四十二)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集团所属民办学校应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四十三)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结余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依章程规定进行分配,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四十四)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四十五)学校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周期,必须与学员签订规范格式合同,按课时结算培训费。(四十六)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四十七)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9页/共12页(四十八)学校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四十九)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五十)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和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五十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进修培训等。第十三章规章制度(五十二)学校基本制度有: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4.学生管理制度(含结业制度);5.受理教职工、学生申诉管理制度;6.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7.学校安全管理制度8.其他规章制度。第十四章学校的终止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五十三)学校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五十四)学校出现以下事由应当终止解散:1.连续两年未招生;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3.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第10页/共12页4.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5.股东会决议解散;6.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7.因学校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8.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9.宣告破产。(五十五)学校终止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学校进行清算,依次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五十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和审批机关确认,并报送学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五十七)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解散,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第十五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五十八)学校章程的修改,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须由学校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送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十六章附则(五十九)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学校向社会公示。(六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股东会。(六十一)学校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六十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六十三)以上条款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均为无效条款。(六十四)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第11页/共12页(六十五)本章程一式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并报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董事成员签字: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年月日【申请成立登记时制订的章程草案由全体董事亲笔签名代替印章】第12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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