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实务与法律——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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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租船运输概述租船运输的特点:属不定期船,没有固定的航线、装卸港、航期及运价舱位的租赁根据租约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承租人一般可以将舱位或整船再租与第三人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受租约的限制,对于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而言,仅相当于货物的收据租船运输中的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划分及计算租船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班轮运输的特点: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运费率相对固定港口装卸费由船方负担,船货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承运货物灵活大宗货:包括海运干散货、海运液散货,特点:性质差异明显,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相对简单、运价较低,运输专业化程度较高,流向较清楚、航线较稳定租船运输的分类:程租、期租、包运合同、光租程租:它是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舱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期租: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在期限内限内,承运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货运包运合同COA:又称大合同,即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完成期限,不具体规定航次数和船舶艘数的一种租船方式【属于特殊的程租】光船租船: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程租的特点:出租人配备船长、船员及其工资和补贴出租人负责营运安排和调度按装载货物的数量或船舶吨位总和以及合同约定的运价计收运费合同需明确装卸费的分担方式合同需订明计算装卸时间的方法,规定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标准期租的特点:费用负担:租期内的船舶燃料费,港口费用以及拖轮费用等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船东只负责船舶的维修,保险,配备船员和供给船员的给养和支付其他固定费用。租金支付:租金在租期内不变,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每吨每月若干货币单位计算,每30天或每半月预付一次。人员配备:船舶所有人配备船长、船员及其工资和补贴,但船长船员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包运合同特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须比照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量的运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务量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由此可见,包运租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的基本特点。光船租船特点:(1)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2)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4)除船舶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5)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6)合同通常订明光船租赁前及租赁期内产生的船舶担保物权的问题租船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询盘:通常由承租人以期望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寻求租用所需要的船舶,即货求船报盘:也称报价或发盘,是出租人对承租人询盘的回应。若是船舶所有人先发出的询盘,则报盘人是承租人。报盘又分实盘与虚盘。实盘为报盘条件不可改变,并附加时效的硬性报价;虚盘则是可磋商、修改的报价还盘:是询价双方通过平等谈判、协商、讨价还价的过程接受:通过双方的谈判,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成交。成交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签署一份“订租确认书”,就商谈租船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主要条件予以确认,对于细节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商讨【订租确认书涉及内容,样本见教材P22】签订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又称租约,是船舶出租人和租船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订立的协议。按此协议,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提供给租船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运费或租金定程租船合同范本:通用性的金康合同及特殊货物的租船义务,如煤炭、谷物等定期租船合同范本:纽约土产交易所制订的期租合同、标准期租船合同、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等。航次租船合同主要条款船舶说明、货物、装卸港口、解约日、运费支付、装卸费、装卸时间(Laytime):日历日、连续日、工作日、累计8小时工作日、累计24小时工作日、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租船运输的法规与国际惯例:一般适用国内法;在英美有充分的契约自由;在我国,没有合同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海商法》;只有“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是强制条款,其他都可以双方约定;国内法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租船合同条款分类(英国法):条件条款:那些对合同的商业目的有直接影响的,至关重要的,一旦不能列入合同或与合同洽谈的事实不符,合同就难以执行或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实现租船目的并遭受利益损害的条款。违反该项,有解约权,但不一定要行使此权利,例:船名、船型、船籍、预计装货日、船长签发提单等条款保证条款:是指那些及时被取消或违反也不会从根本上动摇和影响合同的商业目的的条款。违反此条款不会导致非违反方享有解约权,但有索赔的权利中间性条款:是指那些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条款,违反该项,视违反程度确定是否能解除合同。无论是否可以解除,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租船合同的解除(英国法):合同履行后自动解除合同双方经协议解除合同因一方毁约而解除合同因合同受阻而解除合同合同受阻:由于合同一方不能控制事件的发生或时间的发生不能归于任何一方的责任,订约时又无法预料,且该突发事件造成合同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而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一旦构成“合同受阻”,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而无须赔偿对方可能遭致的损失】常见的情况:法律变更、禁运、合同标的物全部灭失、无过失延误、不可抗力而引发的灾害、船舶或货物被政府征用、战争、罢工、突发事件合同解除(我国合同法):协议解除通过行使解除权来实现【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行使法定解约权的情形: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履行迟延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大致浏览】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①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②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勾至勾”和“舷至舷”承运人的免责规定: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赔偿责任限制: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交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上注明的则除外。运输合同无效条款: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解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①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赔偿因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②对于装运易然、爆炸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以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已知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实际危险时,亦可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共同海损除外③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其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索赔和诉讼时效:索赔应在接收货物时提出;损坏不明显,则通知应在交付货物的3天内提交;如果货物交付时已经检验,就无须提出书面通知。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灭失或损失所负的一切责任。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海牙规则》的规定。第2章航次租船合同陈述:是指船东在租船合同中做出的有关船舶事实情况的说明意义:船舶特定化,决定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一部分,合同的重要条款欺诈性误述:明知不符,故意误导;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疏忽性误述:明知不符,但相信不会引起损害或损害能够避免,根据造成后果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误述:相信符合,根据后果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除非能证明一直到签合同为止,相信陈述的真实性。陈述的主要内容:船名船籍船级【合同履行期内丧失船级,不视为违约,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英国认为是条件条款,美国认为是保证条款】船舶吨位:包括登记吨和载重吨船舶动态: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处的位置和状态【英国为条件条款】预计到港时间并做好装货准备时间(受载期)受载期:指船舶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规定的装港并做好准备的日期。受载期的开始则意味着船东要结束上一个航次到达与租船人订立的租约上的指定港口或是泊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并且开始装货,如果船东未能在受载期的最后一天到达,这份租约则有可能被租船人解除装运期(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还关系到信用证结汇】质询条款:出租人明知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只要承租人不提出解除合同,船舶仍应驶往装港。为了减少船期损失,为此合同中订立此条款,船舶若不能预期抵达,出租人需在48小时内通知承租人是否解除租约,承租人须在2天内或解约日前作答复,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解约日自动延至新的装船准备时间后的第七天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在上一个卸货港时达成一个租船合同,则船舶驶往下一个租船合同的装货港的空放航次,即为履行新的租船合同而从事的航次【预备航次是租船合同的一部分,船方在预备航次中应尽责速遣,否则,船方须对因延迟而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免责: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出租人无赔偿责任解约日:通常是船舶预期抵达港口并做好装货准备日期的最后一天,即受载期的最后一天。【也有二者不一致时】如果过了解约日船舶仍未到,承租人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船舶因意外事件延期到港,船方可以免责,租方仍有权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损失船方因疏忽或者过失延迟到达,承租人不但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提供货物的义务: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备货的义务运至船边的义务在规定时间装船的义务货物的种类:列明特定一种或几种货物规定替代货物数量约定:满舱满载货物多少吨,百分之几上下由船方选择满舱满载某种货物不超过多少吨,又不少于多少吨备货的义务:未能提供货物表现:未能提供任何货物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提供的数量与约定的不符【严格责任:一方当事人无论故意或是过失情况下,造成另一方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负责;绝对责任:只要有法律规定应予防止的损害发生,便应承担责任;免责情况:合同履行构成非法行为出租人违反了先决条件合同规定明确解除承租人责任的合同受阻出租人不能免责的过错造成】运至船边的义务:承租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船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船边”:船舶吊钩所及范围,或合同约定地点,或当地或港口作业习惯的地方只要有合理的方法可将货物运至船边,不能引用免责条款免责情况:认定属于合同受阻出租人违反先决条件合同履行地法律限制在规定时间装船的义务:承租人应履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装完货物的义务,否则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滞期费或滞留损失的责任,但不能终止合同,除非这种延迟构成合同受阻解约条款:油运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货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也可以更换货物,若对出租人不利时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丘比特条款规定:如果是由于非船舶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货物,船舶出租人在装港等待一个合同约定的时间后,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将船舶开走,并保留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装卸港口规定方法明确订明装卸港的数目和名称【承租人须事先确定装卸港,若事后要改港,船东可索赔或拒绝改港】笼统规定一个装卸区,供租船人选择。安全港口:在没有不正常的情况下,对一艘具有良好的航海设备和驾驶技术的船舶,在驶入、驶出和使用该港时,不至于遭遇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安全分为实质上的安全和政治上的安全。已列名的港口,安全的风险由船方承担,租船人指定的港口,安全由租船人负责。安全港口范围:安全港是一个法律概念,安全港应包括港口、泊位以及为驶往港口必须经过的地方,不论这种航道离港口有多远。临近条款:原定港口变得不安全时,承租人应重新指定邻近的港口;不指定则出租人有权且只能将货物卸于这种邻近地点,视为航次租船合同已经履行必须符合条件:船舶无法前往指定的港口的前提下,必须等候一段合理的时间,如仍未改善,则前往附近的港口船东指令变更港口须符合“范围原则”装卸费用:约定装卸费用的分担,约定由谁雇佣装卸工人并承担装卸作业中的风险和责任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条件相衔接,如以“到岸价格、舱底交货”条件出口交货,已约定卸货费用由买方负担,不计入货价。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中应约定出租人不负责卸货费用。港口、泊位条款:(1)1/2SB:船东负担船舶靠装或靠卸货物中的一至两个安全泊位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即船东负担一次靠泊费和一次移泊费,而一次移泊以上的费用应由租家负担(2)1/2SP:船东负担靠装或靠卸船舶的进出一至两个安全港口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港口和泊位条款是不可分割的,规定一至两个安全装(卸)港口,每港一至两个安全泊位。装卸时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出租人使船舶处于和有效进行装卸货物,运费之外无须支付附加费的时间。时间损失承担:在期限外由船东承担,进入合同装卸时间,时间风险责任在承租人一边,此条款涉及双方的经济利益,应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工作日(W.D):是指没有被租船合同明确地排斥于装卸时间之外,且不属于节假日的日数和部分时间。若允许将在星期日、节假日进行的装卸工作时间计入装卸时间,则“除非已经使用”术语晴天工作日(W.W.D.)【良好天气工作日】:只要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装卸作业的天气就算是“良好天气”。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W.Dof24hours):装卸日的规定方法:合同中直接规定具体的装卸日数或船舶的装卸定额装卸率法:约定平均每天的装卸率计算装卸日数只装卸一种货物时:装卸时间=装卸总量/平均每天装卸率两种或以上同时装卸时:装卸时间=甲货物总量/甲货物平均每天装卸率+乙货物总量/乙货物平均每天装卸率两个泊位或以上同时装卸时:装卸时间=甲泊位货物总量/甲泊位平均每天装卸率+乙泊位货物总量/乙泊位平均每天装卸率船上积载货物不同或船舶作业安排不同时:每舱口日装卸效率为××吨:装卸时间=全船装卸总量/每舱口日装卸率×舱口数每工作舱口日工作效率为××吨:装卸时间=最大货舱装卸总量/每工作舱口日装卸率×该货舱服务的舱口数CQD条款:按港口的情况,尽快装卸,所产生的时间损失,由出租人承担;FAC条款:船舶处于完全工作的状态下,最大限度进行装卸货的情况下计算出的装卸时间,未考虑港口的实际装卸效率,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订明装卸时间与没有订明装卸时间的区别(1)前者的时间风险在承租人,后者则在船东身上(2)如果是对方违约造成的时间损失,前者可向船东索赔,后者可向承租人索赔;(3)如果不是对方违约,任何外来的原因、自然灾害、第三者的行为或错误等造成的损失都由承担时间损失的一方自负。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满足三个条件:船舶抵达租约指定的港口或泊位(arrivedvessel)船舶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inallrespectsready)NOR已按规定递交(N/Rhasbeentendered)1)船舶抵达租约指定港口或泊位:泊位合同:到达约定的港口的泊位港口合同:到达合同约定港口【英国:到达港内某个地点;处于承租人的支配之下时;大陆法系国家:地理范围内或惯用锚地,在港口当局的控制之下时】等泊损失时间的计入问题【泊位租约】等泊损失时间计入装卸时间:无装货或卸货泊位而传播无法再等候的地点递交NOR,船舶损失时间如同装卸时间已经起算计入装卸时间至等泊结束,当在能够递交NOR时,装卸时间应在通知时间后继续计算不论靠泊与否:只需船舶到达这个泊位所在的港口,可递交NOR装卸时间按合同规定起算至等泊结束,在泊位准备就绪装卸货时继续计算到达即可靠泊(对出租人最有利):承租人保证在船舶抵港后,立即提供一个可以利用的装卸货泊位;该泊位在没有偶然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能使船舶安全不延迟地抵靠前两种术语的异同点:(1)异:前者无论NOR是否提交,均计入装卸时间;后者需提交NOR,在通知时间之后才计入前者的等泊结束后移动泊位时间需扣除(等泊时已进入滞期除外),后者不扣除(2)同:都将等泊时间计入装卸时间;英国法:这两种术语只有因港口拥堵而无法靠泊时才才产生作用2)船舶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是指船舶的一切,如船员、装卸设备、货舱、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负责的事宜、按当地法律或港口当局要求的例行手续等,按照合同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已做好准备或完成,随时能进行装卸货物。装卸时间起算的特殊原则:琐碎原则:针对一些轻微的、细小的清洁工作,此种货舱的清洁工作,并不会造成对船舶装载货物有实质上的影响和延误,因此,可以依赖“琐碎原则”来保证先前递交的NOR的有效性,从而开始装卸时间的起算例行手续原则:主要是针对一些惯常性的作业,诸如开舱,拉开吊杆,检疫和清关等。在通常情况下,这些作业是船舶入港或是卸货的必经步骤,通常在船舶在真正装卸作业之前完成,而且此种作业,也通常不会影响先前递交的通知书的有效性。实务:租约为先:若在租约中加入了先决条件,必须都完成后才能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装卸准备就绪与船舶适航方面的准备就绪之区别:船舶适航方面的不足能在装完货前或一个合理时间之内完成,这就不影响先前的装卸准备就绪;如机器损坏要进行修理后才能开航,需添加燃油才能完成本航次,开航前仍需配齐船员等。承租人不能因这些可在开航前弥补的问题而拒绝接受船方装货前递交的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除非该缺陷足以影响到正常装卸货。3)NOR已按规定递交【有效递交】:我国10:00~17:00;星期六10:00~12:0094年金康:12:00前递交,13:00起算;12:00之后递交,下一个工作日上午06:00起算递交和接受NOR后,经过规定时间即通知时间后才开始装卸时间才起算若在N/R发出之前开始装卸货,按合同约定时间起算;移泊时间是否计为装卸时间,一般取决于合同约定;实务:书面形式:形式多样化、现代化。通知时间:承租人的必要准备时间。通知时间是不受装卸时间计算的方法或除外条款的影响的预先递交的通知书无效:通知书的递交不能有欺诈成分,因为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说的是事实,而不是预告尚未发生的事。船舶在与装卸有密切关系的方面未准备就绪而递交的通知书是无效的。装卸时间的中断普遍原则:装卸时间一经起算,则计算至装货或卸货结束时予以终止;中断情况:船东的过错,如船东无理拒绝装货;船舶因不适航导致货损而在卸货港引起延误及船舶装卸设备保养不妥以至在操作中出现问题等约定的除外的情况,如从锚地到码头的移舶时间、等待潮水时间、等待天亮、大雾等恶劣天气等承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时间损失。承租人的两个证明的责任,证明船东过错或例外事件的存在证明这种过失或例外事件引起了装卸延误承租人不能免责的情况:(1)明知合同期一定会发生某种事件,故意订入相关的免责事项(2)承租人过失引起免责事项(3)承租人能控制免责事项的发生和时间损失(4)船舶不能作业的损失时间与合同的免责事项之间只属于因果关系装卸时间免责条款与一般免责条款区别:如不可抗力一般会被租船合同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例外条款,但在装卸时间条款中没有特别约定时,不可抗力并不能导致装卸时间中断。一旦滞期,永远滞期:船舶一旦进入滞期,计算装卸时间用的除外条款如星期日、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等不再适用,即自允许装卸时间到期时开始至装/卸完毕为止,应连续计算,不能中断,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装卸时间止算:习惯上实际装卸货结束,船舶处于可随时开航的状态,作为装卸的止算时间【止算后,除非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时间损失由出租人承担;若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或违反常规程序使船舶开航延误,出租人可将时间损失视作滞留损失向承租人索赔】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表(SOF):SOF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计算装卸时间、滞期或速遣时间的重要依据,通常在装卸过程中,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各自委托的代理进行详细记录。当船舶作业将要进入滞期时间,船长通常会签发一份书面的滞期通知书给承租人,承租人若无异议,应在该通知的副本上签认并退还给船长,作为日后支付滞期费的依据;若有异议,即可向船长提出,通过核实和洽商解决;货物装卸完毕后,船长、承租人或其代理在相互核对的基础上,共同签署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表。装卸时间的计算装货港、卸货港分别使用和计算【租约没有对此做出特别约定的,以此方式为计算原则】装卸时间共用:又称“装卸时间的统算”,将装卸总时间先用于装货港,在用于卸货港;若装货港用完总时间进入滞期,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当到达卸货港立即连续算滞期时间;承租人亦将丧失享受在卸货港正常的“通知时间”以及其他不计入装卸时间的“除外时间”的权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装卸时间调剂使用:又称“装卸时间的抵算”,合同中分别约定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先分别计算装货实际时间;将实际装货时间与合同装货时间比较,把结果计入卸货港的可用合同时间,再继续计算卸货实际时间(通知时间正常使用)装卸时间平均计算:又称“装卸时间的均算”,分别计算实际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对实际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与合同约定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之间的差数进行均算均算与抵算的主要区别:计算卸港的时间不受装货港时间的影响滞期:船舶在港装卸货物的实际使用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可用时间,这两者的时间差数为滞期时间【滞期费其法律性质:是一种约定金额的赔偿金】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赔偿性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债权人不得在违约金之外再请求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惩罚性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制裁违约行为,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强制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有约定的损害赔偿金与法定的损害赔偿金【约定的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总结:滞期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滞期费不具有惩罚性,只是由于违约方支付约定数额的损害赔偿,即在订约时合理预计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将其数额明确约定。而违约金的支付只需有违约行为,而不论是否存在实际的损失。滞期费的特征:不以承租人的过失为条件【如果承租人能够举证证明,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造成的,那承租人可以免责】赔偿具有专项性、约定性:滞期费作用只是弥补实际装船的日期超过约定期限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时间损失,承租人不能以其支付了滞期费为由免除其违反合同其他条款所产生的责任赔偿的数额以约定数额为限:滞期费既然是一种约定的损害赔偿,因而赔偿额应以约定的为准,即使事后出租人的损失超过约定的数额滞期时间的计算:滞期时间连续计算:普遍,也就是“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又称“按同样的日计算多个分租合同下的滞期费计算:船东可以向多个承租人索赔全部的滞期费:分租的情况下可重复索赔若租约中订有等泊时间“按比例分配”的条款滞期费的责任人: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是滞期费的责任人:无论装卸作业是否由其完成,除非承租人能够指出出租人有违约行为或船舶滞期费是由出租人行为造成根据租约签发的提单下,产生多个责任人:提单与租约两个合同并存,收货人不是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但可凭出租人签发的提单请求赔偿货物的有关损失。租约签发的提单下的多个责任人:托运人:对自己责任造成的装港滞期费负责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相伴随【英国:只有持单人行使权利时,义务才发生转让】收货人:是否要对装货港的滞期费负责【当租船合同中的责任终止条款有效成立时,对于卸货港产生的滞期费等费用,原则上出租人只能向收货人收取,除非他在无法有效地行使留置权的情况下,出租人才可以向承租人收取】我国《海商法》规定: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速遣:船舶在港于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之前完成货物装卸速遣时间计算方法:按船东节省的全部时间按船东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速遣费性质:看作一种奖励或运费回扣;不是出租人的一种保证,若合同中没有速遣费相关条款,即使事实上速遣,承租人也未必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速遣费延滞损失:又称滞留损失、滞期损失,是指因某些原因使船舶滞留港口或使船舶的航次时间延长而应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的一种非约定性损失赔偿。与滞期费的区别:滞期费是一种约定赔偿金,不管是否有实际损失或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滞期费,都按约定的进行赔偿滞期费的发生一般与装卸时间有关:承租人有权力按照合同使用装卸时间,即使时间用尽而装卸作业未完成,出租人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向承租人索赔滞期费延滞损失不是当事双方事先约定:不是能完全预见到的,是由于非出租人的某种过失等原因造成船舶延误而产生的损失,应按船舶的实际损失赔偿。在航次中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产生延滞损失是具有惩罚性的违约赔偿金,索赔包括对实际损失和可能丧失的期望利益的赔偿延滞损失产生情况:合同中只有装卸时间的规定,没有滞期费率的规定:装卸时间届满后,无论发生的延滞是否与装卸货物有关,都计为延滞损失;出租人负责证明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了船期损失超过滞期的时间:一般当合同中有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率的规定,装卸时间用完,直接进入滞期时间的并连续计算至实际装卸货完毕时止。若合同中同时规定了滞期时间的期限,当滞期时间也届满但装卸作业仍未完成,则从滞期时间届满开始计算延滞损失,此时滞期费率的约定不发生作用CQD条款下产生的延滞:未规定明确的装卸时间,只要承租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不产生任何滞期、速遣的问题。不管装卸时遇到何种意外事件,比如雨雪、罢工、港口装卸设备故障等影响了装卸进程,此种损失只能由船东来独自承担。当然如果承租人不及时安排装卸货,装卸工人与承租人产生纠纷,造成装卸时间中断等,则直接进入延滞损失的计算承租人未按时提供货物产生的延滞:作为出租人必须证明这种延滞损失是由于承租人未按时提供货物直接产生的,若不能举证或无法举证,只能由出租人自己承担航次租船合同解除的条件(1)根本违约:船舶位置、预计可装货日期、提供约定货物,属于条件条款。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的标准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结果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2)延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延迟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当事人才可依此条解除合同。【延迟提供船舶条款在英国法下属中间条款,我国属主要义务,但不适用国内港口间运输。延迟提供货物:“丘比特条款”在性质上类似于一个约定解除权】解约日的性质:当事人对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而非时间的约定。出租人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限于承租人因此所遭受的现实存在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范围包括给承租人实际上己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或毁损,正常履行合同所能取得的利益,如逾期付款、滞纳金、利润损失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对这些损害负赔偿责任减少损失原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三章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与期租合同的区别:经营权:航次租船:出租人负责;定期租船:承租人负责,增加航区、可装货物范围的约定航次成本:航次租船:出租人承担;定期租船:承租人承担,增加燃油消耗/航速的约定时间损失:航次租船:出租人承担;定期租船:承租人承担,增加停租的规定船速及燃油消耗量条款(中间义务条款)能够达到、满载、良好天气、大约:是指不超过5%之数。实务中通常about按照0.5节计算。若租约中无“大约”的限词,则出租方无权享受上下5%的浮动的权利,而应格守合同的约定。船舶出租人在不会影响承租人主要经济利益的实现时,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弥补承租人损失;在会影响到承租人在合同中的主要经济利益的实现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双方提供的事项(1)出租人提供的事项:船上的供应品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维持条款:【维持船机船壳和设备在整个租期处于充分有效的状态,法律性质:中间义务条款,不适航的举证由承租人承担】(2)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提供适航的船舶【包括交船时船舶的最初适航和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两方面,如果船舶在租期内丧失适航性,出租人应负责恢复】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和尽快速遣在租期内,如船舶遭受各种由担保物权保证清偿的债务,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受到的损失负责赔偿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和撤船的权利,享有留置权、船舶转让权等(3)承租人提供的事项:燃油费、港口使费、引航费、代理费、手续费、领事费以及任何非因船舶驶入一港产生的其他费用【问题:燃油数量: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提供燃油并支付燃油费的义务,但不解除出租人最初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燃油质量:通常在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必须遵守,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时间损失等负责】(4)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若未支付,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对由于承租人使用船舶而由第三者向出租人提出的索赔,应由承租人负责赔付承租人须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在约定的航区内从事合法的运输承租人负责装卸货物,提供并支付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物料和费用承租人享有转租船舶的权利,停付租金的权利等。租期的规定:合理宽限期明示规定宽限期明确规定宽限期规定上下限,没有宽限期只有几天宽限期3+3交船:把船舶和船长、船员的服务交于租船人的处置中,能让租船人充分和完全的使用船舶【租期开始的时间从“交船”开始】交船日期的规定:特定时间从×日到×日不早于×日或不晚于×日租期的起算(根据租约规定)如果NOR在规定的日期内递交,船舶就算交船,租期开始【16:00前,次一工作日7时起算;若承租人要立即使用船舶,则使用船舶的时间计入租期】如果NOR在规定结束日期之后递交,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可在船舶准备就绪前的任何时候,选择解除本租船合同。若租船人选择继续租用船舶,则租期开始时间以船舶实际交船为准如果NOR在规定的开始日期之前递交,则租船人有权选择提前接船,租期提前开始,但最晚租期开始时间是租约规定的开始日期【在英国法,一经使用,则租期就开始且不因暂时不用而停止计算。美国法下,仅考虑实际使用的时间】质询条款NYPE’93规定:若出租人无法在解约日前作好交船准备,出租人最早可以在船舶预计驶往交船地点的前七天,要求承租人表明是否解约。若承租人选择不解约或未能在两天内或解约日之前答复时,出租人发出预计交船日期通知后的第7天即取代原解约日。当船舶继续延迟时,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宣布是否解约,这一延期解约条款可以有效地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延迟交船的后果租船人可以根据销约条款解约或索赔英国法属中间义务条款;《合同法》不会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海商法》为法定的合同解除事项合约规定解约日为期届满后某一天时,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只能提出索赔交船的地点:指定泊位交船【由船东负责所有费用和时间,在租船人指定的泊位交船。是否直接靠泊的风险在船东,除非使用“可靠泊的”将风险转移到了租船人方】到达某港口交船:船舶只要到达某港口范围就算交船,对船东比较有利到达引航站交船:只要船舶到达了引航站就算交船引航员登船时交船:引航员由租船人安排,而引航员是否登船同双方利益所在的交船有关经过某一港口或经纬度交船:即船舶如果南北向行驶,则以过纬度为准如果东西向行驶,则以过经度为准交船时船舶的状态:船舶在交付时须作好接受货物的准备,货舱须打扫干净,且船舶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方面适合于货物运输,装备有压载水舱、起货机和具有充分蒸汽动力的辅助锅炉【如未装备有辅助锅炉,则具有足以随时启动所有起货机的其他动力(按该船舶吨位要求配足相应船员】交船不符合程度的后果:租船人有权解除租约租期不开始,租金也不用支付若船东违反租约中的义务,租船人有权索赔租船人有权拒绝接受船舶,直到不符合被纠正;若纠正时间影响租约,租船人有权解除租约若不符合的是条件性条款,英国法有主要缺陷与次要缺陷之分,若从根本上影响了租船人的整个合同利益,租船人有权解除租约。适航义务:班轮及程租合同下,适航是法定义务;期租合同下,可进行合同约定我国海商法:须保证交船前和交船当时适航,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在合理时间尽快恢复;适航的程度-谨慎处理不适航的法律后果:《海牙规则》只有货物发生灭失、损坏且与船舶不适航有因果关系时,出租人才会承担责任《海商法》:违反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两项,则解约或索赔,并不必然构成“根本违约”(举证:承租人-不适航;出租人-谨慎处理)英国法,属条件条款,区分主要缺陷与次要缺陷,交船时的燃油问题:(1)价格:接受船舶的一方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支付剩余燃油价款合同约定的价格地理位置最近的主要加油港的价格最后几次船舶实际加油的发票价格平均计算(2)数量:规定剩余燃油的数量范围;过少,影响承租人营运安排;过多,船舶载重能力下降;出租人的投机操作还船:租期实际结束时间以实际还船为标准,而不管其是否还船在合理时间。提前还船船东无需做任何有关减少损失的工作直到“预期违约”成为实际违约合法的最后航次:是指在租船人合理的预计下船舶能够在租期内,包括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差额或偏差,完成的最后一个航次。最后航次合法性判断的时间:应着重于租船人的整个航次计划而不是最后航次本身,判断的时间是租船人发出指示之时(合理性),而不是最后航次开始之时。英国:强调必须能合理预计租期届满前完成最后航次;我国与美国:允许在合理预计最后航次时,考虑合理的超期;法律后果:航次顺利完成,没有任何争议因出租人原因而延误,出租人不能索赔延误的损失因承租人原因而延误,承租人以合同租金率与市场同等租金率之中较高者补偿出租人的损失若因非双方负责的原因被延迟,租船合同将延续至航次终了,租金按合同约定的费率支付非法的最后航次:租船人没有合理预计使船舶不能在租期内完成的最后一个航次后果:船东有权拒绝租船人指令并要求一个新的合法的最后航次指令若租船人没有给新的指令,可视为其毁约,船东可撤船并索赔损失若船东不解除合约而接受并履行最后航次的指令,则就丧失了撤船的权利,但仍有索赔损失和拒绝租船人其他指令的权利索赔原则恢复原状:法律判给无辜方损失赔偿的总的金额是要使它处于如果该合同得到履行所处的位置遥远的损失:指不在订约方订约时所能合理地想到的、所能预见的因该违约所能引起的损失还船地点:航区限制内的任何一个地点引航员离船的地点某一范围内的某一港口或地点由承租人选择若租船人坚持选择不在租约规定的还船区域内还船,船东应该接受毁约来中断租约并索赔损失,同时船东也有减少损失的义务。船东索赔损失的计算:(1)计算出由于提前还船,船东少赚的钱或租船人在违约责任中最起码应赔偿的损失(2)计算出船舶在租船人违约还船后,船东实际营运船舶所赚到的钱(3)计算出(1)减去((2)得出的差额,就是索赔额。若(2)大于(1),船东就不会有损失。还船的条件:同样良好状态:比较检验报告,自然磨损除外剩余燃油数量的规定发现损害的处理:英美:无权拒绝接受,除非严重到不适航我国:无论损害程度如何,可选择接受船舶,要求承租人赔偿;拒绝接受船舶,等承租人修复后再接受还船;租金支付条款内容:租金率、支付方式、时间、地点、币种支付方式票据电汇不可撤销的付款通知允许的扣减原则:租金一旦起算,承租人就必须连续不断地支付租金,除非由于出租人的原因造成船舶无法使用,或合同订明停租的情况。扣减的情况:预先的停租:停租发生后的次月扣除若应付租金的日期处于停租期间,恢复时支付;按规定时间支付,扣除前一月已预付的停租租金预垫款:应船长的请求,为出租人预垫应由出租人支付的营运费用船速及燃油索赔:只有因船机、船体、设备的缺陷、损坏造成的船速及燃油消耗索赔允许扣减船上生活燃油:合同约定由出租人支付英国法下:(1)允许的扣减由出租人原因引起的船速损失的索赔船舶实际载重吨不能达到合约中预定的数量出租人没有妥善地洗舱导致在装货港的船期延误出租人违约引起货损使船舶不得不离开卸货港而驶往其他地方去处理受损货物而引起的时间损失(2)不可扣除的损失货损索赔(没有时间的损失)船舶撞毁承租人码头设施的索赔未付经纪费等未及时支付租金:在合同约的付款日期到时尚未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完成对租金的支付。未足额支付租金:租家按照租船合同中规定的租金率支付整个租期的租金。租家在支付时,不可以对租金做扣减,除非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传统上,只有发生在停租条款中订明的情形时,租金才可以扣除。撤船:出租人在承租人未履行规定义务情时剥夺承租人对船舶使用权的一种行为给承租人宽限期的条件:延误不是承租人的过错承租人一经发觉,立即弥补英国法下的撤船权(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即拒绝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一种毁约行为。租金未足额、准时支付的情况与租金不支付,在合同没有其他约定的前提下,出租人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中国法下的撤船权(撤船权的归属):期租和光租合同范本中的撤船权归属为约定解除权合同没有约定,可根据《海商法》行使撤船权,即法定解除权。撤船权是出租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行使撤船权即导致合同归于终止,属单方解除【撤船权是一种单方解除,是一种有实质条件的解除,是一种违约解除,是一种通知解除,是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撤船的后果合同终止撤船前未付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承租人仍有义务支付,不受撤船的影响英国法下,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视为出租人履行一个新的合同直至航次终了船上载有货物并已签发了提单:出租人货运义务仍然存在,应完成载货航次,向承租人索赔这段时间的租金损失租金差额损失【英国法:不能向承租人索要租金的市场利益损失;中国法:不足额或未按时;拒付租金,可以索赔】《海商法》承运人责任(1)责任划分:关于船舶和货物安全运输的责任,包括适航、管货、不绕行等关于船舶商业营运的责任,包括签发提单,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等(2)责任承担:承运人必须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撤船权的放弃:接受晚支付租金接受了及时支付的不足额的租金未及时行使撤船权出租人确认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不得滥用撤船权停租:指在租期内,因约定的原因而妨碍对本船的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停止使用期间,中断支付租金的一种行为。常见的停租事项:使船舶不能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船员或物料不足、船体、机器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害、搁浅、海损事故所引起的延滞、入坞、任何其他原因恢复支付租金:“期间”停租条款:规定特定事件发生和结束的时间作为停租时间起算和止算的时间“净损失”停租条款:只规定发生特定事件引起时间损失的期间算作停租时间。纽约土产格式和波尔的姆格式的停租条款都是净损失条款。责任、义务与免责(大致看一下)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交船时的最初适航维持船舶适航:燃油问题合理绕航:为了海上救助人命及财产,航行安全以及其他合理需要前提下产生的绕航,举证责任在于船方不合理绕航:没有正当理由而偏离合同约定、通常和适当的航线(根本违约)后果:取消合同,提请损害赔偿保留租约,要求损害赔偿拒付运费,或仅支付比例运费使货物保险准则失效货方拒绝共同海损分摊承租人有效指示的构件:不得与船长拥有的有关船舶安全与船舶航行的传统权利冲突不属于根据合同无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必须公平、合理、合法命令和指示的形式要求—让船长知悉为目的赔偿:是指由于船长服从承租人合法命令和指示,给船舶造成损坏,或者使出租人遭受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对第三者收货人或者其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承租人负责对出租人做出赔偿。索赔范围:船长听从承租人的指示而给出租人产生的责任、灭失和损害,还包括合理的诉讼、辩护费索赔限制:若船长对承租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的询问就能够发现其指示的真正本质但由于疏忽未进行询问虽船长从所进行的询问得出错误的结论,但船长并不存在疏忽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做出赔偿的权利还要受到其他一些限制。影响承租人赔偿责任的因素因果关系【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在出租人】可预见性规则出租人负责提供并支付费用的项目出租人接受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出租人的行为必须合理并尽力减少损失可预见性规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违约方只对其在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超过其预见范围的损害不予赔偿。第四章光船租船合同期租与光租的区别:(1)享有权利不同:期租:承租人仅有船舶使用权,船舶占有权仍保留在船东手中光租:船东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2)船长的地位不同:期租:船长具有双重身份,既受命于船东驾驶和管理船舶,同时又听命于承租人的指令从事营运,船东即出租人占主导地位光租:船东在租期内只收租金,不管营运及船员事宜,船长只听命于承租人的指令,从事营运和驾驶管理船舶(3)租用性质不同:期租:具有船舶租赁性质,船舶的占有权、管理权仍在出租人即船东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光租: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具有财产租赁性质(4)转租通知方式不同:期租:承租人可以将租用船舶转租,但应当将转租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光租:必须事先得到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否则后果自负(5)法律后果不同:期租:在一般情况下租船人是承运人,出租人是实际承运人光租:承租人通常是作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出租人对运输不承担责任(6)停租情况不同:期租:停止支付租金是在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其他状态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光租:停止支付租金是在船舶发生灭失或失踪的情况下,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按比例退还(7)对于转租船舶收入处置不同:期租: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可对转租船舶的收入进行留置光租:没有对转租船舶收入处置的规定(8)适用租购条款不同:期租: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不涉及租购问题光租:订有租购条款是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承租人(9)船舶维修保养费用负担不同:期租: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光租: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10)保险费用负担不同:期租:由出租人负担保险费光租:由承租人负担保险费第五章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本质的区别: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事实上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受提单的约束,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偿超出租船合同责任的权利光船租赁合同:出租人无需配备船员,而且直接将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在性质上,光船租船合同纯粹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及光船租船合同不适合并入提单。共性:作用与一般提单相同反映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性:提单在承租人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完全受租船合同的约束,提单作为出租人收到货物和已装船的收据;转让至善意的第三人,提单还必须作为出租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出租人通过“并入条款”的方式,将租船合同的内容并入提单为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往往采取短式提单或特殊格式的提单。租约提单与班轮提单的区别:(1)内容:班轮提单的内容是由班轮公司预先单方面拟定,印成具有固定格式的合约,背面条款众多租约提单在签发的时候往往合并较早订立的租约条款往往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内容的变动远不如班轮提单那么灵活,条款相对简洁(2)格式:班轮提单多数印有班轮公司的名称租约提单上通常只会有船名,而不会有任何船公司的名称(3)条款:有各自特殊的条款根据措辞的不同分为:普通的提单并入条款形式、特殊的提单并入条款形式普通的提单并入条款形式:通过笼统的概括式措辞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而没有明确指明将租船合同中特定的条款(如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提单条款英国法:普通的提单并入条款是指能将与提单标的物事项相关的内容合并,而与提单合同下的权利义务无直接关联的内容不能合并,与我国《海商法》一致;提单标的物事项相关的内容:与装船、运输、交付货物、支付运费有关的条款,而就仲裁条款不允许被包含其中;美国:认为普通的提单并入条款所指向的是租船合同的所有内容,当然也包括仲裁条款。特殊的提单并入条款形式:通过明确的措辞将租船合同中特定的条款(如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提单条款【是指那些运用明确的措辞不仅将与提单标的事项直接相关的内容并入提单,而且将与提单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相关的条款(如仲裁条款)也能并入提单的条款】从措辞的具体内容的主要形式:一切条件按照租船合同:是一种普通并入条款,一般仅涉及诸如收货人履行其权利义务的条件或接收货物有关的条件。如滞期费条款速遣费条款、船东对亏舱费的留置权条款等可以通过这一条款并入提单而其他条款如除外条款则不能通过此种条款并入提单运费及所有其他条件依照租船合同:这种并入条款在“条件”前加了特定事项“运费”,这种并入条款仅包括租船合同中有关运费支付的条件,而其他性质的条款并不包括其中,其范围更为狭窄。可以说这是一种兼有普通并入条款和特殊并入条款的特征所有的条件和除外:明确提及“豁免”或提及“过失条款”足以使提单受制于租船合同中包含的除外危险所有的条款规定及除外:这种形式的提单并入条款只要在提单的上下文中有意义且不与提单上的明示条款相矛盾,就足以将租船合同的所有内容并入提单所有的术语、条件、条款按照租船合同:这种是常用的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并入条款形式。“术语”一词比“条件”一词更为广泛,可以包括除外条款等。并入条款的解释原则:(1)直接相关原则:指租船合同中与提单的标的事项直接相关的条款(指货物的装船、运输以及交付)可以也应该并入提单适用,即使用普通形式的提单并入条款(2)明示合并原则:与提单标的事项不直接相关的条款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执行并不直接相关,有无该条款合同都可获得执行,其并入提单必须通过明示合并的方式(3)同类解释原则:指在合同条文列举了某特定事项,其后再用概括性的措辞附加上一般事项时,对该概括性的措辞的解释只能限于与前面特定事项同类性质的内容(4)公平合理原则:在讨论航次租船合同合并进提单的问题中,要求对合并的解释要公平合理,要排除不合理的条款以及无法保障无辜收货人无法清楚意识到的权利的条款。由于契约自由原则,租船合同双方可以在租船合同中订入任何不合理的条款,但对这些不合理条款解释时,应把握的基本尺度是不违背合同的宗旨,反过来说,如果租船合同中有条款是与租船合同的宗旨相悖的,那就有可能判定该条款无效。承运人责任条款:订有将《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适用航次租约的首要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航次租约和提单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无首要条款的规定,承运人承担比海牙规则轻的责任,即承运人须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承运人的代理人、雇佣人和其他人员(验船师等)也须克尽职责;由于《海牙规则》及有关国内法的强制性,包括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这种条款与其相抵触会被认定为无效,只有在航次租约中规定承运人比海牙规则更重责任的情况下,并入条款才有效。运费条款:船东为了保证取得租船合同规定的运费,在提单中订入并入条款,如“运费和其他全部条件依租船合同”作为向承租人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运费的依据;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租船,运费没有必要支付,一般采用“到付”方式由承租人支付,只有在记名提单下收货人不是承租人时,收货人根据“运费到付”提单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提单上注明了运费到付时,才可并入提单;在CIF和CFR价格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并预付运费以满足信用证的要求,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才能使其顺利结汇。运费预付时,不能向收货人收取运费或行使留置权;亏舱费条款:提单中应该用明确的并入用语并且注明亏舱情况及金额。亏舱费从本质上来说,是承租人对违反租约合同的一种补偿,它通常发生在提单签发之前,与货物的装船、运输、交付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亏舱费一般发生在装货港,并由承租人支付,在卸货港让收货人支付该亏舱费用,有失公正。滞期费条款:在程租合同中,船东为了约束非租船合同当事人和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对滞期费负责,在提单中并入滞期费条款;英国法下,条款中的措辞不区分装港、卸港,租约中的装卸货时间与滞期费条款、留置权条款,都以一般措辞的合并条款并入提单(直接相关);我国《海商法》:“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在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留置权条款:在英美普通法下,默示针对欠下的运费、共同海损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亏舱费、滞期费依合同约定,并且并入提单;在很多的程租合约中,责任中止条款约定承租人的责任在货物装上船后终止,出租人可为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承租人对卸货港的滞期损失和滞期费的责任仅以出租人通过行使对货物的留置权不能实现为限。仲裁条款:采用特殊的提单并入条款形式明示并入仲裁条款,因为仲裁条款并非一般的租船合同条款,因此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才能并入;提单正面应当注明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日期,但是在只有一个租船合同的情况下,无论提单是否注明租船合同日期,只要有明确措辞并入租船合同仲裁条款,该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均应视为并入提单。仲裁条款: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既适用于租船合同争议又适用于提单争议.在实务中,租船合同提单持有人往往看不到合并的这一份租船合同,同时法律也没有要求将租船合同附于其后。提单中同样措辞的合并条款是否可以合并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完全取决于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写法。这种提单合并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方式,虽然在英国法上已是一种法律认可的有效方式,但这种方式对提单持有人而言,有时会有失公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接受这种方式能有效地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必须采用第一种明示的方式。交易条件与并入条款:(1)CIF、CFR方式:货物运输由卖方安排,卖方(或者委托其他人)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约;一般由卖方负责在装货港将货物装上船,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后包括在卸港的风险和费用(保险费和运费除外)均由买方负担。买方接受并入了租约的提单,体现买方接受租约约束的意愿,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及开具信用证时,都可对签发何种提单以及提单内容作出规定,如果提单所并入的租约条款不合理,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提单。若卖方通过并入条款将其在租约中的义务转移给买方,则即使该义务与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不同,买方也只能先按租约的规定向出租人承担责任,然后再根据买卖合同向卖方追偿。(2)FOB方式:货物运输由买方安排,买方(或者委托其他人)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约;一般由卖方负责在装货港将货物装上船,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后包括在卸港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负担。使本不是租约当事人的卖方受到租约的约束,承担租约中承租人(买方)在装港的有关义务。提单承运人识别的标准:提单上的签名提单的抬头-当事人的名称承运人识别条款和光船租船条款:承运人识别条款,直接指明特定公司为承运人,或指出具有某些特征的人是承运人;光船租船条款,为判断租船合同下的承运人特别设计的,主要内容是说明在光船租船情况以外,即定期租船或航次租船情况下,以租船人还是船东为承运人承运人识别条款与《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定义是难以协调的:依据《海牙规则》,如果租船人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租船人是承运人。一旦提单表明出租人为承运人,将损害赔偿责任从租船人转移到船东;依据《汉堡规则》,承运人识别条款是无效的。承运人识别条款与《汉堡规则》第10条相冲突,因为该条款规定只有船东(也就是实际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责任。承运人识别原则:以提单签发者作为首要标准提单的抬头和格式仅起辅助作用实质主义标准仍有适用余地除考虑签单人有无实际授权外,运费以何人名义收取也是应该考虑的因素。英国判例法并入条款的具体内容:(1)承运人责任条款:订有将《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适用航次租约的首要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航次租约和提单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无首要条款的规定,承运人承担比海牙规则轻的责任,即承运人须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承运人的代理人、雇佣人和其他人员(验船师等)也须克尽职责;由于《海牙规则》及有关国内法的强制性,包括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这种条款与其相抵触会被认定为无效,只有在航次租约中规定承运人比海牙规则更重责任的情况下,并入条款才有效。(2)运费支付:在CIF和CFR价格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并预付运费以满足信用证的要求,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才能使其顺利结汇。但运费预付表明运费己由托运人(承租人)支付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租船,运费没有必要支付,一般采用“到付”方式由承租人支付,只有在记名提单下收货人不是承租人时,收货人根据“运费到付”提单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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