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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新设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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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新设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新版)


('申办材料民办培训机构办事指南第二部分XX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机构全称(拟)举办者审批管理机关申报日期:年月日表一:基本情况表拟设立院校基本情况机构全称(拟)举办者名称开办资金办学地址联系人/联系万元决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学负责人(校长)XXXXXX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内容招生对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有()无()教学管理制度有()无()安全管理制度有()无()员工管理制度有()无()学生管理制度有()无()档案管理制度有()无()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管理制度有()无()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有()无()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有()无()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有()无()表一附件《基本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附件名称相关要求(“一标准两办法”)1.1《名称核准通知书》由民政部门核准出具1.2《申办报告》(全体举办者签章)申办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设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可行性分析等。1.3各项规章制度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一)行政管理制度。(二)教学管理制度。(三)安全管理制度。(四)员工管理制度。(五)学生管理制度。(六)档案管理制度。(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1.4培训机构和银行草签的学杂费专用XX管理协议或相似功能的商业保险草签协议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按规定缴存学习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信用分级结果,调整学习保障金的缴存比例。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购买具有与学习保障金同等或者相似功能的商业保险,替代学习保障金的缴存。1.5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X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X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1.6培训机构章程草案(后附样X,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办学宗旨、类型。(三)办学的业务X围。(四)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五)组织管理制度。(六)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九)章程修改程序。(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表二:培训教材与课程情况表培训课程设置培训项目培训课程总课时每周课时收费标准主要使用教材名称教材来源(名称)元/课时元/课时元/课时元/课时元/课时元/课时元/课时元/课时元/课时元/课时表二附件《培训教材与课程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附件名称相关要求(“一标准两办法”)2.1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1.民办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2.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3.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2.2教材封面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2.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3.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2.3由举办者签署的教材合法合规及自愿接受监督检查的承诺书附样X2.4学科及学科延伸类课程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设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表三:办学场所情况表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情况办学(出资)者自有产权房屋办学是()否()办学(出资)者租赁房屋办学是()否()房地产权人名称出租人名称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屋使用期间办学场所具体地址房屋使用用途办学场所所在楼层是否招收寄宿学员是()否()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证明是()否()宿舍床位数占地面积(亩)是否自设食堂是()否()建筑面积(平方米)是否有食品卫生许可是()否()其中:教学用房面积(平方米)教学教学设施设备(万元)其中:宿舍用房面积(平方米)其中:教学设备(万元)其中:行政用房面积(平方米)其中:图书资料(万元)其中:其他用房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设备(万元)生均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其他设备(万元)表三附件《办学场所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附件名称相关要求(“一标准两办法”)3.1房屋使用证明1.房屋租赁协议;2.房屋产权证明。1.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2.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3.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4.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5.民办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6.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3.2消防安全证明承租场地独立消防证明。1.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消防证明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适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建设合格证》。2.凡是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注释:若在《一标准两办法》出台前已办理消防网上备案且为未抽中的,需提供消防支队或派出所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结果。3.3设施1.设施设备清单;培训机构可以合法使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1.举办者购置设施设备的发票复印件设备证明2.培训机构可以合法使用设施设备的证明。2.租用设施设备的租赁协议3.4食品安全证明1.《食品经营许可证》;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效XX件复印件及XX明。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2.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X措施。表四:举办者情况表举办者类型和基本情况举办者类型(勾选)社会组织办学自然人办学联合办学事业单位国企(或国有参股)民营企业民非企业社团或党派一人多人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社会组织1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万元地址联系实缴资金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是否曾举办学校(培训机构)是()否()社会组织2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万元地址联系实缴资金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是否曾举办学校(培训机构)是()否()自然人1姓名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注册资金实缴资金联系方式目前状态在本校担任职务是否曾举办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自然人2姓名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注册资金实缴资金联系方式目前状态在本校担任职务是否曾举办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表四附件《举办者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附件名称相关要求(“一标准两办法”)4.2社会组织举办者资质证明1.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2.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效有效XX件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3.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XX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XX失信单位,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XX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注释:决策机构指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权力机构指的是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大)会。4.2个人举办者资质证明1.有效有效XX件复印件;2.无犯罪记录证明;3.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4.《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XX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4.3《联合办学协议》包含: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社会组织与个人联合举办;个人与个人联合举办。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表五:组织机构情况表党组织设立情况党组织类型党组织名称党组织成员数量上级党组织名称党组织的委员数量党组织主要领导XX性别年龄国籍学历职称教龄党组织内职务校内其他职务决策机构成员机构内职务XX政治面貌学历职称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代表方性质:专职/专任/兼职监督机构成员机构内职务XX政治面貌学历职称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代表方性质:专职/专任/兼职其他群众组织(勾选)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其他表五附件《组织机构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附件相关要求5.1党组织1.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有效XX件复印件;2.学校教职工党员;3.党建工作承诺书4.党建工作情况表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5.2董事会或理事会1.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有效XX件复印件;2.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无犯罪记录证明;3.三分之一成员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证明;4.举办者推选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及职务的决定。5.《教育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备案表》1.首届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及其职务由举办者推选。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4.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在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兼任同一所学校的理事(董事)和监事。5.3监事(会)1.监事(会)成员有效XX件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2.举办者推选首届监事(会)成员的证明。1.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以及议事规则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的规定。2.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XX管理和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表六:行政领导情况表校长XX户口地居住地年龄政治面貌学历职称/资质证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起止年月工作单位担任职务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职务XX年龄政治面貌学历职称/资质证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年限安全管理人员职务XX年龄政治面貌学历职称/资质证明主要任职经历其他行政领导职务XX年龄政治面貌学历职称/资质证明主要任职经历表六附件《行政领导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类型附件相关要求6.1校长1.有效XX件复印件;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3.《XX市民办学校校长信息表》,由曾任职学校(具备办学许可的学历教育院校、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确认;或提供教育管理部门校长经历备案证明。4.无犯罪记录证明。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XX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6.2教学管理人员1.有效XX件复印件;2.学历证明;3.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4.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6.3财务人员1.财务人员(至少包含会计、出纳)的有效XX件复印件;2.会计主管人员职称证明或三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3.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或兼职)。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2.根据《中华人民XX国会计法》,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6.4安全管理人员1.有效XX件复印件;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或兼职)。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X措施。表七:资金资产情况表学校资金资产构成来源金额比例有效证明文件举办者出资%国有资产%是否办理国有资金投资相关手续是()否()社会捐赠%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是()否()合计100%其中:举办者出资部分开办资金出资人名称(单位或个人)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是否已履行验资/评估程序万元是()否()万元是()否()万元是()否()万元是()否()表七附件《资金资产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类型附件相关要求7.1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验资报告1.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2.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2非货币资金非货币资金的资产评估报告1.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2.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7.3捐赠资产捐赠协议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XX、所捐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7.4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投资的相关证明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表八:教职工情况表专兼职教师队伍课程XX性别年龄教龄学历职称XX书名称主要任教经历专兼职表八附件《教职工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类型附件相关要求8.1专职教师1.有效XX件复印件;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人员);3.任职XX明,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职称证或等级证书)。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2.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3.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4.民办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XX。5.民办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8.2兼职教师1.有效XX件复印件;2.培训机构拟聘劳务合同;3.任职XX明,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职称证或等级证书)。民办培训机构办事指南第三部分拟设立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拟设立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拟)举办者名称开办资金办学地址联系人/联系万元决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学负责人(校长/经理)XXXXXX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内容招生对象(相应选项打√)□高等及高等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业余制□文化类□外语类□艺术类□职技类□其他类□三至六岁□七至十四岁□十五岁至十八岁□十八岁以上场地面积总面积:M2教学用房面积:M2行政用房面积:M2举办者承诺:上述基本情况真实可信。部分申办材料样X举办者:(签章)年月日(此表一式二份)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样X)我(单位)申请设立(拟设机构名称),承诺递交的下列申请材料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序号材料名称原件或复印件份数每份页数12345678910举办者(签章):年月日教材合法合规及自愿接受监督检查的承诺书(样X)xx教育局:我(单位)申请设立(拟设机构名称),承诺本机构适用的所有课程教材来源合法、合规,并自愿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举办者(签章):xxxx年xx月xx日XX市民办学校校长信息表XX性别出生年月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国籍学历XX居住住址联系主要工作经历起止年月工作单位担任职务证明栏兹证明该同志的上述信息属实,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证明单位(公章):;与证明单位关系: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日期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主要成员基本情况表决策机构成员机构内职务XX政治面貌学历职称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代表方性质:专职/专任/兼职监督机构成员机构内职务XX政治面貌学历职称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代表方性质:专职/专任/兼职教育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备案表机构名称:XX:性别:XX:学历:职称:联系:户籍住址:在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方(请打√)校董()、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校长()、教职工()、党组织负责人();其他();居住地址:工作经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本人承诺本人属非国家机关现职人员,愿意接受举办者聘任,同意担任(学校名称)“决策机构”成员,遵守学校章程,履行“校董”的职责,承担“校董”的义务。本人签名: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证明单位(公章)日期_____________附件1、XX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备注:一位董事填写一份信息表年月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XX市()民政局:我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商全体发起人,我们X重作出如下承诺: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二、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三、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X作用。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违纪党员。五、为党组织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特此承诺。(社会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党建工作情况表社会组织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职务移动拟任法定代表人政治面貌联系工作人员党员基本情况工作人员总数党员总数其中:1、专职党员人数2、兼职党员人数3、退休返聘党员人数4、其他党员人数拟成立组织党建形式独立支部负责人联合支部负责人党的工作小组负责人临时支部负责人党小组负责人党建联络员联络员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名: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党建工作挂靠(指导)单位党组织党建工作挂靠(指导)单位党组织意见:党组织负责人::盖章(组织章):日期: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本人知晓并同意XX市X汇区教育局委托授权包括但不限于XX市X汇区教育局、XX三零卫士信息安全XX、XX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合法调查本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诉讼信息、借贷交易信息、银行卡交易信息、电商交易信息、公用事业信息、央行征信报告。所获取的信息,仅在申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资格审查中使用。XX市X汇区教育局将对所获取的信息妥善进行保管,除为本人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外,未经本人授权,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公开、编辑或透露信息内容。上述授权期限为本人签署本授权书之日起至授权所涉及相关业务结束及授权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之日止。授权人已经完全知晓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特此授权。授权人:授权人身份:年月日××××××××××(单位全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机构制度,维护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XX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XX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法律法规,规X性文件,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名称)机构的中文名称是:[XXX汇区××××进修学校]。【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第三条(校址)机构的住所是:【如:XX市××区(县)××路××弄××号××室】【注:填写法人登记地址,应当与办学许可证所载的第一个地址一致】机构的办学地址是:【注:与业务主管单位核定的地址一致】第四条(性质)机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第五条(办学宗旨)机构的办学宗旨是:【注:需载明机构办学的指导思想,办学使命、理念、培养目标等】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第六条(管理部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汇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X汇区教育局,机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X围第七条(举办者)机构的举办者是:(所有举办者的全称)。第八条(举办者的权利)(一)了解机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首届来自举办者的理(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三)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及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四)依据机构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机构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第九条(举办者的义务)(一)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机构名下;(二)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机构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三)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开办资金,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四)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第十条(开办资金及其来源)机构的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其来源如下:(一)举办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二)……;【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名称、出资金额、方式、时间。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第十一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机构的业务X围:【高等及高等(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非学历[全日制、业余制]教育(文化类、外语类、艺术类、职技类、其他类);办学规模:约…人次/每年。招生对象:□三至六岁□七至十四岁□十五岁至十八岁□十八岁以上。】机构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准的X围主要在XX市X汇区开展活动。第三章机构理(董)事会第十二条(决策原则)机构按照公平、公正、XX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第十三条(决策机构)机构设理(董)事会,其成员为【一般在5-25人之间,单数为宜】人。理(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不得超过4年。】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四条(人员构成)理(董)事会成员由机构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举办者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人、校长【】人、机构党组织代表【】人、教职工代表【】人等担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理(董)事成员的资格:理事[或董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二)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理(董)事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不得兼任机构监事。第十五条(产生和罢免)首届理(董)事会、理(董)事长、理(董)事由举办者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机构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产生。理(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董)事。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机构党组织推荐。理(董)事会换届,理(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理(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构备案后生效。第十六条(职权)理(董)事会是机构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修改机构章程和制订机构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机构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理(董)事长)理(董)事会设理(董)事长1名,副理事(董)事长名,由理(董)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第十八条(理(董)事长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董)事会会议;(二)检查理(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理(董)事长协助理(董)事长工作,理(董)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董)事长指定的副理(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九条(会议召开)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董)事会议:(一)理(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董)事会议。如理(董)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董)事可推选召集人;(三)注:(其他情形,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第二十条(会议召集)会议由理(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董)事长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副理事(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理(董)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应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理(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会议决议)理(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会议讨论的事项中属于重大事项的,应经理(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及以上理(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理(董)事长决定是否通过。会议决定,应形成书面决议,由理(董)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理(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第二十二条(机构重大事项)下列事项属于机构重大事项,应经理(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变更举办者;(二)聘任、解聘校长;(三)选举和罢免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四)变更开办资金;(五)修改机构章程;(六)制定发展规划,(七)审核预算、决算;(八)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如全体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等)。第二十三条(材料存档)理(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理(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董)事可免除责任。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校长(行政负责人)及其职权)机构聘任的校长(或其他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为“校长”)1名(副校长【】名)。校长(与副校长)由理(董)事会讨论决定,校长(与副校长)任期为【】年,可以连任。校长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机构理(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机构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七)机构理(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X围内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任职资格)担任本机构的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校长(行政负责人),除应具备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的资质外,还需具备如下资质:(一)有中华人民XX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三)无故意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四)担任校长(行政负责人)的,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曾在因XX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XX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机构的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校长(行政负责人)。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为中国内地居民,依法代表机构行使职权。第四章党组织建设第二十七条(职权)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成立或挂靠相关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党组织根据党章及相关文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促进机构依法办学、规X办学、诚信办学,引导培训机构端正培训思想,严格内部管理,规X招生,收费等行为,防止培训机构造假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第二十八条(工作机制)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机构党组织的全面工作,通过法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参与决策的功能,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其中,涉及机构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理(董)事会在做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第五章监督机构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人数少于20人的民非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机构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由【不得少于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选或罢免。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机构理(董)事会及其近亲属、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职权)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董)事会会议;(二)检查机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三)监督理(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四)当理(董)事、机构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机构的利益时,要求理(董)事、机构主要领导予以纠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设立监事的机构不用此条)第六章其他内设机构及民办参与机构第三十二条(其他内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机构设立如下基本的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机构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一)…;(二)…;机构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与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机构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XX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工会)机构根据《中华人民XX国民办教育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七章教育教学第三十五条(教学管理)机构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使用合法、合规的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机构制定基于相应课程(职业)标准的教学评价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机构教学点应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培训服务。第三十六条(招生宣传)机构在招生宣传时,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XX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第三十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X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X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八章师生权益第三十八条(教师聘用)机构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机构与教师和其他职工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九条(教师发展)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和进修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素质。第四十条(教育培训合同)机构与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内容、收退费规则、服务质量等,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九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四十一条(法人财产)机构的经费来源为:(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X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社会各界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第四十二条(学杂费的制定和公示)机构遵守本市有关民办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收缴和使用学杂费,依法制定收退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向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在办学场所予以公示。第四十三条(接受捐赠或资助)机构如涉及接受捐赠,则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XX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机构接受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第四十四条(财务管理)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同时,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第四十五条(会计核算)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机构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机构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四十六条(经费使用)机构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机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X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第四十七条(审计监督)机构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机构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清算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十章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八条(取筹限制)未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理(董)事和监事不得从机构获取报酬。第四十九条(工作人员薪筹)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劳动保障)机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第五十一条(年度检查)机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年度检查。第五十二条(重大事项报告)机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第五十三条(信息公开)机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十二章机构变更和终止第五十四条(变更事项)机构依法进行举办者、名称、场所(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X围、开办资金等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事项的变更。变更流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地方规X性文件等规定,除举办者变更事项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变更登记外,前述其他变更事项应同时至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变更登记。第五十五条(合并与分立)机构依法可以进行合并、分立,但不与不同法人属性的机构合并,也不分立为不同法人属性的机构。合并与分立的流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地方规X性文件等规定。第五十六条(终止事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章程规定终止的事由)】,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或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行为。第五十七条(终止的流程)本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在理(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第五十八条(清偿顺序)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在此基础上开展终结审计、处理剩余财产、撰写清算报告。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九条(剩余财产的处理)剩余财产的处理:(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机构章程的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条(注销登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机构终止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办学许可证并给予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并给予注销公告。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一条(章程的修改)本章程修改属于机构重大事项,由机构理(董)事会按照理(董)事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修改意见。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六十二条(章程的效力)本章程于年月日第届第次理(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自理(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董)事会。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落款、印章)【申请成立登记时制订的章程草案由全体理事[或董事]亲笔签名代替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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